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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订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山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第五条 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第六条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七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一条 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许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三条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复合安全要求。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他危害。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一条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 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土石方承包的简单版合同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土石方承包的简单版合同范本(精选6篇),欢迎大家分享。
土石方承包的简单版合同1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职责,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承包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露天煤矿煤土分离
1.2工程位置: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段纯镇
1.3工程内容:土石方运输(含自:土、石、煤、渣等)。
1.4工程数量:2000万立方
1.5承包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章 施工设备、人员、材料
2.1乙方参加的运输车辆型号要达到290型马力以上的载重的双桥自卸车。
2.2甲方必须提供乙方施工运输中需要的修理场所、电、住宿及生活用水设施,并保障乙方人员及设备的安全。
2.3乙方必须管理好、维护好甲方所提供的水电及设施。
第三章 双方责任
3.1甲方负责协调矿区各单位之间的关系,为乙方顺利运输创造便利条件。甲方必须每天派专业人员负责道路整平,保证乙方装卸作业面不堵车,保持道路畅通。
3.2乙方车辆进场每辆车后必须安排2-3名技术合格、3年以上驾龄的司机操作自卸车。确保安全正常不脱岗。
3.3车辆进入工地作业,除严各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外,还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要低速、安全、谨慎、文明驾驶,遵守安全规程,并严格按照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进行作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调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穿拖鞋、赤脚、赤膊驾驶。严禁开赌汽车、英雄车。
3.4车辆在工程作业时,要按照指定地点拉运、排倒土方,凡不按要求、不听指挥、不服从管理的,经调查属实的,严肃处理。但甲方必须明示标志,不得违法违规指挥。
3.5自卸车在施工期间不得偷油、偷煤、贿赂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也不得向司机及工作人员索贿、吃、拿、卡、要。
3.6如有在现在打架闹事,一经发现将交公安机关处理,后果自负。
3.7因天气原因停工,待具备正常施工条件时,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将车辆到达施工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时间。
3.8 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安全生产例会。安全例会传达的相关安全操作堆积应严格执行到各种岗位。若发生交通事故相互碰撞应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甲方处理,一切费用由双方自理。若乙方违反安全操作堆积发生各种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全部经济责任,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过失过错甲方负责。
3.9 车厢容积以甲方管理人员测量为准。如果加高车厢被砸掉应及时修复。如没上报且没有及时修复,则当月方量全部按照没有加高方量计算。要将原车厢加高必须提前3天到公司申请批准,加高的材料必须要达到安全标准,否则加高部分将不算。加高后方量从当日起以重测方量为准。离工期间,应及时主动清理车厢内粘附的余渣。
3.10在合同期间若乙方无故中途停工、退场或只做土方不做石方如果退场必须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再作决定。
3.11 夜间施工中途,乙方司机不得在半途停车睡觉,如需要休息必须要向现场管理人员请假后,到指定的位置才能休息。如私自休息将以旷工处理,给予罚款。如因甲方强迫司机疲劳驾驶引发后果甲方负责。
3.12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运或挖掘机刻意慢装等现象,先告知甲方,如不解决按问题,每超过一小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每车100元
第四章 计量、结算、单价、付款方式
4.1 挖运价格 元每车,运输价格以运距2000米 元每立方为基础价,运距每增100米距离将在基础价上增 元每立方。每车运输量不能低于 方,多出此方数每增加一方增加费用每方 元。方量计算方式按车型容积(长×宽×高)计算,柴油保底 元每升,不受市场涨幅价影响。运输车辆所用油费于每月结算工程款时一并结算,以上运费价格均含面层和底层土石方综合价格及燃油费,司机工资、机械所有费用包含在内一切费用。若遇燃油提价,人机费提价,再另补差价。
4.2 付款方式
车辆进场后,付调车费每辆2000元,挖机7000元,第一个月结算扣除。每月 号为验票结帐日,乙方车辆到场试拉后可以预见支,每10天预支工程量的30%,其余待验票后一并月结算,如因银行原因或甲方能说明正当理由未能在此结束日结算,按总额的3%利息补贴。甲方应按时结算工程款,如没有按时结算,乙方有权停运等待结算,如甲方达不到承诺乙方有权停运,待甲方结清此款,退场费用由甲方承担每辆车2000元补贴。
4.3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甲方提供生活费、修车费 元,此款在合同期满运输费用结清后退还甲方。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停止条款
5.1 由于上级*与天气恶劣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了合同的执行时,经双方确认后可终止或顺延合同期限,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补偿,
5.2 合同期满后,合同双方自动解除关系,乙方若能严格履行合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在合同条件下拥有优先承包权。
5.3 合同在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裁定诉讼。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土石方承包的简单版合同2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露天采矿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露天采矿工程及验收规范》 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双方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四子王旗查干辅鲁硅石矿土石方剥离工程
2、工程地点:四子王旗查干辅鲁硅石矿
3、工程内容:采区内土石方剥离、挖、装、运、平、修路、洒水、养护、选矿等施工开采。不负责绿化。
4、工程量:按实际测方量。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甲方进场通知书为准)
总工期:二年
二、工程合方式及计价
1、合作方式:六包(包人工、材料、机械、油料、生活 费、修理费)。
2、运距2公里以内。(不包括起始线和安全线的距离)
3、深度40m地平线下40m。(超过深40m和运距2公里 按定额标准计算费进行补差。)
4、土方单价: 元/立方米。
5、元/立方米。(以上单价包括挖、装、运、平、修路、洒水、养护、矿石分类)税后价。
三、工程计量及施工的基本要求:
1、按甲、乙双方测绘后双方签字认可的自然方计量。
2、工程量计量按成图软件10MXIOM方格网进行计算。
3、乙方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按时进场搭建临时设施(场地由甲方指定,其搭设临建费用由乙方承担),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甲方计划调运机械设备,乙方不得随意调运机械设备进场,出现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自有机械设备不低总机械设备的30%,机械设备完好,运转率在90%以上,矿石分类根据工程选矿要求由乙方组织分类堆放,甲方有权监督分类作业的全部施工程序。
4、乙方确保采矿施工质量,严把矿石质量关,矿石严格按质分类堆放,不得私自处理矿石及其它附属产品。
5、乙方进场前要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方案,和人员组织结构表并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施工方案施工。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规程和《安全规范施工》等相关制度,乙方人员和机械进场施工前,由甲方组织对现场施工人员及机械操作手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并和甲方签订安全保证书,否则造成损失自行承担。
四、结算方式:
1、乙方根据每月按双方现场测量签字工程量在当月25日向甲方报送工程量清单,经甲方审核后,次月15日前支付80%工程款,余款20%做为安全生产保证金,三个月后每月全额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一周时间。
