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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临时工违反了 行政事业单位招聘临时工的有关规定

更新:2023年05月26日 13:57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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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临时工违反了 行政事业单位招聘临时工的有关规定

企事业单位招聘临时工 不经劳动部门审批,不签劳动用...

“临时工”适用劳动法。
按《劳动法》规定,没有临时工,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适用劳动法规。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可以主张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签合同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需要在一年仲裁时效内提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二、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
未签合同满一个月的,违反《劳动合同》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违法为由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的,需要提交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劳动法[2005]12号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和证人证言由劳动者举证,其余由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部办公厅
《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238号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渝劳发〔1996〕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事业单位正式工没岗位,单位领导就安排职业去外面做...


事业单位招聘临时工违反了 行政事业单位招聘临时工的有关规定
在这个问题中,应该明确的讲清楚“去外面做临时工”的内容定义。
1,在一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围绕经营项目,单位会有选择的派遣自身的工作人员在对口的业务单位工作,例如现在随着煤改气的实施,为了确保一些较大用户的安全用气,燃气公司会派遣自身的技术人员进驻对口的业务单位。这种情况是允许的,也是正常的。
2,在一些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或是指示,会有个别工作人员被借调、被抽调到其它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也是正常的。
还有,在这种所谓的做临时工的状态下,自身的工资是如何计发的呢?是维持原来的固定工资不变?还是在临时工的岗位上挣多少就发多少?
因此,必须讲清楚所谓的去外面做临时工的具体定义,才可以准确定性其是否合理、合法。

行政事业单位招聘临时工的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招聘临时工违反了 行政事业单位招聘临时工的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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