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哪些,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有以下合同文件组成:
1)《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生效时间等内容,并明确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组成。
2)《通用条款》。包括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共11部分,47个条款。《通用条款》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在使用时不作任何改动。
3)《专用条款》。
①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发包工程的实际要求细化。《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或具体化。
②编制专用条款时应结合项目特点,针对通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正,达到相同序号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组成对某一方面问题内容完备的约定。
4)附件。包括“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等三个标准化附件。
谁有建筑设计合同的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填写范本(供参考)
合同主要条款及附件
第一部分 协议书格式
发包人(全称):填写发包人名称
(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填写承包人名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填写工程项目的详细名称
工程地点: 填写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工程内容: 填写工程的结构、层数及建筑面积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填写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填写资金来源(如:财政拨款、金融机构借款、单位自筹、外商投资、国外金融机构借款、赠款、其他资金等)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填写项目承包的具体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某年某月某日(以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 某年某月某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填写总工期日历天数(应与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天数相同)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填写工程质量要求:合格(争创兰花杯优质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鲁班奖优质工程等,其口径应与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人承诺中标的质量等级相同)。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填写合同总金额(应与中标金额相同) 元(人民币)¥: 填写合同总金额(应与中标金额相同)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施工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及备案合同有实质性违背除外)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某年某月某日
合同订立地点: 填写合同订立的具体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此合同采用《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样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主要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投标文件等;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和变更等书面协议。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填写外文名称(如:英语、法语、德语、俄语等外语名称)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填写适用的现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填写适用的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填写双方约定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填写双方约定的施工工艺或按照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和条款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填写提供图纸的时间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填写图纸需保密的等级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填写使用国外图纸的具体要求及由谁承担费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托的工程师
姓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根据监理合同填写发包人赋予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范围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根据监理合同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批准后才能行使的职权范围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填写业主代表姓名 职务: 业主代表
职权: 填写发包人赋予业主代表行使的职权范围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 填写发包人赋予业主代表行使的职权范围
7.项目经理
姓名: 填写项目经理姓名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填写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完成情况和完成时间。 若为市政工程还应注明措施费是否包含施工临时便道, 如包含则投标人不得在合同外另行计算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填写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完成情况及时间规定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填写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完成时间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填写资料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填写由发包人办理的各类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填写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要求提供现场标记及书面资料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填写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填写由谁保护和由谁支付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填写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具体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填写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具体工作及费用承担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有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填写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填写提供计划、报表的具体名称及完成时间(如:开工前3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每月25日前提供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月进度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等)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填写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具体责任和要求(如:根据工地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的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等)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填写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如: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现场办公用房2间及相应办公设施等)。
(5)需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填写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注明由谁支付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填写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并注明由谁承担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填写施工场地周围具体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具体要求并注明由谁承担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填写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具体要求并注明由谁承担费用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填写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具体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填写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具体时间
工程师确定的时间: 填写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代表对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具体时间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填写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的进度计划
13. 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填写除通用条款外,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
16. 检查和返工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填写双方约定中间验收的具体部位的名称(如:基础分部、主体分部等)
19. 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填写试车费用由谁承担
五、安全施工: 填写安全施工的具体要求(如: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保护、施工处理)或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填写以下合同方式的编号(如:(1)、或(2)或(3))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 (单价或总价)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填写双方在约定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填写双方在约定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填写双方在约定合同价款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法 。例如:在通货膨胀,市场价格激剧变化时,人工单价、主要材料单价在一定幅度范围内,由承包人承担,超过一定幅度范围,由甲乙协商解决。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填写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1、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2、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依据及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填写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如:1、由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2、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项目或数量有误;3、政策性调整等)
24.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总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如:开工后7天内支付工程预付款100万元或合同总价款的10%)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填写扣回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如:从支付第二期工程款时开始回扣,每期扣工程预付款总额的25%)。
25. 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填写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具体时间(如:已完工程量报告,由承包人在每月25日下午(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已完工程量报告后7天(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审查复核完毕,并报发包人核定。发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审查复核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后14天(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内予以核定。经发包人核定的工程量作为月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填写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具体方式和时间。(如: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每月支付80%的进度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约定时间付至总造价的85%,工程结算审计后约定时间付至95%,余款扣除保修金后约定时间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填写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填写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 填写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清单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填写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填写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填写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填写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具体结算方法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填写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具体约定及承担责任费用
八、工程变更:
