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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六安事业单位招聘 六安中专学校有哪些

更新:2023年04月27日 17:17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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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六安事业单位招聘 六安中专学校有哪些

六安市金安区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所分数线 - 百度...

答案如下:
1.六安市金安区区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所平均分数线:56.91 。
2.金安区,隶属安徽六安市。设立于1999年9月,属六安市主城区,是六安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国家级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合肥经济圈重要组成部分。金安区位于六安市东部,东倚省会合肥,北接寿县,南邻舒城县,西邻裕安区。截至2020年,金安区幅员面积为1657平方公里,下辖17个乡镇、5个街道及省级金安经济开发区(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截至2020年11月1日零时,金安区常住人口829236人。
3.金安区名优特产主要有六安瓜片、皖西白鹅、一品斋毛笔等;景区景点主要有皖西大裂谷、毛坦厂老街、洞天湖等。
4.2019年3月,位列第一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2019年4月29日,安徽省人民*批准金安区退出贫困县序列。2019年11月,入选第二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2020年,金安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292.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4.4%。

六安中专学校有哪些


2019六安事业单位招聘 六安中专学校有哪些

六安中专学校有六安市金安路职业学校、皖西经济技术学校、寿县安丰职业中专学校等。

1、六安市金安路职业学校。

六安市金安路学校(皋城中学金安路校区)又名六安一中金安路实验学校,是2018年春新建成的一所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学校位于六安城区东七里站,皖西东路、金安路和长安南路之间,环抱于友谊东西南北苑之中,与金安区*、一中东校区相隔咫尺。

2019年7月8日上午,“六安一中金安路实验学校”举行揭牌仪式。自此,六安一中和年轻的金安路学校实行联合办学,实现了城区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互通。2020年7月12日上午,“皋城中学金安路校区”揭牌仪式在金安路学校举行。两校自2020年9月起联合办学,市*副秘书长王勇和副区长周泽道共同为“皋城中学金安路校区”揭牌。

2、皖西经济技术学校。

皖西经济技术学校是霍邱县人民*举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位于霍邱县城关镇霍寿路58号,属全民事业单位。2018年被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认定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学校主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初、中级技能型人才,办学层次主要包括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各类短期培训等。

学校是安徽省扶贫培训基地,霍邱县龙头培训单位。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办学方向,践行“阳光、尚德、精艺、力行”办学核心价值观,确立“知识升学、技能就业、品行创业”培养目标,弘扬“富之教之、行之知之”校训,营造“和谐、勤奋、精技、创新”校风,“敬业、爱生、严谨、善导”教风。

3、寿县安丰职业中专学校。

校方合作的企业为长三角大型外资企业为主,技术要求、管理模式、工作效率均走在全国前列。本校学生毕业均在在长三角大型企业工作,因此学校教学均参考国外成功教学经验,按企业用工要求教学。教学重点在于训练学员的动手能力、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安排到企业实习,以训练学生适应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

同时,为满足企业招聘复合型人才的要求,学生除学习就读专业外,由学校进行一专多能教育,学习计算机、管理、业务、舞蹈、交际、互联网等知识,使学生掌握专业技术和具有多种综合能力。

2020安徽六安市直事业单位招聘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 ...


2019六安事业单位招聘 六安中专学校有哪些

2020安徽六安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还未发布,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安徽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2020安徽六安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信息,需要详细了解安徽六安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信息的小伙伴,详见如下:


参考信息: 2019六安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15人公告 (2019年4月13日发布)


报名采用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安徽省人事考试网( www.apta.gov.cn );报名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9:00至4月25日24:00,逾期不再补报。


考生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经短信验证后,签署“诚信承诺书”,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尺寸为295×413像素,大小20-100kb),并提供有效通讯方式。考生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与招聘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体检、考察、聘用等资格。


