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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成县招聘事业单位 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的历史沿革

更新:2023年06月06日 08:21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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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成县招聘事业单位 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的历史沿革

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有什么职业限制?

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职业:

1、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六条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 律师执业证书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2修正)第三十二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9、警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10、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1、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2、拍*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

拍*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专业知识;

(二)在拍*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师。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15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16、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证券交易所 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 注册会计师 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17、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18、破产管理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19、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

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0、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修正)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 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1、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修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扩展资料:

刑九的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大人犯法,小孩受罪的情况: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

直系亲属的下列行为会影响子女考公务员:

1)老赖,老赖指的是有能力还账,但是却耍赖拒不还款的人。

2)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况,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么刑罚)、曾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都会影响到考生的“仕途”。

3)父母有醉驾前科,影响孩子的公务员政审。

参考文献: 陇南成县抛沙司法所

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的历史沿革


陇南成县招聘事业单位 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的历史沿革

甘肃省农业科研机构的设置,始于清代末年,当时仅有小型的农业试验场。民国年间,成立农业改进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省委、省*的领导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业和农业科技事业的发展,甘肃省农业科学院得以不断发展壮大,逐步臻于完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概况
清光绪32年(1906年),甘肃省在兰州西贡院设南北农业试验场,翌年在兰州小西湖设试验外场。清宣统三年(1911年)两场停办。民国2年(1913年),西贡院农试场重新开办。民国17年(1928年)以西贡院农试场为基础,改设为第一农事试验场,并在天水、平凉、武威、张掖、酒泉分别设立第二、三、四、五、六农事试验场,在兰州庙滩子设河北农事试验场。
民国27年(1938年),经甘肃省*核定将经济部西北种畜场、甘肃省第一农事试验场、兰州小西湖苗圃等机构合并改组成立甘肃省农业改进所,下设农艺、园艺、病虫害、保土、森林、畜牧、推广、农经、农业化学、垦殖等专业组。省建设厅长陈体诚兼任所长,杨著诚任副所长。
