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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请示怎么写啊
审计项目请示格式三
*,
为完善 基础设施配套。提升
的形象、20XX年 *拨专项资金实施部分项目建设、现工程已竣工并验收。请 政安排审计部门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
具体项目为
特此请示
审计单位公章
20XX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缩减临聘人员怎么办
第一条 为规范街道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的管理,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机关临聘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聘人员是指不纳入用人单位编制管理,以合同形式聘用,在用人单位从事综合管理、专业技术、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聘用原则
第四条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合理有效地使用好现有人员,尽量减少临聘人员,尽力降低行政成本,确需聘用时,应向急需的重点工作岗位倾斜。
第五条 坚持岗位急需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聘用临聘人员:
(一)因编制偏少或空编空岗,编内人员难以推动正常工作的。
(二)因职能增加或有持续繁重的工作任务,现有人员无法调配使用,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
(三)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满足不了工作要求,急需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的。
(四)因完成紧急重要的阶段性任务,需短期内增加工作人员的。
(五)编内人员需离开岗位3个月以上(如病假、产假、借调、离岗培训等),影响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确需其他辅助性人员的。
第六条 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凡需聘用临聘人员,必须按程序进行,严格把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 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依据聘用岗位签订合同,根据工作性质分别实行不同的岗位管理。
第八条 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根据岗位性质、技术含量和劳动强度的不同,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比照当地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分别确定临聘人员的劳动报酬和有关待遇。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九条 临聘人员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非特殊岗位年龄原则上要求在45周岁以下;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临聘的外地人员,需在本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条 临聘人员应当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一)综合管理岗位。被聘用到科室综合管理工作岗位上的人员,一般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办事流程,能独立完成岗位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被聘用到科室专业技术性工作岗位上的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聘用岗位要求的同级同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行业上岗证,并能在实际工作中熟练运用本专业知识,胜任工作要求,解决技术难关。
(三)技能性、辅助性岗位。被聘用到驾驶、微机、水电等技能性和被聘用到保安、食堂等辅助性后勤工作岗位上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关部门的培训资质证明并持有上岗证。
第四章 聘用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用人科室研究后向街道党工委会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聘用理由、人数、条件、专业要求、所聘岗位等。
第十二条 批复。街道党工委会在30日内审核研究,作出是否准予聘用的决定。
第十三条 招聘。经街道党工委会研究同意聘用的,由用人科室汇同街道党政办按下列程序进行招聘:
(一)*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由用人科室按照街道党工委会确定的聘用内容*招聘方案和《简章》,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严格按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的要求组织报名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由用人科室汇同街道党政办自行组织笔试、面试或专业实务测试等。考试成绩的计算方法需在《简章》中明确。
(四)体检。依据招聘岗位指标数,按1:1的比例根据聘用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体检。
(五)考核确定拟聘人员。由用人科室汇同街道党政办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回避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考核不合格或弃权的,可依次递补。
(六)公示。对拟聘用人员在用人单位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七)聘用。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科室向街道党工委会请示后按规定进行聘用。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各执一份,并送街道党政办公室备案。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工作纪律,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经协商可以在劳动合同内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临聘人员劳动合同原则上1年一签,试用期为1个月;因短期聘用或完成特殊工作的,应当按约定期限签订。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如需续聘,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
第五章 聘期管理
第十五条 岗前培训。由用人科室组织临聘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街情、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以及思想政治、服务意识等方面。
第十六条 日常管理。临聘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若有违法、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现象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解除合同;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用人科室应加强对临聘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等工作,并加强临聘人员的培养,鼓励支持临聘人员参加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录、招聘考试。
第十七条 流动管理。临聘人员在街道内部流动,由用人科室研究确定,报街道党政办书面备案,但不得擅自借用临聘人员到其他单位工作;临聘人员因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辞职、解聘等原因而离开的,用人科室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十八条 出勤管理。建立考勤登记制度,临聘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向用人科室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考核管理。对临聘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用人科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时间、程序与本单位编内人员同步进行。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将考核材料交街道党政办归入本人档案。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临聘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临聘人员,当年给予批评教育;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及时淘汰,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临聘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其岗位绩效工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以及所聘岗位、职责任务确定。临聘人员的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不同岗位的临聘人员分别执行不同的岗位绩效工资,其标准见明细。
第二十二条 临聘人员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临聘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险费用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比例承担。
(二)休假:临聘人员病假、丧假、产假、婚假、事假和探亲假等按照街道有关规定执行。
(三)慰问:逢重大节日、伤病住院、丧葬安抚、救济救困等由用人单位统筹考虑。
(四)补助
1.出勤补助。综合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每人每月200元;技能性后勤岗位:驾驶员每人每月300元、打字员每人每月200元;
2.连聘补助。聘用期每满两年每人每月增加50元,但最高不超过200元。
3.加班补助。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结合工作情况,与临聘人员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补助。
4.临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编内人员同等待遇的工作餐。但用人单位不提供住宿,不承担其交通补助。
5.临聘人员在有效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10个月工资额的救济费和2000元的丧葬补助费。
6.临聘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报销医疗费用,医疗期间,工资福利正常支付,伤情经治疗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应待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评先评优。临聘人员年终评优的程序、比例和奖励标准参照编内人员进行,同时鼓励和支持临聘人员参加有关评先评优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其他特殊岗位临聘特殊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方式支付,由用人单位根据急需程度、贡献大小与临聘人员自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临聘人员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负责人统一签发,原则上在每月中旬发放。
第二十五条 临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情况作适时调整。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临聘人员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临聘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违反《治安处罚法》对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临聘人员或者额外支付临聘人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用人单位机构改革发生机构变动的;
(四)其它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性临聘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在用人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被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四)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留学出国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六)除上述以外的其它有关情形,临聘人员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之用人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临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临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终止、续签合同需同时报街道机关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聘期内发生劳动争议,临聘人员可向用人单位申请调解,也可依据规定于1年内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而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如上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街道党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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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成都市人民* 承办: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 联系*:028-61884754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请示报告怎么写?
先写单位现实情况。为什么需要招聘,比如,近几年退休人员较多,离职人员较多等等!现在都有什么岗位,需要招聘什么样的人,比如学历要求,年龄要求,工作经历,需要的人数,已补充现在所需岗位!
请示是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公文往来中经常用到的重要评议体之一。主要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请示批准某一事项。
一是时间性较强。请示的事项一般都是急需明确和解决的,否则会影响正常工作,因此时间性强。
二是要一事一请示。三是通常主送一个机关,不多头主送,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在请示的同时又抄送下级机关。四是应按隶属关系逐级请示,一般情况不得越级请示,如确需越级请示,应同时抄报直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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