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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该《办法》共31条,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予以废止。[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施工图审查法律依据有哪些
1、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审查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扩展资料:
审查的内容:
1、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2、提供资料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全套施工图。
(二)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施工图审查
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损害公从利益。第八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第九条 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第十二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三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合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上述人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可以从事审查工作。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贯彻保护环境、节约用地、节省投资、节省能源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做好本专业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市场准入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认定书,并无不良行为记录,方可在资质证书和认定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首次申请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资质的企业以及申请资质变更、延续、增项、升级、注销等情形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材料,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初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查情况和申请材料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在省、国家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质批准情况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到本埠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工程备案,领取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管理手册,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本埠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外埠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二)从事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资格情况;
(三)参加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情况;
(四)相关印章、证件及市场、质量管理情况;
(五)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的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手续。第十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勘察、设计单位申请办理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备案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和企业诚信情况;
(二)在本市办理的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及固定工作场所情况;
(三)企业派驻本市的执业注册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四)技术设施、设备、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五)参加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和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情况。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业。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工作由经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所在地施工图审查单位承担。施工图审查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进行,委托方与承接方通过联机备案专网将审查合同即时报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依法取得的相应执业资格及所在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
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出图专用章、执业印章等。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接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资质承接。
施工图审查的法律依据
施工图审查是*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2000年5月25日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技〔2000〕21号)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循。并进一步明确了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责任,审查机构的设置及其审查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购*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三、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第三条 按建筑工程分级标准四级或四级以上的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审查范围。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可重点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方式既可对所有设计单位的有关项目进行审查,也可区别不同设计单位对有关项目的施工图进行抽查。第四条 为简化行政程度,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专项设计审查的项目,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逐步做到集中会审。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是否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无障碍设计等要求;
(三)基础处理、结构设计是否安全;
(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查内容。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
(三)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第七条 审查机构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在送审材料报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复杂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项目,审查机构应在主要设计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章。凡经审查不合格项目,审查机构应提出修改意见并责成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第九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加盖设计审查专用章。凡属审查范围而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机构审查批准。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按经审查批准交付施工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否则不予验收。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报送审查机构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送交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应定期公布,并将审查结果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实施。可和委托设计质量监督机构、中介审查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承担审查工作。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中介审查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具备审查技术条件的建筑甲级设计单位进行审查。受委托单位不得审查本单位承担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应是长期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实践,具有丰富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人员方可参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经过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仍应负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认真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审查职责,对审查作出的修改意见负审查责任。第十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审查按建设部第59号部长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设计单位被施工图审查通报违反强制性条文 有什么影响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参考资料来源: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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