民国28年(1939年),甘肃省农业改进所所址迁入兰州雁滩农场。所部设农艺、森林、农政、畜牧兽医、植物病虫、土壤肥料6个组,并接收徽县、成县、定西、临洮、靖远、武威6个县苗圃及天水、平凉、岷县3个农场,将经济部西北种畜场改为甘坪寺种畜场。由省建设厅长李世军兼任所长,程景皓为副所长。12月,为责任专一,甘肃省*委任李茂代理所长。
民国29年(1940年),甘肃省农业改进所与行政院农产促进委员会合作办理农业推广事宜,所内增设农业推广处,并设榆中农推试验县办事处及天水、泾川、临洮3个农业推广所,1月,在岷县、平凉、张掖分别设第一、二、三区农试场。
民国30年(1941年),甘肃省农业改进所下增设皋兰农试场和兰州农业推广所,并从浙江大学农学院聘请一批农业科技人员来甘肃工作,增强了试验研究和技术推广力量。
民国31年(1942年),甘肃省*为配合抗(日)建(国)大业,增产食粮,对农改所充实人员,增加经费,调整组织。委任汪国舆任所长,王金铭任副所长。所内分设总务、会计、技术3个室。技术室下设园艺、农艺、森林、病虫害、保土、推广6个组。附属机构有张掖、平凉、岷县3个区农场,甘坪寺种畜场,兰州、临洮、天水、徽县、靖远、泾川、榆中、平凉、张掖9个农业推广所,皋兰、天水、徽县、靖远、泾川、张掖、高台、临泽、敦煌、成县10个植棉办事处。
民国32年(1943年),甘肃农业改进所为集中力量进行各项农林畜牧实验工作,将下设的雁滩农场改为农林实验总场,并设张家寺实验分场。为分区进行农林实验工作,将所属的张掖、岷县、平凉3个区农场分别改组为河西区、洮岷区、陇东区3个农林实验场。增设陇南区农林实验场(设在天水)和皋兰、岷县、武威、永登4个农业推广所及兽医防治大队一队。甘坪寺种畜场改为“甘肃省甘坪寺种畜场”。所属的皋兰、定西、徽县、靖远、平凉、张掖、武威、临洮8座中心苗圃,分别改为县苗圃,交各县府管理。雁滩苗圃改隶甘肃省造林会。各县植棉机构撤销,业务由推广所兼办。
民国34年(1945年),为增强推广事宜,所下增设酒泉、清水、静宁3个农业推广所。王金铭升任甘肃农业改进所所长。民国35年(1946年)秋,王金铭辞职,所长暂由建设厅长张心一兼理,后由陈元昌代理。
民国36年(1947年)张桂海任甘肃农业改进所所长;民国37年(1948年)袁义田、刘宗向任副所长,并同时成立陇西、渭源、成县、甘谷等4个推广所。1946年,甘肃农业改进所的总人数由建所初的16人增加到134人,其中技术人员95人。
建国前夕,甘肃农业改进所机构设置有:技术室、推广处、总务处、会计室、出纳股、文书股、庶务股;农艺、园艺、病虫害防治、森林、保土等专业组及雁滩实验区;下属机构有18个县农业技术推广所和河西、陇东、洮岷、陇南4个区农林实验场,张家寺农场,雁滩农林实验总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概况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甘肃农业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科研机构的演变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1.稳步发展阶段(1949年—1965年)
1949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甘肃农业改进所,同年10月25日,甘肃行政公署第一次专员联席会议决定恢复甘肃农业改进所。1950年2月后改名为甘肃省人民*农林厅农业改进所。
1952年,在甘肃农业改进所的基础上,分别在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成立了甘肃省农林厅农业试验总场,下设经管股、技术股、推广股及甘谷、平凉两个直属试验分场;在雁滩成立了甘肃省农林厅园艺试验总场(1957年迁至榆中),在武威、天水设园艺试验分场。到1957年底,已建立省、地两级农业试验场、站共8处,分布在兰州、定西、西峰、甘谷、武都、临夏、甘南、张掖等地区。另外,在安西设立棉花试验站(后改为中国农科院河西走廊棉花试验站);徽县设立蚕桑试验站;文县设立草坪药物试验场。截止1957年,全省已有农业、园艺技术干部147人,其中:相当大学程度的67人,技术辅助人员71人。
1958年10月5日,在甘肃省农林厅农业试验总场和甘肃省农林厅园艺试验总场的基础上,在武威黄羊镇成立甘肃省农业科学研究所,省人民委员会任命冯祖述为所长。同年12月25日,甘肃省农业科学研究所扩建为甘肃农业科学院(地级),隶属于省人民*领导,与甘肃农业大学合设一个党委(1959年院、校分设党委),并代管省上设在黄羊镇的水利、畜牧、农业机械3个中专学校(1963年取消领导关系)。农科院下设的行政组织机构有:党委办公室(包括秘书、组织、宣传、保卫、共青团委等)、院办公室、科学技术工作处(附设科学情报科)、总务处(下设财务科、基建科、伙管科、总务科)、人事处;业务机构设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棉花、园艺、土壤肥料、植物保护、林业、畜牧兽医(代管)、农业机械(代管)等9个专业研究所,水利、畜牧、农业经济、新技术4个研究室(组),综合化验室及兰州、黄羊试验农场、榆中园艺试验场。农科院各专业所还在全省选有代表性的地区设立专业或综合性农村基点,成为农业科学研究试验、示范、推广的前哨阵地和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的辐射源。
1960年—-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在全省大规模精简机构下放干部中,全院职工由1961年8月的548人精简下放到1962年4月的138人。农业科研工作受到较大的影响。1962年5月,经济作物研究所并入粮食作物研究所,改为作物研究所。同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召开,决定加强农业科研工作,停止下放干部,已经下放到基层的科技人员,绝大多数陆续回到原工作单位,情况得以好转。1963年3月,鉴于黄羊镇在气候、水电设备条件及社会条件对发展农业科研的局限性,经*甘肃省委批准,甘肃农业科学院由武威黄羊镇迁入兰州安宁区刘家堡,院部和作物研究所暂借兰州师范专科学校两个单元的宿舍楼办公,园艺所、植保所在邱家湾玻璃厂旧址住宿办公。1964年经国家农业部批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和甘肃农业科学院共同在甘谷建立了“甘谷小麦锈病试验站”(1966年“文革”开始后撤销)。1965年9月院部又迁到邱家湾玻璃厂旧址,与园艺、植物保护两个研究所一起办公,并在此基础上建设新院址。
