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点小编带来了甘肃省省级*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甘肃省省级*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行使管理职能、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的组织、管理或监督下,使用财政性资金从市场获取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外,*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选定质优价廉的工程、货物的服务;同质同价时,优先选择省内供应商。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采购管理办法。
二、确定*采购规模,编制*采购目录。
三、组织、协调和承办*采购业务。
四、管理*采购资金,负责直接采购项目费用的结算。
五、管理调配采购物料。
六、*采购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分析和评估。
七、全省大中型采购项目招标过程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范围和形式第五条 *采购的范围包括:工程;车辆的购置、维修、保险和燃油供应;办公设备的购置;专用设备的购置;印刷业务及会议定点;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项目。
工程采购暂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采购。一般适用于估算单位价格在0.5万元以上以及估算单位价值在0.5万元以下但当年累计价值超过5万元的采购项目。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经*采购机构批准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第三章 方法与程序第七条 *采购主要采取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方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法。
竞争性招标采购指*采购机构通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和质量不易确定且价格波动较大的项目。
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一般适用于采购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协商后确定供应商。一般适用于服务项目。
询价采购指*采购机构直接到市场对3家以上供应商货物的质量、价格和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比较,择优选定供应商。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小、价格低的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指*采购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购*。一般适用于垄断性项目。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拟订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按实际情况审核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汇编省级*年度采购计划,并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采购形式。第九条 凡集中采购的货物及服务由*采购机构统一与中标商依法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须明确采购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结算第十条 *采购资金的来源为本级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安排的资金。第十一条 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厅从*采购资金专户中直接与供应商结算。支出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采购机构提供的相应单据列据。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纪处理。第十四条 *采购机构要定期通报采购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采购管理的各项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的*采购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省*直属参公事业单位,为正厅级。
主要职能: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网络系统建设、运行、管理,为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依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承担国家指定交易项目,省级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等交易事项的进场交易服务和集中采购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类进场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交易流程、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进场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管理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负责现场评标专家的抽取、收集、储存、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协助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内容、招标采购形式、评标委员会组成等进行合法性复核,核验进场交易市场主体资格和交易项目资料是否完整,整理保存交易过程相关资料。
六、为行业监管、行政监察提供平台,接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各方监督,见证场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接受有关方面的投诉并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建立入场各交易主体的现场交易信用和纪律档案。
七、协助省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建立专家子库并与总库联网运行、统计分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况。
八、完成省*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甘肃省申请*采购什么时候开始
2020-12-0711:00:00。
本次招标内容为2021-2022年党政机关会议接待服务定点场所。坐落在兰州市城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均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投标;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有承办会议能力的也可参加投标。不参加或未纳入定点范围的,不得接办本单位或本系统以外党政机关会议;市县党政机关驻兰办事机构等,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参加投标。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是省*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省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全省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工作;组织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负责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负责制定全省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省级各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财政省直管县改革。
(四)负责管理*非税收入,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性基金;承担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责任;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管理财政票据;贯彻执行国家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查处违法发行和*彩票行为,监督和控制彩票发行额度,审批彩票发行和*方案,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制定和实施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家金库甘肃分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采购制度,负责省级*采购管理工作。
(六)负责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业务;按规定管理省属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财务活动。
(八)负责办理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九)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贯彻执行*国内外债务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管理*贷款业务;承担外国*、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欧洲投资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以及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赠款项目的信用评估和资金管理及转贷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制定全省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落实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根据省*授权,集中统一履行省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省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关制度。对省属国有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保障出资人权益;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五)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
(十六)负责*投资基金省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省级预决算公开。
(十七)依法制定地方*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地方*债余额限额计划。
(十八)承办省委、省*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甘肃省*采购网省级采购代理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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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
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规章的决定
(省*令第13号)
《甘肃省人民*关于废止〈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等39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4月29日省人民*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长 陆浩
2004年5月1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对我省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04年4月29日省*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39件*规章予以废止,其中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自2004年7月1日起相应取消。现将废止规章目录公布如下:
序号:1
规章名称:甘肃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3〕90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2
规章名称:甘肃省人民*关于农村拖拉机管理和经营运输业的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4〕174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3
规章名称:甘肃省关于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若干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5〕114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4
规章名称:甘肃省馆藏珍贵文物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8〕98号。
说明:文物保护法已有新规定。
序号:5
规章名称:甘肃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8〕121号。
