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19修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19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人民*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省人民*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省直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证》的核发以及全省《行政执法证》的使用监督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的核发以及使用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以下信息:
(一)证件编号;
(二)持证人的照片等基本信息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名称;
(三)执法区域;
(四)证件有效期;
(五)执法权来源。
省人民*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确定《行政执法证》的版式,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第七条 省人民*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内容、方式、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及时调整。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实行网上统一考试。省人民*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省人民*及省人民*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地级以上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由县级以上人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免于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第八条 除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外的行政执法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含县级市)、区人民*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乡(镇)人民*向县(含县级市)、区人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含县级市)、区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核发。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的行政执法机构、地级市人民*直接管理的镇人民*、地级以上市人民*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向地级以上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地级以上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核发。
(三)省人民*的行政执法机构、省人民*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由行政执法机构向省人民*司法行政部门申领,省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应当由其委托组织按照前款所列程序代为申领。第九条 办理《行政执法证》实行网上申领、网上审核。
行政执法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提交申请函、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机构编制文件及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等申领材料。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领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机构人员编制总数。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领材料是否齐全、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通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申领数量是否超过机构人员编制总数。
县、区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领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并上报;对申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行政执法机构并说明理由。
省、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申领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同意办理;对申领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行政执法机构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证》的办理时限自行政执法机构提交申领材料到负责核发的司法行政部门发放证件,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委托组织以及行政执法队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作出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持证机关统一报本级人民*备案,其印制、申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只在其管辖的地域、执法时间以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有权拒绝。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统一印制,加盖广东省人民*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第六条 广东省人民*法制局负责本省《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对《行政执法证》发放、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培训考试,经考核合格,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第八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人民*工作部门需申领《行政执法证》的,由所在单位统一向省人民*申领;
(二)市人民*工作部门需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报本级人民*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向省人民*申领;
(三)县级(含县级市、区)人民*工作部门需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报本级人民*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审核,由市人民*向省人民*申领。第九条 发证机关对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审查其行政执法依据、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的发放数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件,若有遗失,其所在单位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证件,上交发证机关。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定期审核制度。持证人所在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将证件报送审核,逾期未审核者,不得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法制局制定。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本级人民*法制工作机构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建议省人民*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五)持未经审核或未能通过审核的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对被暂扣或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者,其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级人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申诉或者检举;对各级人民*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检举。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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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新旧版差别
细节上更加安全。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督察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根据 《广东省各级人民*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各级人民*受理行政执 法投诉办法》的规定,现就启用新版《广东省人民*行政执法督察证》(下称 《督察证》)事项公告如下:一、新版《督察证》自公告之日起启用,旧版《督察证》自2004年7月 1日起停止使用。二、行政执法督察人员应在《督察证》设定的区域及其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 执法监督工作,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二人,并且要主动出示《督察证》,表明身 份。三、所有领取《督察证》的人员名单,统一在《南方日报》及省*法制办 公室网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020)83132581。广东省人民政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行政执法证真假怎么查
分辨IC卡的真假,行政执法证(IC卡)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xx省行政执法证”字样;背面印有持证人相片、姓名、部门和编号。IC卡芯片储有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身份证号、执法岗位、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编号、年检情况(时间)等信息。
如何合法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办理指南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门类) 政策法规处 2010-11-09 12:43:38
一、办理依据、条件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推广运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的意见》(交政法发〔2009〕725号);
(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对交通行政执法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厅函体法〔2008〕124号);
(四)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提高学历层次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厅科教字〔2001〕439号);
(五)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规范我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粤人发〔2009〕200号)。
二、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岗位培训证书》(原件由县级或者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退还申请人,留存复印件,并将扫描文件上载至“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存查)。
(二)申请人必须是按有关程序和权限办理公务员登记的人员,按粤人发〔2009〕200号文的要求,由所在市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相关登记证明(并将《公务员登记表》扫描上载至“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存查)。
(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持证人员呈报审批名册》一式五份。
(四)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请示(附“三定”方案、注明编制人数及已经申领证件人数),以公函形式,一式二份(并采用电子公文交换平台向厅报送)。
行政执法证在什么情况下被暂扣或吊销
如质检总局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应当出示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投诉3次以上的;
(三)故意损毁、涂改《行政执法证》或者将其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规定: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证》被暂扣累计2次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五)受到辞退或者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六)受到治安拘留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可参照。
什么情况下行政执法证件会被暂扣或吊销?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单位收缴其证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二)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或考核的;
(三)涂改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他人的;
(四)其他应当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因前款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在暂扣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作出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的决定,并由其所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收缴其证件:
(一)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利用行政执法权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行为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因违法执法导致行政执法行为经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并引起国家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
(八)违反行政执法禁令,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情形。
被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报备案。
山东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多少年
凡持有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且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仍将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均应参加本年度执法证件审验工作。其中,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显示“两年年审”的执法人员,待系统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年度审验;系统显示“四年年审”的执法人员,还应当参加公共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能完成年度审验。所有参加行政执法证件审验的执法人员,应在6月5日前通过“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中“山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提交年审信息。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信息的,一律不予安排培训考试。过期证件作废。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是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海事行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和《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海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从事其他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格式、内容、编号和*要求由交通运输部规定。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第二章 证件申领第六条 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经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第七条 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二)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正式编制并拟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四)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申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经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审核合格,可免予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在法制管理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在法制管理或基层执法岗位工作10年以上,且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第十条 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的,应当向其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申请表,注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申请参加资格培训和考试的相应执法门类等主要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员编制证明材料;
(五)所在单位的推荐函。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所提交的相应执法门类的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本机关公章后,通过执法人员与执法证件管理系统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各执法门类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教学人员应当是参加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或者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认可的法学专家、具有丰富执法经验和较高法制理论水平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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