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适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开采。河道采砂应当总量控制、科学规划、有序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税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采砂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六条 河道采砂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规程规范编制,河道管理及执法能力建设等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条 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征求同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批准实施。
省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河(渠)道内的采砂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批准实施。第九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河道防洪、通航和涉河工程安全及水生态环境建设和河势稳定的要求,并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河道采砂规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控制高程,开采长度、宽度和深度;
(五)采砂方式和可采区内采砂机具的控制数量;
(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八)采砂影响评价;
(九)规划实施与管理要求。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
(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第十二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主汛期;
(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重新报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确定并公告河道采砂临时禁采区和临时禁采期。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当年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砂石资源分布和补给的实际情况,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经批准的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上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河道防洪和涉河工程安全,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所称河道,包括天然水道、人工水道、湖泊、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内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和配合上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河道采砂纠纷调处、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有关部门在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报批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审核采砂许可要件,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督促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项目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内运砂船舶的通航秩序管理及运砂船舶超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运砂车辆的管理,查处运砂车辆超限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指导河道采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因河道采砂作业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环境行为的防范、修复措施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草原、市场监管等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辖区内河道管理范围,报同级人民*批准和公布。第六条 河道采砂的规划和实施应当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
大渡河、雅砻江、金沙江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实施规划同级人民*相关部门意见,经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批准实施,并按相关规定备案。
大渡河、雅砻江、金沙江支流及其他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实施规划同级人民*相关部门意见,经自治州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批准实施,并按相关规定备案。
县(市)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应当报自治州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外,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河段、河流底泥重金属超标的水域和有重大权属争议的水域应当列为禁采区。
在禁采期和临时禁采期,禁采区和临时禁采区区域内,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第八条 为了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自治州、县(市)人民*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制定。自治州人民*应当逐年评估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效果。第九条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二)三年内无违法采砂记录;
(三)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船员证书齐全有效;
(五)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和履约保证金。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第四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条 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长江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第六条 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第七条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应当将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决定后公告。第八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印制。第十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沿江市、县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七)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或者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1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与抗旱需要,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弘扬水文化,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等)的规划、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机制,将河道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行政首长负责制。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涉河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通知或者移交有处罚权的河道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置。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管理等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河道保护、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广旅、财政、公园城市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河道管理职责,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一)加强河道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
(二)组织制定或者执行河道的整治规划、防洪规划,以及防汛抢险、跨区域水量分配和水工程调度等方案;
(三)河道水工程建设、河道疏浚和采砂方案、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和考古发掘等审批;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市管部分河道委托给所在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市)县管河道由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第六条 本市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市、县、镇、村四级河长制体系,镇级以上设立区域河长及各河流的河长。市和区(市)县人民*应当设置河长制办公室,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明确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
市、区(市)县、镇(街道)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协调和督促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村级河长,并组织村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本市各级河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巡河工作。鼓励探索巡河新模式,建立智慧化管理应用平台,推动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新技术及早发现潜在隐患,开展治理效果测评,提高河长巡河管理质效。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和区(市)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参与河道保护、宣传教育等活动。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除岷江、沱江干流和都江堰河系的蒲阳河(含清白江)、柏条河(含毗河)、走马河(含清水河)、江安河、沙沟河、黑石河等省管河道外,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和中心城区的沙河、干河、磨底河、沙河排洪河、西郊河、饮马河、浣花溪、金牛支渠、二道河、石牛堰等为市管河道;其余河道为区(市)县管河道。第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依法划定河道两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城市规划蓝线相协调;并履行分级管理职责,设置相应的保护标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由本级人民*统一备案,划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有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和护堤地。具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岷江干流(含金马河)、沱江干流为堤防外坡脚以外三十米以内,堤防外无坡脚的为堤顶以外三十米以内。
(二)湔江、北河、西河、南河、斜江河、江河、蒲江河、临溪河、锦江(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段除外)为堤防外坡脚以外二十米以内,堤防外无坡脚的为堤顶以外二十米以内。
(三)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段河道管理范围:锦江为堤防外坡脚十六米以内;沙河、干河为堤防外坡脚十二米以内;沙河排洪河为堤防外坡脚以外十米以内;西郊河、饮马河、磨底河、浣花溪、金牛支渠、二道河、石牛堰为堤防外坡脚以外五米以内。堤防外无坡脚的按上述距离由堤顶向外划定管理范围。
(四)其余河道为堤防外坡脚以外十米以内,无堤防外坡脚为堤顶以外十米以内。
无堤防的河段,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采砂管理办法
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扩展资料:
河道采砂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实行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对河道采砂实行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因与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有关)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2)河道采砂批准程序。在河道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要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
(3)河道采砂规划。河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河道采砂规划,河道采砂规划要服从河道整治规划。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时要通过实地勘察、测量,摸清河道砂石分布情况,确定砂石可采范围(可采砂河段和禁采砂河段)和可采砂量。
对采砂方式和弃料堆放处理方式等也要提出具体要求。还可根据河道防洪和航道通航要求等划定河道采砂期和禁采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河道采砂管理
四川省河道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
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或护岸的河道。为两岸堤防或护岸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岸地;无堤防的河道的按批准的河道规划范围确定;尚未批准规划的河道可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批准后划定。
第十五条 护堤地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的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按以下列规定范围划定:
(一)保护城镇或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下同)农田的堤防,护堤地自背水坡脚延伸十至二十米;
(二)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护堤自背水坡脚延伸五至十米。
现有堤防尚未划定护堤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十六条 保护重要工矿企业的城镇的护岸,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可以划定护岸地。护岸地范围为:自护岸顶端延伸不超过十米。
第十七条 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第十八条 河道堤防、护岸工程管理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保护城镇或五万亩以上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成立河道专管机构,或指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保护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当地乡级人民*负责,成立群众管护组织,进行河道堤防的日常维护、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填堵、占用、拆毁。
第二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但采砂、取土为家庭自用的除外;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一条 在跨河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下列范围内,禁止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或修建其他危害安全的设施。
(一)铁路桥桥长一百米以上的,上下游各五百米内;桥长二十米至一百米的,上下游各三百米内:桥长二十米以下的,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二)大型公路桥梁、渡槽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第二十二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域内土地权属不变。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确需从事上述活动,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
河道采砂违法吗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河道采沙由哪个单位管理?
水利局。在河道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或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扩展资料
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或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水利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国土资源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交通运输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
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管理,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由此可见,河道采砂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道采砂管理
在四川省没有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有什么后果吗
(一)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针对当前河道采砂管理手段单一、执法依据不足等情况,按照市*年度立法计划安排,此《办法》由市水利局组织起草,市司法局审查修改,市委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合法合规审查,将我市在整治非法采砂过程中探索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上升为地方*规章。
《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
《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人民*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行河长制管理,规定各级人民*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相关职责。河道采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编制河道采砂权出让方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实施。通过公开招标、拍*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出让权后的单位和个人才可申请从事河道采砂。各级*对申请人实行严格的许可审批制度。明确市、县(市、区)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方式为:加强现场监管,在河道采砂现场派驻人员实行旁站式监管,对进入采砂现场的机具、车辆统一登记、统一编号,核签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强化监督管理,运用智能监控设备、无人机、定位系统等方式加强现场监管。加大生态修复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进行边开采边修复的采砂单位,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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