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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两江流域准四类水质标准

更新:2023年01月21日 21:15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四川省两江流域准四类水质标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四川省两江流域准四类水质标准

四川省两江流域准四类水质标准

两河流域指的不是中国的吧,应该是古巴比伦文明的发祥地,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今天伊拉克科威特那里。
至于两江流域,好像没有这样固定的说法,只要靠近的两条江就可以合称两江,比如珠江和西江,比如嘉陵江和岷江。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沱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沱江流域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沱江流域,是指沱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以全流域水质稳定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为主要目标,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实行源头控制、系统保护、流域共治和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将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投入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区域内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本条例所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包括省人民*、沱江流域设区的市人民*(以下简称市级人民*)、沱江流域的县(市、区)人民*(以下简称县级人民*)。第五条 沱江流域建立省、市、县、乡河(湖)长制。
省级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重大问题,协调明确对跨设区的市水域的河(湖)管理责任,推动建立流域共治机制。
市、县级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推动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
乡级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
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上级河(湖)长应当对下一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六条 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人民*及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其相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价应当征求同级河(湖)长的意见。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完善沱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与成效监测,健全调查体系和长效监测机制。
省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沱江流域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沱江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八条 省人民*建立健全沱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九条 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依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第十条 在严格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逐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破坏沱江流域水环境行为的,有权向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发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举报。
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并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及时回复举报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一万吨废水需要多少亩垂直潜流湿地

湿地占地需要50亩。根据查询废水处理相关信息得知,一万吨废水需要50亩垂直潜流湿地。采用“多级人工湿地+氧化塘”处理污水,每天可以净化1万吨污水。原本属于劣五类的污水经过处理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达到三类水标准,其余指标达到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是如何治理

加强岷江、沱江流域污染治理。启动岷江、沱江流域20条中小河道水污染综合治理;完成已开工的50座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并投入运行;开工建设50座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中心城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9%。挂牌限期治理12户工业企业和4户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新建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4万立方米。(牵头部门:市水务局、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农委)
进展情况:上半年,市水务局采取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对岷江、沱江流域20条中小河道水污染实施综合治理。截至6月底,非工程措施方面,已整治排污工业企业86家、农家乐36家,关闭养殖厂134家、屠宰场9家,拆除直排厕所218个、搭建棚户17423平方米,清理河道淤积物10万立方米,清运固体垃圾6.4万立方米;工程措施方面,已完成相关方案的评审,正在进行批复工作。
2008年已开工的52座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已完工37座,其中36座已同步完成了配套管网建设,具备了通水条件,7座已经投入了试运行;2009年计划开工建设的50座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项目已完成选址工作,其中29座完成了可研报告,并进入征地拆迁、“三通一平一围”等前期工作。市水务局通过对中心城区的武侯、龙潭、天回、江安河等4座污水处理厂实施配套管网建设,对中心城区13条河道的70余个下河排污口实施截污整治,对170余户排水户实施雨污分流等措施,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
截至6月底,12家挂牌限期治理的工业企业中,崇州天美纸业加工厂已完成治理并通过市、区两级相关部门验收;成都森隆纸业有限公司、大邑县悦来纸厂唐场分厂、成都西岭包装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已进入试运行待验收阶段;邛崃市骑龙山造纸厂和太平造纸厂等2家企业已停产治理;成都希望食品有限公司正在进行设备安装;四川省彭州市永鑫琉璃陶瓷厂、成都天银制药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处于土建施工阶段;化工部晨光二厂成都分厂正在制定治理方案;川药(彭州)制药有限公司、成都美迪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处于自然停产。4家牌限期治理畜禽养殖企业项目分别为彭州金猪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养殖场、温江绿色生猪专业合作社养殖场、青白江隆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场、四川协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邛崃市迎祥养猪场,目前各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正按要求积极开展。
市农委结合新农村建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农村扶贫开发等工作,大力推动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截至6月底,已建成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3.7万立方米,完成全年目标的92.5%。

