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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事业单位新招聘 202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启事...

更新:2023年06月12日 13:57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广西事业单位新招聘 202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启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广西事业单位新招聘 202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启事...

广西往年事业单位一年几次招聘?

事业单位分为单招和统招。单招是不定时发布公告的,统招则是一年一次。

事业单位考试不同于公务员考试,考试周期不定,具体每年有多少次不好说,但是一般像事业单位统考、省直事业单位考试这样的大型招聘考试,每年都只有一次,其它小型的事业单位统考则是有各单位自行组织,考试时间和考试次数自然也就有各单位自行决定。

通常事业单位统考时间在上半年,4-5月期间各地区招聘单位会在地方人事考试网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发布招考公告。

报名人员可通过登录指定的报名网站如实填写并提交个人相关报名信息。同时,应聘考生应仔细阅读招聘条件,按有关要求填写本人的报名信息。

并将本人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各阶段学历与学位证书(或学信网教育部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近期同底彩色免冠1寸电子版照片,及应聘考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原件的扫描件上传。提交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的,则取消应聘资格。

2022广西事业单位招聘岗位


广西事业单位新招聘 202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启事...

目前,广西事业编制考试公告还没有发布,所以招聘岗位我们也无法确定,但是往年广西都参加了全国上半年的事业单位联考,而现在2022上半年全国事业单位联考笔试时间已经确定在5月14日进行了。 按照这个时间节奏来说,大概4月份就会发布公告了,大家届时可以看到岗位表,现在可以先参照这个笔试时间提前做好准备、制定复习计划。

给大家看一下2021年广西事业单位统考时间:

报名时间:4月6日-4月12日

笔试时间:5月22日

2022广西事业单位招聘岗位

202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启事...


广西事业单位新招聘 202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启事...
报名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

(五)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证书。

本次招聘中有涉及年龄、工作经历及年限等要求的,时间计算到报名首日,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全日制学习或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等不能作为工作经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3.曾被开除公职或学籍的;

4.因违法、违纪正在被查处的;

5.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6.现役军人;

7.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1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21年应届毕业生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8.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规定需回避的;

9.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招聘流程
(一)考生报名

2021年5月20日8:00—5月28日18:00。

(二)报名办法

由报考者向具体招聘单位报名,报考者应根据岗位条件和要求对口报名,每名考生限报考一个岗位。不接受*报名,报名时必须采用第二代身份证。报名和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分为两个步骤:

步骤一:网上填报

报名人员须先填写《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信息一览表》(附件3),并

以附件的形式发送到招聘单位的电子邮箱(详见附件4)。邮件名及附件名均统一命名为“应聘岗位序号+应聘岗位名称+姓名”,如:“1+农情分析员+张三”因报名信息填写错漏无法联系考生本人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本步骤完成之后即可按照步骤二提交应聘材料,不用等待通知。

步骤二:提交应聘材料

1.《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双面打印、签名处须手写签名,附件2)。

2.《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信息一览表》(签名处须手写签名,附件3)

3.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2021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以PDF的形式扫描发送电子邮箱,在面试开始前2天必须核验原件)。

4.报考职位有任职条件要求的,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以PDF的形式扫描发送电子邮箱,在面试开始前2天必须核验原件)。

5.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可在考察前提供。考察前未能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视为放弃考察资格。

海外留学毕业生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并须提供由第三方专业的正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专用章的成绩单,否则取消报考资格。

6.个人健康书(签名处须手写签名,附件6)。

7.个人健康码截图打印(可通过微信搜索“邕易”小程序申领个人健康码,截图时请勿隐藏名字和身份证号)。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电子版材料发送报考单位邮箱。应聘材料提交后恕不退还。材料提交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进行:

1.现场提交:在报名时间范围内携带本人应聘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报考单位,由工作人员现场接收,查验材料后则把原件退还本人。

