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深圳市事业单位面点师招聘 2006深圳招调工,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就业登记的工种怎么填?
工种是什么意思呢 怎么填写
工种:工矿企业中按生产劳动的性质和任务而划分的种类。
延伸:工种是根据劳动管理的需要,按照生产劳动的性质、工艺技术的特征、或者服务活动的特点而划分的工作种类。目前大多数工种是以企业的专业分工和劳动组织的基本状况为依据,从企业生产技术和劳动管理的普遍水平出发,为适应合理组织劳动分工的需要,根据工作岗位的稳定程度和工作量的饱满程度,结合技术发展和劳动组织改善等方面的因素进行划分的。
建筑业的主要工种是:瓦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抹灰工、管道工、架子工、装修工,水电工等:
服务业的主要工种是:餐饮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美容美发师、家用电器维修工、保安员等;
*业的主要工种是:电焊工、电工、钳工、车工、铸工、锅炉司炉工、汽车维修工、汽车驾驶员等;
纺织业的主要工种是:服装缝纫工、羊绒织品加工等;
农业行业特有工种是:制粉工、制油工、砖瓦生产工、农产品经纪人、果露酒酿造工、速冻食品*工、牛羊屠宰加工工、禽类屠宰加工工、乳品预处理工、乳品加工工、食品检验工、蔬菜加工工、果类产品加工工、冷食品*工等。
橡胶加工行业:配料工、炼胶工、成型工、压延工、压出工、硫化工、修边工、包装工、行车工、装卸工、维修工、检查员、仪表工、安全员等。
录入就业登记的时候工种怎么选啊
你是干什么就填什么
工伤认定申请表里面有个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怎么写
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无涂改。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否则追求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9.用人单位意见栏,单位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
就业居住证怎么办理?(什么是就业居住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且专业、工种与岗位相符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一)具有大专学历,且所学专业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的人员。紧缺急需专业类别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发布。
(二)具有国家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三)本市重点行业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第(二)、(三)款所称高技能人才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的,必须与实际用工的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具体职业、工种范围见附件。
详见“关于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业职工登记表如何填写 40分
失业人员登记表填写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登记表》正面由失业人员本人填写,反面由失业人员原工作单位填写。
“人员身份”可填工人、干部、大中专生常,此表内容必填,没有的可填“无”。
2、由就业转失业人员须持《失业登记通知单》于15日内到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3、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两个月不到户口所在区(市)办理失业登记,其失业保险待遇视为自动放弃。
4、办理失业登记后,此表应及时存入本人档案。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系统求职工种怎样修改
去个人中心里面设置修改
深圳市的企业怎么办就业登记手续?
一、就业登记的申报主体 回到顶部
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在深圳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招用劳动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用人单位的类别
1.需要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 ***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文件,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管理特区内以下单位的各项劳动事务,办理相关劳动业务:
(1)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2)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3)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这些前段时间的控股企业;
(4)特区内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在市民中心和就业大厦设立就业登记业务工作点。并委托福田区保税区管理局,负责保税区内的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工作。有关劳动业务的管理权限如法律法规和 *** 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需要到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 ***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文件,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负责管理辖区内除市管单位外所有单位的劳动事务,办理相关劳动业务。
宝安、龙岗两区劳动局负责管理辖区内所有单位的劳动事务,办理相关劳动业务。
二、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所需提供资料 回到顶部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所需资料
(一)为非深户籍员工办理劳动就业登记所需提供资料
1.《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
2.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或已查验合格的婚育证明(窗口工作人员查验计划生育责任书原件收原件或查验婚育证明原件收复印件);>>点击 计生:深圳市用人单位办理计划生育责任书须知(2008)
3.《非深户就业登记人员名册》(单位盖章);
4.《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个人签名(一式两份、业务窗口、用人单位各存一份)。
(二)用人单位使用内地派进工作人员、 *** 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半年(含半年)以下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所需补充的资料
1.使用内地派进的工作人员需提供内地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缴纳社保情况证明(查验);
2.使用 *** 人员需提供 *** 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证明(查验);
3.签订半年以下劳动合同的人员,提交已签订劳动合同原件(查验);
4.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协议书和派遣人员名册一式两份(业务窗口留存协议书复印件和派遣人员名册一份);
5.用人单位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提交如下资料:已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工种岗位情况和用人单位遵守对未成年工衽特殊劳动保护的承诺书;《未成年工就业登记人员名册》(一式两份,单位盖章)。(窗口留存承诺书和《未成年工就业登记人员名册》各一份)
(三)为深户居民办理初次就业登记所需资料
1.户口本(验原件);
2.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验原件);
3.员工(就业登记信息表》原件(一式两份,下载打印);
4.《深圳市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本》。
(四)为深户居民办理再就业登记所需资料
......
