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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照明、道路照明(包括路灯、步道灯和桥梁照明等)、营造景观照明、市政设施照明、广告和牌匾照明、商业照明(包括商业橱窗、店、堂、亭门前灯饰等)、广场照明、绿化照明、雕塑照明、喷泉照明,以及一些临时性的营造景观照明等。二、本市夜景照明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市、区(县)、街道(单位)三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区、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把城市夜景照明纳入到城市日常管理工作中,并按规定开闭夜景照明设施。对位于本市重点地区、重点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或位于其他地区的高大建(构)筑物,均应按要求设置夜景照明设施。三、市市政管委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抓好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即公主坟至大北窑,包括天安门地区,下同)、南北中轴线等重点地区的夜景照明工作,并对各区、县及有关单位的夜景照明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凡在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和在长安街及其延长线视野范围内较明显的高大建(构)筑物和路段的夜景照明,均纳入夜景照明工作的统一管理范围。四、市*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各有关单位开闭夜景照明设施的通知和督促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天安门地区各项夜景照明工作的落实。五、根据本市城市夜景照明的总体要求,各区、县人民*具体负责本辖区(包括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和督促各项夜景照明工作的落实,并对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夜景照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夜景照明规划和实施方案,审查主要大街、重点景区景点和高大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方案,并在方案报市市政管委审定(其中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夜景照明方案由市市政管委审核后报市*批准)后,按照三级负责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夜景照明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本市供电、园林、市政、消防、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北京供电局负责保障夜景照明的电力供应。七、市市政管委和各区、县人民*负责组织城管监察等有关单位,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及有关单位夜景照明的效果和开闭时间,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八、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按以下原则处理,即*建设的公益性夜景照明设施,由各级人民*组织或委托有关专业技术单位负责;路灯和步道灯照明设施由市路灯管理单位负责;其他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九、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按以下原则解决,即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费用由建(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路灯和步道灯照明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建设的公益性夜景照明费用,由各级人民*或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可通过原资金渠道解决,财政全额或部分拨款单位可申请拨付专款解决;属企业单位的,可按规定在成本中列支;属广告或经营性的夜景照明,由广告企业或经营者承担费用。
为美化市容和节日景观需要所设置的非经营性的夜景照明,在申报电力增容和收缴电费时,供电部门可给予适当的优惠。特殊的夜景照明,可由各级人民*给予适当补助。十、本市夜景照明按照平日、一般节假日和重大节日(包括重大庆典活动)三个等级开放和管理。
(一)平日夜景照明的开放和管理。
本市重点地区、重点大街,建(构)筑物的泛光照明设施、路灯、步道灯、广告和牌匾、商业及市政设施的照明设施,每周星期一至星期四、星期日开放。开灯时间为随路灯开启。闭灯时间在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为每日22时;在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为21时30分。
本市夜景照明重点地区、重点大街为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公主坟至大北窑,包括天安门地区,含正阳门城楼、箭楼)、平安大街,东城区为王府井大街、北京站前街,西城区为金融街、西单北大街,崇文区为崇外大街、前门大街,宣武区为大栅栏商业街、虎坊路,朝阳区为迎馋路(部分路段)、团结湖路,海淀区为白颐路、羊坊店路,丰台区为蒲芳路、蒲黄榆路,石景山区为石景山路、八角西街。
(二)一般节假日夜景照明的开放和管理。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夜景照明设施(重大节日增加的夜景照明设施除外),包括平日夜景照明设施、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节日照明(含轮廓灯、泛光灯等)、路灯节日灯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含礼花灯)、广场照明、绿化照明、桥梁照明、住宅楼照明、雕塑照明、喷泉照明等设施,每周星期五、星期六,每年元旦、“六一”、“七一”、“八一”、12月31日开放。开灯时间为随路灯开启。闭灯时间在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为每日22时30分;在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期间,为每日22时。
该项夜景照明开放范围为:平日夜景照明设施;中轴线上的故宫博物院、景山万春亭、钟楼、鼓楼等,天坛祈年殿、北海白塔、东便门角楼等景点、景区的夜景照明设施;在新华门地区,建国门、复兴门、广安门、西直门桥区,前三门“灯光隧道”等处的营造景观;各区、县人民*及其各街道办事处筹办的其他地区和路段,以及各单位建设的夜景照明景点和各大街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设施。
(三)重大节日(包括重大庆典活动)夜景照明的开放和管理。
全市范围内所有永久性的夜景照明设施,以及在重点地区、重点大街、重点景区景点和有条件的单位门前建设和设置一些临时性的营造景观照明设施,天安门广场的高杆灯,重点大街两侧临街建(构)筑物的室内灯,每年春节、“五一”、“十一”规定放假的前一天和放假期间开放。开灯时间为随路灯开启。闭灯时间在春节和“五一”期间,为每日23时;在“十一”期间,为每日24时。其他重大庆典活动的夜景照明开放日期和时间,由市市政管委另行通知。
(四)路灯的开启时间按照市路灯管理单位的规定执行。
夜景照明比较常见的照明方式有哪些?