(一) 工程变更的内容和变更价款的确认,可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投资项目按《上虞市*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11号令)和《上虞市*投资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虞政办(2006)23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1、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含2%)的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的,增加或减少小于15%内(含15%)的工程量按原单价执行,增加或减少大于15%的工程量由承包人参照原单价重新组价,经发包人或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确认,并报上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审核后执行;
2、工程建设中,当合同内单项工程增加或减少(含取消)时,发现严重不平衡报价时,承包人应结合标底重新组价,经发包人或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确认,并报上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专业审计分局审核后执行。若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三)村级集体建设工程的工程变更和结算按照虞政办发(2007)279号《上虞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填写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工程竣工结算 的程序和时间(如:(1)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并按有关程序执行。(2)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由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3)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从第29日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或按通用条款有关规定执行。凡属于*重大投资项目的工程,必须经专业审计分局审计后方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填写承包人提供完整竣工图纸的套数和时间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填写中间交工工程的具体范围和竣工时间(如基础工程于某年某月某日交工、主体工程于某年某月某日交工等)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填写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式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填写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式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填写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款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式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填写双方约定的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及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填写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竣工时间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完成工程的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填写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如发包人提出质量目标超过合格标准的,或承包人承诺超过发包人要求的,则应明确超过标准的奖罚条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填写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及赔偿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7. 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
(2)采取第 填写(1) 或(2)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1) 填写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如)绍兴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填写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分部分项项工程的名称
分包施工单位为: 填写分包单位名称
39. 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填写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的条件(1、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等,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动乱、*干预、*等)。
40. 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填写发包人投保的具体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填写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如:工程一切险)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填写承包人投保的具体内容
41. 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填写担保方式具体内容(如:某银行提供的某工程的工程款支付)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填写担保方式具体内容(如:履约保证金或某银行提供的某工程的履约)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及担保方式和相关责任
46. 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填写根据双方需要的副本份数
47. 补充条款: 填写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M2) 结构 层数 跨度(米) 设备安装内 容 工程造价(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填写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全称): 填写承包人名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填写工程名称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填写双方约定保修的具体内容
二、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伍 年;
3.装修工程为 贰 年;
4.供热及供冷为 贰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贰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管道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贰 年;
5.其他约定:
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保修年限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如:保修金提取比例及归还时间和方式)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某 年 某 月 某 日
某 年 某 月 某 日
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设计错误后果责任的说法中,赔偿额超过设计费怎么办?
赔偿额超过设计费按照合同违约进行赔偿。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超过设计费即属于此种情况。
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1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
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
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
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
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
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
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
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
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
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
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
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
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
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
*、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4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
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
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
,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
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
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
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
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
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
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
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
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
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
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
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
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利,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
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
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
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
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
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
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
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
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
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
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8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
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
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
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
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
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
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
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9条 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
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
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
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10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
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
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
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
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
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
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
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
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
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
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
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
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
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
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
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
施工合同必须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吗?
有明确规定,需要采用。
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明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技术经济责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原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1983年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要求从1996年10月1日起,在工程建设中组织试行。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1],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印发建设(2000)第50号文件要求:凡在我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对其进行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国内《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哪些异同之处?
