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点小编带来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门开启方向要求,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规范《GB50099-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中没有对大门开启方向做要求。但对大门的外的环境有要求,具体如下:第8.3.1条规定:中小学样的校园应设置2个出入口。
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出入口的布置应避免人流、车流交叉。有条件的学校宜设置机动车专用出入口。第8.3.2条规定:中小学校校园出入口应与市政交通衔接,但不应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校园主要出入口应设置缓冲场地。
据2011年起的《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即2011年起的实施规范中8.7.2-8.7.3的规定:
一.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
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0.15m的摆幅宽度。
二.中小学校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应多于18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小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6m,高度不得大于0.15m;
2.各类中学楼梯踏步的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大于0.16m;
3.楼梯的坡度不得大于30°。扩展资料: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即2011年起的实施规范8.7.2的说明:多个学校发生的*说明,当梯段宽度不是人流宽度的整数倍时很不安全。2009年12月湖南省某校楼梯间的*使8名学生死亡,26名学生受伤。
该楼梯梯段宽度为1.50m2.5股人流,课后急拥下楼时,会挤入3人,必然有人侧身下行,极易跌倒。惨痛的教训不可重演。为保障疏散安全,本条规定,中小学校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
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方法,并按本规范每股人流宽度的规定为0.60m计算楼梯梯段宽度。行进中人体摆幅仍为0~0.1
5.m,计算每一梯段总宽度时可增加一次摆幅,但不得将每一股人流都增计摆幅。
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
1.规定:6.2.8 学生卫生间卫生洁具的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男生应至少为每40人设1个大便器或1.20m长大便槽;每20人设1个小便斗或0.60m长小便槽;女生应至少为每13人设1个大便器或1.20m长大便槽;
2.每40人~45人设1个洗手盆或0.60m长盥洗槽:
3.卫生间内或卫生间附近应设污水池。扩展资料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6.2.5 教学用建筑每层均应分设男、女学生卫生间及男、女教师卫生间。
学校食堂宜设工作人员专用卫生间。当教学用建筑中每层学生少于3个班时,男、女生卫生间可隔层设置。6,2.6 卫生间位置应方便使用且不影响其周边教学环境卫生。6.2.7 在中小学校内,当体育场地中心与最近的卫生间的距离超过90.OOm时,可设室外厕所。所建室外厕所的服务人数可依学校总人数的15%计算。
室外厕所宜预留扩建的条件。6.2.9 中小学校的卫生间内,厕位蹲位距后墙不应小于0.30m。6.2.10 各类小学大便槽的蹲位宽度不应大于0.18m。
6.2.11 厕位间宜设隔板,隔板高度不应低于1.20m。6.2.12 中小学校的卫生间应设前室。男、女生卫生间不得共用一个前室。
6.2.13 学生卫生间应具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条件,并应安置排气管道。6.2.14 中小学校的卫生间外窗距室内楼地面1.70m以下部分应设视线遮挡措施。6.2.15 中小学校应采用水冲式卫生间。
当设置旱厕时,应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计。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 本市市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所在地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市、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
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
第九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五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六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可以移交*举办,也可以自行举办。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第十四条 *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市、县市、上街区人民*可以从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户储存,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市、县市、区人民*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与开发或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第十六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批准,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或重建。
调整或重建后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组织实施本条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五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市、县区人民*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第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和建设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可能对教学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资金从下列渠道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
三.其他渠道筹措。依照前款规定筹措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进行住宅房屋开发建设,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纳入规划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收使用。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优化教育资源配置,逐步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投入。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停办、分立、合并、置换、搬迁的,分别由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批准。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分别由市、县区人民*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侵占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分别由市、县区人民*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五条 市、各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和学龄人口数量、增减趋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布局和学校规模。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高中各县级市相对集中设置高中学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规定的标准;
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公办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公办初中,学校规模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公办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二公里。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与普通高中学校规模大致相当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四十万人口以上区市应当规划设置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的校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以及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场所、设施。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区域内现有公办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由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学校用地,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中小学校的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给。其中,公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校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中,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由*投资并组织建设。第十六条 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第十七条 拆除、搬迁中小学校,应当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与中小学校商定补偿方案和对在校学生继续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措施,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必须把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教育、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五条 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第八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第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控制性详规图纸,经审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门。
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第十条 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5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17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70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7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8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36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700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规划教职工住宅用地。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二条 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
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
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总体要求:农村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方针政策,校舍建筑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划建设环保、卫生、节能型校园。建筑设计: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造型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
建筑结构:
1.建筑结构应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2.教学用房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教室、体育活动室等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乙类即:重点设防类,建筑结构应采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体系。
3.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区域,严禁使用预制空心板及预制楼梯。
4.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的要求。建筑防火: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室内装修: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建筑防雷: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建筑消防: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在校内、楼内和相关室内配置消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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