失业证上登记类别怎么填
济南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及领取《失业证》的办理程序、规定:
济南市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失业证》的有关规定
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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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
事项类别: 行政给付
办理机构: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失业保险处
申报范围: 申请人
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缴费,中断劳动关系后,(原职工在单位从事特殊工种的,在办理减员手续前需要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女职工在干部工作岗位的,在办理减员手续前需要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退休时间;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二年需办理失业登记的,单位应提供济南市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审核、帐户记帐明细表,存入职工档案)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减员手续,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审核要求提供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式二份,经单位盖章、本人签字,准备三张一寸照片等有关材料。凡属首次办理失业保险审核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的单位,请提供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单位通知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申领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积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所需资料: 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其职工档案材料应具备职工身份的证明。包括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的招用手续;教委签发的报到证;退伍、转业安置办公室安置信;人事部门的招聘手续。招用手续须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名称相一致。如不一致,系单位分户、更名、重组、职工调动或转移等原因应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及证明材料。
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失业保险处,*:82051982
《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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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
事项类别: 其他
办理机构: 济南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申报范围: 市属及以上(包括驻济中央属、省属,下同)国有和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和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行列机属于什么工种,简历上不知如何填写,望明白人给指点指点.... 10分
叉车工
如何修改档案中记录的工种? 10分
1、由于工作的调动,档案里资料不全,那就到原单位查看调动时的行矗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
2、以上两样资料查不到,就要看当时单位的文件资料。
3、还有一个方法是查看当时的工资表。
4、职工个人是不能查看自己的档案,这是有规定的。
5、无论是什么单位,职工档案要有专业人员管理。
2006深圳招调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
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27日)
深劳社〔2006〕67号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现已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入户我市的员工,适用本办法,但按计划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干部身份人员调入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 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
第六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企业立户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
第八条 未达到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其他企业生产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申请代理引进。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九条 拟招调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七)身体健康。
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并同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以调工方式调入我市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五)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六)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投资纳税调工入户核准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纳税额超过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审批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调工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但仍需按深府〔2003〕56号文的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十)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第十一条 拟招调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年龄可从宽计算,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累积年限后,其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调工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调工的,还需按深府〔2003〕56号文的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技能招调入户人员:
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以上的;
3.获得本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
4.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5.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优势传统产业领域工作,具有我市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的;
6.具有发明专利,获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本市企业的;
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8.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以上的;
9.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以上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人员: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2.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4.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上列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三)随军家属。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一)持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具体执业资格目录见附件);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经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考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
(六)持有非我市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的实操测试合格的;
(七)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八)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含应届毕业生);
(九)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十)在本市区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
(十一)宝安、龙岗两区具有常住户籍5年以上的居民,其工作地点和住房在特区内,申请招调入特区的;
(十二)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时间一年以上的投资者,以及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三)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四)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
