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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调解员条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机构设置

更新:2023年06月23日 04:36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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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调解员条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机构设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人力资源户头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与宣传处合署)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综合调研工作,提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的政策建议;起草重要文稿;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
(三)法制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综合规划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承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化管理政策;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承担统计管理、数据发布等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财务处
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政策;承担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初审工作。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拟订国(境)外、省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广东省的管理政策;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人员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省直和中央驻穗企事业单位及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人力资源户头单位调配人员和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
(八)军官转业安置处
(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调解仲裁管理处
(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管理调解员、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审工作;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继续教育处(与职业能力建设处合署)
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拟订职业技能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十一)技工教育管理处
拟订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及相关政策并实施指导;拟订技工学校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以及有关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指导技能竞赛、师资队伍建设;承担技工学校(广州、深圳除外)办学资格审核、设立审批相关工作;综合管理和指导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推荐就业等工作。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拟订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高评委设置、调整和评审结果确认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组织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特殊津贴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和广东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荐遴选工作;拟订国(境)外机构在广东省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十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承担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相关工作。
(十四)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十五)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审核指定的省属和中央驻粤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审核省属和中央驻粤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六)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处
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十七)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承担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有关工作。
(十八)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审核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十九)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管理政策和失业保险调剂金分配计划;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政策。
(二十)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公费医疗管理政策及其改革方案;承担省直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指导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二十一)工伤保险处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拟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储备)金政策并提出分配计划;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和管理政策;组织拟订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并依法实施;组织实施再次鉴定和省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十二)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运营投资。
(二十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运营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审计、基金要情专报;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检查资格认定和组织考核工作;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承担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人事处(与交流合作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和计划生育工作;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及涉外业务。
(二十五)公务员办公室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及职位管理、录用、考核、奖励、惩戒、培训、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省人民*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省人民*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承办省*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办理省直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调任、转任、日常登记和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等工作;综合管理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具体承担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实施工作。
(二十六)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依法受理举报投诉;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人事重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综合网格是什么意思


事业单位招聘调解员条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机构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负责、*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加强统筹谋划,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或者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机构),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

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城市社区综合网格一般为三百户至五百户,农村综合网格一般为三百户。

专属网格,是指以城乡社区范围内行政中心、各类园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第七条 网格由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统一划分,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备案。

第八条 设区的市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九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共安全隐患;

(四)协助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协助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为网格内村(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以及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税务等民生公共服务;

(七)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文书送达、执行相关工作,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管理工作;

(八)协助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村(居)民自治和*议事协商;

(九)协助开展平安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活动;

(十)协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恐怖、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

(十一)协助做好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纳入清单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由网格化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应当将相应的力量、资源、经费下沉到网格。

第十一条 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网格员。综合网格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网格长负责组织协调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长应当由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组成人员或者专职网格员担任,由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会同城乡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确定。

第十三条 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

专职网格员主要从现有社区工作者和相关部门基层辅助人员中选任。确实需要又具备条件另行招聘专职网格员的,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会同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招聘。

城市综合网格应当配备专职网格员,有条件的农村综合网格根据需要配备专职网格员。

第十四条 担任专职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村(居)民代表以及各类志愿者等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网格员接受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履行网格服务管理职责。

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制定网格员工作职责,督促网格员下沉网格,贴近服务对象,常态化走访网格内群众、企业,收集服务需求,及时记录社情民意,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网格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超出当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应当由网格员实施的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统一专职网格员标志标识,发放工作证件。

县(市、区)人民*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为网格员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专职网格员和网格范围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和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等举报渠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网格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网格化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选用退出、工作规范、绩效考核、教育培训、抚恤优待、人员档案等制度。

第三章 网格多元共治

第二十一条 网格化联动部门对负责办理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办结并反馈;对委托网格承担的工作任务,应当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服务支持;对掌握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汇入网格化数据中心共享共用。

