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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颁布单位是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是2004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出版的,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 ,于1988年4月设立,其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国统一定额和部管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指导全国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指导全国城市和村镇建设;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指导全国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颁布单位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第十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由哪个权威部门出具证据
新华网北京1月18日电(记者朱立毅)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的“P3和P4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与应用”项目在18日召开的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这标志着我国高级别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取得重大突破。 P3和P4实验室是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在烈性传染病防治和生物反恐领域起关键作用。P4实验室是世界上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最高、也是最危险的实验室,俗称“魔鬼实验室”,目前世界上只有美、俄、日、欧等少数发达国家和地区拥有。P3实验室是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的实验室,其中移动式P3实验室是针对突发事件和应对生物战、生物恐怖等特殊用途设计的,设备高度集成,*难度大。 我国着手制订生物安全实验室评价标准,规范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始于“非典”时期。这个项目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装备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军事医学科学院生物工程研究所,中国人民*防化学院,中国农业大学共同承担。 经过10年科研攻关,这个项目在关键安全技术上取得了重大突破:研发成功了国内首个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微环境模拟P4实验室试验;首次建立了基于真实微生物气溶胶的风险评估模型;研制了自动扫描检漏高效空气过滤器(HEPA)过滤单元;建立了正压服、生命支持系统、活毒废水处理、气锁、隔离器等15项关键设备的评价技术准则,以及高压力高风险环境下操作人员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了国际先进的P3和P4实验室安全标准。 这个项目的成功标志着我国已全面掌握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和评价能力,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技术及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依托项目成果,我国制定了国家标准《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建立起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认可制度,提升了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水平,为完善国家生物安全监管体系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查看>>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
建立BSL-2实验室需要注意的问题
必须建立防范各类不期而遇的传染病的实验研究平台——生物安全实验室。但如何建和建立什么样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人们的认识不仅相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标准,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各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通用要求。另外,即将颁布的国标《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也明确地规范建立各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内容。下面,就各地各有关单位较多在建和待建的BSL-2实验室,根据国标和我们自身实践,谈谈我们认为必须重点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主要技术指标的确定
BLS-2实验室主要用于初级卫生服务、诊断和研究,其实验对象的危害等级为Ⅱ级(中等个体危害,有限群体危害),具体定义为“能引起人类或动物发病,但一般情况下对健康工作者、群体、家畜或环境不会引起严重危害的病源体。实验室感染不导致严重疾病,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并且传播风险有限”。据此,待颁布的国标《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对BLS-2实验室规定了以下技术指标(静态):
1、洁净度:无要求
2、最小换气次数:可开窗通风
3、与室外方向相邻相通房间的压差:无要求
4、温度℃:18~27
5、相对湿度%:30~70
6、噪声dB(A):≤60
7、最低照度lx:300
*上诉指标是建立BLS-2实验室的最低要求,建设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相应指标,如洁净度、压差等。
二、建筑、结构和装修要求
现在BLS-2实验室大多数是在原有建筑物内进行改建,不同于新建的BLS-2实验室(国标中,要求新建BLS-2实验室宜离开公共场所一段距离),在与相邻其他房间之间,存在着一个相对隔离问题。所以在原有建筑物中改建BLS-2实验室,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共用建筑物中建BLS-2实验室,应设可自动关闭的带锁的门,必要时,可设立缓冲区域,如缓冲间等。
2.如果没有机械通风系统,应有窗户进行自然通风,并应有防虫纱窗。(一般情况下,应有机械通风系统,否则,温湿度指标难以保证)。
3.应有防昆虫、鼠等动物进入和外逃的措施。
三、空调、通风和净化
为满足BLS-2实验室温湿度要求,宜配备机械空调通风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可增设设计要求,如增设净化要求并按净化要求进行送回(排)风系统设计等。这方面,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可以采用带循环风的空调系统。如果涉及化学溶媒,感染性材料*和动物实验,则应采用全排风系统。
2、生物安全柜与排风系统连接
I级:排风比例100%,密闭连接。
II级A型:排风比例30%,可排到房间或设置局部排风罩。
B1型:排风比例70%,密闭连接。
B2型:排风比例100%,密闭连接。
3、实验室内各种设备的位置应有利于气流由“清洁”空间向“污染”空间流动,最大限度减少室内回流与漏流(生物安全柜一般应置于室内气流最下游,即最远离送风口处)。
*生物安全柜的排风不能代替室内排风。
四、排水
含菌污水应经高温高压消毒或化学消毒后排放至市政污水排放公用系统。
五、电气设置
1、应设专用配电箱。
2、电源宜设置漏电检测报警装置。
3、应有可靠的接电系统,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Ω。
4、实验室入口应有实验室工作状态的文字式灯光讯号显示。
5、应设紧急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六、消防
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七、应配备的工艺设备
1、 生物安全柜
(1)产生微生物气溶胶或出现溅出的*,可使用I级生物安全柜。
(2)处理感性材料,应使用II级生物安全柜;
(3)处理化学致癌剂、放射性物质和挥发性溶媒,应使用Ⅱ-B级生物安全柜。
2、 高温高压灭菌消毒柜。
3、 洗眼器,必要时应设置应急喷淋装置。
*超净工作台不属于生物安全柜,不能用于生物安全*作。
BLS-2实验室是用于初步的生物安全实验,国标明确了相应要求。建立BLS-2实验室应根据国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定建设目标,建立的实验室应该是安全的、经济的实验室。