2.快递送达:请将应聘材料在指定时间内通过快递方式投递到报考单位,并在信封上注明“公开招聘报名材料”。建议使用顺丰或者邮政快递,在规定报名时间内,以收到材料的时间为准(报名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超出规定时间范围的视为报名无效,以快递方式投递应聘材料的,须在面试当日携带本人应聘材料的原件到现场,由工作人员当场查验。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理解职位资格条件,并如实填写《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信息一览表》(附件3)。报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报名时提交的应聘材料须用A4纸打印或复印。

(三)报名联系方式

报名联系方式详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联系方式表》(附表4)。

应聘人员须对所填报的信息、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不实,将取消报考资格及聘用资格。

(四)资格审查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各招聘单位负责,资格审查结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公布,同时公布开考岗位、考试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报名资格审查结果不作为确定符合岗位条件的最终依据,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在招聘工作各个环节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岗位条件要求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资格审查时间:2021年5月21日8:30—5月29日18:00。

笔试
1.笔试方式

除考试方式为面试、试讲、考核形式的所有岗位报考的岗位外,其他所有开考岗位通过资格审查人员须参加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组织的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2.笔试开考比例

原则上计划招聘人数与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比例达到1:3的职位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应减少招聘计划至规定开考比例。个别岗位达不到1:3比例,近两年内多次招聘并经降低资格条件后,仍未招聘到人,且确实需要当年进人的,必须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核准后才能降低比例开考。

3.笔试内容

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综合能力测试。

4.笔试时间

2021年6月12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

5.笔试地点

本次笔试考场设在广西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具体安排详见笔试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发布的笔试公告)。

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考试当天须现场查验报考人员“广西健康码”为绿色且现场测量体温正常(

广西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时间


广西事业单位新招聘 202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启事...
4月9日至15日。2022年广西事业单位联考招聘公告陆续公布中,报名时间是4月9日至15日,笔试时间是5月21日。广西属百越之地一部分,壮族、侗族是岭南广西最古老的原住民族,分别源于先秦百越不同的越人支系。

人事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桂政发[2005]45号

第一条 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范围

在本自治区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国家指令性、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人及涉密岗位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 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面向社会,以科学的人才观选人用人;
(二)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的原则。

第四条 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知识、能力,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方式

公开招聘是指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或考核。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初级岗位人员,应采用公开考试的方式;招聘中高级岗位人员,应采用行之有效的考核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同意,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可以采用严格考查、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一)符合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条件引进的高层人才;
(二)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 程序

(一)编制招聘计划,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报名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试、考核;
(五)按管理权限,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
(六)组织拟聘人员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
(七)公示;
(八)与受聘人员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办理增人计划、工资、入编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 管理

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政策;负责全区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对区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计划、方案和结果进行备案。各市、县*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本级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各级编制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细则和本系统招聘岗位专业标准的制定,并与本级人民*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用人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规范的、相对稳定的招聘制度;要成立与公开招聘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组织,事业单位不具备成立相关工作组织条件的,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聘用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合同期限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在同一聘用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试用期满后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通过公开招聘,新进事业单位的初任人员(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调动的人员除外),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逐步建立独立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自成体系的事业单位新进初任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现行规定办理,单位缴费部分按“分级负责,原单位性质不变、经费渠道不变”的办法,各负其责。事业单位新进初任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设立单独的基金专户和收支帐户,并核定编制,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设置专门的行政管理经办机构,实行单独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人事、编制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批准后实施。
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的,其退休养老方式与本单位原在编人员相同。

第九条 纪律

(一)回避。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为本单位行政领导副职或者在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公开招聘工作组织成员在招聘工作中,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监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
(三)违纪处理。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不按编制限额和经批准的招聘计划(方案)以及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对所涉及的聘用人员,*人事行政部门不予下达增人计划、不予办理工资手续,编制部门不予办理入编手续。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并在1年内禁止应聘事业单位岗位和参加公务员考试。对造成恶劣影响且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严格公开招聘考试的命题管理,加强试题的安全保密措施,对在考试与招聘工作中泄题、漏题或有相关舞弊行为的人员从严处罚。

第十条 附则

(一)各市、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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