2、结算依据,以“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生效后的验收工程量清单”结算工程款。
3、乙方授权指定结款人,并持有所有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进行结算(刷卡或现金支票支付)。
4、协议签订时,乙方需向甲方交纳风险抵押金,总额 (大写:万元)人民币。
5、甲方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按甲方计划安排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如在七日内乙方未按甲方计划安排管理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违约金按风险抵押金20%作为赔偿,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不按期开工,甲方在90天后给付乙风险抵押金,按矿山生产合同法所规定的标准给予因此造成损失进行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挖掘机每日1000元,翻斗车每日500元,装载机每日500元,工人工资每日100元进行赔偿。
6、地方*、公安、安监等方面所需的批文手续甲方办理。
7、除通用条款约定事项外,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高寒、雨、雪、洪水国家政策变动原因及地方*的事务和安全检查等不能施工的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和政策因素造成的由甲方无关。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施工期间对外协调工作,协调与当地*、村社的关系,使乙方有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以保证乙方的顺利施工。
2、甲方为乙方解决施工单位所需的临建场地、照明、用水、用电接口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3、按协议条款支付工程款项。
4、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单价内包括安全生产费用。
5、甲方有权会同乙方辞退甲方认为其能力或行为不能胜任本工区内相关工作的乙方任何成员。
6、甲方可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配合乙方完成各项工作。甲方在施工质量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指导,并可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如果乙方在施工中不按甲方要求的矿石分类工作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返工浪费等,由乙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四子王旗安监局及有关部门规定承包方必须具备土石方工程二级以上资质,并且持有三员有效证件(项目经理证、工程师证、安全员证):否则不准进场施工。
2、乙方要按照甲方施工进度计划,精心、科学、合理组织施工,确保每月进度计划按时完成。
3、乙方保证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作业条件,乙方工作人员都必须持有效工作证、操作证上岗。
4、乙方要配合甲方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检测、验收工作。
5、工程质量要求,甲乙双方研究后确定施工标准,甲方监督乙方按要求施工,如遇乙方违规施工,甲方要求乙方停工整顿,若整顿后仍没有达到双方确定的施工标准,乙方自负全部设备、人员的进退场费用,双方不承担责任,本协议解除。
6、乙方负责做好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工作,要有充分的安全保证措施。要文明施工,严格遵守矿区安全规程和安全用电规程。在乙方工作或生活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7、乙方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不得录用违法,及无有效身份证及不明身份人员。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搞好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刑事案件发生,严格控制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吸毒、偷盗、抢劫等事件,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如发现未戴者,发现一次罚款伍佰元人民币。
8、乙方每月必须向甲方递交劳务人员工资报表及机械设备租赁结算报表,经甲方审核后,由甲方财务监督发放。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土石方承包的简单版合同3
甲方:
乙方:
根据"XXX有限公司"签定的剥离工程运输合同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剥离土方工程施工场地,提供施工人员住宿,车辆维修,车辆加油,以上产生的费用月底在乙方工程款扣除。
2、进场施工的机械设备,操作机械设备的工作人员必须有关相证件。
3、乙方操作人员车辆司机、挖掘机工作人员必须有保险,否则出现事故后果自负。(包括人身安全、车辆事故等由个人承担)。
4、对设备要求,挖掘机必须360以上的,翻斗车标准为(5.6米×2.3米×1.5米)标准车厢,达到能装20m3的车行(工期暂定为二年)。
5、对挖掘机的要求,必须按甲方工程要求标准去做,达到:帮齐、底平、工作面整洁。装车必须按甲方要求去装车,出现罚款事故自负。
二、运距、单价、结算方式
1、运距0-3.5公里,超出公里数加钱,挖深度不超40米,车辆编组配比1:6为一组,每运一车97元,挖掘机每装一车 38 元。
2、结算月结帐:结算每月25号报量,下月10号结算。
三、要求和制度
1、乙方操作人员要听从指挥,如果不听从指挥者车辆进行罚款,严重者清除场地。
2、配组完的车辆不得乱串,听从分配指挥,如有车辆串到别的工地去施工,发现了扣出一个月的所运的车运费,清除场地。
3、车辆无故撤离,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对造成经济损失时,由违约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按当月工资款的50%赔偿。
4、对每台设备的加油按甲方的规定的指数去做,油价按按市场价,如果油价上涨甲方给补贴。
5、因人力不可抗拒和*行为等因素造成停工停产,经双方认可后,终止或延迟合同期限。
6、此合同未尽事宜,可补充协议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时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土石方承包的.简单版合同4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按国家《劳动法》《经济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市政广场(中心广场)土石方平场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如下:
一、工程承包内容:土方开挖、运输、回填、弃土、场地平整和清淤除表等全部工作内容(土方开挖241758立方米、回填碾压52767立方米、弃土188991立方米、平整场地73310平方米)。
二、工程地点:宜宾市市*对面。
三、安全:在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四、工程技术要求:乙方按设计图纸和现行施工规范规定及项目部(甲方)的技术要求施工,安全施工交底,进行组织施工。土方运输过程中的道路维修、卫生由乙方自行负责搞好。
五、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项目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项目部的检查和检验,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项目部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重新施工,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工程量的计算:以施工图纸挖方工程量计算(挖方综合单价已包括土方开挖、运输、回填、弃土、场地平整和清淤除表等全部内容)。施工中,发生工程量增减和新增工程时,经项目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后签定补充协议。弃土地点施工现场南边场外就近弃土、红番弃土场弃土,土方堆积高度按规划设计规定的高度以下。
七、价格:本工程采用以挖方工程量为计量基础的综合单价包干(挖方综合单价已包括土方开挖、运输、回填碾压、弃土、场地平整和清淤除表等全部内容)。综合单价人民币6.10元/m由乙方自负盈亏包干施工。
八、施工现场内的障碍物(含房屋搬迁、水电拆迁)由甲方负责清除,决不影响乙方施工。施工现场红线以外弃土场影响乙方正常施工的因素由甲方解决。
九、文明施工:符合市容市貌,文明施工要求标准,若违反相关规定,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工期:以40个工作日完成全部承包的工程(因乙方原因,工期每延误一天,甲方将对承包人处以2000 元的罚款)。若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特殊原因,工期可以顺延,但应由甲方签证。若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停工,其停工损失按有关规定计算,由甲方负责承担损失费。
十一、付款方式:乙方按到甲方进场通知即入进场施工。甲方首次预付机械油料费10万元(进场三天内付款),每10天以工程进度付款50%。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在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后7日内甲方支付75%的工程款。3个月内甲方付清乙方余款。
十二、结帐方式:乙方以机械油料费和工班工人工资表方式向甲方结算。
十三、保证金:在双方签定合同时,乙方交5000元保证金给甲方,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无息)。
十四、违约责任: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单方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未违约方的一切损失,另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给未违约方。如有争议按国家《劳动法》和《经济合同法》执行。