(十五)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十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或行业组织考评,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或由企业考评,考评成绩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
(十七)夫妻分居的。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第(二)、(四)、(六)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拟招调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同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
第四章 计划指标审批原则
第十五条 审批计划指标采用综合评价用人单位纳税及拟招调人员个人条件,实行择优下达的办法。
第十六条 对积极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配合*促进困难失业人员就业的企业,进行指标奖励。
第十七条 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招调员工指标给予重点保证;对菜篮子工程以及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给予指标倾斜;对*鼓励发展的支柱型产业给予指标扶持。
第十八条 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需求,确保大企业及时招调所需技能人才。
第十九条 对有特殊专长、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可优先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条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拟招调员工,以及符合审批条件且其子女符合随迁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子女入户指标。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下达计划指标时,优先满足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
(一)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人员的配偶;
(四)本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
(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
(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者的配偶;
(七)本人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进行统一计分排序,按计分高低下达计划指标。
第五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三条 企业或行业特有工种,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企业或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技能考评,考评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属市*公布的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其所从事的职业工种,若目前暂未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有能力组织考评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由该企业组织考评,考评成绩应张榜公示。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企业工作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在深圳工作3年(在申报企业工作1年以上)并已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可由所在企业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考试规则组织考评。考评成绩应在企业内张榜公示。
(一)*公布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
(二)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三)*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
(四)*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六章 招调员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招调员工工作,并对各区劳动部门招调员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招调员工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全市统一的要求办理招调员工业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查本单位拟招调员工的有关材料,由单位经办人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办理本单位招调员工业务。
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招调员工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不严格审查招调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调离审核工作岗位;
(二)参与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的,调离审核工作岗位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招调员工报批过程中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不予办理该单位招调员工业务,并建议用人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空挂办理招调员工的;
(二)伪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招调员工材料的;
(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的。
第三十一条 拟招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招调手续,已调入者由有关单位退回原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等情况,调整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所指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深劳社〔2005〕3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我市2006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年4月27日)
深劳社〔2006〕68号
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根据《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劳社〔2006〕6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调员工手续办理
(一)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统一使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并按统一的办事程序和要求审核招调员工材料。
(二)2005年度已立户且上年度未违反招调员工规定的用人单位,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纳税证明领取《深圳市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办理立户手续;新立户的用人单位按《实施办法》的立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立户手续,并领取《深圳市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6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
(三)立户办理时间为2006年5月8日至10月31日。申报招调工个人计划的时间为2006年5月8日至11月15日。
(四)特区内下列用人单位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1.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
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
3.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4.生产基地在特区外,但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
特区内上列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手续。
(五)宝安区、龙岗区内用人单位依照《实施办法》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
(六)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拟招调员工,电脑会自动下达计划指标,对其他人员则根据指标下达与奖励的原则分批进行锁定,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布。
(七)劳动保障部门在计划指标下达后的有效期限内受理拟招调员工个人材料。用人单位应在计划指标有效期内送审拟招调工员工个人材料。
(八)经审核同意招调的人员,应于12月31日之前领取《员工调动通知》或《招用员工通知》和《深圳市2006年入户指标卡》,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指标审批及奖励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安置随军家属及困难失业人员与招调工指标审批下达相结合的办法,市劳动保障部门按下列方法进行指标审批及奖励:
(一)以纳税额定企业基本指标:纳税5―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的,下达1个指标;纳税50―100万元人民币的,下达2个指标;纳税额增加50万元人民币,则增加1个指标。
(二)创汇立户企业,下达1个指标。
(三)以安置困难失业人员就业多少确定奖励指标,每安置1名困难失业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奖励3个指标,但虚假安置骗取指标的,取消企业立户并记入黑名单,3年停办招调工业务。安置随军家属1名上岗就业(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奖励6个指标。
