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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事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系统事业单位200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

更新:2023年06月11日 05:01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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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事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系统事业单位200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

事业单位开除职工的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人员停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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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泄露国家秘密的;(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系统事业单位200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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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江苏省环境保护系统事业单位人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现决定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2007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和社会人员公开招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身体健康;
4、具备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二、报名
(一)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报名时间:2008年11月21日(9:00——17:00)
报名地点:南京市凤凰西街241号后楼2楼会议室。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二)报名注意事项及资格审查
每位报考者仅限报考一个职位。报考者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交本人近期小一寸免冠正面彩照2张。
②填写《江苏省环保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从网上下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和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未就业的2007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⑤报考职位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工作经历和工种需单位证明)。
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当场领取报名确认单。
本次公开招聘不收报名费和考试费。
三、考试科目、时间和实施办法
考试方式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为一份试卷,内容涉及常识(涵盖政治、经济、法律、环保、管理、科技等)、文字表达、英语、计算机应用。
(二)笔试时间于考前一周通知考生本人。(网 http://www.jshb.gov.cn/ )
(三)笔试阅卷结束后,笔试成绩达到卷面总分成绩60%为合格。在笔试合格者中,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各招聘职位拟录用人数的1:3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并由用人单位通知其参加面试。笔试成绩仅作为参加面试的资格成绩,分数不计入最后录取成绩。凡招聘职位要求是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免笔试,直接参加报考职位的面试,不受1:3确定的面试人数限制。凡招聘职位要求是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或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所有报名者均须参加笔试。
笔试成绩将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网上进行公示( http://www.jshb.gov.cn/ )。
(四)面试按照各事业单位自行制定的面试办法执行。面试办法在面试当天用告示形式在面试点告知考生。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所有招考工作(自报名截止之日起至确定最后录用人选并公示)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录取
面试结束后,根据面试成绩按招聘职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并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根据体检和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若考生毕业时不能同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用人单位可取消其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实行12个月试用期(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主择业。
五、招聘单位简介及政策咨询*、联系人
江苏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江苏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是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直属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组织全省环境污染事故的预测和预警工作;收集、报告、通报、发布环境污染和预警信息;组织实施环境应急响应,处置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组织调查和评估生态环境污染程度;组织修复和重建被污染事故破坏的生态环境;督促全省应急预案制定,指导事故应急演练,开展应急人员培训等工作。
政策咨询*、联系人:025-86266801周广东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是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直属的事业单位,建于1992年。gaoxiaojob,主要负责全省辐射环境的管理、监督、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政策咨询*、联系人:025-86576307沈健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是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直属的集生态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开发、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政策及战略研究于一体的综合性环境科研机构。
政策咨询*、联系人:025-86525081尹协东
苏南环保督查中心
苏南环保督查中心是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直属的事业单位,建于2008年。要负责督查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和镇江五市的全部行政区域的环保工作,重点监管太湖流域。工作地点为无锡市。
政策咨询*、联系人:0510-88680920侯业利
六、招聘工作监督
招聘工作纪检监督*:025-86266049
联系人:赵继平
附件: 江苏省环保系统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系统事业单位200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

事业编制会被辞退吗


事业单位招聘事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系统事业单位200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
问题一:请问事业编制的会不会辞退?跟合同工有什么区别?行政编制的应该不会辞退吧? 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会被辞退,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也会被辞退。只不过他们被辞退的条件国家有严格的规定。合绩工指的是企业的?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合同工的这个概念。公检法下面的后勤服务中心之类的都是事业编制。

问题二:事业单位什么情r下会开除职工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2]18号
颁布时间:1992-10-16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 *** ,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及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 *** 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证。辞退费上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证证明》存放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后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 *** 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 ***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

问题三:如果在事业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单位可以随便辞退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 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问题四: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全部过程 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下面为您介绍的是事业单位人员辞退制度。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 *** ,优化人员结构,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辞退的范围、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
一、辞退的含义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二、辞退的条件
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是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是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是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是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是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是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是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是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是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的程序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 *** 人事部门备案。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四、辞退的法律后果
(一)人事关系的消灭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后,就解除了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单位与个人之间不再发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辞退后的待遇
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1.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项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2.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3.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失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三)被辞退人员的身份及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问题五:事业单位打破铁饭碗,我是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担心自己被辞退 是的,一定要好好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争取做个好员工,时不时的要和领导在一起沟通学习吃饭,和领导处好关系很重要,这样就不用担心被辞退啦,就算到时要被辞退,只要平时不犯错,就没权利辞退你,你就可以和领导理论了。希望能帮到你。

问题六:事业编和公务员编的就真的不会被辞退吗 只要你别违纪违法,至少做好本职工作,这样是不会被辞退的,你要知道国家每招聘一个编制人员都是花费了很大的人力和财力的,你只要不作死,单位是不可能辞退你的。

问题七:被事业单位辞退,可以再考事业单位吗 1、不能,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事业单位。
2、以下情形不属于事业单位招聘范围: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毕业生;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现役军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问题八:事业编试用期有可能被辞退吗? 5分 事业编试用期一般不会辞退 除非是犯了刑事罪 但是如果试用期表现不好 使用期结束后单位有可能会不留用 并且单位有这个权力

问题九:事业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在编职工吗 有编制的职员是不可以随意辞退的

问题十:事业单位辞职与辞退的区别 你辞职是你违约 不会有赔偿 单位辞退你 是要补偿你的 具体补偿多少依据签订的合同。
希望能帮到你 望采纳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事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系统事业单位200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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