十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付清工程款后自行失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土石方承包的简单版合同5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结合现场的实际史,就乙方以甲方工地名义车队,对甲方部分土石方工程进行劳务承包,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定: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昔阳县三都及北坪煤矿
二、工程内容:土石方挖运
三、工程方量:20xx年xx约xx日到20xx年xx约xx日万立方,暂定年,完成合作好续签。
1、乙方的施工车辆前二后八轮,功率310马力以上。
2、驾驶员必须二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车辆现场施工安全为主,如在施工中出现交通一切肇事及伤残事故车万自理及车辆损坏,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帮助协调办理,费用有乙方承担。
3、甲方负责协调好业主及村民关系,保持车辆顺利施工,创造良好施工环境及道路舒畅。
4、施工过程中驾驶员禁酒,特别注意大家斗殴及发生盗窃行为,违者后果自付,并甲方有权处罚500-200元罚款,并附带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直至出场。
5、甲方负责安排乙方人员及车辆住宿、停车维修场所,产生费用有乙方自理。
6、甲方保证乙方车辆月25个以上工作日,除不可抗拒的人为停工,如:下雨、下雪、上级检查、调离现场除外,在甲方努力下达不到工作日,甲方给予每辆车驾驶员及生活费用补偿,大约每天300元并当日甲方出据证明交给乙方,结算兑现。
7、为保让工程任务完成,防止车辆流窜,甲方当日结算时扣当日5%保证金,可双方健康,扣留期为30天,期限后再不扣留,工程完成后全部退还到车主。在施工中有异议,甲乙双方代表协商解决,直至达到双方无争议为准的前提下,如果有个别车无故流窜车辆除5%保证金扣留外,罚款5000—10000元。
8、甲方应负责乙方车辆达到50%利润,车次大不大平均20天车时,乙方有权停工退场,也可以协商作出决定,但不许弄虚作假。服从现场管理人员调度管理,统一调配,严禁在施工中挑肥拣瘦,造成工作堵车、混乱、消极怠工,影响施工进度车辆,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四、计算单价及罚款方式
1、车辆的车厢容积以及业主及甲方现在测量为结算根据每车以长×宽×高方为标准,如需加高容积提前审报测量后甲乙双方认定为结算依据。
2、结算方式为一天一结算,油款扣回付清。在结算由乙方选出一人为代表,收票结算,别人无权结算。注(除银行停电不办公除处,但不超拖两天。
3、车辆调车费每车为元,十日内结算运费时扣回。
4、合同在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产生分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在施工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土石方承包的简单版合同6
甲方:_________ (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了明确双方责、权、利关系,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土石方挖运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挖运土石方范围:_________
二、挖运土石方承包范围
1、按设计文件、施工技术人员放线测量的挖运方量包干_________开挖期间的地方人为干扰,挖运过程的范围清洁工作及土石方的运卸去处、安全等范围。
2、按施测技术人员放线测平一次性挖到位、捡平、放坡达要求,符合规范验收深度。
三、工期
从甲方通知乙方动工之日起至全部土石方挖运完竣工,总工期为_________天,不得延误,除下暴雨及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外。
四、承包方式及劳务台班费的价格
1、实行捆绑式,即乙方自行组织工程机械和人员挖运土石方至设计要求验收合格,按第二款内容包干。
2、按设计放线验收方量计算,每立方米 元。
五、支付方式
按每一个栋号的基础土方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该栋号基础土方工程量的80%款项,其余均在完工结算后一次性付清。
六、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在挖运工程中,进行对所挖范围放线深度、捡平的测量、技术指导、管理协调等工作。
2、乙方自己负责组织工程机械入场挖运及人员的管理负责,协调好市监查关系,所进场的机械、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同时遵守市环卫管理、文明规范进行施工。
3、机械及机械人员的安全、生活、油料及违反城监管理等费用一律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金定为工程总额的20%款项,由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
八、其他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最新选煤厂安全规程是
选煤厂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选煤厂(包括筛选厂)在生产、操作和管理上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筛选厂、选煤厂,也适用水煤浆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煤矿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也适用于本标准。
3.1 事故隐患 accident potential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3.2 违章指挥 command against rules
强迫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3.3 违章操作 operation against rules
职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
3.4 职业病 occupatio
nal diseases
职工因受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由国家以法规形式规定并经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3.5 防护措施 protection measures
为避免职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3.6 危害因素 hag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因素。
3.7 动筛跳汰机 ROMJIG
支撑被处理物料床层的跳汰筛板在水中可作上下运动的跳汰机。
3.8 数控风阀 numerical co
ntrol air valve
又称电控气动风阀。用电子数控装置和电磁阀控制跳汰机进气和排气的风阀,其频率和特性曲线可以任意调整。
3.9 浮选柱 columned pneumatic flofation machine
无搅拌叶轮、空气由柱形机体底部经充气器进入与煤浆混合,形成矿化泡沫的浮选设备。
3.10 絮凝剂 flocculant
加入具有分散固体的液体中,使细颗粒聚集形成絮团的药剂。它适用于各种污水净化处理。
3.11 深锥浓缩机 deep cone thickener
机体高度大于直径,上部为圆筒,下部为锥角较小的倒圆锥形澄清、浓缩设备。
3.12 洗水闭路循环 closed water circuit
煤泥水经过充分浓缩、澄清后,煤泥在厂内回收,澄清水全部循环使用的煤泥水流程。
3.13 尾矿场 slurry pond
又称尾煤场。是处理尾煤水的构筑物。
3.14 加压过滤机 pressure filter
将过滤机装入特制的密闭压力容器内,充入压缩空气在过滤介质两侧产生压差而进行过滤的设备。
3.15 水煤浆 coal water mixture CWM
由一定粒度组成的煤、水、少量添加剂混合制备而成的一种流体燃料。一般加水30%~35%、添加剂1%左右。
3.16 捞坑 dredging sump
又称斗子捞坑。构成洗水循环系统之一的水池,沉淀在其中的煤泥或末煤用脱水斗式提升机连续地排出,水池的周边或旁侧有溢流堰,可流出澄清水。
3.17 覆土造田 land reclamation
在矸石层或塌陷区上覆盖土壤造田的过程。选煤厂排放的矸石充填塌陷坑或排到沟、洼处,再覆盖好土,达到种植的目的。
3.18 数控无线调车系统 numerical co
ntrol system dispatching car
由机车司机、调车员和调度室调度员三者采用对讲机指挥调车作业。代替长期沿用的灯、旗信号调车作业。
3.19 警冲标 warning board
警惕移动车辆碰撞停放在站线上车辆的标志。
3.20 调车绞车 dispatching winch
选煤厂用于受煤坑和装车仓下调度车辆。
3.21 欠电压释放保护装置 low voltage protection
低电压保护装置,当供电电压低至规定的极限值时,能自动切断电源的继电保护装置。
3.22 粉尘 dust
粒度细到足以在空气中悬浮的固体物料颗粒。
4 总则
4.1 为规范选煤厂的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制定本规程。
4.2 从事选煤生产和选煤厂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4.3 选煤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4.4 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选煤厂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本厂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矿务局(集团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监督选煤厂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投入,并对选煤厂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关责任。
4.5 选煤厂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4.6 选煤厂必须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安全生产内容必须纳入经济承包责任中,并定期检查考核。
4.7 选煤厂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组织职能机构制定安全措施,限期整改。
4.8 选煤厂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4.9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要求的设计,不得批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不得验收投产。