生活,工业废水排放对长江重庆流域动植物的影响

长江水污染的主要来源有面源、点源、流动源和固体废弃物等。
1.面源污染
水土流失、农田排水是影响长江整体水质的重要因素。一方面,水土流失将农药、化肥、土壤中的营养元素及一些动植物腐殖质带入水体,使水体中悬浮物、BOD、COD、总磷浓度增加。另一方面使长江含沙量增大,长江流域土壤侵蚀总量24亿t,其中18亿t发生在上游地区,6亿t发生在宜昌以下的中下游地区。重庆、四川已成为输沙大户,四川每年输入长江泥沙高达6.8亿t。沱江输沙量每年在342万t到564万t之间,嘉陵江输沙量少则3225万t,多则3.57亿t,甚至连嘉陵江的两条支流含沙量也高得惊人,涪江为293万~661万t,渠江为732万~1.5亿t。
2.点源污染
近年来,随着流域内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流域内地表水体污染日益严重。全流域污水排放量已达150亿t,占全国工业废水总量的45.2%;生活污水量35.8亿t,占全国生活污水总量的35.7%。尤以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江苏、上海7个省市为甚,污水排放量共计120.5亿t,占全流域总量的84.6%。而长江干流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为48.3%,达标率为56.9%,污水处理水平低于流域和全国平均水平。长江沿岸排污口的排污是造成长江干流及较大支流近岸污染的根本原因。这些年,随着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全流域污水排放量以3%的速度逐年递增,其中大部分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排入江。
3.流动源污染
长江干流运输船达10万余艘,绝大部分船只未安装油水分离装置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每年数百万t含油污水,近亿t生活污水和7.5亿t生活垃圾排入长江,构成了长江不容忽视的流域污染源。不仅如此,近年来还不断发生运输化学品船只翻沉事故,大量硫酸、甲苯酚、煤油、原油等化学品倾覆入江,对长江水资源的破坏更是雪上加霜。
4.固体废弃物污染
固体废弃物是由工业*、建筑、烹调、文娱、农业生产以及其他活动使用过的各种材料被抛弃后的固体残余物,包括:过期的报纸、玻璃瓶、金属罐、纸杯、塑料瓶、废弃车辆、橡胶、矿渣、动物皮毛、飘尘、污泥与食品剩余物等。长江沿岸堆积的大量固体废弃物是污染长江水质的另一重要原因。1992年仅三峡库区固体废弃物年产量就达462万t,堆存量达2170万t。这些未经处理的固体废弃物经洪水冲刷和雨水淋溶,各种有毒物质极易进入水体,严重污染长江水质。
5.其他污染
工业生产排放的烟尘、废水,经直接降落或雨水淋洗而流入水体;降雨和雨后的地表径流携带大气、土壤的污染物进入水体;海水倒灌或渗透,污染沿海地区地下水源或水体;城市地表的污染物进入水体。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长江水质的污染。
二、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对策
长江水资源是长江流域4亿多人口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证,为实现新时期长江水源保护战略目标,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提出以下对策:
1.提高水资源保护意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虽然相对比较丰富,但总量还是有限的,且时空分布不均匀,水又是一种十分脆弱的自然资源,极易受到污染和破坏。人们必须更新观念,提高保护水资源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重要性的认识。利用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使社会各界和公众了解和遵守水的各项法律,强化人们的水资源保护意识,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的国策意识,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使保护水资源变成全民的自觉行为。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齐心协力,加快防治和保护步伐,为当代和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水环境和生存空间。
2.加强长江流域监督管理
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人为地将系统、完善的水系分割开,“多龙治水”,难以实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水资源保护应遵照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一体化、水量与水质并重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实现宏观调控,制定和规划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目标、措施和要求,理顺关系、健全机构,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加快水资源保护决策支持系统建设。
①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应在已有的水质站网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水环境监测站网,加大水质监测投入力度,提高监测应急能力。按照流域水功能区划,优化布设饮用水源地,对重点保护江段和重大排污口的测站或测点,严格控制污染排放总量。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监测站网采样能力、分析能力和信息处理传输能力,逐步建立自动水监测站网,做到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水质情况和水污染的防治成效,为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水源污染防治服务。
②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的管理。既要严格控制取水量,限制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企业用水,又要严格退水水质管理,对一切从长江取水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监管。
③加强对入河排污总量控制监督。在合理规划入河排污口的同时,要按照《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新设或扩大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力度,凡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应依法处理。
④推进水资源保护建设,加强以源头控制为主的水污染综合治理。长期以来,工业污染采取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措施,耗资大、效果差。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转变到以源头控制为主的全过程污染控制,包括选用无污染原料、采用污染轻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排放。对造成长江流域污染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责令其限期进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不能按规定进行治理的,应调整其产业结构或实行“关停并转”。
3.完善法律制度
(1)将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思想贯穿到《宪法》中去
长江流域水资源在我国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现行《宪法》虽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但并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然而,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十大对策和《白皮书》,都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这就说明我国在环境与资源的法律和政策之间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另外,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单项自然资源法规中,由于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些自然资源的法律难以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所以应在适当的时候加以修改,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相互联系,它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
(2)改革排污收费制度
一是改进收费依据,由浓度收费过渡到排放总量收费。浓度指标与总量指标相结合,在排放浓度控制的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这不仅与我国“九五”期间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环保主要任务相一致,还可从根本上解决空气、水对污染物稀释的问题,可有效削减污染排放。
二是采用多因子叠加收费取代单因子收费。对于同一污染源中多种污染物叠加收费,污染者承担其污染行为的全部责任,这样才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
三是收费标准应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使收费水平略高于设备运行费用,这可*企业运转设备治理污染。
四是实施超标排污收费向排污收费的转变,无论是何种污染,排污即收费,超标即罚款,充分、合理利用资源,使环境污染程度控制在环境承载力之内。
(3)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为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第16条规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在吸纳地方有关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规定。
(4)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已成为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一种制度。有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在立法上应当将部分环境资源视为一种商品,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的前提下,逐步对环境资源进行有偿分配,获得该种资源的企业如同获得某种商品一样,可以将其推向市场进行交易,交易方式主要通过排污许可证有偿转让的形式进行,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我国现行的环境立法对污染权还未作明确规定,相应的制度也还未建立。顺应我国环境保护的需要,必须尽快完善该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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