1957年—1965年,全省各地区一级的农业科学研究所也在原地区试验场(站)的基础上先后扩建而成。扩建的时间是:1957年庆阳地区农科所,1958年武都地区农科所和兰州市农科所,1959年临夏*自治州综合农业研究所和张掖地区、平凉地区、定西地区农科所,1960年天水地区农科所,1963年酒泉地区农科所,1965年武威地区农科所。从1963年到1966年“文革”开始前,各地、州、市农科所的行政、人事由所在地区农(林)牧局领导,科研业务和经费由省农科院领导(“文革”开始以后到1985年,省农科院和地区所之间的业务领导关系中断)。至此,全省农业科研工作已形成体系,农业科研机构已具备相当规模,农业科技力量不断壮大,为我省农业科学事业的快速发展创建了良好条件。
这一时期在甘肃农业科学院任职的院领导有:1959年6月,省委书记处书记、副省长张鹏图兼任院党委书记、院长,王世杰任副书记、副院长,主持工作;1960年刘卫民任副书记、杨志贤任副院长;1965年龚复兴任书记,白彦博、吴治国任副院长。
2、文化大革命阶段(1966年—1976年)
1966年,“文革”开始后,农科院的科技人员大多集中在院部参加“文化大革命”,科研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1967年2月5日,农科院职工群众组织夺了院、所的领导权,由院、所职工群众推选代表组成“甘肃农科院临时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全院的科研生产工作。1968年4月11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将“甘肃农业科学院”改称为“甘肃省农业科学院”,并成立甘肃省农业科学院革命委员会,原农科院副院长白彦博任革委会主任,各专业研究所、试验场分别成立革命领导小组。同年10月31日,按照省革命委员会指示,甘肃省农业科学院又迁回武威黄羊镇,办“五七干校”,搞“斗、批、改”。1969年2月4日,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决定,撤销甘肃省农业科学院。
1969年10月,在原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的基础上成立甘肃省农牧业管理局下属的甘肃省农业科技工作队(县级)革命委员会筹备小组,各专业研究所随之解体,大批科技人员下放“干校”劳动或被强迫退职和遣返回家,科技力量被严重削弱。1970年初,农业科技工作队革委员筹备小组按农村基点的布局组建了河西、中部、陇东、陇南4个党支部,分片管理所在地区的农村基点。同年9月2日,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张掖九公里“五七干校”(即园艺场)一部分(土地2100亩,果树2万余株,职工72人)划归甘肃省农业科技工作队。1971年1月,甘肃省农业科技工作队革命委员会正式成立,*“三支两军”代表刘洪生任书记,段亚君任主任。下设:政工组,办事组,业务组,甘谷、黄羊两个农药实验组,林业规划组,张掖、黄羊、兰州3个试验场。农业科技人员主要是下农村帮助社队搞生产、“学大寨”。1972年9月,榆中园艺场划归省科技队领导。同年12月,在甘肃省农业科技工作队的基础上恢复县级建制的甘肃省农业科学院,隶属省农业局领导。1973年7月3日,根据甘肃省农业局指示,*甘肃省农业科学院委员会研究决定,恢复粮食作物、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园艺4个专业研究所,民勤治沙站也划归省农科院领导。1975年又建立经济作物和林业两个研究所,张掖九公里园艺场全部划归省农业科学院。1975年6月,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由县级改为地级,隶属省农业厅领导,丁惠民任党委副书记、革委会第一副主任。1976年1月,院行政机构改设为政治处、办公室、业务处、后勤处。
这一时期,甘肃省农业科学院走过了一段曲折的道路。机构经历了一个被撤销、改并和恢复的历程,队伍经历了一个被遣散、下放和收回的过程,试验研究工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于停顿状态,农业科研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3、整顿提高阶段(1977年—1985年)
1978年,甘肃省科学大会和全国科学大会的相继召开,预示着科学的春天已开始回归祖国大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甘肃省的农业科技工作,在“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方针的指引下,蓬勃地向前发展。
1978年8月,甘肃省农业科学院在《甘肃农业科技》编辑组和图书资料室的基础上,成立了科技情报研究所;同时将林业科学研究所和民勤治沙站划归省林业厅领导。同年10月,将园艺所分解为果树研究所和蔬菜研究所。1979年1月,经*甘肃省委批准,撤销省农科院革命委员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任命王克为党委书记,张作良任院长。同年4月,院水产组扩建为水产研究所。
1982年,经甘肃省人民*批准,省农科院院址再次由武威黄羊镇迁回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党务及干部隶属省委农村工作部管理,业务和财务归省农业厅领导。是年,为解决中部干旱地区的农业生产问题,省农科院在定西唐家堡建立了以旱农为主的综合治理实验区,并开展跨省区多学科的协作研究。1983年,按照领导班子“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甘肃省委调整了省农科院的领导班子,由高兆兴任书记,曹尔昌任院长。新一届院领导班子组建后,对农科院科研体制建设和研究任务提出了新的设想意见:确定中部定西干旱地区、河西灌溉农业区及陇东旱塬区(简称两西一东)为农科院的科研战略重点地区,分别建立综合试验站(区),开展农业的综合性研究。
1983年,省委、省*领导到省农科院现场办公,决定给农科院拨款450万元在兰州集中建院。经过两年的努力,至1985年,甘肃省农科院的兰外各专业所均已迁入兰州,基本完成了集中建院任务。院行政机构设办公室、科管处、政治处、人事处、计财处、总务处及纪律检查委员会。研究机构设有: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土壤肥料、植物保护、果树、蔬菜、情报等7个研究所;张掖、黄羊、兰州、榆中等4个试验场和一个中心测试室。同时,在全省各不同生态类型区根据区域农业发展的要求,设有专业或综合性的固定农村基点13个,短期或季节性试验基点每年都在30个左右,初步形成了一个布局较为合理、学科较为齐全的农业科技体系网络。