4.10 选煤厂必须编制年度防洪、防火、防雷、防爆、防冻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4.11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4.12 选煤厂发生事故后,矿长(矿井型选煤厂)和选煤厂厂长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5 工业厂区和作业场所
5.1 工业厂区
5.1.1 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5.1.2 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5.1.3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
5.2 作业场所
5.2.1 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
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确因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5.2.2 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m。
5.2.3 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行走路面应当防滑。
5.2.4 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5.2.5 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自卸车应当添加防冻剂。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5.2.6 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5.2.7 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5.2.8 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5.2.9 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输送带、钢丝绳和链条。行人横过铁路应当走安全道或安全桥。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
5.2.10 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当盘入帽内。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
在设备检修、吊装或进入设备底部和机内清理杂物以及在其他低矮狭窄工作场所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
5.3 防火、防水、防爆和防雷
5.3.1 厂区、生产厂房及仓库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干燥、浮选、干选、原煤准备车间及各类煤仓、油脂库、氧气库、汽车库、机车库、配电室、集控室等重点防火区,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消防器材和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员。
5.3.2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业场所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润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枪必须存放在专用的隔离房间。
5.3.3 重点防火区,禁止明火及吸烟。确因维修或其他工作需要进行电、气焊接时,必须经防火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5.3.4 煤仓和原煤准备、干选、干燥车间等煤尘比较集中的地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定期清理地面和设备,防止煤尘堆积。
b) 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c) 不得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和吸烟。
d) 空气中煤尘含量不得超过10mg/m3。
5.3.5 瓦斯量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b) 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c) 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d) 煤仓内瓦斯浓度达到1.5%时,附近20m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立即停止运转。
e) 房间和走廊内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含照明电源)。
5.3.6 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物带入车间或混入煤料。一旦发现煤中混有*和*,必须立即谨慎取出,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5.3.7 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筑必须设置集水池,装设相应的排水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超过雨季最大涌水量的20%。
5.3.8 地下煤仓及其他建筑物周围应当开挖排水沟渠,并保持通畅。
5.3.9 选煤厂的高层建筑及其他需要防止雷击的建筑和设施,必须安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定期检查和测定。
5.3.10 浮选药剂库的罐体、闸阀、地下管路,应当经常检查。
6 卸煤和贮煤
6.1 卸煤
6.1.1 受煤坑上必须盖有坚固的箅子,其眼孔不得大于300mm×300mm。卸煤时,箅子不准拿掉。在受煤坑的工作地点,必须设置声、光信号。
6.1.2 煤车卸煤时,不准由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开闭车门;开闭车门前,必须通知煤车上及煤车下的有关人员。
6.1.3 卸煤工下煤车必须从车厢的脚蹬上下车,不准从车上跳下。禁止卸煤人员和卸煤机在同一车内同时作业。
6.1.4 发现车内有大块矸石、铁器、坑木时,卸煤工应当配合卸煤司机共同处理,不准将其卸入仓内。在处理大块矸石等物件以及把工具抛向轨道两旁时,作业前必须向车下人员发出警告,待车下无人后方可作业。
6.1.5 卸煤机工作时,人不准站在受煤坑上。卸煤机司机作业时,不得将头或身体探出操纵室外。操纵室门必须安装闭锁保护装置。
6.1.6 卸煤机绞龙检修时,必须将其绑牢或放倒在地。需要放下绞龙时,必须预先与站调度室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操作。
6.1.7 使用翻车机卸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煤车车型符合翻车机的要求。
b) 翻车机在运行中,不准无关人员靠近作业区;放空车时,给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c) 清扫车底时,先切断电源,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d) 不准调车人员乘车辆进入翻车机房。
6.1.8 使用绞车牵引卸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绞车牵引煤车启动时,首先拉风,并按规定车数牵引。
b) 卸煤机运转时,卸车工及其他人员离开危险区。
c) 卸完车后,及时清道。
6.2 贮煤
6.2.1 煤仓的检查孔必须加盖板,入料口必须设置坚固的箅格防护,箅格网眼不应大于200mm×200mm。非特殊情况,不准拿掉箅格防护。
6.2.2 原煤粒度细、易起拱的煤仓,应当配备风力或机械破拱和清仓设施。
6.2.3 人工清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组织清仓人员学习并经本人签字。
b) 煤仓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
c) 进仓清理人员身体状况良好。患有高血压、聋哑病、心肝病、癫痫病、深度近视等疾病和其他不适宜清仓的人员,不得进仓清理或从事仓上监护工作。
d) 进仓清理人员穿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固定在仓外可靠的固定物上,并由监护人员拿住安全带的绳子。
e) 进仓清理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一般不得少于2人;仓内有良好的照明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f) 监护人员站立的位置能看见工作人员的动作,听清仓内人员的喊话。每30min进仓清理人员与仓外监护人员通讯联系一次。
g) 如仓壁有60°~70°的陡坡积煤,进仓前先将陡坡积煤清除。
h) 清理煤仓时,仓上输送机及仓下给煤机停止作业并断电。清仓过程中需要卸煤时,仓内清仓人员撤离作业地点或站在安全地点,待仓内散煤卸净、仓下给煤机停止作业后,方可继续清仓。禁止爆破清仓或破拱。
i) 清仓人员轮流分班工作;清仓完毕,清仓负责人清点人员和工具,一切无误后,关闭仓口。
6.2.4 落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落煤前,仔细观察落煤点是否有人员或车辆,确认无人及车辆后方可落煤。
b) 落煤时,禁止人员或车辆在落煤点附近逗留和行走。
c) 不落煤时,关闭落煤点的仓口或溜槽口。
6.2.5 在贮煤场进行贮煤、推运时,不得形成高差较大的煤壁。落煤时,不得在落煤点推运。确因工作需要在落煤点推运时,应当停止落煤或将落煤点改在其他地点。
6.2.6 贮煤场的贮煤量较多时,煤堆上必须有一条推土机能进出煤场的安全通道,路面坡度低于25°,宽度在5m以上。
6.3 给煤
6.3.1 煤仓堵塞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的工具捅煤。捅煤时,应当站在平台上进行;不准站在栏杆、电机或设备上操作。不准在仓口捅煤。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或放在胸前用手推着工具。
6.3.2 给煤机在运行中被物料卡住堵塞时,不得用手直接清除。
6.3.3 给煤机各转动部位的销子、螺钉必须牢固。使用叶轮给煤机时,发现钢丝绳缠绕在主轴上或大块矸石、铁器、木材卡住轮子,必须紧急停车处理。
7 筛分、破碎和磨碎
7.1 筛分
7.1.1 筛分机(包括脱水筛)应当空载启动。不准筛分机超负荷运行。筛分机的传动装置必须安装防护罩。