每位考生限报一个岗位,并须使用本人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考生报名后,4月26日16:00前可随时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不得改报其他岗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在4月26日16:00前可以改报其他岗位。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应于4月28日24:00前登录安徽省人事考试网按规定缴纳笔试考试费用,进行报名确认(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行放弃)。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和农村特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笔试考试费用的政策。此类人员报名后,先实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2019年5月2日至6日期间,将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所需证明材料拍照后发送至电子邮箱gwykstf@163.com。省人事考试院据此办理笔试减免费用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人员,应提供低保证;农村特困家庭人员,应提供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上述人员还要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应聘同一岗位的需形成竞争,招聘岗位计划数与报名人数比例应不低于1:3。对少数特殊岗位(紧缺专业及学历要求为“研究生(硕士学位)”岗位的)确实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六安市人社局批准后可适当降低至1:2比例开考。不足规定开考比例的,将取消或核减该招聘岗位计划数,被取消招聘岗位的考生,4月30日12:00-17:00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未改报或改报后审核不合格的考生由省人事考试院在网上退费。


文章原标题:2019六安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15人公告


文章来源: www.apta.gov.cn

2019年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2019六安事业单位招聘 六安中专学校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条例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尊重、优待军人,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保护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拥  军

第六条 中国人民*和武装警察部队从事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活动,需要协助的,当地人民*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七条 各级人民*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驻皖部队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落实各项补贴,帮助部队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和发展农副业生产。
第八条 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人民*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九条 驻皖部队建造营房及其他军用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 通往部队驻地的道路,负责修建和养护的交通、城市建设部门,应保证道路完好。
第十一条 军用机动车通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渡口,以及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部队管理和保护国防设施,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维护部队营地、库区的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建立征兵工作责任制,发动和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保证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

第三章 优  抚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缆车,优先购票;革命伤残军人按照规定减价优待,参观观念馆、博物馆、公园,免购门禀。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人员乘坐城内公共汽车免费;在公共停车场所停放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免交停车费。
第十六条 民航、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部门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有条件的,开设军人候车(机、船)室。其他服务行业,应当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并设立显著眼务标志。
义务兵从部队出发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十七条 优抚经费必须及时发放给优抚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用由当地人民*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规定。
实行优待金县(市、区)社会统筹制度。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方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困难,从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对年老体弱、没有工作、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各级人民*应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其补助标准,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二十条 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当减免乡、村规定的负担。
农村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等,服役期间应予保留,并免除乡、村规定的负担。
第二十一条 随军随调的现役军人家属,需要调动、安置工作的,人事、劳动部门应当帮助调动、安置。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裁减人员时,应根据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照顾。
企业破产,其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应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培训、就业。
第二十三条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应予以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准予报销路费,其原有工资、福利等不得扣减。
未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在子女医疗、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单位双职工待遇。
第二十四条 *、出租公有住房,对优抚对象应按规定给予优待。
农村的优抚对象申请自建住房的,乡、镇人民*按规定应优先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次待遇。
其他优抚对象因病医疗,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予以优待,或者根据实际予以减、兔。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人子女、异地安置的转业军官子女和革命烈士子女入托上学,应予优先安排,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外的费用。革命烈士子女、夫妻双方均为海、边防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需到监护人所在地学校借读的,应就近安排,免收转学、借读费用。
革命烈士子女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按规定加分;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和退出现役的军人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增加优抚事业投入,改善荣军医院、荣康医院、光荣院、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供站、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单位的设施。

第四章 安  置

第二十八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收安置。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在同等条  件下应优先聘用或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
第二十九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原征集的市、县、市辖区人民*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当地人民*分配的安置任务,应当保证完成,不得拒绝。
安置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合理。
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县级人民*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自谋职业的,由县级人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后,眼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市、县、市辖区人民*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人民*在本地区范围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原征集的市、县、市辖区人民*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第三十一条  对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转业退伍军人,在接收安置及工作分配中应给予优待。
军官退出现役,根据其在部队的职务和专长,合理安置使用。
第三十二条  保障军队离休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随迁配偶和子女就业、上学,应优先安排。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支持国防建设,事迹突出的;
(三)优待抚恤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接收、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成绩显著的;
(五)优抚对象在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六)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拖欠、截留、挪用、贪污优抚经费的,侵犯军队、军人和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六安市拥军优属办法

