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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事业单位招聘 高州人民医院2011招聘护士面试时间?

更新:2023年05月15日 06:18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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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事业单位招聘 高州人民医院2011招聘护士面试时间?

高州人民医院2011招聘护士面试时间?

关于公开招聘高州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02-12 发表人: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人民*令第139号)、高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高机编办[2011]2号)文,高州市人社局、高州市卫生局决定,公开招聘高州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291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招聘职位及人数
1、医、技、药职位98名,其中临床医学65名、康复医学8名、医学影像诊断8名、医学影像技术2名、麻醉医学6名、临床药学或药学4名、检验医学3名、中医或中西医结合1名、眼科1名。
2、护理及助产职位193名,其中护士189名、助产士4名。
二、招聘条件
1、基本条件:未婚,政治思想好,有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精神,有扎根高州市人民医院的决心。
2、学历要求:(1)报考临床医学、康复医学、眼科、影像、麻醉、检验、药学等职位,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2)报考护理及助产职位,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
3、报考临床医学、检验、药学、影像职位的人员要求通过国家英语四级以上考试。
4、报考护理及助产职位人员要求女性身高1.56m以上,仪表佳,形象好,有亲切感。
5、身体健康,无残疾。
6、年龄18岁至30周岁(1981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出生)。
三、报名要求及发放准考证
1、应聘者只允许填报一个职位;
2、填写报名表,提交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3、交验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或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及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附复印件一份)。
4、报名时间及地点。报名时间:2011年2月24日――2月25日报名地点:高州市人民医院外科大楼副楼八楼会堂 (高州市西关路89号,联系*:0668-6664924,6659613,6666329)
5、应聘者缴交考务费80元。
6、应聘者经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资格后,符合条件的发给准考证。
四、考试
考试只进行笔试,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
1、考试地点:高州市四中
2、考试时间:2011年2月26日上午9:00――11:00(医、药、技专业)
2011年2月27日上午9:00――11:00(护理、助产士专业)
3、考试内容:报考该职位相应的专业知识。
4、考试成绩合格的分数线由市人社局划定,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用。
五、考核体检
1、考核人选的确定。各职位根据应聘者的考试成绩,按招聘人数由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考核人选。
2、体检。对确定为考核的人选,由市卫生局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到指定医院体检。考核、体检不合格的,其缺额根据所缺职位应聘者考试成绩的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1、经考试、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在高州市*网、高州市人民医院等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如果同一职位,最后一名出现分数相同的,全部录取。
2、凡被录用的人员,如不服从安排,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不签订工作合同及违反合同有关规定的,视为自动放弃被录用资格。因取消资格造成的缺员,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3、被录用的人员均要与录用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工作满五年后才能申请调动。 4、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招聘规定程序,被确定聘用后,用人单位与其签订3年聘用合同,3年内须考取执业资格,否则解除(终止)聘用合同。
七、新录用人员待遇
新录用人员按有关政策兑现待遇。
高州市人民医院招考工作在市委、市*的正确领导下,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的全程监督下,由高州市人民医院组织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高州市人民医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有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州市卫生局 高州市人民医院
2011年2月12日

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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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8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房管基建、车辆管理、后勤接待等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行政效能、信息报道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拟定本系统在职人员培训教育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及涉外业务。
综合规划股(挂政策法规办公室牌子)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工作;承担统计管理、数据发布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调研、政策研究、法规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以及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财务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拟订社会保险专项基金和就业资金调剂分配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负责审计基金要情专报;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检查资格认定和组织考核工作;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就业促进股(挂市再就业办公室牌子)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指导就业派遣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就业管理政策;承担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初审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和市再就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人力资源市场股(挂市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拟定整体性人力资源开发规划、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人力资源、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规范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拟定人才政策,实施人才开发、引进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特聘人才的引进、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人才工作的综合调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负责来高州(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负责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以及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市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间有关人力资源工作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管理重点智力引进项目和成果的鉴定推广;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国外专家申办的确认事宜;负责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人力资源户头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
调解仲裁管理股(挂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管理调解员、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审工作;承担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培训教育股(挂市职业教育办公室牌子)
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指导实施企业职工、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草拟职业技能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拟订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划及相关规定并实施指导;执行技工学校教材建设规划;执行技工学校有关专项资金使用配套办法;指导职业技能竞赛、师资队伍建设;综合管理和指导市属技工学校招生、毕业生推荐就业等工作;审批和管理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负责专业技术队伍的宏观管理;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实施并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核准初级评委评审结果;负责专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核及核发资格证书;执行农村乡土人才和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政策法规;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协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有关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招聘计划审核、考试录用工作;承担全市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相关工作。
劳动关系股
协调劳动关系;拟订劳动关系处理规则、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审核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工人调配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与监督;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和收入分配的实施办法,并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拟订工资指导、工资价位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审核市属和省、茂名市驻高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年薪收入。 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定、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工资福利股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贯彻和完善地区津贴、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审核新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待遇、调动和受处分等人员工资待遇;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标准;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晋级增资的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统发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聘用审批工作;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养老失业保险股
拟订城镇养老保险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措施;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细则;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落实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给付标准;负责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负责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负责企业年金备案工作;组织落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订失业保险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贯彻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拟订失业职工登记、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落实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
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股(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组织拟订工伤预防和康复政策;执行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和管理政策;受理工伤申报,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认定以及医疗管理工作;执行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组织对工伤、职工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执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和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市属和省、茂名市驻高州单位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农村社会保险股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运营投资。
劳动监察股(挂市劳动监察大队牌子)
宣传、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受理举报投诉和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组织查处有关劳动、人事重大案件;调查处理*案件;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
公务员管理股(挂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牌子)
负责起草公务员管理综合性材料和重要文稿;负责拟订公务员管理规范性文件;承办市*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负责公务员的考核、奖惩、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竞争上岗、回避等工作;综合管理公务员培训工作,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实施工作,指导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承担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落实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负责*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登记管理工作;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工作,依法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办理全市行政机关和*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位设置事宜;负责管理权限内出国(境)干部的政审工作。
公务员考试录用股
协助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考招录工作;组织实施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政策规定,办理全市行政机关和*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调任、转任、交流事宜;负责全市招录公务员的审核报批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核销事业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5名(含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局长兼任的副局长),股长(主任)18名、副股长(副主任)10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5名。
根据有关规定和实有人员的缩减,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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