这一期间,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的科技队伍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1983年省上对农科院的人员编制核定为1420人(其中机关70人,研究所520人,试验场830人),到1985年实有职工1306人,其中:科技人员445人,占总人数的34.08%;行政管理人员105人,占8.04%;工人756人,占57.88%。科技人员中,高级人员8名,中级116名,初级321名。
4.改革创新阶段(1986年—2008年)
这一时期是甘肃省农业科学院全面贯彻党的科技方针,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科研成果,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甘肃农业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
1985年,*中央下发《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从改革拨款制度、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大力开拓技术市场、科技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等方面提出了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此后国家和省委、省*又相继下发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为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形式,从1986年开始,省*每年拿出专项经费,支持搭建省、地两级农业科研业务指导联系平台。实现了全省农业科研的统一规划和协作攻关,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发挥了农业科技资源,促进了我省农业科技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1987年2月,*甘肃省委决定张兴同志任甘肃省农科院党委书记,甘肃省人民*任命王吉庆同志为甘肃省农科院院长。与此同时,甘肃省科委提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意见。1988年6月,*甘肃省委、省*作出了《关于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进一步改革科技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各种类型的科技承包和经营承包,拓宽技术市场渠道,加速科技向生产转移,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等具体规定。
在科技体制改革大潮的推动下,甘肃省农科院各专业研究所陆续开始组织人员成立技术开发服务部,经营各类农作物和瓜菜优良品种,同时继续参与各种类型的科技承包并开始尝试有偿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工作。1989年6月甘肃省农科院决定增设“农业科技开发中心”(1992年4月后改称科技开发办公室),组织管理和协调全院的科技开发工作。1990年5月,*甘肃省委决定刘恭同志任甘肃省农科院党委书记。随后院里和各专业研究所也相继组建成立:甘肃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甘肃省农科院蔬菜所科技服务部,果树所园艺技术服务部,兰州四方软罐头发展公司,植保所新农药试验开发中心,粮作所科技开发实业公司、宏图科技开发公司、宏达科技开发服务部,经作所庭院经济科技服务部,海南陇兴科技开发实业公司等。1995年5月,*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并召开了全国科技大会,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同年11月初,经*选举,冯应新同志当选为甘肃省农科院院长。1999年6月,*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下发《关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提出调整科研机构,转换机制,农业类科技机构要成为开展区域性重大农业科技攻关和新技术研究的农业研究开发中心。在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的指导和要求下,经过几年的发展,到2000年省农科院的科技开发实体已达到12家,分流科技开发人员约90人。同时,在把科技创新贯穿于改革的过程中,各研究所都有了进入市场经济的窗口,有了自己的主营产品。
为适应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甘肃省农业科学院于2001年4月30日决定,组建“甘肃省农科院生物技术中心”和“甘肃省农科院农产品贮藏加工研究中心”。是年,编制了《甘肃省农业科学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并分步组织实施。为做大、做强科技产业,优化整合重组全院的各类种子开发机构,2002年7月1日,甘肃省农业科学院成立了“甘肃飞天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举行揭牌仪式。标志着农科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产业开发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初步形成了集科研、生产、经营一体化,检验、加工、*一条龙的科技产业开发格局。
