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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关于入户温度的规定

更新:2023年02月23日 14:53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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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关于入户温度的规定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关于入户温度的规定

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关于停热怎么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停热补贴费有参照以往按全额热费20%收取的,也有按30%、40%收取的。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对曾加供热面积是如何处罚得?

如下: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补救的,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对个人处以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规定取暖标准最低多少度?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

2.明确规定:冬季采暖温度16-24℃,符合这个标准的室内温度就是舒适的室内温度。我国北方冬季采暖的室内设计最低温度是16℃,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易采用16-24℃。

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他各级标准不得与之相抵触。此外,我国的标准具有法规的性质,我国的强制性标准相当于我国的一些强制性法规。部分城市将室温提高到≥18℃,高于国家标准。我国冬季室内卫生对温度要求包括方面:室内温度:集中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20℃,分散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垂直温差:指居室中央地面以上0.1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1.5米处的气温之差。

垂直温差过大,会使足部温度下降,体温调节紧张,不利于健康,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水平温差:指居室内1.5米处各点的气温之差。一般在门口、窗口、走廊等处气温偏低、房间内的水平温差过大容易使人受凉,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3℃为宜。

家里暖气管子漏水了,供热公司该管吗?该怎么处理?

管子漏水了,供热公司应该管应该上门服务,跟他联系一下,正在上门进行服务,否则的话造成后果,他应该负责任哦,但是首先有一个前提,看这是什么地方?如果是经过自己家改动的,以后出现后果,那由你自己负责。

供暖期规定文件

供暖期是中国北方城镇居民所必须涉及的事项,国家不可能就此出统一的时间规定,而是各省市制定具体的时间,以省市的供热条例或供热管理办法来确定。《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市、县人民*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哈尔滨的供暖时间为10月20日至次年4元20日。《保定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保市政办〔2014〕29号第二十五条 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每年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市人民*和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十六条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黑龙江省建设厅下达的最新关于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标准收费的通知??

黑建城[2005]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住宅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市、地建设局、公用局、城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按照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我省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住宅使用面积的确定按照《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

9.和《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执行。

二.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

三.本通知适用于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居民用户。省农垦、森工总局系统的小城镇按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四.居民住宅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m-2.1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五.用热的阳台面积按结构墙体内表面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供热设施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使用面积之中。

阳台内没有供热设施,但与供热房间相连,没有隔断,没有门的,阳台面积计入供热面积之中。

六.供热的公共面积是指住宅用户按比例分摊的整幢建筑中有供热设施的楼梯、走廊等共有面积。

七.面积测算可由供热单位与用户共同测算,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部门进行测算,双方对采暖的使用面积测算结果有异议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中介机构测算结果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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