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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事业单位招聘 人社局半年工作总结

更新:2023年04月28日 22:10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三河事业单位招聘 人社局半年工作总结,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三河事业单位招聘 人社局半年工作总结

我想考个育婴师证,怎么考及需要什么条件

考育婴师证,可以到省级人社部门授权的正规育婴师培训学校报名,由学校统一组织培训报考及领取证书,正规的育婴师培训学校会有办学许可证。

育婴师证本身也是有级别分类的,不同级别的证书考证条件也不一样。考初级育婴师需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考中级育婴师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五年相关经验。考高级育婴师需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取得中级育婴师两年。

一般现在都有很多专门考取这类证书的教育机构可以选择,比如新科教育,创立于2005年,是苏州地区规模较大的综合性教育产品服务商,新科教育一直致力于教育研发,专注于利用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先进的信息技术及全方位的课程体系,一切以学员为中心,15年办学经验,15年筑梦计划,帮助数万学子实现学习梦。是你自我提升的明智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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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迁入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三河事业单位招聘 人社局半年工作总结

第二十七条  特定地区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和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特定地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下列人员,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的顺序,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五)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优秀人才;

(六)荣获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落户条件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招录通知书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的人员);

(四)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

(五)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六)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按顺序在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

(二)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三)就业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的,需提交就业单位无集体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投靠本市特定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二条  特定地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下列手续可申请将本人、配偶以及子女迁入居住、就业地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三十三条  在特定地区工商部门依法注册且纳税满三年的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对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受纳税以及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限制),凭下列手续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供)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当兵工资表


三河事业单位招聘 人社局半年工作总结
2022本科生当兵的待遇表
当前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第一年每月津贴7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820元两年后晋升士官,领取工资,下士约4500元左右,中士约5400元左右,上士约6400元左右,四级军士长约7400元左右!
经济补助方面: 1.服义务兵期间发放津贴:第1年为每月1000元,第2年为每月1100元!
2.服义务兵期间优待金:标准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60%计发【以2021年为例,我市户籍大学生入伍优待金为每年33360元】!
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标准按我省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00%计发!
3.学费补偿: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士兵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4.一次性退役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当地人民*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以2021年为例,两年义务兵一次性补助50000元】!
5.退伍费: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所在部队根据各类费用之和发放,两年21000元!
6.艰苦地区服役奖励:赴西藏、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20000元!
7.三河市奖励政策:按照研究生毕业生20000元/人、本科毕业生15000元/人、专科毕业生10000元/人、在校生和高校新生5000元/人的标准发放入伍一次性奖励金!
综合以上优惠政策来看,以2021年河北市入伍的大学毕业生为例,如果你是一名本科毕业生,服义务兵两年经济补助约为22万元;如果你是一名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两年经济补助约为20万元;
当兵待遇参照表2022
1、服义务兵役期间发放义务兵津贴,第一年为每月850元,第二年为每月950元!
2、服义务兵役期间,大学生士兵家庭由批准入伍地发放优待金,具体标准为按我省年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发; 3、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当地人民*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4、高校在校生或毕业生义务兵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具体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5、以2017年毕业的四年本科为例,服役2年,经济待遇约18.3万元【以上是按全省平均水平计算,具体标准以各县【市、区】公布数据为准】!
6、在校生参军入伍可以保留学籍,退伍后的两年内可以选择复学!
7、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我省规定录取比例不低于70%!
8、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每年考录公务员时定向考录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数量不低于当年列入人员范围大学生退役士兵人数的10%!
10、服现役满12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后由人民*安排工作!
11、在部队表现优秀的,满足一定条件可选拔为军官!
2022年当兵最新待遇
2022年大学生入伍优惠政策如下:
1.升学优先
扩大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由过去的6000人扩大到8000人,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者根据本人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退役军人参加高职扩招专项计划可免文化素质考试!
2.复学优惠
正在高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或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应征入伍后,服役期间原就读【录取】高校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者入学!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入学或者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3.扶持就业
士兵退役1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给予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退役后1年内,可视同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4.经济补助
【1】优待金!义务兵期间,批准入伍地*每年给家庭发放优待金!
【2】津贴费!入伍后,衣、食、住、行、医等由国家供给!义务兵第一年津贴费每月1000元,第二年每月1100元,班长每年增加3360元,副班长每年增加2400元!
【3】退役金!两年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部队发给转移支付养老保险补及职业年金约56100元,退役金9000元,退伍费、回家差旅费、医疗保险费1个月的津贴及生活费等5000元!回到当地*再发给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9000元!
【4】学费资助!对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16000元!
【5】专项奖励!对在校就读学习期间征集入伍的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生活费补助!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当地*还给予一次性奖励金!其他优待!

