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好一点 > 教育资讯 >高考政策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最小面积是多少

更新:2023年01月30日 07:00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最小面积是多少,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最小面积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最小面积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中对住宅设计面积规定如下: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平方米;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方米。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平方米;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平方米;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平方米。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平方米。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平方米。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米;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平方米。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平方米;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平方米。

扩展资料: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宅设计规范

普通住宅标准层高是多少

普通住宅标准层高是多少 普通住宅层高标准

按《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2.8米,是这一层的地面到上一层的地面.这个尺寸是含楼板厚度的.普通住宅层高2.8米,可以在保证居住舒适度的基础上,限度的节约能源。

按《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米,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2.8米,是这一层的地面到上一层的地面.这个尺寸是含楼板厚度的.普通住宅层高2.8米,可以在保证居住舒适度的基础上,限度的节约能源。

普通住宅标准层高


购*商品房时,*受人不仅关心商品房的价格、面积、户型、环境,而且,层高也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点。目前,由于商品房层高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已屡见不
鲜。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就房屋层高问题尚未作出详细规定,部分《商品房**合同》对层高问题的约定也不明确,造成许多因层高问题引起的纠纷不能得到
妥善解决。

一、房屋层高的概念和理解

层高,从字面上理解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联合发布的
《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说到层高,我们必须将其与“室内净高”予以区分。《住宅设计规范》规定,
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层高=室内净高+楼板厚度,即层高和楼板厚
度的差叫室内净高。《商品房**合同》中一般是就层高进行约定,而许多*受人在交房验收时测量的是室内净高,忽视了楼板厚度的,因此产生了误解。一般而
言,商品房的楼板厚度为12厘米至15厘米,*受人在测量了室内净高后加上楼板厚度即为商品房的层高,可以初略判断该商品房的层高是否符合《商品房**合
同》的约定。

二、房屋层高现有的标准和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
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
内净高不应低于2.10米;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米;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米,且不得影响
门、窗扇开启。《住宅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而制定的,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标准的商品房不能通过竣
工验收,*受人当然也可以拒绝交房。就层高而言,在《住宅设计规范》中规定“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米”,该规定表明在层高问题上允许稍有选择,即并非
层高必须为2.80米,但是“室内净高”却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三、实际房屋层高与《商品房**合同》的约定不符的处理

一般而言,**双方会在《商品房**合同》中对商品房的层高的具体数值进行约定,如果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则开发商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鉴于导致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层高不符的原因不同以及层高误差值大小不同,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参照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普通住宅标准层高是多少 普通住宅层高标准

1、
因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层高、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当按照《商品房**合同》中关于变更规划、设计的约定处理。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项目是开
发商的义务,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建筑设计。但是,实际建设中,开发商经设计单位同意且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变更规划设计的情况时有发生,商品房层高的变化
直接影响房屋的空间尺寸,属于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变更层高的,即应当参照《商品房**合同》中关于变更规划、设计的约定处理。例如:长
沙市《商品房**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出*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影响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
出*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受人。*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受人的,*受人有权退房。”

2、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中的层高与《商品房
**合同》中约定的层高不符的,且实际层高也与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中的层高不符,若开发商存在欺诈*受人的故意,即开发商故意隐瞒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中的
层高而虚报层高欺骗*受人,而*受人因不知道真实情况而订立了《商品房**合同》的,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商品房**合同》,且开发商应当赔偿*受人的损失。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受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开发商存在欺诈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撤销该《商品房**合同》。