第二十二条 网格化机构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等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协助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网格化机构应当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应当通过*购*服务、公开竞争、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城乡社区服务等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

第二十五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网格化机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拓宽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渠道,引导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四章 网格联动和信息化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推动社会治理机构一体化建设,实现平安建设、矛盾纠纷调处、*接待、公共法律服务以及网格化服务管理等一体化运行。

网格化联动部门根据需要安排人员派驻网格化机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功能标准建设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以下称网格化平台)。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网格化平台、网格员等提出网格化服务管理需求。通过网格员提出的服务管理需求,应当录入网格化平台。

网格联动部门对网格化机构交办的服务管理需求应当及时办理,并通过网格化平台反馈办理情况。网格化机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提出需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网格服务管理中发现重大矛盾纠纷、问题隐患、*、突发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报告,乡镇(街道)网格化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网格化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县(市、区)人民*、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统筹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专职网格员享受城乡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与网格员业绩挂钩的绩效奖励和工作补助机制,其他*网格员可以按照规定发放工作补助。

第三十四条 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保障待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可以为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三十五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绩效管理,由网格化机构具体负责考核评议。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在招聘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选拔乡镇(街道)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女性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可以优先发展为村(居)妇联执委。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可以依托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社区教育机构等,设立网格学院、培训专业、培训中心、培训项目等,通过拓展线上培训平台,开发数字教育资源,开展网格员服务管理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网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认为不属于其责任承担范围的,可以提请县(市、区)人民*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机构设置


事业单位招聘调解员条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机构设置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设机构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设28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厅机关综合协调、政务运转、督促检查和服务保障工作。
办公室下设秘书科、财务科、行政科。
(二)政策研究处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助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汇总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就业与失业管理办法;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扶贫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实施办法;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实施办法;承担云南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调配、留学回国人员的安置调整工作,承办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从昆外调配人员事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和实施挂钩扶贫干部(科技副乡镇长)选派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一处(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省直和中央驻滇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家属安置工作;承担云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二处
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综合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及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发、调整和预(决)算工作;协调、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事宜;指导州(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九)军官转业安置工作三处
负责中央有关企业*干部解困政策的落实;制定全省企业*干部解困政策;指导各地做好企业*干部思想教育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干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全省企业*干部数据库的建设及解困资金的预算、协调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拟订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承担技师聘用管理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综合管理工作,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健全和完善博士后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特殊津贴人员、“科技兴乡贡献奖”以及优秀拔尖人才;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滇工作或定居政策。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指导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指导和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除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特岗教师、运动员)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有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云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政策,负责省直、中央驻滇单位劳动用工登记、聘用合同备案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办法,指导、监督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承办中央驻滇、省属企业职工转移进昆备案工作;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指导企业劳动定员定额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实施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承办中央驻滇、省属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工时工作制度的审批工作。
(十五)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特殊贡献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地方性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工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变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和延后退休的审批、审核工作。
(十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审核州(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承担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牵头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八)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立条件和标准,参与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管理及结算办法;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处
拟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结算办法和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
(二十)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指导工伤认定工作;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有关工作。
(二十一)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经办机构管理制度;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二十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及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承担云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三)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和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调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建立仲裁员资格准入制度,组织调解员、仲裁员培训。
(二十四)*处
负责*工作;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综合分析、反映*动态,开展*工作的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二十五)劳动保障监察局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定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六)外国专家处(对外交流合作处)
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和拟订有关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工作;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引进项目申报和审批工作,管理和拨付项目资助经费,并监督项目实施;负责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办理和《外国专家证》核发工作;负责推荐国家“外国专家友谊奖”人选和组织云南省“外国专家彩云奖”的评审、奖励事宜;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二十七)出国培训管理处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拟订出国(境)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的申报工作,管理项目配套经费;审批、审核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承担出国(境)培训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出国(境)培训成果示范推广工作。
(二十八)人事处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云南省公务员局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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