泛光照明
floodlighting
:通常用
投光灯
使场景或物体的亮度明显高于周围环境亮度的
照明方式
。
轮廓照明
contour
lighting,outline
lighting
:利用灯光直接勾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被照对象的轮廓的照明方式。
内透光照明
lighting
from
interior
lights,interior
floodlinghting
:利用室内光线向外透射的照明方式。
重点照明
accent
lighting
:利用窄光束灯具照射局部表面,使之和周围形成强烈的
亮度对比
,并通过有韵律的明暗变化,形成独特的视觉效果的照明方式。
建筑化
夜景照明
architectural
nightscape
lighting
:将夜景照明光源或灯具和
建筑立面
的墙、柱、檐、窗、墙角或屋顶部分的建筑结构连为一体,并和主体建筑同步设计与施工的照明方式。
城市各类
景观照明
采用的照明方式有:
泛光照明——通常用
LED投光灯
来照射某一情景或目标,且其照度比其周围照度明显高的照明方式。
轮廓照明——利用灯光直接勾画建筑物或构筑物轮廓的照明方式。
内透光照明——利用室内光线向外透射形成的照明方式。
建筑化夜景照明法——光源或灯具和建筑立面的墙、柱、檐、窗、墙角或屋顶部分的建筑结构联为一体的照明。
多元空间立体照明法——从景点或景物的空间立体环境出发,综合利用多元(或
称多
种)照明方式或方法,对景点和景物赋予最佳的照明方向,适度的明暗变化,清晰的轮廓和阴影,充分展示其立体特征和文化艺术内涵的照明。
剪影照明法——此法也称背景照明法,利用灯光将被照景物和它的背景分开,使景物保持黑暗,并在背景上形成轮廓清晰的影像的照明。
层叠照明法——对室外一组景物,使用若干种灯光,只照亮那些最精彩和富有情趣的部分并有意让其他
部分保持黑暗的照明。
“月光”照明法——此法也称月光效果照明法,将月光等安装在高大树枝或建筑构筑物,或空中,好比朦胧的月光效果,并使树的枝叶或其他景物在地面形成光影的照明。
功能光照明法——利用室内外功能照明灯光(含室内灯光、广告标志灯光、橱窗灯光、工地作业灯光、
机动车道
的路灯等)装饰室外夜景的照明。
特种照明方法——利用光纤、导光管、硫灯、激光、
发光二极管
、太空灯球、投影灯和火焰光等特殊照明器材和技术来营造夜景的照明方法。
在进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时,常用的照明方式有哪些
【OFweek半导体照明网】十种常见的城市夜景LED照明方法:
1、建筑化夜景照明法
2、泛光照明
通常用投光灯或泛光灯来照射某一情景或目标,且其照度比周围照度明显高的照明方式。
3、轮廓照明
利用灯光直接勾画建筑物或构筑物轮廓的照明方式。
4、内透光照明
利用室内光线向外透射形成的照明方式。
5、多元空间立体照明
从景点或景物的空间立体环境出发,综合利用多元(或称多种)照明方式或方法,对景点和景物赋予最佳的照明方向,适度的明暗变化,清晰的轮廓和阴影,充分展示其立体特征和文化艺术内涵的照明。
6、剪影照明
此法也称背景照明法,利用灯光将被照景物和它的背景分开,使景物保持黑暗,并在背景上形成轮廓清晰的影像的照明。
7、层叠照明
对室外一组景物,使用若干种灯光,只照亮那些最精彩和富有怀趣的部分并有意让其他部分保持黑暗的照明。
8、“月光”照明
此法也称月光效果照明法,将月光等安装在高大树枝或建筑物,或空中,好比朦胧的月光效果,并使树的枝叶或其他景物在地面形成光影的照明。
9、特种照明
利用光纤、导光管、硫灯、激光、发光二极管、太空灯球、投影灯和火焰光等特殊照明器材和技术来营造夜景的照明方法。
10、功能照明
利用室内外功能照明灯光(含室内灯光、广告标志、橱窗灯光、工地作业灯光、机动车道的路灯等)装饰室外夜景的照明。
城市夜景照明的设计原则?
