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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事业单位招聘 杭州的人才市场在哪里?

更新:2023年04月24日 13:11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杭州市下城区事业单位招聘 杭州的人才市场在哪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杭州市下城区事业单位招聘 杭州的人才市场在哪里?

杭州人才市场在哪里?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155号和平家私城4楼
杭州高新人才市场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99号创业大厦
浙江省人才市场
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3号金汇大厦。杭州乔司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中心
地址:南街186号*:0571-89193614
杭州乔司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中心
地址:南街186号*:0571-89193614
杭州浙江人力资源市场
地址:百井坊巷91号*:0571-56792521
杭州下城区人才中心(市场)
地址:闸弄口121号*:0571-28932402
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下沙分中心
地址:学林街288号*:0571-86878052
杭州市滨江人才劳动力市场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古塘路6号。

杭州引才生活补贴怎么补? 各项补贴如何申领? - 百度...


杭州市下城区事业单位招聘 杭州的人才市场在哪里?
杭州引才生活补贴

浙江在线8月2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张梦月通讯员周曦)2019年6月3日,市委办公厅市*办公厅发文《关于服务“六大行动”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城市的意见》(市委办发〔2019〕41号),对来杭工作的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含毕业5年内的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这是杭州原应届高学历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原标准为硕士2万元、博士3万元)的升级版本。

申请对象

申请对象为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学习形式应为全日制,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学历学位需经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认证〕。

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毕业时间在2019年6月3日(含)之后;申请时限内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毕业时间认定。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学历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学历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具体年月日的,以载明的日期为准;仅载明毕业年月,未载明具体日期的,毕业时间以当月最后一天认定。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市本级所属或区、县(市)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收入缴入市本级国库或区、县(市)级国库的各类企业;发证机关为市级或区、县(市)级*管理部门的其他用人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

申请时限

申请时限为毕业后一年内(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申请时限放宽至毕业后五年内)。

申请人均须满足毕业时间在2019年6月3日(含)之后这一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参保证明。

参保证明,在所在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浙江省或杭州市的均可、个人版或单位版的均可;个人自主创业提供所在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保证明须当前最新且有1个月及以上的缴费记录)。

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参保人员,系统点击“自动获取”可自动上传参保证明;获取失败或其他区域参保人员请自行打印参保证明后上传。

其他材料说明详见申请指南。

申报流程

即日起申报受理。

登录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高层次人才网上服务专窗→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申报系统,即可进行办理。申报、受理、审核环节均通过网上办理,无需现场提交材料。

7个工作日补贴发放到位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需前往杭州银行指定网点办理一张人才卡,7个工作日补贴即可发放到位。

杭州银行人才卡办理网点

1.杭州主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新区)所有杭州银行网点均可办理人才卡。

2.其他区、县(市)杭州银行受理网点:

3.杭州银行人才卡办理咨询*:0571-95398

4.一次性办理人才卡人数超过50人的用人单位,可联系杭州银行提供上门办卡服务,服务*:0571-88842599。

5个区县(市)工作满3年再加码

在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西部区、县(市)领取补贴后,在所在区(县、市)连续工作满3年,可再次申请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一次性补贴,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再申请时,需提供在西部区(县、市)连续3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其他

1.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

2.在职人员获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或国(境)外高校学历学位的,不纳入应届毕业生生活补贴范畴。

3.毕业时间为2019年6月2日(含)之前的申请人按《杭州市新引进应届高学历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实施办法》(杭人社发〔2017〕106号)执行。

特别提醒

通过虚假材料或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骗取生活补贴,属于骗取财政资金行为,涉嫌诈骗,一经查实,将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同时可能影响个人 征信 记录。

政策咨询*

杭州市应届高学历毕业生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备注:

1.申请日期认定。以申请人用人单位首次向受理审核部门网上递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