第四章  迁入非特定地区条件及手续


三河事业单位招聘 人社局半年工作总结

第三十四条  非特定区域享有第二章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定居落户、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投靠非特定地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的配偶,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十六条  在非特定区域居住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可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申请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承租私有产权房屋提交不动产登记证、租房协议以及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

人社局半年工作总结

人社局半年工作总结

人社局半年工作总结

一、创新思路,抢抓机遇,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加大培训和转移力度,就业服务工作开局喜人。

坚持城乡统筹、培训服务齐抓、需求供给对接、就业创业并举的思路,以提高就业能力为前提,*服务为保障,转移就业为目的,把促进就业作为服务民生和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一项战略任务来抓,逐步做大做强了劳务经济,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就业工作走在了全市先列。

一是搞好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组织开展了以“宣传《就业促进法》、落实社保和岗位补贴、提供有针对性的援助服务”为工作目标,以“宣传到位、登记到位、家访到位、帮扶到位”和“送政策、送岗位、送补帖、送服务、送温暧、送贷款”六送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援助月”活动。活动期间:全县共登记认定的未就业困难人员19  人;摸清已就业未享受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19人;组织专场招聘会3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28人,其中企业吸纳就业67人、公益岗位就业5人、高校毕业就业54人、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就业2人。

二是充分发挥就业平台作用。全面落实对城乡求职人员提供免费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扶持政策。抓住春节前后农民工大量返乡及外出的有利时机,出动工作人员,免费发放《外出务工须知》、*手册和用工信息10000多份。组织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一次,为农民工提供了50个工种近2000个就业岗位,有1000余名农民工就近找到了合适的就业岗位。

3月至5月,我局派有关人员分别参加了我市组织的“2011春季人才招聘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三河组织的招聘活动,收集可用工信息400余条。4月中旬为落户XX的宏昊假日大酒店、河北城运包装有限公司、河北兴业燃气公司和北京国壮食品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召开专场招聘会,300余人应聘了40余个岗位,招聘成功率85%。

上半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全县稳定在外91310人,其中省外37852人。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1920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643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45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2 %。为解决在外务工人员后顾之忧,局领导率相关部门的同志深入到输出集中的乡镇看望慰问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和困难户,切实做好了留守老人和儿童工作。

三是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活动。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全面落实了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免费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扶持政策。5月4日我局结合京津冬季供暖所需,针对农村大龄人员就业难,组织了开展了2011年第一期“燃油燃气司炉工培训班”,培训农村劳动力80余人,年底全部就业与京津供暖市场。拉开了我局今年开展“阳光工程”,针对农村劳动力开展的实用技能培训的序幕。

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促就业工作机制。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创业,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抓好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教师培训等工作,不断拓展“SYB”培训项目,打造创业培训品牌。今年5月23日,我局又组织了一期“SYB”创业培训,由创业指导中心实行全程管理和服务。创业培训263 人,带动就业近千人。

四是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调稳作用。加大力度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工作,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宣传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增强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意识,提高参保缴费积极性。积极开展失业保险新增参保的扩面工作。上半年全县新增参保单位5户,失业保险新增扩面参保216 人,占年计划目标的54%;累计征收失业保险费128.5万元,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企业改革作出了贡献。

(二)做好政策的落实和争取,社会保障工作稳步推进。

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到位,待遇支付到位,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度大为提高,积极参加社会保险逐渐成为人民群众的共识,全县社会保险工作走上了良性循环、科学有序的发展轨道。

一是企事业基本养老保险面稳中有增。(1)*各项指标完成良好。截止6月底,各类企业扩面净增参保人数760人,参保覆盖人数达到15886人,核定申报额1354万元,征收基金1773万元,按时足额发放3792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3375.4万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覆盖人数达到3485人,其中在职人员2375人,离退休人员1110人,基金征缴稳中有升,上半年征缴淡季共征收基金765万元,按时足额发放养老保险待遇1332.1万元。(2)及时调整2011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待遇。按照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对3707人调待,月人均调整增加养老金 155.47元,略高于全省月人均调整 154 元的标准。(3)企业养老保险基础信息数据整合顺利推进。按照《河北省人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精神要求补录登记了企业养老保险在职、离退休人员基础数据信息40余万条。为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全国性统筹奠定了坚实基础。及时对4900多名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进行更新,每年一次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已于6月1日展开,截至6月底已经完成认证任务的40%。