之一:雇主的资金安排义务
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了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义务,以确保其完成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修补完属于由其负责的任何缺陷责任。相应地,FIDIC合同条件中亦规定了雇主的资金安排义务,以确保雇主按照合同价款的支付规定完成其支付义务,此雇主的资金安排义务条款使得合同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达到平衡,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效益得到整体提高。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中考虑通过适当方式设置雇主资金安排义务的有关内容。
之二:有关工程师的权利及其相关条款
因为工程师的信誉、工作能力、公证性等已是承包商投标报价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示范文本中仅规定了项目经理的撤换要经业主方的同意,未规定业主更换工程师要经承包商同意的条款。建议示范文本中也增加对工程师权利制约,包括承包商对于业主更换工程师进行制约的条款。
之三:业主指定分包商的条款
FIDIC合同条件规定有利于规范在业主指定分包商的情况下雇主、承包商、分包商三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三方利益。因此,建议修改示范文本,增加业主指定分包商的情况下的相应条款。
之四:承包商对雇主指定分包商的制约
示范文本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在业主指定分包商方面的权利远小于在FIDIC合同条件下的权利。建议在示范文本中对此项内容进行修改。
之五:承包商的月度计划报告
将承包商每月提供报告的规定写进工程施工合同,能有效促使承包商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出现雇主世纪支付工程款后,承包商怠工或挪用资金。而示范文本中,即使在按月结算方式的情况下,也仅规定了承包商按月提交工程量报告。建议新的示范文本增加此方面的内容。
之六:承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义务
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遵守质量保证体系的义务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中增加承包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规定。
之七:关于通信交流的规定
FIDIC所规定的一方给另一方送复印件的规定如“当另一方或工程师给一方通知时,亦应根据情况把复印件送给工程师或另一方”,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要求,应将根据情况送给工程师或一方的文件规定为采用原件或原件副本形式。
之八: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方设计的条款
FIDIC合同条件第7.2条规定了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方设计的原则,承包商应使自己的设计人员和设计分包者符合业主规定要求的标准,具备从事设计所需的经验和能力。此举对于具备技术能力的承包商来说,能促使其更好的理解和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增强其责任心,防止其可能抱有将部分责任推向设计部门的想法,最终有利于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示范文本没有规定该项内容,建议有条件的增设此项内容。
之九:对承包商怠于作为的处理方面
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虽然在多个方面借鉴了FIDIC合同条件中的相关规定,但仍存在很大的弱点,那就是合同条款内容的可操作性差。可见,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可改进之处仍然较多。
之十:计日工作制度
由于示范文本中没有关于计日工形式的规定,我国的计日工价格计算往往不规范,随意性很大。因此增加此部分内容会使示范文本的条款更加严密。
之十一:关于图纸、承包商的设备、合同金额的定义
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亦对狭义和广义的“承包商设备”概念加以区分。另,99版FIDIC将合同金额分为“中标合同金额”和“合同价格”,前者仅指承包人在中标函中认可的工程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费用;后者还包括因各种原因调整的价款。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亦对上述两种形式的合同金额概念加以区分。
之十二:关于发包人、承包人的定义
建议:(1)对示范文本中“合法继承人”作扩大处理,调整为包含合同当事人后继承工程施工合同原当事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2)在一方当事人被合并、分立或被兼并等原因被动转让的情况下,相对方享有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在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由新的承继者享有与承担;在选择继续解除合同的情况下,除有权就已履行部分向新的承继者主张权利外,还有权就因原当事人被合并、分立或被兼并等被动转让合同原因所造成之含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向新的承继者要求赔偿。
之十三:工程师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的责任
由于示范文本在若干方面出现了责任模糊的情形。建议修改示范文本,对工程师的批准不解除承包商的责任内容明确化。
之十四:关于合同的计价及结算方式
我国示范文本规定了三种合同价格形式: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薪金合同。其中的固定价格合同应包括固定单价的情形,但其叙述不明确,且在实际中的主要做法是一次性包死的固定总价合同。鉴于单价合同按月结算的优点,建议示范文本及我国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广泛使用单价合同。
之十五:强化了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责任
1999版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应从开工之日起承担照管工程及货物的全部职责,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由于第17.3款(雇主的风险)所列的八项风险以外的原因,致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修正该项损失或损害,使工程、货物、或承包商文件符合合格要求。规定承包商对于工程及货物的照管职责使合理的,因为工程施工期间,工程及货物处于承包人的掌控之下。而示范文本虽然也规定了承包商的照管职责,但规定的不是太明确。建议新的示范文本进一步细化、明确。
