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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国企采购管理
国企采购如何从制度设计上进行变革,在管理方法和手段上进行创新,确保国企物资采购的公平、规范、透明,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希望下面的文章对你有所帮助。
为国企采购打上法规“补丁”
过去,《招标投标法》和《*采购法》的实施,让使用公共资金进行招标采购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约束。但是国企采购招标行为却一直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
长期从事国资管理、*采购、招标投标制度研究的公共采购专家高志刚认为,加强国企采购招标监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国企采购招标亟须一套透明规范、相对统一、简便实用的法律法规,改变国资监管机构“一无制度、二无队伍”的局面。
据高志刚介绍,按国际通行标准(节约率10%)保守估算,国企采购招标领域每年近10万亿元的规模如实行严格的透明竞争程序,每年节约的资金将超过5000亿元以上,相当于建造三峡工程的资金,相当于央企近一半的利润,这将极大地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构建公平交易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贪腐,打造新的宏观经济调控杠杆,有力地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采购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吕汉阳认为,未来对国企采购招标的规范,大致有两个方向。一是根据即将出台的国企改革顶层设计中对国企的分类,把承担公共职能和公共项目的那部分国企采购行为,纳入*采购有关法律规定,另一个方向则是单独出台一部针对这类国企的法律。
如今,应在法律层面提升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为国企采购打上法规“补丁”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但这“补丁”该如何打,却是一个不小的难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国际招投标与*采购研究中心主任屠新泉在接受企业观察报记者采访时就指出了立法的两难之处。一方面,立一部新的法律,通常要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才能构建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三五年甚至更长都有可能。另一方面,如果是修改*采购法,涉及财政部和国资委等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问题将是新的难题。
监督和考核双管齐下
“多年来,国资监管越位与缺位并存,急需调整改变,而国企采购招标缺乏有效监管就可能是国资监管职能缺位、职能弱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巡视员李保民认为。
据李保民介绍,长期以来,大家普遍认为,采购招标属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权,监管机构不便干预,担心各种形式的审批、检查、考核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效率,更担心监管者借监管权力插手企业采购招标事务,产生更大的贪腐。在这种模糊意识主导下,各级*未授权国资监管机构行使监管职能,导致数量众多的国企至今没有相对统一的采购招标制度标准,缺乏系统机能培训,更缺乏有效地监管考核。
那么,如何对企业尤其是国企采购招标实施有效监管?李保民认为,各级*应该授权国资监管机构(国资委或财政部)承担国企采购招标基础制度建设职责,将采购招标监管纳入国资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打造专业化监管队伍、打造专业化监管制度、打造专业化监管平台,彻底改变“没人管”的现状;监管机构负责分类订立规则,兼顾制度标准的刚性和弹性,防止“一管就死”,不直接搞任何形式的审批、备案、检查、考核,具体监管工作的实施可通过内部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
“从审计业务发展角度看,将采购审计从传统财务审计中剥离出来,采购审计相对独立,将发挥出显而易见的管理效益和经济效益。”李保民认为。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通报的关于国企采购问题,多是通过第三方监管发现。
针对如何加强国企采购监管,高志刚提出了具体做法。首先,要打造专业监管队伍。他建议授权国资监管机构新增国企采购招标监督管理职能,设立独立的采购招标专职监管机构(如采购招标监管局,下挂监事会),选用精通采购招标人员,实行专业化运作方式,创建国企采购招标领域的“鞍钢宪法”,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招标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监督。