(四)用人单位招聘困难失业人员,请到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登记招聘(地址:八卦二路612栋6楼13、14号窗口,*82132811)或自行招聘。签订合同后,到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地址:八卦二路612栋6楼4号窗口,*82132850),我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凭就业登记备案,落实奖励指标。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请到就业管理处登记,我局可直接对有能力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下达安置任务,对于拒绝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停止办理该单位的招调工业务,对于积极安置的,则给予奖励。
(五)直通车企业、高科技企业及其他政策性扶持企业可优先下达指标。
(六)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区立户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纳税及奖励的办法,在本区内执行。
三、职业技能鉴定及企业考评
(一)拟招调员工如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中级以上职业标准执行,可选择的工种范围一般应在《2006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以下简称《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1)之内。
(二)《职业工种目录》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是列为今年招调工范围且我市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所注明的等级为符合招调工条件起点等级,技能鉴定时间安排和要求见《关于公布2006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期安排的通知》(深劳社〔2005〕170号)。
(三)符合自行组织考评条件的企业,按我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按《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组织企业考评的,一般应同时具备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员工100人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对达不到上述条件,而又确需自行考评的,报我局劳动力资源管理处审定通过后,由工考办组织实施。
四、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
《实施办法》中所称的优势传统产业具体是指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和黄金珠宝六大优势传统产业;
支柱产业具体是指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产业、物流产业、文化产业。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方向,对相关大企业中从事相关专业多年的人员,在下达指标时予以适当照顾。
五、其他
(一)在市外取得的非统考类职业资格证书,其工种与《职业工种目录》中的鉴定工种相同的,应当参加深圳市的实操测试。
(二)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拟招调人员,其子女16周岁以下(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且与拟招调员工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同时办理“农转非”及随迁手续。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2005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我市2005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2005〕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06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
2.执业资格目录
附件1
2006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
(一)职业技能社会化鉴定工种
序号 工种代码 工种名称 等级 备注
1 03-002 摄影师 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2 03-048 制冷设备维修工 中级、高级
3 03-051 办公设备维修工 中级
4 03-055 钟表维修工 中级、高级
5 03-127 眼镜验光员 中级、高级
6 03-801 展示工程技术师 中级、高级
7 03-802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员 中级
8 03-804 眼镜定配工 中级、高级
9 03-953 服装工艺师 中级、高级
10 03-954 服装纸样设计师 中级、高级
11 03-955 服装设计员 中级
12 03-956 助理服装设计师 高级
13 03-957 服装设计师 技师
14 04-001 调酒师 中级、高级
15 07-001 农艺工 中级、高级
16 07-002 果树工 中级
17 07-065 兽医防治员 中级
18 07-802 茶艺师 中级、高级
19 07-953 水产养殖工 中级
20 09-015 钳工 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21 09-018 车工 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22 09-019 铣工 中级、高级、技师
23 09-021 磨工 中级、高级、技师
24 09-029 电工仪表修理工 中级
25 09-030 电工 中级、高级
26 09-033 电焊工 中级、高级、技师
27 09-041 加工中心操作工 中级、高级
28 09-801 数控铣床操作工 中级、高级
29 09-802 数控车床操作工 中级、高级
30 09-803 数控机床维修工 中级
31 09-804 冲压模具工 中级、高级
32 09-805 液压气动控制工 中级
33 09-806 电火花机操作工 中级、高级
34 09-807 线切割机操作工 中级、高级
35 09-809 注塑模具装配工 中级
36 13-001 木工 中级、高级
37 13-008 建筑油漆工 中级
38 13-011 防水工 中级、高级
序号 工种代码 工种名称 等级 备注
39 13-015 测量放线工 中级
40 13-022 管道工 中级
41 13-035 桩工 中级
42 13-036 电梯安装维修工 中级、高级
43 13-055 水质检验工 中级、高级
44 13-085 花卉工 中级
45 13-209 建筑装饰装修幕墙安装工 中级、高级
46 13-210 建筑装饰装修幕墙*工 中级、高级
47 13-211 装饰镶贴工 中级、高级
48 13-212 装饰涂裱工 中级、高级
49 13-213 精细木工 中级、高级
50 13-214 手工木工 中级、高级
51 13-802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 中级、高级
52 13-804 园林施工员 中级、高级
53 13-805 插花员 高级
54 18-371 玉宝石鉴别工 中级
55 18-379 首饰*工 中级
56 18-400 塑料注塑工 中级
57 18-486 瓦楞纸箱成型工 中级
58 18-805 包装设计绘图员 中级
59 18-806 钟装配工 中级、高级
60 18-807 手表装配工 中级、高级
61 20-001 汽车驾驶员A 高级、技师
62 20-017 汽车维修工 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63 20-021 汽车维修电工 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64 20-022 汽车维修漆工 中级、高级
65 20-024 汽车维修钣金工 中级、高级
66 20-854 集装箱牵引车驾驶员 中级、高级
67 21-057 用户通讯终端维修员 中级
68 22-002 化妆师 中级
69 22-009 装饰美工 中级、高级
70 22-801 电脑美工 中级、高级
71 22-802 卡通动画师 中级、高级
72 22-804 影视后期*师 中级
73 29-007 电脑照排工 中级、高级
74 29-019 平版晒版工 中级、高级
75 29-035 平版印刷工 中级、高级
76 30-023 化学检验工 中级、高级
77 30-242 食品检验工(糖果糕点检验) 中级
78 30-243 食品检验工(乳及乳制品检验) 中级
79 30-244 食品检验工(白酒果酒黄酒检验) 中级
80 30-245 食品检验工(啤酒检验) 中级
81 33-089 微生物检定工 中级、高级
序号 工种代码 工种名称 等级 备注
82 33-192 医药商品购销员 中级、高级
83 33-198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员 中级、高级
84 33-199 药物制剂工 中级、高级
85 33-903 护工 中级
86 33-906 药物检验工 中级、高级
87 33-907 药品经营员 中级
88 33-908 助理药品经营师 高级
89 34-008 中药购销员 中级、高级
90 36-003 无线电调试工 中级、高级
91 36-007 电子仪表检定修理工 中级、高级
92 36-018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 中级、高级
93 36-026 计算机调试工 中级 大专以上学历
94 36-028 计算机系统操作工 中级、高级 中级须大专以上学历
95 36-029 计算机软件工 中级、高级 中级须大专以上学历
96 36-064 程控交换机调试工 中级、高级
97 36-805 激光加工设备安装维修工 中级、高级
98 36-806 智能卡系统维护员 中级
99 36-807 电子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员 中级、高级
100 36-808 电子图像处理工 中级、高级
101 36-809 文图*工 中级、高级
102 36-810 移动*机维修员 中级
103 46-006 中式烹调师 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104 46-007 西式烹调师 高级
105 46-008 中式面点师 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106 46-009 西式面点师 高级
107 46-011 美发师 高级、技师
108 46-012 美容师 高级、技师
109 46-100 保安员 中级、高级
110 46-105 室内装饰设计员 高级
111 46-106 室内装饰设计师 技师
112 46-109 广告设计师 中级、高级
113 46-110 营养配餐员 高级
114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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