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点小编带来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
众所周知,建筑建材业是中国一重非常重要的材料工业,建筑建材包括金属、矿质品、无机非金属材料等,并广泛地被应用于建筑行业中。中国最为世界上最大的建材消费国生产国家,其建材产品如:平板玻璃、石材、水泥、墙体材料等建材的产量多年来长期稳居世界第一。
上海作为中国最大的港口城市和金融中心,当地的建筑建材行业在全国来说更是“佼佼者”,那么,关于上海的建筑建材行业又是怎么个情况呢?下面,就由土巴兔小编来为大家分析分析。
上海建筑建材行业兴起于上世纪70年代,并在80年代飞速发展,稳步走向成熟,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科技的进步,上海的建筑建材行业更是迅速崛起,跨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建材全都新型化,无论是在品种、数量、还是质量、性能上来说,特别是近年来,节能意识不断深入人心,产品也不断向节能减排、低碳环保方面发展。由此,上海的建筑建材能源消耗一年比一年减少,还研发出了许多新型环保建材,与传统的建材材料有很大区别,其中“节能低碳、性能耐用”是其最大的特点。可见,上海建筑建材真正做到了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近年来,上海的建筑建材行业又得到了显著的发展,光是产量就很惊人,2006年,用于墙体的新型材料达到了接近4000亿的标准,占全国总量的百分之四十六,应用范围也扩大了,其中的技术水平也是全国领先,还在上海当地建立了节能住宅、节约了11亿平方米土地和180万亩。成绩令人世界瞩目由此直接拉动了全国建筑建材行业的产值增长,为中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
在2004年,国家对中国的建筑建材行业做出了宏观调控,其中的产业政策调整对上海的建材行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这对于一个建材“王国”来说,并不算什么,总的来说,上海的建筑建材产量和*额仍然是稳步增长,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仍然可观。可以这么说,上海建材市场前景一如既往的广阔。
编后:关于上海建筑建材行业基本情况的介绍就到这儿了,上海确实是“地大物博”,不管是原材料的开发、交通状况、市场前景都具有独特的优势,如果有对建材这方面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自己再去深入挖掘哦!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的*是多少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 总机:54614788
途径公交车: 41路、 144路 、734路 、933路、大桥六线 、隧道八线 、万周专线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短信平台动态验证码第三方知道有什么风险?
短信验证码在接收时,要注意信息安全,不要泄露给其他人,防止进入自己私人账户,进行违法敏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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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9是什么*?
12319是城建服务热线,是国家建设部和信息产业部确定的全国建设行业公益服务专用*号码。
很多城市都已经把12319热线正式投入运行,重点解决包括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景观等在内的城市管理问题,以及包括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在内的市政公用服务、抢险抢修类问题。
扩展资料:
12319热线的主要受理业务:
1、水务方面包括:防汛、河道、排水、供水等方面的投诉、咨询、建议和报修。
2、交通方面包括: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轨道交通、陆管(长途客运、货物运输、货运代理、货运出租、停车场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方面的投诉、咨询、建议及报修。
3、房地产方面包括:建筑用地、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房地产测绘、房地产经纪、房地产权籍、商品房预*、存量房**、房屋租赁市场、公房租赁管理、廉租解困、房屋维修、小区管理、业委会工作、维修基金等。
4、市政方面包括:高速公路、市管道路、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地下通道、地面道路、高架道路、道路管线施工、市政工地和燃气行业等方面的投诉、咨询、建议及报修。
5、市容环卫方面包括: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工作、生活废弃物和特定污染物、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水域和特定区域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方面的投诉、建议、咨询及报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19
建筑业企业首次怎么申请资质
仅供参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5、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
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
二、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一)从最低等级首次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网上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单位盖章);
2、附件材料:
1)申请报告(简要描述企业成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设立、变化情况;企业注册资本金、经济性质、完成营业收入等情况;企业从业中高级、注册、专职专业人员情况;企业申报业绩情况;企业此次申请资质事项和人员、业绩等达标情况。单位盖章确认。);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企业最新的经审计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
6)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7)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资质标准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明;
8)资质标准中需要的注册建造师材料:
办理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材料(需办理初始注册的);
办理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材料(需办理变更注册的);
9)《申请表》中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10)《申请表》中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资质标准有要求的);
11)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自有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资质标准有要求的);
12)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二)已取得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同等级别建筑业企业资质: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网上填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单位盖章);
2、附件材料
1)申请报告(简要写明企业基本情况和申请事项,单位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7)《申请表》中所列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页);
8)《申请表》中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9)《申请表》中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资质标准有要求的);
10)工程总承包合同、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需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图纸(需含设计总说明)、工程结(决)算资料等;
11)企业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数)的财务审计报告;
12)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自有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资质标准有要求的);
1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三、材料要求:
(一)基本要求
1.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附件材料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部门应在附件材料首页加盖“与原件一致”的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章;
3.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申报资质的单位名称一致;
