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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

更新:2023年02月18日 10:11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

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 告 书报 告 表登 记 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二、农副食品加工业2粮食及饲料加工含发酵工艺的年加工1万吨及以上的其他 4制糖、糖制品加工原糖生产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单纯分装的 三、食品*业11方便食品*/除手工*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或单纯分装的 12乳制品*/除单纯分装外的单纯分装的 13调味品、发酵制品*含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等*其他(单纯分装的除外)单纯分装的 15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的 16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冷冻饮品、食用冰*及其他食品*/除手工*和单纯分装外的手工*或单纯分装的 四、酒、饮料*业17酒精饮料及酒类*有发酵工艺的(以水果或水果汁为原料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其他(单纯勾兑的除外)单纯勾兑的 18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除单纯调制外的单纯调制的 五、烟草制品业19卷烟/全部/ 二十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业80计算机*/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其他 81智能消费设备*/全部/ 82电子器件*/显示器件;集成电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其他 83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印刷电路板;电子专用材料;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 84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雷达及配套设备*、非专业视听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全部/ 三十四、环境治理业99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等工程/新建脱硫、脱硝、除尘其他 三十六、房地产106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针对标准厂房增加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三十九、卫生111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其他(20张床位以下的除外)20张床位以下的 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1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其他(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114批发、零售市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16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需自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其他 118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19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其他(城市公园和植物园除外)城市公园、植物园 120旅游开发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缆车、索道建设;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封闭及半封闭海域;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23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125洗车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26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有喷漆工艺的其他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四十九、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和仓储业157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级及以上等级公路;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桥长度1公里及以上的桥梁其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除外)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四级公路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172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新建快速路、干道其他 173城市桥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全部/ 五十、核与辐射183电视塔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4卫星地球上行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5雷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187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上述项目的退役。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新建、扩建(独立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除外)主生产工艺或安全重要构筑物的重大变更,但源项不显著增加;次临界装置的新建、扩建;独立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 191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Ⅱ类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改决定》修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 主要包括下列区域:

(一)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 除(一) 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 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 自然公园(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 海洋公园等) 、重要湿地、天然林,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 索饵场、 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 以居住、 医疗卫生、 文化教育、 科研、 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执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工作协调、考核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修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周围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环境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制度。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报批或者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省级特色小镇、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应当科学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效能。第十条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委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对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结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影响评价信用记录制度,定期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的服务质量和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征求意见,公示并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建设单位网站发布;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信息公告栏(显示屏)发布,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场所发布。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同步公示并征求意见。

开饭店需要办理环评手续吗?

需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第116条: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均需要办理环境评价手续。

根据以上要求,开饭店同样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扩展资料: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大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是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现状;

三是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是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是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是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评结论,包括下列问题: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建设规模、性质;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环保要求;采取的防治措施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是否需要再作进一步评价等。

环境评价意义:

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我国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新污染的两项主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在保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合理性上起了突出作用。因为,评价结果证明虽然投资效果好,但由于布局不合理,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而影响长远发展的项目,就不能同意建设,必须另选地址。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可以对开发建设项目提出防治污染的措施,控制新污染。

第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步骤和程序都贯穿在基本建设各个阶段,使计划管理、经济管理、建设管理都包含环境保护的内容,从而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纳入国民经济计划轨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环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保护环境的积极性,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参考资料来源:台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项目环评

通过了环评验收,是不是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

不是。

有些企业或者项目只需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而不必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取决于楼主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规定: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而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只有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需要向空气或者水体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才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

因此,环评验收和办理排污许可证之间没有必然联系。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的范围不尽相同,通过环评验收后,不是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

扩展资料:

环境影响评价验收后,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下列排污单位还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1.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2.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3.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4.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5.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浙江省人民*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环境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众参与制度。"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报批或者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删去第九条第一款。将第二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级特色小镇、省级以上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应当科学编制开发利用规划,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负面清单,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效能。"五、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委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除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征求意见,公示并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建设单位网站发布;"(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信息公告栏(显示屏)发布,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获取的场所发布。"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同步公示并征求意见。"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五)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征求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象、范围、期限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等。"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将公众意见留存备查。受影响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有关内容质疑较多或者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建设单位还应当采取召开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进一步向公众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充分协商和论证。"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发放科普资料,组织受影响公众代表赴同类企业实地考察等方式,加强与公众沟通交流。"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提出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未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一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公众参与过程,公众意见及其采纳和反馈情况,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情况等。"十、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分级审批。"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三)选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规定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权限,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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