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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
(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
(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
(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根据同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
一、前期手续准备: 在招标前,首先落实招标前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1、报建表2、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消防审核意见书6、设计合同备案7、施工图审查8、资金审计等。如果有缺项,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抓紧时间办理,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为
一、前期手续准备:
在招标前,首先落实招标前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1、报建表2、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消防审核意见书6、设计合同备案7、施工图审查8、资金审计等。如果有缺项,及时提醒建设单位抓紧时间办理,并在可能的范围内为建设单位提供方便和服务。
二、招标前工作:
首先了解建设单位对该工程的招标意图,根据建设单位的意见和目前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就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施工招标和设备采购招标提出具体建议,为建设单位做好参谋工作。
三、招标登记
在招标准备工作完成后,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连同有关文件、资料、报建表、以及招标公告等报招标监督机构登记备案。招标监督机构未提出异议并许可后,发布招标公告。
四、发布招标公告
在招标登记完成后,在省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有关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并派专人负责招标报名工作,核验投标单位的有关证件。
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选择投标单位时,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招标报名资格审查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资格审查申请书及必要的表格等。
六、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最重要的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须知;2、合同;3、评标办法;4、技术规范;5、投标书参考格式;6、图纸等。
七、投标企业资格预审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时,通过对申请单位填报的资
格预审文件和资料进行分析和比较,确定出合格的申请单位名单。
八、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并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
九、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价格
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2003)工程量清单规范以及施工图纸,进行编制参照国家和省发布的定额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结合市场行情编制标底价格。
十、组织开标
在发标二十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接受投标单位的标书,并在投标截止后组织开标会议。开标会议在招标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开标会议开始后,首先核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请各投标人代表确认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性,然后当众开标,宣读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内容。
十一、组织评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代表和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委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从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按评标办法中的评分标准进行计分,并写出评标报告。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侯选人。
十二、中标
在中标单位确定后,经招标监督机构审批备案,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合同签订
协助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十四、招标后工作
在招标结束后,及时汇总收集各方面资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送建设单位一份,招标办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九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招标;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单位;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或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装饰和技术改造工程,均应当实行招标投标,但县级以上人民*(包括行政公署,下同)在权限范围内确认的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省建设厅是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施工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检查全省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六条 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活动;
(五)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七)处罚违反施工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八)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下称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第七条 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审批权限和额度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国家、省属项目中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6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地(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1.地(市)属建设项目;
2.国家、省属项目中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和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3.总投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三)县(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施工招标投标项目。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由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第三章 招标第八条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
(二)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九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条 建设项目进入建筑市场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批准;
(二)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五)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进行分部、分项招标。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工程能力的3个或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某些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报请分管的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企业一般不少于2个。
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修装饰的施工招标投标。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文件;
(三)组织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核准中标通知书;
(五)监督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均应实行招标: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
(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额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标。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
(二)县以上人民*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三)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工程;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第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第九条 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书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参与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组织招标活动;
(四)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计划、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二)已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登记;
(三)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已选定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不得少于3个,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及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选定2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议标。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除基础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专业设备安装工程等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不得肢解工程招标。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按规定编制招标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通告或者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选定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
(七)在约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书,招标单位当众将投标书统一包装密封,各投标单位代表联合签名后,由招标单位负责按密件保管;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九)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十)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
(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
(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省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定标结果,应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项目总承包单位。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第九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持有投资许可证;
(二)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三)建设用地已依法批准征用,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四)建设资金、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
(五)主要材料、设备已分别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第十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和基建管理人员,有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的能力);
(二)向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办理招标项目登记;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公布招标信息;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八)开标、审查投标书;
(九)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核备;
(十一)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必须认真编制,其主要内容为:
(一)招标书:工程综合说明(计划批准文号、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内容和工程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程现场条件、招标方式等),招标范围、承包形式及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差价计算方式,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招标、开标、决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五)其它有关事项的说明。第三章 标底第十二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施工工期和钢材、水泥、木材等主要材料的数量等。
招标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自主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公司或专业单位编制。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标底造价应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或修正、调整概算限额以内。第十三条 在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的情况下,材料价格应按照确定的供应方式分别计算,并明确价差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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