六安市人民*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 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依法落实各项拥军优属政策,关心支持部队建设,维护军人及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人民*民政部门主管全市的拥军优属工作。县、区人民*民政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
第七条 军用机动车辆通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渡口、城市道路,以及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八条 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从师资、教材、场地等方面帮助驻军搞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在技能等级鉴定上,应当对部队参训人员优先办理,并按规定减收费用。
第九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缆车,优先购票;伤残军人按照规定减价优待,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公园,免购门票。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人员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在公共停车场所停放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免交停车费。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十条 车站、码头、医院等服务行业,应当设立军人、优抚对象优先优质服务标志。
第十一条 优抚经费必须及时发放给优抚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当地*优待。优待标准和优待面按政策规定执行。
实行优待金县、区社会统筹制度。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形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优抚对象特殊困难。
农村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山林等;服役期间应预保留,并免除乡、村规定的负担。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困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对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优抚对象,乡镇村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第十四条 随军随调的现役军人家属,符合调动安置条件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当办理手续,公安部门应优先为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企业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对优抚对象应予照顾。
在征兵、招聘、录用时,对革命烈士子女和特、一等伤残军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安排工种、班次方面给予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准予报销路费,假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子女、异地安置的转业军官子女和革命烈士子女入托入园上学,应予优先安排,不得收取国家和省规定外的费用。革命烈士子女、夫妻双方均为海、边防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需到监护人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的,应就近安排,免收转学、借读费用。
革命烈士子女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按规定加分;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和退出现役的军人报考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第十九条 农村优抚对象申请自建住房时,乡镇人民*按规定优先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对退出现役的军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安置。
安置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合理。
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县(区)人民*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自谋职业的,由县(区)人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一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持当地人民*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 保障军队离休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随迁配偶和子女就业、上学,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荣立一、二、三等功和优秀士兵的现役军人,当地*应派员到军人家庭慰问,并分别按不低于1000元、500元、200元、100元的标准奖励其家属。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双拥知识问答:

1、什么是优抚工作?

答: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优抚对象包括哪些人?

答:中国人民*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

3、何谓复员退伍军人?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复员退伍军人”包括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两部分人员。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时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4、士兵退役后,什么情况下当地人民*不负责安置?

答: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和城镇义务兵,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一者,当地人民*不负责安置。这八种情况是:①超计划入伍,即1999年以后入伍无当地*发放的“优待安置证”的;②服役期间或退役后*户口进城或通过投亲靠友(符合安置政策的除外)等渠道进城无生活基础的;③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骗取伤残、结婚、户口、立功荣誉等证明的;④退役士兵已经当地*安置,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⑤城镇义务兵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1年内,转业士官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后当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安置手续或未办理补偿安置自谋职业手续的;⑥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⑦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⑧在部队或者待安置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5、军人在部队立功受奖,安置时有何特殊政策?经济上有没有补偿?

答:为鼓励士兵献身国防,建功军营,对于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安置时享受优待、优先和照顾是理所应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规政策在这方面都有明确规定。比如,农村义务兵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1期、2期士官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做转业安置;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荣立二、三等功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考试可以加分。此外,各地也根据当地情况给予有不同的优待,有的在档案考核时,根据立功受奖情况区别对待,有的在计算自谋职业补助金时也高于一般退役士兵,等等。

6、遇有自然灾害,对军属救灾救济有何特殊照顾政策?

答:各地在开展救灾救济工作中,往往采取对包括军属在内的优抚对象采取优先照顾的措施,即“救灾先救优”、“扶贫先扶优”等,充分体现了党和*对革命功臣的关爱。在城市低保工作中,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规定,在确定保障标准时,优抚对象的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优抚对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

7、大学生士兵退役后都有哪些就学方面的优待?

答: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8、大学生士兵服役后有那些优惠政策?

答:对于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应当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以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校大学生入伍后〈优待安置证〉发放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2〕202号)的规定,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对于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的《优待安置证》应由征集地的民政部门发放,并在发放后的一个月内将《优待安置证》的存根和证书一并寄往入伍在校大学生的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凭入伍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为入伍的在校大学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经批准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政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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