从以上可知,要求是严格的,费用是大大的。一般100平方米的实验室,花费要100万左右,如果选择品牌好一些的,价格还要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何时公布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工作,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环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并颁布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和环境监督检查制度。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由环境保护、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室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提出审议建议;审查有关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承担三级、四级实验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甲级评价资质和相应的评价范围。第八条 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的要求,安装或者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实验室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第九条 建成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后15日内填报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见附表),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县级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实验室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置专(兼)职人员,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及危险废物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第十二条 实验室排放废水、废气的,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其产生的废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第十四条 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排放废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第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妥善收集、贮存和处置其实验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防止环境污染:
(一)建立危险废物登记制度,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及时收集其实验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示标识和说明。
(三)配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暂时贮存柜(箱)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危险废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五)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不得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七)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其他要求。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实施时间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国家标准将在10月1日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室生物安全认可工作步入科学、规范和发展的新阶段。 在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凤清作出上述表示。王凤清说,近期在新加坡、台湾和北京相继发生的实验室医务工作者非典病毒感染传播事件,使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这项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的普遍提高。 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李忠海介绍,《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它就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实验室的建设原则作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生物安全分级、实验室设施设备的配置、个人防护和实验室安全行为等方面内容。 这项标准根据所操作的生物因子的危害程度和采取的防护措施,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分为4级,确定了不同等级水平实验室的建立和评价标准。 此外,国家认监委已授权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评价认可工作。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的决定(2018)
一、第三条修改为:“向科学技术部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要求;(二)开展实验室建设确属必要;(三)具备保障实验室规范安全运行的能力和机制;(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第四条修改为:“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向科学技术部提交《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经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或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盖章同意。”三、删除第五条。四、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为第五条,并修改为:“科学技术部设立实验室建设审查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从事实验室管理及相关领域科研工作的专家组成,任期5年。专家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审查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专家受科学技术部委托组成专家组,对每个具体实验室建设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专家组审查意见。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五、第八条调整为第六条,并修改为:“科学技术部将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申请进行专家审查。基本程序包括:(一)资料审核;(二)申请单位陈述;(三)现场勘查(现场审查方式);(四)专家提问;(五)讨论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六、第十条调整为第八条,并修改为:“科学技术部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经科学技术部部务会审定同意后形成科学技术部审查决定。”七、第十一条调整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科学技术部自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科学技术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的,科学技术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审查决定的,经科学技术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八、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条,并修改为:“申请单位对科学技术部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部申请复核。科学技术部将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审查。”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通过建设审查的实验室建成后,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建筑质量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验室国家认可和实验活动审批及监管等,确保实验室安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并进一步规范文字表述。
本决定自2018年10月31日起施行。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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