2003年12月30日,《甘肃省人民*批转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开发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省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分类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下发,提出了进一步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规定了组织领导和实施的原则与办法。2004年9月,*甘肃省委决定宋尚有同志任甘肃省农科院党委书记。2006年2月,*甘肃省委决定钱加绪同志任甘肃省农科院党委书记;2006年3月,甘肃省人民*任命宋尚有同志为甘肃省农科院院长。2006年8月8日,农科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组建甘肃省农科院马铃薯研究所。
经过历时近20年的探索、实践、观察,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修改,和多次向省委、省*领导和有关厅局汇报、沟通的基础上,2006年9月,省*批复印发了《甘肃省农科院改革方案》,确定农科院以承担区域农业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三农”为主的九大职能;建立以聘用合同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以目标责任和业绩效益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制度,以项目为核算单位的新型运行管理机制和符合科研单位特点的分配激励制度。实行省财政一级预算,业务归口省科技厅管理,实行院(所)长负责制。
2006年11月4日,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核实甘肃省农业科学院及其下属研究所职能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通知》,核定甘肃省农科院为省*直属事业单位,正厅级建制,事业编制800人,内设7个职能处室和1个后勤服务中心,设置12个专业研究所(中心),3个农业试验站和3个试验场。具体机构设置,院机关有: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科研管理处、财务资产管理处、产业开发管理处、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和后勤服务中心,事业性质,县级建制。院下属专业研究所有:作物研究所、马铃薯研究所、旱地农业研究所、生物技术研究所、土壤肥料与节水农业研究所、蔬菜研究所、林果花卉研究所、植物保护研究所、农产品贮藏加工研究所、畜牧品种改良研究所、啤酒原料研究所和科技信息中心,以上均为事业性质,县级建制。三个试验站是:甘肃省农业科学院张掖节水农业试验站、榆中高寒农业试验站、黄羊麦类作物育种试验站,均为事业性质,科级建制。三个试验场为:甘肃省农业科学院张掖试验场、榆中园艺试验场和黄羊试验场,各试验场整体转制为科技型企业。同时,撤销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经济作物研究所,农业测试中心和兰州试验场。
2007年,按照省*批准的《甘肃省农科院改革方案》和省编委核定的《甘肃省农科院及下属研究所职能机构编制》方案,理顺了财政拨款渠道,优化了内部管理机构,完善了专业学科设置,解决了转企单位的职工供养问题,实施了工作人员定员招聘,建立了新型运行机制,至此,甘肃省农业科学院机构改革的任务基本完成。《改革方案》的落实,标志着农科院科技体制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内部机构及学科设置更趋合理,不仅为提高农科院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也为新时期、新阶段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了科技支撑和保证。
2008年1月18日,省长徐守盛、副省长陆武成及省上有关部门领导来甘肃省农科院现场办公,确定立项投资修建甘肃省农科院创新大厦,使甘肃省农科院实现了由求生存向求发展的重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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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成县招聘事业单位 甘肃省农业科学院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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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完善的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包括对招聘、用工、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临时工的使用量和工作条件得到严格控制和监督。
2、逐步减少临时工的使用量。应该尽量减少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的量,提高单位职工的素质和能力,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时通过对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步实现对临时工的替代。
3、将符合条件的临时工转化为正式工。对于长期稳定、表现良好、符合招聘条件的临时工,应该考虑将其转化为正式工,提高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同时为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4、落实临时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事业单位应该为临时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确保临时工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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