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点小编带来了麻烦有谁有3月2日沈阳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详细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一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沈阳市房产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沈阳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沈阳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经沈阳市*同意后于3月份向社会公布。二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通过新建、改建、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要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逐步解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三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对个人购*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沈阳市地税局要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积极推广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四 对贷款购*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沈阳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五 沈阳市规划国土局要增加普通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2011年的沈阳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 论坛 新闻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途的,由*收回,另选地块供应。六 沈阳市规划国土局要加强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的监管,因企业原因闲置满1年的地块,要依法收取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启动建设;闲置满2年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
要严肃查处囤地炒地等非法转让房地产用地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七 沈阳市规划国土局要严格土地竞*人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要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竞*人,一经查实立即禁止该竞*人及其控股股东参与土地竞*活动。
八 有关部门要加快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房地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建设力度,对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做到优先安排、优先实施;对拟出让地块实行配套先行,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要优化投资服务环境,加强信息交流,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审批时限,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审批开设绿色通道。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并为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九 在沈阳市人口密集、房价过高的二环区域内,暂时实行居民家庭限购住房套数政策,即:已拥有1套住房的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在沈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述区域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沈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沈阳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述区域内向其售房。十 沈阳市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商品住房项目在建建筑单体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时,必须及时报批预售方案,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要在预售现场公示批准证件及其他应公示的信息,并对预售的商品住房实行明码标价,对违反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关闭其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进行展销活动。十一 沈阳市房产局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确保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要加快推进存量房网上交易,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量房**应当通过资金监管进行交易。
要规范房地产市场经纪行为,加强经纪机构执业资格管理,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和诚信考核办法。要进一步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统计基础数据,建立沈阳市统一的数据平台。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商品房预售等相关信息。
十二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沈阳市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完善措施,强化落实。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工作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责任。特别是房产、物价、规划国土、税务、建设等部门,要根据沈阳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采取经济、行政等措施,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检查等方式,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实现年度目标任务。
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监管中心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委托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监管资金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第六条本市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第七条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配合市资金监管中心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许可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市资金监管中心、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九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
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开户银行、企业名称、监管账号、开户范围、项目名称等开户相关信息的,应当到市资金监管中心、商业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十一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或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第十二条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市资金监管中心通过监管系统计算出监管资金额度并实施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提取全程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第十三条监管资金按照深基坑施工基础验收或者施工至首层室内地平标高、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可增加“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一.完成施工至首层室内地平标高的,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40%。其中,有深基坑施工的,完成基础验收后,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15%。
二.完成主体结构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70%。
三.完成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4%。
四.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9%。
五.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剩余监管资金。
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5%;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完成“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节点和“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二”节点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分别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0%和60%。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的资金监管。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的,应当按节点向市资金监管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深基坑施工的,完成基础验收,提交基础质量验收证明;
二.主体结构验收,提交主体结构质量验收证明;
三.竣工验收,提交竣工质量验收证明;
四.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竣工验收备案书证明;
五.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提交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施工至首层室内地平标高、6层以上含6层17层以下含17层的建筑建设层数达二分之一资金使用节点、18层以上含18层的建筑建设层数达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资金使用节点的,提交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三方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该节点监管资金前,应当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提取监管资金,市资金监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开户行应当依据市资金监管中心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于当日拨付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所辖开户行监管账户内的相关信息汇总后,提供给市资金监管中心。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退还房价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第二十一条应纳入监管的预售资金与实际缴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不符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市资金监管中心出具的资金冲正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冲正手续。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应当将天津市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送达市资金监管中心。
