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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小区摄像头品牌排行榜 我住的是小区,我在楼道外面也就是自己的门上安装监...

更新:2023年11月20日 15:31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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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有摄像头,但是物业说看不清,丢了东西,他们有责...

物业有责任。先报警,把警察叫过来,让物业公司履行配合公安机关的义务。但是监控不行,无法履行义务,无法履行合同内容,这就有的说了,这连基本的治安防范都没做到。
法律分析
自己的家里失窃了,大部分人都会去小区物业的办公室,要求调监控查看,但是小区的监控设备坏了或是监控没有记录等等,导致业主找不出小偷。那么,小区住户失窃,物业公司监控不起作用谁来承担责任。一切以合同为主。设备的维保主要是看开发商和监控设备商签订的合同,比如说维保年限,一般是两年。还有就是注意证据采集,比如保安上班不尽责,监控设备损坏等。这样打官司法院才会站在这边。小区住户失窃而物业公司不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措施是否达到职业所要求的标准是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诚如前述,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责任应当是有限的,认为只要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且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家中财产失窃并不能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有明显的失职情形,且这种失职与业主家中被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则物业管理公司很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住的是小区,我在楼道外面也就是自己的门上安装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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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是违法行为,但是当事人也是有义务告诉邻居的。住户私人安装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拍摄角度不得涉及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若住户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可以拍摄到邻居的私密空间、私密信息和私密活动,则涉嫌构成对邻居隐私权的侵犯,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法律分析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网络的普及,安全防护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公民出于自我防护和安全需要,在家门口安装监控设备,这一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负有不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首先,监控的拍摄视角和范围需要特别调整,不得对他人的私人空间进行拍摄,同时要避免监控设备对邻居的个人信息、出入情况等进行自动摄录及存储。其次,对于监控设备已经拍摄并存储的内容,不得对外传播。最后,业主在安装监控摄像头前,应当征得可能受到该监控影响的相关业主的同意,避免造成邻居心理上的反感和不悦,影响他人私人生活安宁。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来说,小区内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如走廊、楼梯等,均可以属于公共区域。从某种程度来说,公民在公共活动区域从事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但不能就此认为“公共场所无隐私”。因为摄像头所拍摄的公共空间,可以记录下邻居的出行规律、生活习惯、社会关系等信息,这些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日常进出家门的情况属于个人行踪,因此,私自摄录公民出入家门等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小区监控摄像头是物业还是业主出钱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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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监控摄像头属于小区安保 公共设施 的一部分,如果业主缴纳的 物业费 是包含小区安保费用,则该费用需要物业自行承担。

根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 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 社会保险 和按规定提取的 福利费 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 固定资产折旧 ;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 公众责任保险 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扩展资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 业主委员会 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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