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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平安保险公司地址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理赔?

更新:2023年04月24日 03:28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大同平安保险公司地址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理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大同平安保险公司地址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理赔?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理赔?

其实,不同保险的理赔流程是大同小异的,具体包括出险报案、确认事实、准备理赔资料、核实信息和理赔结案。平安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亦是如此。
可能有些朋友出险后却不知道如何进行理赔,或者在理赔时遇到困难。所以需要大家熟悉保险的理赔流程,建议大家看看这篇攻略学习 《保险理赔按照这几步走,其实不难》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理赔流程
1、出险报案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首先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尽快通知保险公司,一般要求10日内报案,报案越及时,对被保人越有利。报案时,需要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去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就医治疗。
2、准备理赔资料
注意整理收集理赔需要的资料,一般情况下,合同中都有列明理赔所需的资料,比如医学诊断报告、医院收据发票、票据清单等,大家按照资料清单准备资料,并邮寄至保险公司指定地址即可。
3、资料审核
保险公司接到理赔资料后,会核查保险事故,并对保险金进行核定。如果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会给与理赔。
4、赔偿结案
根据理赔调查的结果,保险公司出具理赔通知书,会将保险金打到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理赔金额
一般会有100元的免赔额,即医疗费用在100元以内需要大家自费,超过100元时保险公司会报销超出部分的金额。

太平洋保险全国分公司*地址


大同平安保险公司地址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理赔?
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 010-66414787 100031 010-66414788
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吴淞路400号 021-66779900 200080 021-66085555
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20楼 022-84180808 300171 022-84180650
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023-63792280 400010 023-63792282
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128号 0451-84613033 150010 0451-84613033
吉林省分公司 长春市新发路258号 0431-2745140 130041 0431-2745140
辽宁分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号 024-22728815 110013 024-22728757
河北分公司 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 0311-88600306 050000 0311-88600306
山西分公司 太原市体育路215号 0351-7689604 030001 0351-7689777
山东分公司 济南市英雄山路38号 0531-2595007 250001 0531-6102573
安徽分公司 合肥市阜阳北路1号太平洋大厦 0551-5549637 230039 0551-5549637
江苏分公司 南京市洪武路137号 025-84514334 210002 025-84514334
浙江分公司 杭州市庆春路196号 0571-87220010 310006 0571-87220051
福建分公司 福州市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3号楼5-8层 0591-87671730 350011 0591-7672717
江西分公司 南昌市站前西路226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0791-6276171 330003 0791-6225574
广东分公司 广州市天河北路559号 020-95500 510135 020-38479130
海南分公司 海口市大同路36号 0898-66738888 570102 0898-66768099
广西分公司 南宁市金洲路25号太平洋世纪广场B座 0771-5329699 530022 0771-5326327
湖南分公司 长沙市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0731-4430947 410005 0731-4430947
湖北分公司 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
河南分公司 郑州市农业路72号 0371-69136826 450002 0371-69136888
云南分公司 昆明市圆通街23号 0871-5136331 650031 0871-5136331
贵州分公司 贵阳市中山西路18号 0851-5864304 550001 0851-5811144
四川分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 028-86124337 610015 028-86128443
陕西分公司 西安市长安北路54号 029-85211707 710061 029-85258967
甘肃分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0931-8825111 730030 0931-8825111
新疆分公司 *市东风路36号 0991-2839137 830002 0991-2836165
宁夏分公司 银川市湖滨西街65号投资大厦东楼三层 0951-6738859 750001 0951-6738859
内蒙古分公司 呼和浩特市通道北路102号 0471-3395651 010010 0471-3395652
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55号 0411-83609099 116011 0411-83671298
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香港西路47号 0532-8035757 266071 0532-3091719
宁波分公司 宁波市和义路95号 0574-87261666 315000 0574-87279766
厦门分公司 厦门市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 0592-2689507 361001 0592-2689567
深圳分公司 深圳市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1号楼20层 0755-83298888 518027 0755-82090899
苏州分公司 苏州市干将西路218号 0512-65234003 215002 0512-65234003
无锡分公司 无锡市崇宁路8号 0510-82700093 214002 0510-82714140
常州分公司 常州市广化街281号 0519-6627943 213001 0519-6627943

中国人寿关于中小学生平安保险的赔偿规定有哪些 - ...


大同平安保险公司地址 平安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理赔?

如果你说的是指学平险,全称“中小学生平安保险”,是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也是团体保险的一种,是针对中小学生特点的一种保险。往往由学生入学时自愿投保。由学校代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只需交纳几十元的保费就可以获得包括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以及住院医疗在内的多项保障。是少年儿童投保范围最广,最普遍的一种保险。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保费便宜而保障范围较为广泛,比较适合未成年学生。各个保险企业一般都制订有自己的学平险条款,各个公司的条款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赔偿规定等会有一些差别。下面所示的只是一种条款。如果需要完全准确,最好是能通过投保学校和渠道拿到条款。
网上找的条款,基本大同小异,希望可以帮你找到你需要的答案: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见附录。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杏、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l、保险单2.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O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2.保险费收据;3、解除合同申请书;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来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释义及时续保:是指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就本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续签本合同的行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贻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末满期保险费(l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本公司:是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附录:保险费率为2‰。体育院校学生,签单公司可在本款规定的保险费率基础上,视风险程度在50%幅度内加收特别风险保险费。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同时,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诊疗,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见附录。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受益人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其受益人应于治疗结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l、保险单及主合同的保险单;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木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解除主合同时,本合同亦随之解除。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附录:保险费率为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第二条投保范围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同时,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如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如B规定的限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90%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七、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八、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2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见附表。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受益人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及主合同的保险单;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费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解除主合同时,本合同亦随之解除。
附表:保险费收费标准(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被保险人保险费学生8+保险金额额×0.2‰"

扩展阅读: 【保险】怎么*,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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