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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信息泄露 关于事业单位招聘!山东印发两份重要文件

更新:2023年06月09日 13:31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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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信息泄露 关于事业单位招聘!山东印发两份重要文件

关于事业单位招聘!山东印发两份重要文件

近日,*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程(试行)》,全文如下: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适用本办法。招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第四条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第六条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开招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事业单位负责,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未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第七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审查资格条件;(四)考试;(五)考察和体检;(六)公示和备案;(七)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第八条招聘单位应当在核定的编制或人员控制总量内,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制定公开招聘方案。第九条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聘单位核定的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岗位数量及空缺情况;(二)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人数;(三)招聘工作组织;(四)招聘时间安排;(五)招聘方式;(六)招聘工作纪律及咨询、监督*;(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条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报设区的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经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扩大事业单位专项招聘范围。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合理确定专项招聘计划。 第三章 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第十三条招聘公告应当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相关网站发布,同时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网站发布。第十四条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聘单位情况;(二)招聘岗位、人数;(三)应聘资格条件;(四)报名方法、招聘方式、时间安排、考试、考察和体检等相关要求或信息;(五)咨询、监督*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第十五条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发布长期招聘公告,长期招聘公告应当明确有效期限。第十六条招聘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与岗位需要无关的限制性条件。招聘岗位专业条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名称参考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准确规范表述。第十七条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须经招聘方案备案部门同意并在同一范围发布补充公告,视情延长报名时间。 第四章 审查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确需实行现场报名的,现场报名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第十九条应聘人员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第二十一条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应当严格依照招聘公告确定的资格条件,坚持统一标准、统一尺度。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即取消应聘资格。第二十三条考试须形成有效竞争,原则上按照岗位招聘计划的3倍确定开考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或取消招聘岗位。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或确实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岗位,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不设或降低开考比例。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四条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范试题命制、试卷印刷、试卷运转、考试组织、试卷评阅、成绩发布等重点环节。第二十五条考试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统一性与多样性,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科学确定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考试应当划定合格分数线。第二十六条招聘初、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增加专业能力测试。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以及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以采取答辩、试讲、面谈交流、专业测试等方式,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也可以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一般采取专业笔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笔试应当按照岗位类别、特点,采取分类考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等。考试内容、科目、类型等由考试组织单位确定。第二十七条面试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面试的原则、考试内容、组织方式、程序、时间、地点、评分标准、成绩计算方法、考官及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纪律等事项。第二十八条面试信息须在面试前告知考生,主要包括面试时间、地点、测评方式、考试纪律、须携带的证件及其他应知信息。第二十九条面试考官小组人数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7人,非招聘单位考官不低于50%。专业技术岗位面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考官不低于50%。第三十条面试考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人事管理、人才测评经验,熟悉公开招聘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公道正派、严守纪律、恪守规范。第三十一条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照不低于1:3不高于1: 5的比例,根据招聘岗位和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取消招聘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实有合格人数确定。因放弃或取消面试资格造成的空缺,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根据岗位招聘计划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面向社会公布。同一岗位的考生应当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面试。第三十二条面试成绩须经主考官和考场监督员签字确认,每个岗位或每场面试结束后,当场向面试人员公布面试成绩。第三十三条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照4:6或5:5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按不高于1:2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可以按笔试或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仍相同的进行加试。第三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招聘单位可以对考试方式和考试环节进行调整,并在公开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 考察和体检 第三十五条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体检。第三十六条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组建考察小组,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走访、考察谈话等多种形式,对考察人选进行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考察,并对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政治素质考察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以及是否需要履职回避等。业务能力考察要突出工作能力,注重考察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岗位匹配度、心理素质等。要按照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考察人选档案的审核。第三十七条体检应当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对放弃考察、体检资格或者因考察、体检不合格产生的岗位空缺是否递补等相关事项,应当在公开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公示和备案 第三十九条经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调查结论,提出是否影响聘用的意见。第四十条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单位、招聘岗位、监督*及拟聘人员的姓名、考试、考察、体检等信息。第四十一条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章 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十二条 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招聘组织单位要严格执行考务、保密、回避等有关规定,保证公开招聘工作安全有序、公平公正。第四十五条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公开招聘工作。