4.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必须与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5.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需附准确的中文译本;
6、《申请表》需在网上填报,并打印带条形码的《申请表》;
7、本市审批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材料一式二份。
(二)附件材料装订要求
1.附件材料应按上述申报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
2.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3.附件材料一律采用胶装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附件材料应按“综合材料、人员材料、工程业绩材料”的顺序排列装订,其中工程业绩材料的编排以先主项后增项为原则,并按申请的资质类别先后排列,每个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一并装订,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
四、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五、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
1、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资质:
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部门,地址和咨询*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
2、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含不分级):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45停止领号)。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七、办理结果:
凭《材料接受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到受理部门领取以下证书: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
3、企业诚信手册。
上海市关于实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砼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AB4101058-2004-072 载体类型 光盘 发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材办(2003)第002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材办〔2003〕0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沪建建〔2002〕656号《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适应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需要,强化文明施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工程质量,现将《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工程用砂浆成品化、商品化的需要,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态环境、保证预拌(商品)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的要
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各类砌体砌筑、面层抹灰和饰面材料助
灰等砂浆拌合物。
第三条 本市对建设工程用预拌(商品)砂浆实行认定管理。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预拌(商品)砂浆,应当取得《上海市新型建设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生产单位凭《认定证书》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第四条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发展办)和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
材质监站)受市建材办的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配
合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基本条件"和"上海市预拌(商
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条 办理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表[预拌(商品)砂浆]》(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现行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四)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第七条 申办《认定证书》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企业填报一式两份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申办企业提交的资料当场进行核对,凡符合要求的,当场在两份《申请表》上加盖"预拌(商品)砂浆申请资料受理章",其中一份交由申办企业保存,一份留市建材发展办存档。凡申请资料经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
当场予以退回;
(三)市建材发展办应当自同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组织专家评审,市建材发展办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提
出初步认定结果,报市建材办认定;
(四)市建材办将在收到认定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认定证书》; (五)市建材发展办通知申办企业领取《认定证书》。市建材办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告获得《认定证书》的预拌(商品)砂浆
生产企业名单。
第八条 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持证企业建立"新材料监管手册",将企业的日常管理、推广应用和社会监督投诉等情况记
录在"新材料监管手册"中。
第九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认定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经销,每批预拌(商品)砂浆必须向用户
提*品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期满前3个月,《认定证书》持有人应当向市建材发展办提出更换申请;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完成对持证企业的核验工作。经复验合格的,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复验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的,由市建材办公告其《认定证书》失效。
第十一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材发展
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资料,由市建材发展办复核符合要求后报市建材办审批,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规格型号等变更;
(四)生产、经营场地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
第十二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建材质
监站应当对进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经日常监督检查其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市建材发展办或者市建材质监站应当责令
持证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复检仍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予以通报,并注销其《认定证书》。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的产品质量两次夜元左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注销其《认定证书》。