之十六:员工待遇和保护条款
99版的FIDIC第6条对于承包商所雇佣员工的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为员工提供住宿及福利设施、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以及遵守劳动法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而示范文本对于员工保护条款基本没有涉及,致使好多建筑单位恶意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形成年年上演农民工以极端的方式讨薪、且讨薪屡屡以行政干预的手段才得以解决的“中国特色”。并且对于建筑业农民工是否有权享受劳动法的待遇,也一直没有解决。建议新的示范文本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之十七:承包商的注意义务
1999版FIDIC对于承包商的注意义务规定得较细。在第4条承包商义务的规定中有二十几款,其中近三分之一的款项系规定与施工内容非直接相关的对周围环境的注意义务,如避免对公众的干扰义务、对进场道路的维护义务、环境保护、现场保安、作业现场的限制义务等,体现出对作业环境的更高要求;并于第6.11款明确规定了对于无序行为的防止义务。而示范文本对于此类内容规定不细,建设工程实务中好多地方对于建筑现场的维护都是通过地方行政命令来实现的,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予以完善。
之十八:进一步细化违约责任条款
示范文本将违约、索赔和争议三项内容放在一节(第十一节)中,将合同解除的内容放“其他”一节(第十二节),笔者认为此种设置不合理。因为违约与索赔及争议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关系,索赔并非一定是一方违约造成的,好多情况下中因并非自己的过错遭受损失时,就可向对方要求索赔;违约也并非必然要引起难以解决的争议,尤其是并非必然引起示范文本第十一节所述的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而合同的解除倒是与违约有着比较密切的关系,虽然违约并非必然地造成合同的解除,但是在除却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基本上都是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所以建议新的示范文本将违约的内容从原第十一节中抽去,将合同解除的内容从原第十二节中抽出,合并后列为独立的一节。
之十九:设定分阶段结算程序,强化造价过程控制
FIDIC条件设定了一系列的条款就工程师对于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控制做出规定,如规定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商编制改进的施工进度计划;承包商的工作应当使工程师满意;支付以工程计量为基础、计量必须以质量合格为前提等内容,但没有使工程师对于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控制定量化、程序化与规范化。示范文本虽然也接收了工程师应有权对承包商的工作产生合理怀疑的理念,但对于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控制尚没有达到FIDIC条件的细腻程度。分阶段结算的主要内容如下:
约定发包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提供施工图的期限和发包方组织图纸会审的期限;约定承包方收到分阶段施工图后提供相应工程预算以及发包方批复同意分阶段预算的期限。经发包方认可的分阶段预算是该阶段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的付款依据;约定承包方按经发包方认可的分阶段施工图组织设计和分阶段进度计划组织基础、结构、装修阶段施工;合同规定的分阶段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具有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直接约束力;约定承包方完成分阶段工程并经质量检查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后向发包方递交该形象进度阶段的工程结算的期限,以及发包方审核的期限;约定发包方拨付承包方各分阶段预算工程款的比例,以及备料款、进度款、工作量增减值和设计变更签证、新型材料差价的分阶段结算方法;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承包方递交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的期限,以及发包方审核是否同意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法,双方确定能够协商一致的或经发包方提出异议,承包方作修改、调整后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约定承发包双方对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有异议时委托审价机构审价以及该机构、审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承认该机构审定的即为工程最终造价;约定双方自行审核确定的或由约定审价机构审定的最终造价的支付及与工程保修预留款的互相关系何处理方法;约定确定结算工程最终造价期间与工程交付使用的互相关系及处理方法,实际交付使用和实际结算完毕之间的期限是否计取利息以及计取的方法。
上述事先设定的按工期形象进度分阶段预决算和最终工程造价确定的程序和方法,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虚设的、不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得以及时如实确定,这对扭转工程造价失控局面具有明显的作用和重要意义。分阶段结算的概念与程序,不但弥补了示范文本的缺陷,而且较FIDIC文本更加严密、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建议新的示范文本予以借鉴。
之二十:充实并界定工程交付内容
1、将示范文本第33.2项中的最后一句“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分出,作为一个独立的工程交付的条款,放在第33.2项之后。另,在该条加上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是:“经双方协商,亦可在结算价款交付前进行工程交付。提前进行工程交付的条件是……”
该条款的名称定为:工程交付的条件
2、加两个条款,建议第一个条款名称为“工程交付的时间及内容”,其内容包括:工程交付完毕的时间、工程交付的内容等。第二个条款的内容为承包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交付义务或发包人不按约定按时接收工程时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哪些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