说明:电力法已有新规定。
序号:6
规章名称:甘肃省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9〕188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7
规章名称:甘肃省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0〕91号。
说明:农村税费改革已有新规定。
序号:8
规章名称:甘肃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0〕139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9
规章名称:甘肃省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1〕141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10
规章名称:甘肃省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2〕93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11
规章名称:甘肃省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2〕194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12
规章名称:甘肃省防治牲畜五号病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3〕108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13
规章名称:甘肃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
发布文号:1994年8月11日甘肃省人民*令第11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14
规章名称:关于对特困职工和失业职工实行优惠政策的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7〕60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15
规章名称:甘肃省村级卫生所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9〕80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令第27号修正。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16
规章名称:甘肃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9〕83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令第27号修正。
说明: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17
规章名称:甘肃省建筑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1994年5月18日甘肃省人民*令第6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省*令第27号修正。
说明: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18
规章名称:甘肃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发布文号:1994年6月6日省*令第7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令第27号修正。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19
规章名称:甘肃省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0〕180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令第27号修正。
说明:与建筑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20
规章名称:甘肃省工业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89〕67号发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令第27号修正。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21
规章名称:甘肃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文号:经省*批准,1990年11月10日甘公发〔1990〕26号文发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令第27号修正。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22
规章名称: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7〕108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23
规章名称: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98〕31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24
规章名称:关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产权转让的若干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8〕37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25
规章名称:*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
发布文号:省委发〔1998〕52号。
说明:地方性法规已有新规定。
序号:26
规章名称:甘肃省实施“三保一挂”责任制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98〕83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27
规章名称:甘肃省人民*关于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的决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8〕92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28
规章名称:甘肃省省级*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1999年4月16日甘肃省人民*令第4号。
说明:*采购法已有新规定。
序号:29
规章名称: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发布文号:1999年12月30日甘肃省人民*令第6号。
说明:国家已有新规定。
序号:30
规章名称:甘肃省旅游发展资金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99〕29号。
说明: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31
规章名称:甘肃省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2000年11月23日甘肃省人民*令第8号。
说明:与煤炭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32
规章名称:甘肃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0〕27号。
说明:与合同法、劳动法规定不符。
序号:33
规章名称:甘肃省村务公开*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0〕28号。
说明:地方性法规已有新规定。
序号:34
规章名称:甘肃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2001年8月1日甘肃省人民*令第17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35
规章名称:甘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1〕75号。
说明: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36
规章名称: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质认证及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1〕131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37
规章名称:甘肃省建筑取费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甘政发〔1994〕122号发布;2002年7月9日甘肃省人民*令第27号修正。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序号:38
规章名称: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0〕50号。
说明:省*已有新规定。
序号:39
规章名称: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2〕87号。
说明: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符。
甘肃有哪些常见的招投标网站?
甘肃的招投标网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平台:
一、甘肃*采购网
网站由财政部国库司负责主办,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运维,为甘肃省*采购中心独有的信息发布平台,也是甘肃省唯一指定省内*采购信息网络发布媒体。
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网站主管单位是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提供重大项目、工程建设、*采购、土地和矿业权、国有产权、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等公共资源领域的配置信息。
三、甘肃省招标中心
甘肃省招标中心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综合性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涵盖国内(国际)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以及各类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评估、评价等技术服务。
四、甘肃招标网
这是甘肃的一个地方性招标网站,前三个官方性质招标网站的区别在于,该网站属于民营性质。
其他的还有中国招标网、采购与招标网站以及剑鱼标讯等网站,也可以提供甘肃省的招标信息,其中剑鱼标讯全部支持免费查看。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2017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符合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加强建设,优化交易服务流程,降低交易服务成本,提高办事效率。第七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招标投标信用记录或者信用报告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场禁入。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自审批、核准之日起7日内,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依法向社会公开。
招标人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确需修改的,应当向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第十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国家安全、国家保密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安全项目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国家安全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项目、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省保密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提交确认文件。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当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完备的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等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第二章 资产配置与产权登记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已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同一地区、同一级别、同一标准的原则,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共同制定。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同级人民*统一管理、统一配置。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第九条 经同级人民*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购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在取得资产的60日以内由单位登记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在15日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采购。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十三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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