二是工伤保险再扩面。加强了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学习和广泛宣传,进一步完善了全县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基金征缴、财务软件及待遇审批等基础信息。按照省座谈会要求和市《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把“老工伤”纳入市级统筹进行了全面核查和摸底。截止6月底,全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901人,征收基金70万元,支付待遇7.1万元,参加市级统筹后支出户余额20.4万元。

三是生育保险有新结余。截止6月底,生育保险参保职工3000人,征收基金1.4万元,上半年结余基金78.3万元,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资金补偿和医疗保健。

四是积极争取我县成为国家新型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为了争取将我县列为国家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进一步改善我县广大农民群众和城镇居民生活状况,我们积极向县委、县*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并数次赴省厅、市局争跑试点县资格,同时提前对我县农民和城镇居民生产生活实际、缴费承受能力和符合参保条件的人群范围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摸底调查,对参保资金需求进行了详细测算,形成了较为翔实的基础数据和申请材料,于今年5月完成了上报工作,为全县农民、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创造了基础条件。我县在全市2011年上报的6个试点县区中名列第三位,实现了列为国家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批试点县的目标,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于7月份全面启动。

(三)进一步完善机构,医疗保险工作有序开展。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进一步改善医保服务和管理,经县委、县*研究决定于3月19日正式成立XX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并为该局配备了人员、设备、确定了地点、逐步健全机构,确保医保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规范医保服务行为。5月3日起,正式展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申报审核工作。我局受理并负责日常材料申报初审工作,为各申报单位建立了定点资格申报档案。抽调六名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以原定点单位为重点,对各申报单位的院容院貌、规章制度、微机管理、设备配置等进行了实地考察。督促各定点单位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和县医保局中心网络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设置了医保专门机构并配备了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定点医院为重点进行了履行医保协议情况的专项稽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取消友谊医院定点医院、定点门诊资格;取消华佗XX建设街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确定了40家医保定点资格单位,其中定点医院6家,门诊4家,零售药店达30家,基本满足了城镇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需求。

二是医保扩面工作进展顺利。2011年参保居民26006人,参保率为80.3%。全年共征收居民医保基金554.2万元,其中征收居民个人缴纳医保基金105.8万元,争取到县级配套基金125.1万元,中央、省配套基金323.3万元。截止5月底共支出医保费207.17万元。

1至5月职工正常缴费单位266个,参保人数16250人,其中在职职工11955人,退休职工4295人,参保率达到79.2%。医保费共计收入892.24万元,其中统筹金收入454.72万元,个人账户收入437.52万元。共支出医保费591.43万元,其中统筹金支出302.51万元,个人账户支出288.92万元。

(四)积极探索,不断规范人事工作。一是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统计摸底工作基本完成。从5月份开始,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技术、工勤、离退休8类人员进行了拉网式统计,为下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细化考核、强化绩效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

二是干部考核和归档工作进一步规范。开展干部档案专项核查整顿工作,通过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规范,力争使我局的人事档案材料更加完善,人事档案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对全县*科级以下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量化考核,填报《事业单位职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优秀的以文件形式进行了表彰。

三是努力做好人才录用和培训工作。为落实好省、市公务员招录计划,完善公务员进入机制,细化了公务员调任、转任、考核、试用期满的管理和考试录用办法。对事业单位招聘计划进行了汇总并于4月20日同招聘方案一并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为全市统一招聘提供依据。制定了《人才交流管理办法》《人事代理办法》等制度,印制《人才登记表》《用人单位登记表》《人才代理申请表》《人事代理协议书》等表册,扎实了人才交流中心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3月中旬,积极参加我市组织的“2011春季人才招聘会”,完成我县人才市场调查摸底和上报工作。于5月7日8日,组织全县1400名大学生青年干部召开培训会。积极探索建立XX县人才市场网站,搭建人才与用人单位交流平台。配合组织部为河道管理处、元中都博物馆、文物局、野狐岭要塞管理处、XX电视台5个单位做好招聘报名和面试录用工作。

四是*待遇得到落实。在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对企业34名*干部进行慰问。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宣传好党的*政策,并将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到位。积极为全县广大退伍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截至6月底,为370多名退伍军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办理了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保障全县退伍军人老有所养,促进了社会和谐。

