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上、下册) word,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上、下册) word
区别主要在合同条款上。
03版是独立的《范本》,其合同条款就是“通用合同条款”,根据各工程性质再编制“专用合同条款”,在合同条款上有二层关系。
09版以国家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为“通用合同条款”,09版的合同条款属于公路行业“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各工程性质再编制“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在合同条款上有三层关系。
现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是哪一版本
现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是2009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下发的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我部在国家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 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现予发布。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通用合同条款”等部分,与《标准文件》内容相同的只保留条目号,具体内容见《标准文件》。《标准文件》电子文本可在我部网站(www.moc.gov.cn)“下载中心”下载。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同时废止,之前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自施行之日起必须进行招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应当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二级以下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专用文件,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共同使用,但不得违反九部委56号令的规定。
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注意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部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八章中的项目管理机构格式?
1.项目管理机构格式
如规定的计量单位足一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实际上就是按“总额”或称“一次 支付”计的工程子目),该单元应包括了所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及相关作业。
2.标准制品项目
(1)如规定采用标准制品(如护栏、钢丝、钢板、轧制型材、管子等),而这类项目又是 以标准规格(单位重、截面尺寸等)标识的,则这种标识可以作为计量的标准。
(2)除非所采用标准制品的允许误差比规范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严格,否则,生产厂确 立的*允许误差不予认可。
暂列金额如何使用?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编制,列入其他项目费。采用工料单价计价的工程,暂列金额单独列项计算。暂列金额是业主方的备用金,这是由业主的咨询工程师事先确定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金额。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条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工程中的暂估价:
暂估价作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新增术语,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1.1.5.5目的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根据1.1.5.1目的规定,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布试行之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9日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暂列金额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暂估价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施工招标评标工作,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标工作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第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其评标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评标期间,评标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
投标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第二章 评标管理与程序第五条 按照建设部项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领导工作。第六条 在评标委员会领导下,建设单位应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组,依据本办法开展评标工作。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评标细则,在开标前报评标委员会审定。
在评标细则中,对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的主要因素,须制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和评分办法。第八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性审查与算术性修正;
(二)商务和技术评审;
(三)澄清;
(四)确定标底和评标价;
(五)综合评分、提出评标意见;
(六)编写评标报告。第三章 符合性审查与算术修正第九条 开标时应对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性符合检查,并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第十条 评标阶段应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判定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第十一条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主要条件:
(一)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二)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三)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投标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联合体成员未发生变化。
(四)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函或保证金;
(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授权代理人授权书;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
(八)按照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了单价和总价;
(九)除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提供替代技术方案的同时,提交选择性报价外,同一份投标文件中,仅有一个报价。第十二条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修正原则,对投标人报价的计算差错进行算术性修正。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接受算术修正后的报价;如不接受,建设单位有权宣布其投标无效。第四章 商务和技术评审第十四条 商务和技术评审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商务条款、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投标报价及信誉等方面,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十五条 通过商务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单价构成和水平应合理,无严重不平衡报价;
(二)未提出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悖的要求,如:重新划分风险,增加业主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办法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或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等;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四)良好的信誉。第十六条 通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件:
(一)工期合理,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机械设备齐备,配置合理;
(三)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力量能满足施工需要;
(四)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可靠。第十七条 如投标人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要求,可通过商务和技术评审;否则,建设单位应宣布其投标无效。第五章 澄清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偏差进行澄清。第十九条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条 在澄清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应向投标人提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澄清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六章 标底与评标价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投标截止后编制标底。标底的编制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以批准概算的相应部分作为标底;
(二)委托造价工程师编制标底;
(三)以投标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规模较小;
(二)有特殊技术要求;
(三)工期特别紧。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工程施工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和合理确定工期。
划分标段应当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和合理投入。
施工工期应当按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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