其次,要保障独立运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通过设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将采购招标管理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定期议事制度。监管机构应独立设置,忌*、忌几块牌子一套人马,发展初期规格不宜过低,也不宜混同设置,以权威性、独立性保障工作推进力度。在具体职能上,国资监管机构既不参与、不干预国企具体的采购招标活动,甚至也不负责纠纷仲裁和处理,不进行采购招标项目的审批、备案,保持“超脱”地位,不成为是非之地,避免廉政风险。
再次,要明确职能定位。该机构需要对国企采购招标存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职责,应包括设计国企采购招标管理与运行机制,建立国企采购招标信息统计和监督考核体系、采购预算标准和指标体系,培育采购审计、采购监理、采购管理咨询、集中采购联盟等第三方中介市场,开展业务交流与培训等方面的职责。
透明管理是关键
很多世界领先的国际企业无论从企业规模还是涉足的领域、行业和地区,均比大部分国内企业更复杂,但是在跨国公司中采购效率和效益要优于国内企业,采购贪腐行为也要少于国内企业,尤其那些顶级的跨国公司更是如此。一个关键经验在于其透明管理。这种透明,首先表现在内部的组织分工上。
跨国公司的采购部内部组织分工细致而且相互制约。通常根据采购物品种类的不同来区分重要性,并且以此为依据确定采购成员的组成以及流程规范的严格程度。为了防止贪腐,在内部制度设计上把不相容的职责分开,负责批准采购申请的人,不得参与所批项目的具体采购,负责具体采购的人不得批准支付,即采购决策、采购实施、采购支付三分离。此外,成立跨部门的采购委员会,采购主管权限相互制约。
所以,很多业内人士建议,建立健全国企采购招标监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应充分借鉴国际先例。
当然,国内也不乏先进的采购模式。透明竞争是采购招标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天津模式、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模式等典型模式,都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以天津采购模式为例,天津模式的核心就是最大限度地公开,即*采购监管部门和执行部门上下联动、齐心打造全透明的采购交易平台。在竞标的整个流程中,供应商可以全程旁听。无论谁竞标成功,其他未中标的机构都可以见证整个评标的过程。
张伟向记者介绍了清华同方在参与一些竞标项目时的经历。以计算机竞标为例,竞标过程完全实现了信息化、公开化。两家公司通过竞标平台同时报价,彼此并不知道对方标价多少。招标方公布结果后,未中标一方有一次改价机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重新报价。
“整个过程公平公正,没有弄虚作假的可能。”张伟认为,只有信息公开透明,才能够真正杜绝虚假招标、暗箱操作的可能。
屠新泉亦认为,国企采购应该提高透明度。只要是不涉及商业秘密和市场竞争的国企采购行为,应提高采购的透明度。例如,购*通用的办公设备等,可以参照*采购法,以完全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国企采购变革可试点先行
“国企采购变革是一项庞大的工程,不能一刀切。不同类型的国企,采购管理也不尽相同。”吕汉阳认为,首先要对国企进行分类。
早在去年底,由国资委牵头制定的关于央企功能界定分类方案的初步意见形成时,就有媒体报道央企将划分为三类,分别为公益保障类、特定功能类和商业竞争类,而且不同类型的.央企未来的改革方向也各有重点。
如今,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已经呼之欲出。专家认为,这一轮国企改革的重大突破,就是分类改革。因为这是整个改革的基础与前提问题。但划分国企类型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同样一个企业,要牵涉到主业与多业,同一个链条会牵涉到放开程度深浅,需要深入研究,不可一蹴而就,最后必然是“一企一策”。
吕汉阳认为,从事公共职能的国有企业,可以借鉴*采购模式从严监管。但对于商业性的国企,则需要通过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来提升监管。充分考虑国企特点,既要有利于国企发展,又要有利于采购监管。
“国企数量多,性质多样化,应该在国企改革的基础上来探讨国企采购问题。如果整个国企改革不清晰,单纯谈采购问题,没有太大意义。” 屠新泉亦认为,其基本方向是看国企的性质是属于竞争性还是公共事业性。有些国企承担了一定的政治任务,无法单纯要求这类企业按照复杂的采购流程去管理。还有一些市场竞争性国企,更注重效率和利润,复杂的流程管理并不适用。