2.毕业时间认定。国内高校应届毕业生以学历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国(境)外高校应届毕业生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学历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具体年月日的,以载明的日期为准;仅载明毕业年月,未载明具体日期的,毕业时间以当月最后一天认定。

3.关于部分国外高校学历学位证书延迟发放的特殊性,允许申请人提供该校出具的获得学历学位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证明替代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申请人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实际用工单位进行审核申报,申报时需同时提供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合同。

申请流程

杭州实施青年人才弄潮工程 向全球人才抛橄榄枝

日前,杭州正式出台了“人才生态37条”。未来三年,杭州将以创人才生态最优城市、聚天下英才共建杭州为总目标,服务保障“六大行动”,集中打造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文化创意等领域人才高峰。其中,“青年人才弄潮工程”是工作重点。

8月16日,在以“青春心向党 建功新时代”为主题的“优秀学子杭州行暨‘与杭州一起未来’i-talk论坛”上,“青年人才弄潮工程”得到与会青年学子的广泛欢迎。

杭州是一座青春的城市,对青年人才始终高度重视。据第三方机构统计,2017年以来,杭州人才净流入率和海外人才净流入率、互联网人才净流入率位居全国第一。继续大力招引青年人才,杭州捧出满满诚意。

实施全球大学生招聘计划

杭州将在市级各类人才计划中增设青年人才专项,对新引育的国家级青年人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安家补助。未来将面向全球知名高校招才引智,选择一批杭州急需学科背景的优秀博士生到特色小镇、产业平台挂职任职。

对来杭实习的海内外大学生和在校高技能人才,每月给予2000元的实习补贴。

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人才,在杭工作并缴纳社保的,可以直接落户。

对来杭工作的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

鼓励青年人才向杭州西部流动,应届大学毕业生在西部区县(市)工作满3年后,再给予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一次性补贴。

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杭州现代农业、家政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等岗位就业,给予最高3万元的从业补助。

向来杭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提供最高30万元、为期3年的基准 利率 贷款 。同时,加大青年人才安居补助力度,给予E类人才(博士毕业生)每月2500元租房补助,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每月最高1080元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实施博士后倍增计划

杭州将大力支持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给予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工作站最高100万元资助。

今后每年招收博士后300名以上,在站期间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两年16万元日常经费,给予博士后每人每年12万元生活补贴。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和省级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将加大扶持力度。对出站留杭(来杭)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40万元补助。

实施大学生创业培育计划

杭州拥有大气开放的城市文化、政产学研的生态链、发达的民营经济以及良好的营商环境,创业创新氛围向来十分浓厚。

杭州计划到2022年新成立大学生创业企业6000家,大学生创业可以申请3年最高10万元的经营场所房租补贴。经评审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5-20万元资助。

杭州将每年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对培训数量、质量达到相应标准的创业培训机构以及考核优秀的大创园、留创园给予扶持。

海内外青年人才携项目来杭创办企业,经评审可以给予20-500万元的创业资助。未来还将建设200个市级标准化众创空间,支持海内外青年人才创业。

【浙江新闻+】

想要咨询各项补贴如何申领?

杭州发布贴心指引

近日,在向社会发布“青年人才弄潮工程”时,杭州还就实习、就业、创业和配套服务四个方面发布了贴心指引。青年人才朋友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政策,可拨打相关*进行咨询。

(一)实习篇

政策内容:对在杭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实习基地实习的海内外大学生和在校高技能人才,每月给予2000元的实习补贴。

政策咨询解答:市人才服务局毕业生就业服务处,联系*:0571-85166825。

(二)就业篇

1、应届高学历毕业生生活补贴

政策内容:对来杭工作的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含毕业5年内的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应届大学毕业生在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西部区、县(市)工作满3年后,再给予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

