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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更新:2023年01月20日 21:00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送你一份范本仅供参考: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4、术语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5、实施程序 5.1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公司提取、安委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5.2安全科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使用范围、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相关二级单位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预算额(由公司财务科负责)。 5.3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报送主管副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 5.4公司财务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5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各相关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预算表。由公司安全技术科审核,财务科确认(需有关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5.6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材料,在领用时二级单位开具材料领用单,到安全技术科加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后,到物资供应科办理领用手续。物资供应科要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出库材料单独建帐,并每月向财务科提供一份《安全生产投入材料出库明细表》。对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范围内的材料,如未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物资供应科严禁出库。 5.7财务科建立“安全费用”科目,按时入帐,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每月进行记录。安全费用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 ;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列支。 5.8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按照本单位年度实际*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注意: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条款要求进行制定。) 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一览表 序号 全年实际*收入 提取标准 备注 1 1000万元(含)以下 4% 2 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部分 2% 3 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部分 0.5% 4 100000万元以上部分 0.2% 5.9安全生产费用因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1)、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监控、检测、痛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泻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 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维修和改善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10公司在本办法第9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5.11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12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5.13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6、附则 本制度由财务科、安全科负责解释。

财企〔2012〕16号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1、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4、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应答时间:2022-01-0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安全生产费用如何提取,提取的比例是多少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一条机械*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安全生产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现在废止了吗?

1、如题所述,现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件暂未废止;
2、财政部办公厅会同应急部办公厅研究起草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6月13日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提问者应关注相关进度信息;
3、以上仅供参考,请予核实。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百分之四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一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二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一亿元至十亿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二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十亿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点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2022

2022年6月14日,财政部网站发布通告称,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高了部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扩大了适用行业范围。

其中,《征求意见稿》将煤炭生产企业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提取标准由吨煤30元提至吨煤50元;金属矿山地下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10元提升至每吨15元,非金属矿山露天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2元提升至每吨3元、地下矿山提取标准由每吨4元提升至每吨8元,小型露天采石场提取标准由每吨1元提升至每吨2元;矿山工程项目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原来的2.5%上调到3.5%,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在原标准基础分别上调1.0%,其他类型建设工程提取标准均在原标准基础上调0.5%;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4%上调到4.5%,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2%上调到2.25%,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0.5%上调到0.55%。

《征求意见稿》还扩大了适用行业范围:新增了民用爆炸品生产、电力二类行业(企业),调整了交通运输、冶金、机械*三类行业(企业)范围,单列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修订后《办法》明确的适用范围包括: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品生产、冶金和有色金属、机械*、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扩大了安全费用使用范围,优化了安全费用监督管理机制。征求意见截至时间为7月13日,相关单位可通过财政部网站、应急管理部网站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

洛阳市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人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29号)、《洛阳市人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洛政文〔2003〕212号),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我市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冶金、电力、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第三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煤矿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规定标准提取和使用管理。
(二)建筑行业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提取和管理。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不低于当年*收入的3%提取安全费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按不低于当年*收入的2%提取安全费用;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储存单位按不低于当年*收入的1%提取安全费用;交通运输、冶金、电力、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生产经营单位按不低于当年*收入的1.5%提取安全费用。
(四)所有在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有安全设施投入并纳入项目的总体概算。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
(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三)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建设;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整改治理等;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修保养,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六)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奖金;
(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技术培训;
(九)各级*确定的安全生产整治的其它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费用。第五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一)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要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与当地*的要求,编制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投入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保障安全生产重点项目整治的资金投入。
(二)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安全费用提取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年度节余资金允许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三)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本级安全生产监管和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对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定期检查。第六条 企业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致使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补足安全费用;逾期不改,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重伤事故或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七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处理。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落实措施或实施细则。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9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法规内容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烟*、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咨询、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改建、新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及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标准化建设和咨询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装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改造、完善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的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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