1、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宜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
2、城市夜景照明设计应以人为本,注整体艺术效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并兼顾白天最观的视觉效果。
3、照度、亮度及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控制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
4、应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应合理确定灯具安装位1、照射角和遮光措施,以避免光污染。
5、应慎重选择彩色光。光色应与被照对象和所在区域的特征相协调,不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
6、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不得影响园林、古夔筑等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建筑外墙夜景照明用的灯通常有几种
1、投光灯,能够瞄准任何方向,并具备不受气候条件影响的结构。主要用于大面积作业场矿、建筑物轮廓、体育场、立交桥、纪念碑、公园和花坛等。
2、LED灯,用银胶或白胶固化到支架上,然后用银线或金线连接芯片和电路板,四周用环氧树脂密封,起到保护内部芯线的作用,最后安装外壳,所以 LED 灯的抗震性能好。
3、冷阴极灯,是一种低气压辉光气体放电灯,两端的电极比较热,也叫热阴极灯。而冷阴极灯两端电极的温度相对较低,俗称冷阴极灯。
4、洗墙灯,因为其外形为长条形,也有人将之称为LED线条灯,其技术参数与LED投光灯大体相似,相对于LED投光灯的圆形结构,LED洗墙灯的条形结构的散热装置显得更加好处理一点。
5、射灯,典型的无主灯、无定规模的现代流派照明,能营造室内照明气氛,若将一排小射灯组合起来,光线能变幻奇妙的图案。由于小射灯可自由变换角度,组合照明的效果也千变万化。射灯光线柔和,雍容华贵,其也可局部采光,烘托气氛。
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美化城市夜景,展示历史文化风貌和现代化相结合的城市新形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下简称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一)城市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
(二)城市广场、桥梁、文物景点;
(三)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四)主要大街的路牌、商业门匾;
(五)其它需要照明的设施。
城市主要大街的范围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色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第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置、突出特色、和谐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人民*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该区范围内夜景照明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规划、建设、文物、园林、公安、民政、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夜景照明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城市夜景照明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批准后,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夜景照明分区规划由区人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全市夜景照明规划编制,并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分区规划中对于主要大街应坚持繁华与特色相统一的原则;对于各建(构)筑物单体的夜景照明规划,要坚持既突出建筑风格又与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八条 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或城市广场的夜景照明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建(构)筑物的业主或管理单位出资建设,并负责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第十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照明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大型、标志性建(构)筑物以及重要文物景点的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十一条 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
(三)符合环保要求,有防火、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第十二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用电实行电价优惠,电费收取按路灯电费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禁止擅自停用、改变、移动、拆除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第十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中心控制系统,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启闭实行中心控制。第十五条 夜景照明设施开启时间为路灯开启时间。
夜景照明设施的关闭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每年6月至10月期间:不早于24时;
(二)每年11月至次年5月期间:不早于23时;
(三)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放假及重大活动期间:不早于次日凌晨1时。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区人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设置,费用由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承担。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照明设施的;
(二)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不按规定启闭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对在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无锡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夜景照明管理,规范夜景照明行为,美化城市夜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除体育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者景物的夜间景观照明。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夜景照明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设置、和谐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五条 市市政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夜景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夜景照明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区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夜景照明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市政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照明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夜景照明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照明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夜景照明日常工作,并接受市照明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规划、建设、财政、城管、住保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夜景照明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市容、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不得破坏建(构)筑物原有风格和结构安全,不得造成光污染。第七条 建设和改造夜景照明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并优先考虑采用绿色节能产品,所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第九条 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一)解放环路以内主要道路两侧及各主要路口延伸至环城古运河区域内重要建(构)筑物;
(二)蠡湖沿湖景区及周边重要建(构)筑物;
(三)环城古运河、京杭大运河、梁溪河沿线及两侧重要建(构)筑物;
(四)太湖大道、机场快速路、通江大道、内环高架等道路及两侧重要建(构)筑物;
(五)机场、火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及周边重要建(构)筑物;
(六)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七)太湖新城区域内重要建(构)筑物;
(八)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以及市人民*确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的重要建(构)筑物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由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确定。第十一条 夜景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夜景照明设施的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其夜景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夜景照明专业设计方案报市照明管理机构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 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现有重要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根据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现有居民住宅等特殊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各区人民*负责。第十五条 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市照明管理机构参加。夜景照明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夜景照明设施用电应当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以及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开,并安装电表单独计量。
未经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接用公共照明电源。第十七条 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更新和管理按照市、区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市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的道路、桥梁、广场、城市出入口、城市标志性或者重要建(构)筑物等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区夜景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理的道路、桥梁、广场、城市出入口、重要建(构)筑物等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各区人民*负责;
(三)居民住宅的夜景照明设施由各区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各区人民*负责。
其他夜景照明设施由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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