7.1.2 筛分机运行时,工作人员不得跳到筛板上打楔子、紧筛板螺钉和擦激振器。清理筛孔及处理事故,必须停车。
7.2 破碎
7.2.1 破碎机必须在密闭状态下工作。破碎机的旋转部件必须设防护罩。不准运转中打开破碎机箱盖。不准操作人员站在破碎机上。
7.2.2 破碎机保险销不得用其他金属销代替。液联易熔塞,不得随意更换或不用。
7.2.3 大块煤破碎前,必须使用除铁器和进行手选,严防金属和木材等不能破碎的物件进入破碎机内。
7.2.4 清理破碎机中的杂物或者进行检修,必须停电并至少有2人在场,1人清理、1人监护。
7.3 磨碎
7.3.1 磨碎机的滚筒两侧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磨碎机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在传动装置和滚筒下面进行作业,不得从入料端向机体内加钢球。
7.3.2 球磨机入料必须除杂。
7.3.3 清理磨碎机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8 煤炭分选
8.1 手选
8.1.1 手选输送带的两侧必须加设防护板。手选作业点应当至少有2人工作,互相监护。手选工不得蹲在或者坐在带式输送机两侧的护板上作业。
8.1.2 带式输送机的带速不得超过0.3m/s,倾角不得大于12°。输送带宽度超过0.8m时,应当在两侧分别设手选台。
带式输送机必须安装紧急停车按钮。
8.1.3 严禁在手选输送带上行走、跨越或坐卧。操作人员不得在原煤分级筛筛口下1.2m范围内和下料溜槽口处站立或工作。
8.1.4 下矸石仓作业,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8.1.5 工作人员发现*、*、金属、木料、特大块矸石等物品,应当及时谨慎选出,必要时可以停机处理。选出的*、*,不得私自保管、转移或销毁。
8.2 跳汰选煤
8.2.1 在跳汰机运转中,工作人员不得用手在风阀排气口试探风量或者直接用手润滑滑体。
8.2.2 采用气动风阀的跳汰机,其高压风压不得高于0.6MPa,风阀系统不得在油雾器缺油情况下运行。
8.2.3 检修风箱内部需要使用电焊时,必须将其内部油污清理干净并保持通风良好。
8.2.4 检修和处理跳汰机机体下部梯形溜槽和法兰处漏水时,必须搭设脚手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8.2.5 风动排料系统的风压超过1.5MPa时,安全阀应当能自动放风。
8.2.6 清理跳汰机体时,必须先将床层筛板清理干净。进入机体清理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
8.2.7 隔膜跳汰机在运转中,不得任意调整冲程。调整冲程时,应当在设备启动按钮上挂停电牌,并至少有2人在场,1人监护、1人调整冲程。操作人员不得用手拉传动三角胶带。
8.2.8 进入动筛跳汰机作业,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
8.3 重介选煤
8.3.1 重介质分选机与给料、产品脱介、介质系统必须实行闭锁运行。
8.3.2 禁止超过规定的铁器或大块矸石进入斜轮分选机。禁止用木棒压着排矸轮传动带强制运行。
8.3.3 使用旋流器分选,应当严格控制入料粒度。禁止金属物件和杂物进入旋流器。
8.3.4 检查、清理磁选机、分选槽或提升轮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设专人监护,并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8.3.5 严禁磁粉进入电机内部。磁介质粉堆放地点与电动机之间应当保持一定距离;若距离难以保证,应当选用防护等级为IP44以上的电机。
8.3.6 介质桶上面必须设置箅子,箅子的孔径不得大于10mm。操作人员清理箅子上的杂物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8.4 浮游选煤
8.4.1 清理浮选机、浮选柱、搅拌桶及矿浆准备器时,应当将煤泥放空,并在操作柜上挂停电牌。操作人员进入机内工作,必须系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
8.4.2 浮选机的加药点必须布置在安全位置,并采取防滑、防火措施。不得使用有害工人健康的浮选药剂。
8.4.3 启动浮选机、浮选柱、搅拌桶前,工作人员必须逐台巡视,查看机体内是否有其他检修人员,转动部位是否有障碍物,待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
8.5 干法选煤
8.5.1 干选设备必须在密闭状态下进行作业。分选过程中,禁止打开箱盖。扬尘点必须密闭并配有除尘设施。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8.5.2 清理干选机床面(筛孔堵塞)、旋风集尘器和通风管路时,必须执行停电挂牌制度。清理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8.5.3 严禁工作人员携带各种火种进厂和在厂内吸烟。在厂内进行电焊作业,必须停止生产。
8.6 摇床选煤
8.6.1 激振箱上电动机电源线应当配有耐磨、安全可靠的绝缘套管。
8.6.2 设备发生故障,应当立即停车处理。禁止操作人员站在床面或激振箱上处理故障。
9 脱水与干燥
9.1 离心脱水机
9.1.1 离心脱水机不得超负荷运行。入料中不得混有软、硬杂物及大颗粒物料。
9.1.2 离心脱水机的油泵电机、振动电机和回转电机之间必须实现闭锁。
9.1.3 设备运行中,工作人员不得爬到离心机上作业。
9.1.4 沉降式离心机的固定螺栓必须紧固,严防隔振弹簧断裂变形。
9.1.5 沉降式离心机必须装设安全保护装置及传感器。
9.1.6 沉降式离心机的主断阀、入料阀、冲洗阀的开度指标应当准确。
9.2 过滤机
9.2.1 过滤机及缓冲漏斗的操作和巡视平台周围必须设置保护栏杆。缝补或更换滤布时,必须搭设安全架。
9.2.2 在加压过滤机的压力容器壁上,禁止撞击、焊接和开孔。
9.2.3 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反吹风包,必须根据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9.2.4 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反吹风包入口门,必须设置机械、电气闭锁装置。需停机进入加压过滤机加压仓和反吹风包内检修,必须保证其内外空气压力相等。
9.3 压滤机
9.3.1 箱式压滤机(简称压滤机)正常工作时,操作人员不得将脚、手、头伸入压滤机滤板间或从拉开的滤板缝间观察下面的带式输送机或中部槽。禁止将工具放在拉钩架上及滤板的把手上。清除滤饼时,操作人员不得用手扒滤布与煤泥。
9.3.2 禁止操作人员戴手套操纵压滤机开关。机架、机顶、大梁上有人时,不准按动开关。更换滤布、清理滤板中心入料孔中煤泥,必须将传动拉钩拉平。
9.3.3 压滤机液压部分必须安装电接点压力表。
9.3.4 禁止杂物进入带式压滤机,一旦发现,必须立即停机处理。严禁操作人员在带式压滤机网带上行走。
9.3.5 与带式压滤机配套的絮凝剂添加系统应当采取防滑措施。入料停止时,应当将网带及设备周围冲洗干净。
9.4 火力干燥
9.4.1 干燥车间启动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试验检查。干燥机停止运转前,必须将滚筒中存煤全部排出。
9.4.2 操作人员应当经常检查干燥机给料箱内的返煤情况。排灰时,室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排灰室和除尘器中的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过0.00015g/m3。清炉排灰时,应当先将炉灰用水熄灭后再排出,禁止带火运出。当多管集尘器中煤粉燃烧时,必须立即停止引风机,打开检查孔将火熄灭。防爆阀每班要检查一次,发现失灵立即更换。
9.4.3 干燥机各点的温度、压力不准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火力干燥机各点温度与压力的最大允许值
项目
干燥
机型号 炉膛 干燥机入口 干燥机出口 引风机
温度/
℃ 压力/
mmH2O 温度/
℃ 压力/
mmH2O 温度/
℃ 压力/
mmH2O 温度/
℃ 压力/
mmH2O
管式
液筒式
洒落式
沸腾式 850
1200
800
1200 -5
-2
-5
385~450 800
800
500
495 -100
-15
-15
-25~25 150
200
150
73 -190
-50
-100
-255~-150 120
120
120
73 -300
-150
-200
130~170
注:1 mmH2O=9.80665Pa
9.4.4 干燥机的控制系统必须配备同时能发出声光信号的警报仪表。各种仪表应当定期校验,保证完好。
9.4.5 干燥车间必须设置有效的除尘系统。产生煤尘的设备和转载点必须密闭。设备运行时,车间内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 mmH2O g/m3。
9.4.6 与干燥机直接连接的除尘器或排料除尘器,必须采用耐火材料结构。
9.4.7 干式除尘器必须设置爆炸泄压孔。多管除尘器防爆泄压孔覆盖的镀锌板厚度不得超过0.5mm。
9.4.8 干燥车间的建筑必须设有直接通到室外的爆炸泄压孔。泄压孔应当能够迅速展开、击穿或破碎。
9.4.9 干燥机正常运转后方可供热炉风进行作业。
9.4.10 干燥车间需使用电、气焊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车间主任、主管厂长批准后,并在安监人员现场监督下方可进行。
9.4.11 干燥机司炉工进行操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并配备其他耐高温防护用品。禁止司炉工穿戴化纤类服装进行作业。
9.4.12 需进入干燥机内从事检查或检修,必须先停炉降温,并将机内存煤排净和除尘通风后,方可进行。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这方面的答案太多了,法律法规也多。做体系需要这个,我们做了好几年,经常更新,但也不会很全,不过应该能满足要求了吧,给你个目录吧。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适用部门 颁布部门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 2004.03.14 全国人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次修正案) 2009.02.28 全国人大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 1996.08.29 全国人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3.05.01 全国人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11.01 全国人大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9.05.01 全国人大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2009.05.01 全国人大
