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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

更新:2023年01月21日 16:55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采购法实施办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

*采购法实施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022年新*采购法实施细则

2022年*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50万元以上,服务类80万元以上,工程类100万元以上。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的标准:200万元以上;*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执行。所有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二、*采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有关*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四十三条 *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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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实施细则规定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三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采购市场。
第六条*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2014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采购市场。第六条 *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七条 *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八条 *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第九条 *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 *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采购的信息应当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财政部门是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 *采购当事人第十四条 *采购当事人是指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根据本级*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人民*确定并公布。第五条 *采购实行*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
*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支持自主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第六条 *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报经地级以上市人民*财政部门批准。
第一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推广电子化*采购。省人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制定电子化*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采购文书格式文本由省人民*财政部门统一制订,并通过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供*采购当事人免费下载使用。第九条 各级人民*财政部门是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采购工作规范;
(二)审核、批复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预算,核准*采购实施计划;
(三)监督*采购预算执行,审核支付*采购资金;
(四)建立健全*采购合同备案制度,监督采购人依法履行采购合同;
(五)处理供应商投诉,查处*采购违法行为;
(六)管理评审专家库;
(七)培训、考核*采购人员;
(八)考核本级集中采购机构以及社会代理机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采购当事人第十条 *采购当事人是指在*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由各级人民*设立,社会代理机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其所在地财政部门网站登记。第十一条 *采购当事人进行*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采购当事人不得互相串通、操纵*采购活动。第十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公布的优先采购产品目录,优先采购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属于本部门或者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采购人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第十四条 采购人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委托代理;属于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并调整。
采购人有权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者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廉洁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是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本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省人民*可以授权省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属于市、县级预算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参照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并公布,但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第六条 省人民*财政部门应当制定*采购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采购价格监测制度。第七条 *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八条 各级人民*应当推广电子化*采购。*采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操作,保证*采购活动公开统一、安全通畅、高效便捷。
省人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制定电子化*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采购文书格式文本由省人民*财政部门统一制订,并通过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供采购当事人免费下载使用。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县级以上人民*可以根据本级*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并报上一级人民*备案。
社会代理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予以公布。第十条 *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包括通用类目录采购和部门集中类目录采购。属于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委托代理。属于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择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委托代理。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散采购。采购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并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集中采购供货价格高于同一地区同期同一品牌、型号货物市场平均价格的,采购人可以向本级人民*财政部门申请分散采购,但分散采购价格必须低于同一地区同期同一品牌、型号货物市场平均价格。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采购人有权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和分散采购项目中属于国家、省、市、县、自治县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采购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在符合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
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金额标准由省人民*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县、自治县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并调整。第十二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一款所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是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一)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雇佣关系;
(二)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者技术顾问;
(三)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员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一, 责任主体更明确。
按照《实施条例》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财政部门备案。即是在*采购预算执行中取消财政审核环节,由预算单位依法确定采购形式、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向社会全面公开*采购信息。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财政部门是法定的*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管方式由原来的事前监管转变为事后监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施采购,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二,管束范围更广泛。
*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实施条例》对*采购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明确和细化:首先明确了财政性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部分,适用*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其次明确了*采购工程适用范围。*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细化了*采购服务项目的范围。《实施条例》细化了*采购服务的范围包括*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自身需要的服务,是指*购*为了维持自身正常运转所需的那部分服务,例如公车维修、加油、保险及公务印刷等;*购*服务的范围更广,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例如养老、医疗、社工、慈善、法律援助等。
第三,采购管理更标准。
《实施条例》规定建立*采购管理标准化的要求主体现在三个方面:明确了采购需求标准,是指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根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也就是说,采购人应当在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项目的技术和服务标准。在确定技术和服务标准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实行流程的标准化。*采购流程再造重点在于突出预算执行的主体地位、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实现*采购监管方式的转变。在简化财政审批程序后,要求各部门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内的*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工作的领导,并按照新《预算法》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向社会全面公开*采购信息。
实行采购文本的标准化。国务院财政部门将按照《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统一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实现文本模块化,减少照搬以往标书版本而出现的失误,提高标书编制质量和效率。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进行*采购,适用*采购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第三条 *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四条 *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本省的*集中采购目录由省人民*确定并公布。
本省的*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省人民*确定并公布;属于州、县级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省人民*授权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人民*确定并公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以下称*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省人民*和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人民*根据本级*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其*集中采购事项,由采购人以委托协议书的方式委托省或者其他地区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第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高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八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财政预算时,应当在预算中列出该财政年度*采购的项目及资金。年中追加预算中含有*采购项目的,也应当列出*采购的项目和资金。第九条 采购人进行*采购活动,应当编报*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预算资金列支科目名称及编码、拟购货物时间及技术参数等内容。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采购人可以向本级人民*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分散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者因特殊原因、集中采购有困难的项目,经省人民*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自行采购。第十一条 采购人自行进行*采购活动,可以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采购代理机构从事*采购代理业务不受地区限制。第十三条 符合*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平等参加*采购活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在国家统一确定的供应商资质条件外增设条件,不得以资格审查登记等方式阻止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第十四条 省和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人民*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采购评审专家的聘用、使用与管理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采购信息应当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发布。集中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公布采购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 *采购活动中,监督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监督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第十七条 *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招标是*采购的主要方式。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由省人民*规定,公开招标的程序按照*采购法的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或者西宁市、海东市、自治州人民*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释义

法律分析: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采购法是哪年开始实施的

*采购法实施条例施行日期是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而在采购条例中明确的指出了证物在采购时要合法合理的进行采购;
而采购的物品必须是采购单位所需要的,超出需要范围是不可以的,并且在进行采购时要列出采购条目,才可以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
*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采购法实施办法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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