凡被注销《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认定证书》。 国家或者本市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预拌(商品)砂浆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视同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每年复验一次。市建材发展办在每年12月份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持证企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暂缓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手续,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两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或者一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二)经查实,申请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擅自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的; (四)"新材料监管手册"中不良行为超过三次的;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不能提供由本市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每年两份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 第十四条 《认定证书》持证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量,并在每月10日之前向市建材发展办报送;市建材发
展办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并报送市建材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条件 附件2: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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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小木桥路683号 54614788
2 嘉定区建材质监站 金沙路98号 59520500
3 奉贤区建材质监站 南桥镇城乡路333号建管大楼2楼 67185717
4 青浦区建材质监站 盈顺路218弄25号 69228618
5 浦东新区建材管理署 浦明路1229号309室 5089778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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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普陀区受理中心 曹杨路2212号441室 52757767
10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建设运营管理处 建国西路609号B楼401室 64718085
以上是上海各区的质检站,专业对所有的建筑业进行检测的,楼主有需要可以联系.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第四条 市质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生产、*。
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第五条 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四)产品质量保证书。第六条 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已经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凭该准用证或者有效证明,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水泥,其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办理登记手续,并凭生产许可证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其生产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内地或者国内*代理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但通过国际招标投标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除外。第八条 市建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全部申请资料或者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合格的,发给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核发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不得收取费用。第九条 市建委应当对取得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单位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得收取费用。第十条 市质监局应当及时将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名称及其生产单位予以公告。
市建委应当及时将取得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名称及其单位予以公告。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单位应当生产符合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并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对出厂(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单位应当进行进货验收,验明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材料*单位应当对其*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应当向*受人提供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复印件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工程设计对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有配套要求的,应当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配套材料。
闵行区建筑建材业管理署是什么级别?副处级?正科级?还是?
闵行区建筑建材业管理署全称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建材业管理署。
上海市为省部级,上海市闵行区为地市级,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为县处级,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筑建材业管理署为正科级。
举例仅供参考: 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信息公开文件
索 引 号:MI4302000-2012-003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2/8/6
名称: 关于徐惠琴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号: 闵建交干(2012)3号
主 题 词: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
徐惠琴同志任闵行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副署长,免去其闵行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职务;
张海波同志任闵行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建设监管科科长;
徐祝平同志任闵行区市政工程管理署设施管理科科长;
葛耀娟同志任闵行区公路管理署副署长;
毛大华同志任闵行区公路管理署副署长;
陆国华同志任闵行区建筑建材业管理署副署长,免去其闵行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职务;
张秀俊同志任闵行区建筑建材业管理署副署长,免去其闵行区建筑节能办公室主任职务;
梁军同志任闵行区建筑建材业管理署副署长,免去其闵行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副署长;
赵玉界同志任闵行区建筑建材业管理署副科级领导干部(具体岗位另定),免去其闵行区建筑企业管理所副所长职务;
金洁同志任闵行区建筑建材业管理署副科级领导干部(具体岗位另定),免去其闵行区建筑节能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孙波同志任闵行区建筑建材业管理署副科级领导干部(具体岗位另定);
陆海珍同志任闵行区航务管理所(闵行区地方海事处)所长(处长),免去其闵行区建筑企业管理所所长职务;
张青同志为闵行区航务管理所(闵行区地方海事处)副所长(副处长);
孙平西同志任闵行区航务管理所(闵行区地方海事处)副所长(副处长),免去其闵行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副所长职务;
钮长勇同志任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免去刘建强同志的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交通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职务;
免去李英锐同志的闵行区建筑企业管理所副所长职务;
免去唐月萍同志的闵行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职务;
免去吴光明的闵行区航务管理所(闵行区地方海事处)所长(处长)职务;
免去陈杰的闵行区航务管理所(闵行区地方海事处)副所长(副处长)职务;
免去张俊的闵行区航务管理所(闵行区地方海事处)副所长(副处长)职务。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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