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05.01 全国人大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92.10.01 全国人大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9.04.01 全国人大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6.12.01 全国人大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 2007.06.01 全国人大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10.30 全国人大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管理法 2001.10 全国人大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订) 1992.04.03 全国人大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正) 2004.05.01 全国人大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07.01 全国人大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11.01 全国人大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01.01 全国人大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02.28 全国人大
23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01.01 全国人大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8.01.01 全国人大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8.01.01 全国人大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6.01.01 全国人大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8.01.01 全国人大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08.29 全国人大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10.28 全国人大
3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2.28 全国人大
33
二 行政法规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同法实施条例 2008.09.18 国务院
35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12.30 国务院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008.11.14 国务院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11.14 国务院
38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2008.2.22 国务院
39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2008.1.13 国务院
4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8.1.1 国务院
41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8.10.10 国务院
42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2008.08.11 国务院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品管理条例 1984.01.06 国务院
44 工伤保险条例 2004.01.01 国务院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12.03 国务院
4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01.13 国务院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87.07.01 国务院
4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4.01.09 国务院
49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12.01 国务院
50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4.03.01 国务院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三 部门规章
5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05.09.25 国务院
5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12.01 国务院
53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1984.07.18 国务院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10.30 国务院
5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5.07.01 国务院
56 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04.21 国务院
57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12.01 国务院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2007.06.01 国务院
5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06.01 国务院
60 特别重大事故及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1989.03.29 国务院
61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05.25 国务院
62 国务院关于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995.05.01 国务院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89.12.01 全国人大
64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004.12.01 国务院
6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2005.9
66 工伤认定办法 2004.01.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67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2003.07.02 国家安监局
6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修订) 2008.01.01 国家安监局
69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11.01 国家安监局
70 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 2001.04.28 国家安监局
71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规定 2003.08.01 国家安监局
72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4.05.17 国家安监局
73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991.10.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74 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9.01.01 卫生部
75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1997.07.01 煤炭工业部
76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2009.09.08 原煤炭工业部
77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06.16
7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02.01 安全监察部门
79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07.2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80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2005.09.26 国家安监局
81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 2005.09.27 国家安监局
82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04.04.01 国家安监总局
8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999.10.01 国家经贸委
8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07.01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85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 1995.04.01 原煤炭工业部
86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7.01.01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
87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考核规定 1996.02.0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88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1995.10.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89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01.2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90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01.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9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 2009.07.01 煤炭工业部
