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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公示名单在哪里查询

更新:2023年02月22日 06:57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公示名单在哪里查询,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公示名单在哪里查询

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公示名单在哪里查询

上海市经济适用房公示名单查询:
1:可以登录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2:首页-信息公开-最新信息公开
3:公布各个区域的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摇号排序结果公告,申请家庭登录公告,申请家庭复审公示
4:也可以到各个区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查询

上海经济适用房的官方网站

好像没有的,即使有可能也只能下载申请表格之类的,具体的还是要你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经济适用住房是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因根据各省市的政策不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有所区别,上海新规:家庭成员在上海市实际居住,具有上海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符合家庭最低收入标准的家庭方可申购上海经适房。

经济适用房申请手续:

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 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

经济适用房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个人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

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现住房证明、与申请人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所拥有的其他房产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提供申请人及合并计算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

无工作单位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书面证明),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其他资料根据相关部门的需求提供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0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全面及时的楼盘信息,点击查看

上海怎么申请经济适用房?

上海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制订本市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共有
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人士或者2人家庭,购*一套一居室。
(二)3人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家庭,购*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家庭,购*一套三居室。
(四)家庭人员较多、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指定机构*的,区(县)*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较小的房型。
三、实施日期
上述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带好身份证 ,户口簿,产权证到户籍地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服务中心去咨询或申请~~申请后必须进行小区公示,房地局网站公示,进入选房摇号,购房~~大致时间在3到4个月的时间

上海杨浦区第六批经适房申请提交后,怎样才能知道是否通过了

经济适用房申请是否通过如何查询结果:
1、带好身份证和经济适用房的受理号就可直接去交易中心查询。
2、在当地租房申请查询网站查询,输入身份证号和经济适用房的受理号就可。
经济适用房的审批结果会进行公示: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怎样查询上海黄浦区第九批次经适房一居室的摇号排位?

1、申请并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2、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区房管局审核,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3、在当地报纸、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4、市房管局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5、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购*经济适用房需要以下资料和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管局档案馆出具证明;

3、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当地报纸、房地产联合信息网上公示。
 
 4、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5、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

2021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

上海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对申请购*经适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一套一居室。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一套二居室。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一套三居室。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指定机构*的,区*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1、申请: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取得轮候序号,并根据排序先后进入选房专场选购住房。因此,能否购*到经济适用住房,不取决于申请家庭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2、受理: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定向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上海市不符合购*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3、公示: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4、审核:初审过程中,街道住房保障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年限、住房面积核查,之后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状况核对,随后开展为期10天的初审公示。初审通过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随后开展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5、摇号和选房:两次摇号,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或者承租的经适房。6、购房: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购*经济适用住房。*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7、登记:居民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转让日期。一处选房和购房结束后,本次购房中取得的各种证明和通知书将作废,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楼盘*时,符合申购条件的人员和家庭需按照上述环节,再次参与购*。四、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经适房: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经适房。
【法律依据】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参照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区(县)*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四条(规划和计划编制):区(县)*应当根据本区(县)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组织编制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应。建设用地紧缺的部分中心城区*可以向市*申请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统筹安排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提出申请的区*组织实施供应,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占用补偿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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