五是职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组织了申报500人的计算机和英语报名考试工作;完成全县专业技术4000多名专业技术人员摸底调查工作。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为20名前来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组织鉴定或认定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

六是工资福利事业改革不断深化。(1)开展工资审核和调整工作。从4月份开始,开展了机关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滚动、事业单位的薪级工资普调工作。对涉及调资人员的工作及工资信息进行了重新核实。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进一步清理各种津贴补贴,做好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兑现工作,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的问题。(2)及时办理各类人员工资审批手续。为2011年分配、调动、考录、招工、转业退伍军人等各类人员及时办理工资审批手续;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加强企业职工工资分配调控,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3)开展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人技能等级考评工作。已完成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其中技师204名、高级工222名、中级工61名、初级工37名,总计524名(已于1月18—25日进行公示)。组织了技师、高工应知应会(理论和实践)的考试。

(五)多措并举,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一是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作。健全了*稳定机制,即目标责任、接访(约访)、下访、整体协调联动和领导包案机制;采取了提前介入预防、循序渐进化解、带着感情工作等*稳定措施,促进了*问题的有效化解。上半年,共接待群众来访456人次,排查调处矛盾纠纷3件,妥善处理群体*案件1起,书面答复、复查和复核*事项2件,按期办结率100%。

二是加大规范用工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5月上旬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仲裁、社保及就业相关机构协调联动,走上街头、深入到全县建筑业、*业、采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服装加工业,进行了8人联合宣传、执法活动。开展“春暖行动”,进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养老、医保等政策要点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20000份,签订劳动合同1000余份。走访26家用人单位,进行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宣传并分别于各用人单位签订了责任状。

三是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了规范劳动力市场执法大检查和以清欠民工工资为重点的执法大检查,集中对民营企业和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检查企业100多户。接待农民工*案件43起,目前已解决16起,共为农民工追讨“血汗钱”25万余元。有效地规范了劳动用工行为,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六)创新方法,努力实现和谐拆迁。今年是新《征收条例》实施第一年,拆迁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我局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成立了三个由骨干力量组成的动迁领导小组,深入了解被拆迁户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动迁。动迁工作人员对被拆迁人进行逐户走访,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及时把握新动态、新情况、新问题。在走访过程中,工作人员对被拆迁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动员,讲清当前的拆迁形势,就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说明,使他们认清当前拆迁改造的实际情况,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使他们由抵触到进一步了解,再到对动迁人员理解,最终支持拆迁工作。在实际动迁过程中,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带着情感去做动迁工作,不偏不倚,实事求是,在不违反政策的基础上,对拆迁当事人存在的实际困难给予适当帮助,得到了大多数拆迁当事人的肯定和领导的表扬。

(七)多方筹措,积极开展资金争跑工作。今年上半年,在县委、县*的领导下,积极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方法,切实把争跑资金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截止6月底,经过全局努力,争跑资金总额607万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200万,就业专项资金407万。

二、开展活动,抓好学习,自身建设不断加强

按照市委、县委要求,扎实开展“三学习” 活动。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发动。*了开展活动的标语,制定了学习计划,全体党员干部进行了集中学习,每人都记录了学习笔记,开辟了学习园地专栏,刊登了全体党员干部的心得体会文章,营造了浓厚的活动氛围。广大党员干部思想观念有了明显转变,在推动人社工作如何科学发展的一些重要问题上形成了共识,工作作风更加扎实,推进发展、破解难题的本领有了较大提升,人社系统进一步呈现出团结、和谐、共谋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群众工作开展以来我局积极行动,明确了强势启动、深入调查、抓住重点、整体推进、落实到位的群众工作的总体思路,成立了局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兼任组长,全面负责群众工作的部署、开展。及时召开了局群众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细化了责任职责,设立了办公地点,配套了办公设施,实现了严要求,快部署,强势启动。4月15日特邀县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宣讲团成员董卫军同志为全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了宣讲辅导,进一步强化了干部职工服务群众的意识。出台了《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群众推进方案》、《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意见》,根据县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又制定了《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群众工作站职能》《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社情民意反馈和群众利益表达机制的措施》等,局群众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使。启动了若干通民意、惠民生的活动,精简了办事程序,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

