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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卫生事业单位招聘 东莞市事业单位统一招考的事业编制待遇如何 - 百度...

更新:2023年04月29日 01:04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东莞卫生事业单位招聘 东莞市事业单位统一招考的事业编制待遇如何 - 百度...,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东莞卫生事业单位招聘 东莞市事业单位统一招考的事业编制待遇如何 - 百度...

2013年广东省东莞市卫生系统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

2013 年东莞市卫生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为适应我市卫生事业发展需要,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服务水平,加*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东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方案》精神,现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招聘相关人员,确保聘用人员素质。

二、招聘人数及薪酬待遇

本次招聘单位和人数:东莞市人民医院,拟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2人;东莞市企石医院,拟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0人。受聘后纳入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三、招聘对象、岗位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市人民医院招聘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男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或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卫生系列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或具备博士学位的人员。

(2)获得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学士或以上学位并具备副高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2、企石医院招聘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卫生系列专业的博士研究生或具备博士学位的人员。

(2)具备副高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招聘岗位(详见东莞市卫生系统2013年公开招聘岗位表)

(三)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强。

2、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

3、毕业专业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须与所从事工作岗位专业要求相符。

4、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5、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各项条件。

四、招聘程序

公开招聘按报名、资格审查、统一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安排如下:

(一)发布招聘公告

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http://rlzyj.dg.gov.cn)和东莞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dgwsj.gov.cn/),以及东莞市人民医院和东莞市企石医院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年3月11日至1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2.报名地点:报考东莞市人民医院职位的请到东莞市人民医院人事科(东莞市万江区新谷涌万道路南3号行政楼3楼,*:28636218、 28636318);报考东莞市企石医院职位的请到东莞市企石医院人保股(东莞市企石镇宝华路115号,*:86726618、86726608)。

3.报名方式:报考者须按照招聘公告公布的招考条件、要求、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考;材料齐全的,可以允许代报,但不接受网上和*报考。报名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需预先登录东莞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dgwsj.gov.cn/)下载填写;

(2)内地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学位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只有申请验证的回执,必须在考察阶段前提供);

(5)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医疗、护理岗位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6)须提供近三个月内镇级及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

(7)个人简历(公职人员须在简历中写明现职单位,包括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并提供现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证件均要求原件及A4纸复印件(1份),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同版小一寸照片5张。

4.每个报考人员限报考一个岗位,同时报考两个岗位的一律取消报考资格。

(三)资格复审

按照报名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审核者,在报名结束后的五日内*或短信通知审核合格人员按时到东莞市人民医院人事科、或东莞市企石医院人保股领取,或自行网上打印考试通知。

(四)考试

1、专业技能考核

对每个应聘资格审核合格人员进行专业技能考核。

招聘岗位按实际报名人数进行专业技能考核。满分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考核合格者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每个招聘岗位按1:3的比例确定入 围综合面试人选;达不到1:3比例的,按实际考核合格者的人数进入综合面试。如专业技能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进入综合面试。考核成绩和面试名单于考核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东莞市卫生局及东莞市人民医院和东莞市企石医院网站进行公布。

2、综合面试

主要测试考生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包括举止仪表、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和专业能力等要素。成绩当场宣布。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应聘者的考试总成绩=专业技能分数x60%+面试分数x40%计算。根据拟招聘岗位人数,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如出现总成绩相同的,则按其专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按招考岗位拟招聘人数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五)体检

参加体检人员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 》执行。

(六)考察

根据《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精神,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撰写考察材料并确定考察结果。

(七)确定拟聘人员、公示

体检和考试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同时在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和东莞市卫生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八)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无异议的为聘用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局核准后,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设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其他事项

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核、体检等过程中作弊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四)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附件:

1、 东莞市卫生系统2013年公开招聘岗位表

2、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

(联系方式:东莞市卫生局人事科,*:23281199;东莞市人民医院人事科,*:28636218、28636318;东莞市企石医院人保股,*:86726618、86726608。)

东莞市东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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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与公务员招聘是不一样的,二者主要的区别是:招聘的程序、招聘的法律依据、招聘方式和招聘考试过程都不一样。
一、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方式:
1、公开招聘。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内部竞聘上岗。由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通过竞聘上岗。
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
1、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2、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3、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4、考试、考察;
5、体检;
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7、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二)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竞聘上岗的程序:
1、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2、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3、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4、考评;
5、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6、办理聘任手续。
三、公务员录用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招聘的。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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