设区的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四十六条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常态化监管机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举报,对线索具体的匿名举报和实名举报,要认真调查核实。实名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向举报人反馈。第四十八条招聘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7年9月30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笔试。事业单位自主组织的公开招聘笔试参照执行。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以下简称“笔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笔试的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笔试可以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各级人事考试机构、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笔试坚持“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笔试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笔试主体责任,受委托具体组织实施笔试的机构根据委托协议负责相关工作,承担委托协议约定的责任。 第二章 命题管理 第五条命题管理一般包括制定命题方案、成立命题小组、命制试题、审定试题、印制试题等环节。第六条命题方案是命制试题的依据,一般包含指导思想、命题原则、人员组成、组织实施、安全保密等内容。第七条命题小组由组长、命题专家、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组成。人员名单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得公开。第八条命题专家应当具有较高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命题能力。第九条命制试题原则上采取入闱封闭的方式,命题人员应当集中管理,工作场所安全封闭且相对独立。第十条命题小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培训辅导活动,严禁泄露与试题命制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第十一条命制试题包括试题创作、查重、审题、组卷等环节,应坚持政治性、针对性、科学性。试题经命题小组组长审定后,在具有保密资质的场所印制。 第三章 考点考场设置 第十二条考点应当优先选择人事考试或者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所有考场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第十三条考点应当设置考务办公室(用于考务培训、试卷分发和回收等工作)、试卷保管室、监控室等场所。考点入口处应当标识考试名称,在显著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入场路线标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考场规则等。第十四条每个考点设1名主考、若干名副主考和监考,配备试卷保管收发、司铃、保卫、医疗防疫等工作人员。第十五条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人员,原则上在考试当天随机确定。监考人员不得通过志愿者招募、社会招聘等方式选派。第十六条要有效提升考场使用效能,通过科学设定报名流程、优化报名系统,最大化利用考场资源。按照随机原则编排考场和座位,不得违规人工干预。第十七条笔试组织单位应当与考点签订协议,明确考点考场设置要求和考务组织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八条笔试组织单位应当明确试卷流转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具体责任人。第十九条试卷押运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及线路,由至少2名人员(不包含驾驶员)专人、专车押运,途中不得经办其他事项,严禁搭载与考试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第二十条试卷交接时,应由交接人员(双方各至少2名,不含驾驶员)分别清点核对,确认无误后履行签字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试卷存放场所应当配备防火、防盗、防潮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考前试卷存放期间应当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做好试卷保管情况记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场所。第二十二条使用完毕的试卷、答题卡(纸)等应保存半年以上,保存期满后可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组织销毁。 第五章 笔试实施 第二十三条笔试组织单位应当结合考试实际情况制定笔试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第二十四条笔试实施前,笔试组织单位和各考点应当按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巡考、监考等工作人员的考务培训,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第二十五条笔试期间,笔试组织单位和各考点应当安排专人值班,及时掌握、处理有关情况和问题,确保考试指挥畅通、高效。第二十六条笔试组织单位根据考试规模,应当为考点配备身份证识别仪、金属探测仪、信号屏蔽仪等防范考试作弊的设备。第二十七条笔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阅卷管理 第二十八条阅卷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选择安静、不受外界干扰的场所进行,阅卷工作应在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内进行。第二十九条客观题阅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使用计算机系统阅卷的,阅卷前应当做好阅卷系统软硬件安装和测试工作,阅卷时应当由至少2名阅卷人员互相监督,共同完成。(二)人工阅卷的,阅卷前应当做好答题卡(纸)应聘人员信息加密工作。每张答题卡(纸)由至少2名阅卷人员分别评阅。第三十条主观题阅卷,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按照阅卷总体安排进行分组,由专人担任阅卷组长。阅卷组长组织阅卷人员培训和试卷试评,确保阅卷人员准确掌握评分标准。(二)试卷评阅采取双评模式。评卷中,每道试题均由2名阅卷人员分别评阅,原则上在合理阈值范围内,取2名阅卷人员评分的平均值作为该题最终得分。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一条成绩管理包含成绩生成、保管和复核,至少由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第三十二条成绩生成前,应当认真核对阅卷数据,确保数据准确。阅卷完成后,应当随机抽取答题卡(纸)进行人工核验,确保生成的成绩无误。第三十三条成绩数据应当保存在专用计算机上,同时做好数据备份,由专人按照有关规定保管。第三十四条应聘人员对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自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笔试组织单位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笔试组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复核。 第八章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笔试工作正常开展、需要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时,笔试组织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并做好舆论引导。第三十六条若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笔试组织单位应遵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考试报批管理要求,按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并指导考点健全考试期间预警、处置等机制,落细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第三十七条因停电、考场周边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考试暂时中止的,考点应维护考场秩序,稳定考生情绪,及时解决相关问题,经笔试组织单位批准后可顺延考试时间。第三十八条因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试卷泄密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举行笔试的,笔试组织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告知考生笔试组织工作变更情况。 第九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九条笔试组织单位应规范命题管理、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笔试实施、阅卷管理、成绩管理等环节的组织工作,实行全程监督。第四十条笔试组织单位应当规范视频监控信息的采集、提取、保存等工作。考前试卷监控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考点、考场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违纪违规行为认定或者异常情况处理依据的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阅卷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四十一条参与笔试命题、阅卷及考务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与笔试组织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受委托参与笔试工作的单位、机构等应当符合考试安全有关要求,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第四十二条笔试组织单位应当对参与笔试的工作人员回避情形进行审查。工作人员具有应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相关工作。第四十三条笔试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密级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本规程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规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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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信息泄露 关于事业单位招聘!山东印发两份重要文件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提高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确保新进人员的能力素质能够适应省直事业单位需要,结合近几年公开招聘工作实际,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适用本细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主要指公安、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部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或选任的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坚持党委、*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相结合,按岗招聘、统一规范、分类实施、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开招聘人员要严格执行事业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和人员结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会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公开招聘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招聘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成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和职工代表对整个招聘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原则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年龄及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立歧视性条件或为特定人员设置条件。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所在学校出具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同意参加应聘的证明(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省直事业单位。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年度招聘人员计划;