三、正视实际,查找不足,争取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一)清醒认识人社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劳动者职业能力不高,就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职业培训与产业发展不相适应,高技能人才短缺。弱势层面的社会保障仍然薄弱,历史遗留问题有待解决,农村社会保障、新型农保、工伤保险等重点领域工作亟待突破。劳动权益保障诚信体系尚未建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还不扎实。自身建设还有较大差距,信息化水平不高,服务平台不完善,劳动保障机关的自身工作条件、工作机制、履职能力与外在工作环境难以适应新形势所承担的繁重任务。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高度重视,下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明确做好下一步工作的任务。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严要求,讲学习,讲政治,讲合作共事,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创造力,提高战斗力。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狠抓全员学习,营造重视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深入学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二是争取业务工作进位上档。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和当地*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指导工作。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指导,借鉴和学习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走产业化、集团化的路子,把有组织劳务输出做强做大。加强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组织实施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

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民、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上。确保企事业单位5000余名离退休人员8000多万元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及时支付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把我县列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试点县。

进一步完善、规范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住院审批制度、建立医保卡管理制度、医保费用结算管理制度,完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医保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建立医保医师资格管理制度,探索研究医保网络管理全覆盖,提高医保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深入持久地宣传和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加大人才的引进力度。进一步规范各项审批程序及档案管理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收取押金和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日常监控,群众监督,建立长效稽查、检查机制,切实提升机关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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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关于印发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2015〕121号)和《廊坊市人民*办公室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廊政办〔2017〕1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5〕144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 围包括京冀交界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自治县、固安县、永清县和环雄安新区的文安县、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依法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非特定地区: 大城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廊坊外地人如何落户

根据2017年廊坊市*公布的《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廊坊市将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将落户划分为特定和非特定地区。根据你所描述的情况,参照所公布的管理细则。你的对象是可以落户廊坊的。所以不用担心

以下为《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的说明:

第二章    迁入共同区域的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  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供);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条  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请其他子女连环投靠。

第七条 (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确认);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八条  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学校凭下列手续将学生户口迁入就读学校集体户:

(一)录取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新生花名册;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学生除外)。

第九条  本市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入转学就读学校或回父母现户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转学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2、转入学校接收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和学校集体户首页。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需提交的手续

1、本人申请;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户口薄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凭下列手续选择在派遣工作地或本市城镇原籍落户:

(一)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

5、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

6、单位在职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参照本细则第三十条办理)。

(二)本市城镇地区原籍居住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3、户口迁移证(省内院校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三节  回国定居落户

第十一条  下列回国(境)定居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拟定居住地落户:

(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落户手续的通报、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需提交本人申请、省*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  被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在本市拟落户地办理落户需提交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  同城(市)区内落户

第十三条  同城(市)区的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区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  同城(市)区内的常住户口夫妻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五条  同城(市)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转*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其家庭户直系亲属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原家庭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转*房屋需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农村地区落户

第十六条  投靠本市农村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  本市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投靠原户籍地直系亲属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四)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八条  本市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仅限本人名下)且无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第十九条  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农村常住户口父母的,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和投靠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办理:

(一)本人申请;

(二)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省内毕业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上学期间,原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干部,依照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顺序,本人、配偶以及子女凭下列手续在居住地、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未记载配偶、子女关系的,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四)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和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

(五)单位在职证明;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需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

第二十二条  由本市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下列手续在入伍前原户口注销地恢复落户:

(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三)原户籍地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提交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三条  经*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

(二)《军官转业证书》;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四条  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下列手续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申请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离(退)休证;

(四)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

第二十五条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下列手续办理随军落户:

(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

(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下列手续为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收养人申请;

(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2022年三河市65名拟聘老师是事业编制吗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2022年三河市65名拟聘老师是事业编制。根据招聘信息内容显示,此次招聘是按照《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和《廊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廊人社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三河市一般指三河。三河市,河北省财政直管县、扩权县,河北省辖县级市,由廊坊市代管。与北京仅一河之隔,是中国占地面积最大、行政级别最高的县级飞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三)直系亲属指本人的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

(四)合法稳定职业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和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公司的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

(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经房管部门确认取得所有权的住宅以及取得使用权的*保障性公租房;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的农村宅基地;

3、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确认使用权的公产房;

4  私有住房产权个人出租的私产房(限非特定地区)。

(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范围:

1、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

2、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4、私有产权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协议。

(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包括本省、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

2、仅限申请人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八)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

第三十八条  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 年 10 月 10日起生效执行,2015年8月1日出台的《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 廊坊市公安局-《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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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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