市资金监管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商业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市资金监管中心。第二十四条独立占地的非住宅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监管系统随时提出申请,无需提交书面材料,市资金监管中心及时拨付账户内资金。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并可以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合同功能,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给相关单位;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房价款退还购房人。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开户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擅自拨付或者挪用监管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追回款项,市资金监管中心暂停与该违规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格式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建筑设计规范、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和相应资金使用额度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
资金监管是不收费的。资金管制是指**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管制“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
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否则将划转到购房者账户下,因此资金管制需要**双方都在管制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管制主体,从而保障了**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双方的权益。扩展资料:资金监管后续**流程
1.赎楼:*方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后,担保公司向原贷款银行申请赎楼,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赎楼担保,进行赎楼及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约5个工作日左右。
2.房屋过户:*方同担保公司去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三楼金湖文化广场,位于银行汽车站和南方药厂之间签订<深圳市房地产**合同现售>,递交房产过户申请,担保公司领取回执,需5个工作日。
3.*方同担保公司到领证窗口签署回执缴费领取房产证,担保公司领出新房产证同按揭银行在深圳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作抵押登记,银行把首期款给*方,新房产证抵押登记后,银行把扣除赎楼贷款后的贷款给*方,约10个工作日左右。
4.交房:**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水、电等过户,*方领钥匙。
近日,多地发文规范商品房*市场,强调加大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力度,多措并举保障预售资金更加安全、规范、高效使用。防止建设资金挪作他用,导致后续建设和配套设施资金不足,出现延期交房甚至烂尾现象。
加强监管10月21日,北京市住建委官微披露,为强化行业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维护首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行业发展各项工作,北京市近日陆续启动住房限购政策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三个专项检查。其中,强化预售资金监管,守住项目安全底线。要求重点围绕开发企业预售资金收存、支取、使用的及时性、合规性,监管银行入账监督和出账审核,以及购房人贷款资金是否按规定发放至专用账户等情况开展检查,多措并举保障预售资金更加安全、规范、高效使用,防范延期交房、楼盘烂尾等风险。北京市住建委指出,北京市2010年底出台管理办法,全面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截至目前全市在途监管预售项目近千个,对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防范楼盘烂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规范开发企业*行为和监管银行出入账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组织各区职能部门于10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专项检查。
银川将于12月1日起施行《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止建设资金挪作他用,导致后续建设和配套设施资金不足、出现延期交房甚至烂尾现象,从而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资金安全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房价款。从近期发布的监管相关内容看,规范地区将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对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以银川市为例,该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选择资信良好、具备保证资金监管安全等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监管银行,设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配合开展监管业务。一个预售项目只允许设立一个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管账户,在商品房**合同中注明监管账户等信息,协助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项目监管账户,不得直接收取任何性质的房价款。
购房人也应按照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款方式、时限,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合同中载明的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核实缴款信息后,将向购房人出具缴款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缴款凭证为购房人换取交款票据。如购房人申请商品房贷款,按揭银行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把贷款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
*压力大“银十”渐入尾声,房企“金九银十”期间的促销成果浮出水面,不少房企*金额同比增长明显。由于结转存在时间差,*金额无法即刻转成当期利润及现金流,一些开发商出于缓解资金压力的目的,对部分项目的预售资金提前挪用。如果后续*出现问题,可能会对项目建设造成影响。四季度进入全年*业绩冲刺期,房企*压力增大。
中国证券报记者调研发现,为了促进*,有的房企对所售项目进行违规宣传,首付分期付款等现象较常见。不少开发商针对限购更为严格的商办类项目进行大力宣传,将本该一次性支付的房款,分两年甚至更长时间进行*。有的开发商提前将项目*给限购人群,几年之后再进行网签。对此,北京市住建委要求严格限购政策执行,落实房住不炒红线。
作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核心关键措施,限购已从北京走向全国主要城市,对落实“房住不炒”的定位发挥了积极作用。检查重点包括从业人员限购政策培训及掌握情况;购房资格核验材料留存情况;购房资格核验信息填报情况;是否存在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行为等。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前9个月全国房地产调控政策发布次数达438次。从单月情况看,9月为35次,8月为32次,7月为32次,6月为31次。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有
一.监管银行与监管系统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行网上监管,具体监管工作委托下属的房屋产权交易监理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应当按照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银行端监管系统,按需设计开发交存预售资金的专用POS机。
二.银行机构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二.监管账户的开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许可申请项目以下简称监管项目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即1个监管项目
1.本预售许可证,应当签订1份监管协议,原则上开立1个监管账户,最多不超过3个监管账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与项目贷款相同的银行机构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需向监管银行提供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钦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
监管账户开立后,监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银行钦州中心支行报备。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名称,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尚未具有多级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应缩减在5个汉字以内+加括号的相关楼栋号”三个部分组成,并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相对应,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房地产企业名称一致。
2.具有多级子账户管理的银行机构,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下设的多级子账户按单个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项目名称、相关楼栋号进行分级管理,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一致。
三.监管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申请变更监管账户的,按照《钦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二.监管项目解除预售资金监管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监管机构出具的《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到监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监管银行应及时将监管账户的销户信息反馈至监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未办理监管账户销户的,监管银行应停止办理该账户的支付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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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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