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点小编带来了事业单位古建所招聘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南京博物院的机构设置
南京博物院为副厅级全额事业单位,设办公室、人事组织部、保卫部、考古研究所、古代艺术研究所、民族民俗研究所、文物保护研究所、古建筑研究所、陈列艺术研究所、保管部、文物征集部、《东南文化》编辑部、服务部和图书馆等14个机构,附设“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江苏站”、“江苏省文物总店”。
江苏省消防条例(199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把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决定和协调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社会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第二章 消防组织第八条 城市以及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站)。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等比较集中的重点地区,应当建立公安特种消防队(站)。
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第九条 下列单位和地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大型集贸市场、重点事业单位和古建筑群;
(二)规模较大的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
(三)重要的港口码头、铁路货站(场)、民航机场;
(四)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地区。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或者*防火人员,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安全的管理机构。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及专职、*防火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承担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灭火任务。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所在地单位承担。相邻单位联合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各组建单位承担。县(市)、乡(镇)人民*招聘队员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本级人民*负责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章 消防装备设施建设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消防规划。消防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编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在审查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当吸收同级消防机构参加。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建设与维护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以及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由城建、邮电等有关部门负责。
原有消防设施不足或者损坏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增设、维修或者更新。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队(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并逐步建立现代化火灾报警和通信调度系统。
城镇规划确定的公安消防队(站)建设用地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 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单位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信。
消防重点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设有与当地火警总调度台联系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报警设备。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财力状况,确定消防经费的标准和基数,逐步达到消防设施、装备建设与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第十九条 消防装备和消防队(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建设所需经费,除地方财政拨款外,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筹集: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按照省人民*核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消防设施建设费;
(二)从保险公司防灾费中安排适当资金;
(三)购置扑救化工、水上、高层建筑等水灾所需的特种装备,由相应的受益单位承担一定的费用。
筹集的经费应当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下列地区、单位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
(一)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
(二)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街道办事处;
(三)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四)当地人民*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贸区,前款规定以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专职消防队负责本级人民*辖区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人员,排除险情。
(三)接受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定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三级。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专职消防支队、大队下属的专职消防队称为专职消防中队。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设立或者撤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报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由组建的地方人民*、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第九条 地方人民*应当将*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为专职消防队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实施工作指导。专职消防队在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员由本级人民*招聘,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并报当地县级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由本级人民*、本单位任命,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队长应当经过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培训,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地级以上市公安消防机构培训。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佩戴明显的标志,穿戴专职消防队员制式服装。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习、训练、工作、执勤和生活秩序。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实行昼夜执勤、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规定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人员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执勤消防器材装备不得用于非消防工作。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训练检查考核制度,积极开展技术、战术、体能训练。
甘肃省直事业单位分数线
65分。根据查询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甘肃省文物局关于对2022年省直文博单位公开招聘的通知,笔试开考比例按照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参加笔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敦煌研究院GSWW04(古建筑保护)、GSWW08(学术期刊编辑)、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GSWW21(田野考古)和甘肃省文物资料信息中心GSWW31(考古研究)4个岗位未达到开考比例要求,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划定为6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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