“可以让部分企业或地方先进行改革试点。”屠新泉告诉记者,目前,已有少数地方国企的采购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分级分类,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是目前改革比较通行的做法。张伟认为,可以从国家管控较强、采购量较大的央企、金融机构开始。具体到操作层面,则从采购量大、标准化强的部分做起,例如基本的办公用品采购等。试点先行有几大好处,一是便于实施,基本的办公用品、家具等标准化产品很方便地可以归集需求,招标采购的难度小,通过这些品类的实施可以积累经验,为后续更大范围的实施奠定基础;二是可以形成警示氛围,在思想意识上给大家压力,就像中央八项规定一样,看似都是些日常小事,但正是这些大家每天都不以为然的小事才产生了耳提面命的效果,逐渐在思想上培养了“红线”意识。三是便于监督管理,办公相关的标准化产品为大众所熟知,市场竞争充分,在采购需求、配置、技术等方面不需要太多专业的知识,便于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法律分析: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2018年6月1日执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国企采购上述工程项目,无论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项目,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采购是否必须要进行招标. 国有企业采购通常来讲是指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因此“国有企业采购是否必须要进行招标”这一问题需根据采购标的的不同而进行具体判定。. 招投标法 规制的需要招标的项目仅为 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人则是指依照招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包括国有企业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分析: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企业采购管理常见问题
采购管理是计划下达、采购单生成、采购单执行、到货接收、检验入库、采购发票的收集到采购结算的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一)制度规范性差,信息化程度低,可追溯性差
目前并没有一部完整的制度来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能够专门就采购流程和制度制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也仅仅是少数。同时,制度多数没有细化和量化。很多采购的途径和技巧无法形成固定的文档供之后的采购员参考,也使得对采购绩效的考核和采购行为的审计变得无从下手,不可追溯。加之,国有企业采购信息管理多数尚处于信息输入阶段,缺乏对相关信息分析,阻碍了采购管理制度的信息化。
(二)采购管理制度不系统、不统一
集团公司有着大量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但这些制度并不完善,大都是在集中于微观层面的具体操作,从宏观层面看集团公司对采购管理整体决策体系相对欠缺。采购管理仅仅是在集团公司内部以及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协调,而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在协同方面存在较多障碍,更谈不上与下游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协同。在国有企业生产部门尽管其对采购环节、市场行情缺乏了解,但对采购部门的意见经常采取强硬态度。而负责采购部门对于需要合作的问题缺乏热情,从而使得使用部门与采购部门冲突频发,在出现争议时,容易扯皮,推卸责任。
(三)有采购制度,没有考核
许多国有企业在对供应商绩效和在对采购活动中有相应的制度规定,但对部门及相关采购人员的考核普遍缺乏正式的采购目标和考核标准,导致制度没有约束力,缺乏可执行性。在采购中重大问题则是依赖领导决策,而对领导决策又缺乏有效制衡机制,导致领导采购决策过程带有一定的主观性、随意性和盲目性,尽管执行相关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但多数是走过场;建立了相应的采购反馈监督制度,但执行普遍滞后、惩罚无力,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四)考核指标不细、不定量化、不可操作、不可考核
多数国有企业对供应商的.评价主要根据其供货质量记录和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状况,但因供应商数量较多,考核上难以操作,很多考核流于形式。许多企业采购管理存在评价指标不科学、不健全,难以操作,无法落实到具体人员的实际问题。
(五)缺乏相应的制衡机制
由于缺乏纵向与横向的制衡,责权不明确,部分人员为逃避国有集团集中决策和监管,将物资“化整为零”进行采购。而采购部门在资金充裕和预算有剩余的时期,大量采购,占压大量资金。同时企业的采购活动主要由采购管理部门操作,其他部门缺少发言权,不能客观系统地反映供应商、采购管理部门的总体绩效水平。对采购活动多数没有做到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控制,采购决策权力集中于少数领导手中,对领导决策权没有制衡机制,处于失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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