(二)制定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考试;
(六)公示进入面试人员成绩、名次;
(七)体检;
(八)考核;
(九)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十)公示拟聘人员的有关情况;
(十一)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
(十二)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招聘计划、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和相应岗位空缺等情况,编制年度招聘人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岗位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方法等。同时填报《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其中,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直接报送;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核准后报送。
每个事业单位原则上每年组织公开招聘不超过两次,分别于上半年与下半年各一次。未申报招聘计划或所申报招聘计划未经备案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招聘人员。
第十一条 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备案后,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方案,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核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的岗位、专业、人数、相关待遇等;
(三)应聘人员的条件;
(四)招聘的程序、办法,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等;
(五)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及计分方法;
(六)咨询*、招聘纪律及监督部门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二条 招聘信息至少于报名截止前15个工作日在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同时也可在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网站、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四章 网上报名、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并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属高校自行组织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人员。
第十四条 应聘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并参加考试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书面上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短缺专业的招聘,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五章 笔试、面试
第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专业考试机构组织、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要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认真研究命题范围。
第十七条 笔试应封闭入闱命题,严格执行保密准则,并选调富有命题经验专家组成命题组。命题的同时,要将主、客观题分别制定出参考答案和标准答案。
第十八条 笔试成绩由组织实施部门公布,考生可自行到相关网站上查询。进入面试人选要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与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2:1的比例确定。
第十九条 根据招聘岗位需要,面试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试讲、情景模拟、无领导小组讨论、实践操作(演示)等方法。
第二十条 成立面试工作组织,认真做好面试试题命制及保密工作。面试考官原则上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的具有面试考官资格证人员和其他适合担当考官的专家共同组成,一般为7-9人。面试前,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须制定面试方案并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批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定期进行业务培训,颁发面试考官资格证书,逐步做到面试考官持证上岗。每次面试前,事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将确定后的考官名单按管理权限报送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备案。组织面试前,主考官要组织本组成员进行考前培训,研究讨论试题,明确评分原则,统一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可对笔试、面试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十三条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以及急需引进的短缺人才等,原则上也要实行公开招聘,特殊情况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批准,可由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组织。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负责考务工作的单位或部门,须将进入面试后所有考生的专业、学历及其它资历资质证明,同《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成绩总表》(见附件2)一起报送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并在相关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第六章 体检、考核、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在招聘方案中可设定笔试、面试最低分数线,低于笔试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面试低于最低分数线的,原则上不予聘用。笔试、面试成绩按规定的计分方法折算成考试总成绩,并据此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人选。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市级以上医院组织体检。部分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如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主要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事业单位可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同意后,分岗位、按成绩和考核、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十九条 按管理权限,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考试成绩、考核情况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后,须填报《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见附件3)、《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示表》(见附件4),并提交前三名应聘者的笔试试卷、面试考官评分表和学历(专业)证明等材料,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同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上网公示7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持拟聘人员相关材料,到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领取《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见附件5),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应依法终止或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应届毕业生不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监察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监察员培训,并颁发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监察员资格证书。每次考试前,事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将确定后的监察员名单报送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监察员,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细则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聘用属于公开招聘范围人员的;
(六)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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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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