92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2001.01.01 国家安监局(煤监)
93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03.22 公安部
9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3.15 国务院
95 化学危险品登记管理规定 2000.09.11 国家经贸委
96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4.05.01 公安部
97 煤矿井下安全标志(AQ1017-2005) 2006.03.01 国家安监总局
98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4.09.01 公安部
99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1992.01.1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07.01 环保局、经贸委
外经贸部、公安部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101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1997.01.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2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07.01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
103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1990.07.01 司法部、公安部
104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1987.12.26 工业部、化学工业部、
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
石油工业部
105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04.0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6 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1995.10.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7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理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997.07.18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0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2.05.01 公安部
109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1990.10.0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0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995.11.0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06.01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12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1987.01.01 原劳动人事部
113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2005.09.0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14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2009.05.01 国务院
115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88.01.01 卫生部
116 矿山粉尘浓度和尘肺病统计暂行办法 1989.07.2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7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994.01.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8 粉尘危险分级监察规定 1992.01.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9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2.05.01 卫生部
120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995.06.02 卫生部
121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9.12.24 总工会
122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 1991.08.01 总工会
123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2001.12.31 总工会
124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1994.12.0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25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2003.08.01 国家煤监局
126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2004.12.01 国家煤监局
12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02.03.28 卫生部
12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2.05.01 卫生部
129 职业病目录 2002.04.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30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2009.07.01 国家安监局
131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1996.01.01 原煤炭工业部
132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01.07.01 质量技术监督总局
133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2006.06.07 国家安监总局
134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11.24 国家安监总局
135 电业安全作业规程 2005.03.01 国家电网公司
13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03.01 国家安监总局
137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2005.09.26 国家安监总局
138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0.03.06 国家经贸委
四 地方规章
139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6.11.30 山西省人大
140 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1997.09.28
141 山西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1990.05.09
142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4
143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2007.09.01
144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 2007.07.01
145 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法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03.30 山西省人大
146 山西省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2006.11.01
147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1999.09.26
148 山西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1999.02.09
149 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1999.09.22
150 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2001.01.01 山西省*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151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7年修正) 2007.09.01
152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8.01.01 山西省人大
153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6.02.01
154 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 2005 山西省*
155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2005.12.06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五 标准及其它要求