3、因建设施工失误导致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如果《商品房**合同》对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违
约责任如何承担有约定,原则上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合同对此没有约定,则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因建设施工失误导致实际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
的,*受人首先可以要求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这一般适用于实际层高高于合同约定的情况。若实际层高低于合同约定,则*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我国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实际层高低于合同约定给*受人造成的损失肯定是存在的,如造成感官上的压抑,通风、采光的影响等,但是这些损失却很难用金钱数字予以准确确定。但是,笔者
认为有一个损失却是确定无疑的,即空间对价损失,房屋的空间尺寸决定房价,层高减少意味着空间的减少,因此按照*受人支付的总房款乘以层高减少的比例确定
损失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例如:*受人支付的总房款为50万元,合同约定的层高为3米,实际层高为2.9米,则*受人的损失应当为50万元的三十分之一,开
发商理应赔偿该损失。在一些层高纠纷中,开发商主张按照层高减少部分的建设成本确定损失,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因为*受人因层高减少而多支付的房价不仅包
括了开发商的建设成本,还包括了开发商的利润。也有人认为,虽然层高减少了,但是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分、其他配套设施等并没有减少,因此不能按照*受
人支付的总房款乘以层高减少的比例确定损失。笔者认为,商品房的价格确实包含了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分、其他配套设施的价值,但是,该公共部分、其他配
套设施的价值是均摊在每套商品房的价格之中的,也就是说,如果商品房的空间减小,那么它均摊的公共部分、其他配套设施的价值也就相应减少,因此按照*受人
支付的总房款乘以层高减少的比例确定损失才是合理的。

普通住宅标准层高是多少 普通住宅层高标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9-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国家规定住宅楼的标准层高是多少?

2012年08月0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住宅设计规范》生效,《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米。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米,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米,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卧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米,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多于室内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一。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

1、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米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3、层高小于2.2米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米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5、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米时,应对大于3米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米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米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米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的区别

《住宅建筑规范》与《住宅设计规范》有以下主要区别:
1、强制执行程度不同:前者全文强制;后者部分强制。
2、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为通用标准,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后者为专用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3、内容不同:前者全面、系统,在后者的基础上增加了外部环境、结构、节能、防火与疏散、使用与维护等内容;后者突出建筑设计,侧重于内部使用方面。
4、编制方法不同:前者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进行编制,编制方法新颖;后者则采用传统的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方法。
5、关注点不同:前者更关注环境、节能、安全;后者更关注实用、经济。
总的来说,《住宅建筑规范》的出台并不是代替更不是否定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是《住宅建筑规范》在设计方面的细化。推而广之地说,《住宅建筑规范》也不能替代其他专项标准。
记者:《住宅建筑规范》在实施方面有什么特殊之处吗?
袁振隆:《住宅建筑规范》使用的对象是全方位的。是参与住宅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的准则,是管理者对住宅建设、使用及维护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基本技术依据,同时,也是住宅使用者判定住宅是否合格和正确使用住宅的基本要求。
由于《住宅建筑规范》是全文强制的标准,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令第81号等执行。
《住宅建筑规范》是对《住宅设计规范》的补充,级别高于《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石家庄住宅设计规范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总则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套内空间

(一)套型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规定。

(二)共用部分

4.1 楼梯和电梯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注: 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并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过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0.10m。

4.1.5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

①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②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③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项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④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4.1.7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4.1.9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轿厢的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4.2 走廊和出入口

4.2.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2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4.2.5 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为0.40mX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X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X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4.5 附建公共用房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2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3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建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三、室内环境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5.1.2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2-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更多房产资讯,政策解读,专家解读,点击查看

住宅设计规范电梯标准

 1、依据现行的高层建筑消防规范: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也就是说需要2个疏散楼梯间。
2、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高层住宅电梯配备规范如下:
1、十一层以下住宅,可设一台电梯,但应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2、纯住宅功能层数在十二层以上、十八层以下,电梯不应少于二台,必须有一台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3、纯住宅功能层数在十九层以上、三十三层以下,服务总户数在150户至270户之间者,电梯不应少于三台,其中必须有一台兼具消防电梯功能。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最小面积是多少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最小面积是多少”相关推荐

每周推荐




最新文章

公司介绍  联系我们
  鲁ICP备2021028409号-10

好一点 淄博机智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警告: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