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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条例

更新:2023年02月26日 08:22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朝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条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朝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条例

朝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是指对因矿山开采造成的山体植被破坏和土地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及水土流失等,采取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等工程技术及生物措施进行的恢复治理活动。第三条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经济可行、综合治理和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第四条 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督促检查。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应当保障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第五条 市、县人民*应当建立*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机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协调工作。市、县人民*国土资源、林业、水务、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畜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农业、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乡含镇人民*、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恢复治理,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由县人民*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公示无误后,报本级人民*确定,并由矿山所在地县人民*负责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第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扶持、优惠措施,吸引社会投资对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对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第八条 市、县人民*应当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意识,鼓励并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研究和创新。对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恢复治理规划第九条 市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水务、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畜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农业、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条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生态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恢复治理的目标任务;

三.优先治理区域及重点工程;

四.保障措施;

五.其他应列入的内容。第十一条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经批准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县人民*依据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由县人民*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具体恢复治理的矿山及范围;

二.恢复治理的标准和完成时限;

三.恢复治理的措施;

四.其他应列入的内容。第十四条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应当列入本级*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破坏情况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以此作为制定下一个五年规划的依据。

县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破坏情况和治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并报本级人民*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因开采遭到的破坏,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银行专户存储,用于在其开采矿产资源的过程中,对遭到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的专项备用资金以下简称备用金。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存储备用金。第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水土保持、占用征用林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采矿权人可以自由选择银行存储备用金。采矿权人存储备用金,应当与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银行共同签署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对该项资金进行监管和支取。银行出具的存储证明是申请采矿权或者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的必备材料。

第六条 备用金的存储标准,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及其对矿山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第七条 采矿权人存储备用金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应当一次性存储;超过100万元的,在采矿权人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分期存储保证书后,可以分期存储。分期存储备用金的,首次存储的数额不得低于应存储总额的40%,其余部分平均分为3份,按照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平均分3期存储。

第八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其备用金及利息一并转让。备用金尚未存储的部分,由采矿权受让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存储。采矿权受让人自获得采矿权之日起,承担相应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九条 采矿权人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手续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应存储的备用金数额。不足部分,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存储标准补充存储。第十条 备用金专项用于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治理和被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应当按照本省规定的恢复治理标准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标准,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可以一次性治理,也可以分期治理。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提取相应数量的备用金,组织人力代替采矿权人,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一.采矿权人声明不进行恢复治理的;

二.采矿权人在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约定的时间内不实施恢复治理,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公告满 60天仍不恢复治理的;

三.采矿权人进行部分恢复治理后,声明放弃继续恢复治理的;

四.恢复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后仍达不到恢复治理标准,采矿权人拒绝实施恢复治理的。

第十四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人力代替采矿权人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时,提取备用金的数额,不得大于与其代替恢复治理面积相应的备用金数额。超过本条前款规定数额提取备用金的,采矿权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超过部分的金额及其利息。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完成分期恢复治理工程或者全部恢复治理工程后.可以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人力代替采矿权人完成恢复治理工程的,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组织验收。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应当在接到验收申请或者在代为治理工程竣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第十六条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部分或者全部验收合格之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采矿权人办结提取剩余部分或者全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并责令其按照规定的治理标准继续实施恢复治理。

提取部分备用金的,提取的数额应当是与其恢复治理的面积相应的备用金数额。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鞍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和规范本市以矿山绿色植被恢复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指对因矿山勘探、开采造成的山体植被破坏和土地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及水土流失等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取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等工程技术及生物措施进行的治理恢复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矿山,包括新建、生产、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的停产、闭坑及废弃矿山的绿色植被恢复等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第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市人民*应当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县市人民*应当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投入,并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

市、县市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乡镇人民*和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由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责任人依法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组织治理恢复。第六条 实施矿山复绿工程,统筹生产矿山采场、排岩场、尾矿库等场区,及历史遗留和政策性关闭的停产、闭坑、废弃矿山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要素,实施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园则园,恢复矿区植被和地质环境。第七条 鼓励和提倡闭坑、废弃矿山的综合利用,保护地质遗迹,弘扬矿业文化,因地制宜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地质博物馆、植物园、湿地公园、休闲农业、观光绿道、体育场所等多元化主题项目,推动矿业与文化、旅游、体育、健康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八条 鼓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方法。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意识。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并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财政、公安等部门,结合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规划,由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批准实施。第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突出生态功能,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进行系统植被修复,整体保护,因矿施策、因地制宜,重点恢复绿色植被,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兼顾生态景观建设。第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第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权限的审批部门审查并公示。

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并公示。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时编制、同时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矿山生态修复的类型有哪些?

矿山生态修复的类型:

一.人工种草护坡人工种草护坡,是通过人工在边坡坡面简单播撒草种的一种传统边坡植物防护措施。多用于边坡高度不高、坡度较缓且适宜草类生长的土质路堑和路堤边坡防护工程。

二.液压喷播植草护坡液压喷播植草护坡,是国外近十多年新开发的一项边坡植物防护措施,是将草籽、肥料、粘着剂、纸浆、土壤改良剂上、色素等按一定比例在混合箱内配水搅匀,通过机械加压喷射到边坡坡面而完成植草施工的。

三.客土植生植物护坡客土植生植物护坡,是将保水剂、粘合剂、抗蒸腾剂、团粒剂、植物纤维、泥炭土、腐殖土、缓释复合肥等一类材料制成客土,经过专用机械搅拌后吹附到坡面上,形成一定厚度的客土层,然后将选好的种子同木纤维、粘合剂、保水剂、复合肥、缓释营养液经过喷播机搅拌后喷附到坡面客土层中。

四.平铺草皮:平铺草皮护坡,是通过人工在边坡面铺设天然草皮的一种传统边坡植物防护措施。

五.生态袋护坡:生态袋护坡,是利用人造土工布料制成生态袋,植物在装有土的生态袋中生长,以此来进行护坡和修复环境的一种护坡技术。

六.网格生态护坡网格生态护坡,是由砖、石、混凝土砌块、现浇混凝土等材料形成网格,在网格中栽植植物,形成网格与植物综合护坡系统,既能起到护坡作用,同时能恢复生态、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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