156 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1997.01.01
157 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 1998.03.24
158 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 1998.03.24
159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2004
160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2006.06.07 国家安监总局
16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
16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05.01 国家安监总局
163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11.24 国家安监总局
164 电业安全作业规程 2005.03.01 国家电网公司
16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03.01 国家安监总局
166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2005.09.26 国家安监总局
167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0.03.06 国家经贸委
168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995.07.01
169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1987.11.09
170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2002.01.01
171 选煤厂安全规程 2005.
172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173 煤炭工业标准汇编(煤矿安全卷) 2008年版
174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2003
175 GB3869-1997体力强度分级
176 GB/T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177 GB/T672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178 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179 GB8196-19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180 GB2893-1982安全色
181 关于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182 GB8958-19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183 GB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184 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准
185 GB6222-19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186 GB/T15606-1995粉尘防爆泄压指南
187 GB/T15603-1995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
188 GB/T5748-19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189 GB10434-1989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190 GB16197-1996车间空气中木粉尘卫生标准
191 GB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
192 GB16194-1996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生标准
193 GB8783-1988尘肺病诊断标准
194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195 GB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196 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
197 GB/T4968-1985火灾分类
198 GB/T13495-1922消防安全标志
199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00 GB/T123301-1990体力搬运重量限值
201 GB3738-199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202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203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204 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205 GB12266-1990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
206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207 GB15606-1995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208 GB/T17045-1997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
209 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
210 G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211 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分类与代码
212 GB2811-1989安全帽
213 GB2812-1989安全帽试验方法
214 GB2890-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
215 GB/T3609.1-1994焊接眼面防护具
216 GB5725-1997安全网
217 GB6095-1985安全带
218 GB/T6096-1985安全带检验方法
219 GB/T6233-1997自吸过滤式防微粒口罩
220 GB/T6244.1-1986过滤式口罩总透漏率的试验方法
221 GB/T6244.2-1987过滤式口罩过滤效率的试验方法
222 GB/T6244.3-1988过滤式口罩死腔的试验方法
223 GB/T6244.4-1989过滤式口罩对空气流呼吸阻力的试验方法
224 GB/T6568.2-2000带电作业用屏蔽服试验方法
225 GB/T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226 GB12011-2000电绝缘通用技术条件
227 GB12624-1990劳动防护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228 GB/T14866-1993眼面护具通用技术条件
229 GB15701-1995焊接防护服
230 GB16789-1997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231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232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33 GB 14161-93矿山安全标志
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哪些?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有以下8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国务院令第296号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5、《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6、《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
7、《国务院令第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8、《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扩展资料
安全法制要求:
1、应加强国家立法标准和政策,变成强制性法规;
2、加强与国际接轨的认证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必须坚持“以法治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领导和员工的安全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3、坚持“以法治安”,必须“立法”、“懂法”、“守法”、“执法”:
(1)“立法”,一方面要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另一方面,要建立、修订、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相关的规定、办法、细则等,为强化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2)“懂法”,要实现安全生产法制化,“立法”是前提,“懂法”是基础。只有使全体干部、员工学法、懂法、知法,才能为“以法治安”打好基础。
(3)“守法”,要把以法治安落实到安全管理全过程,必须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到生产管理全过程。全体干部、员工都必须自觉守法,以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为目标,才能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
(4)“执法”,要坚持“以法治安”,离不开监督检查和严格执法。为此,要依法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监督,维护安全法规的权威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