政策咨询解答:市人才服务局毕业生就业服务处,联系*:0571-85166825、85069752。

2、博士后引育

政策内容:实施博士后倍增计划,每年招收博士后300名以上,在站期间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两年16万元日常经费,给予博士后每人每年12万元生活补贴,国(境)外博士后再增加5万元生活补贴。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和省级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给予配套资助。对出站留杭(来杭)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40万元补助。

政策咨询解答: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0571-85252643;市人才服务局高级人才评荐处,联系*:0571-85163899。

2、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2018年10月1日(省里统一时间)以后,到经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享受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咨询解答:市人力社保局农村就业指导处,联系*:0571-87185719。

(三)创业篇

1、大赛资助。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400强参赛项目于大赛结束后一年内在杭州注册成立企业的,可免于评审,直接申请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资助标准为:前400强项目5万元、前100强项目8万元、三等奖项目20万元、二等奖项目30万元、一等奖项目50万元、特等奖项目100万元。

2、无偿资助。大学生在杭创业项目经评审可给予最高20万元项目无偿资助。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我市急需引进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可“一事一议”最高给予50万元项目无偿资助。

3、融资扶持。向已领取杭州市应届毕业生一次性生活补贴, 个人征信 记录良好的应届毕业生提供最高30万元、为期3年的基准利率贷款。大学生在杭创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为期3年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风险池担保贷款,大学生创业企业引导基金等融资扶持政策。

4、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创业,可享受最高2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海内外青年人才携项目来杭创办企业,经评审给予20―500万元的创业资助,特别优秀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5、场地补贴。在校大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在杭新创办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可享受三年内最高10万元的经营场所房租补贴。

6、扶优资助。对年税收100万元以上或带动就业100人以上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7、杰出创业人才培育。每年选拔“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计划”培育对象20名左右,给予每人50万元的培育扶持资金和服务。

8、创业培训补贴。大学生在杭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且在市区就业创业的,可按培训项目每人享受800元-1200元的补贴。

9、导师补贴。创业导师与大学生创业者结对开展创业辅导,可享受2000元的综合性补贴;指导大学生创业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8000元绩效性补贴;参加就业创业主题宣讲、咨询、赛事评审等专项服务活动,可享受每次1000元的补贴。

10、众创空间补贴。扶持杭州市众创空间联盟和在杭高校众创空间联盟等协会组织,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活动经费资助。

政策咨询解答:市人力社保局就业创业指导处,联系*:0571-85253556、85253557。

(四)配套服务篇

1、人才落户

政策内容: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人才,在杭工作并缴纳社保的,可直接落户。

政策咨询解答:杭州市公安局基层基础管理制度户籍管理大队,联系*:0571-88898559。

2、人才安居补助

政策内容:给予E类人才(博士毕业生)每月2500元租房补助。给予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每月最高1080元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补助年限最长为6年。

杭州的人才市场在哪里?


杭州市下城区事业单位招聘 杭州的人才市场在哪里?

杭州人才市场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155号(杭州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4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下午13:00-17:30

扩展资料

杭州人才市场成立于1988年,是正处级事业单位,业务上受杭州市人才服务局管理,增挂杭州市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杭州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两块牌子。人才市场下设综合部、策划推广部、招聘部、代理部、评荐部等5个部门。

杭州人才市场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工作;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人事代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集体户籍挂靠等相关服务工作;开展全市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推荐工作;

为用人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就业招聘、人才派遣、政策咨询等服务。服务区域设有办事大厅、人才交流大厅、招聘信息大厅、洽谈室、档案库房等。

参考资料来源: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人才市场

杭州有多少人才市场? 我指的是正规人才市场,不是什...


杭州市下城区事业单位招聘 杭州的人才市场在哪里?
落档案也可以找可以接收档案的单位,一般国有,事业肯定可以,大型企业有的也可以。其次是人才中心,一般都在*办公楼边上的。

高新区(滨江)人才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兴路江南大道100号滨江区*

人才中心是*部门,每个县级以上的*都有设立人才中心的,办理相关业务。

杭州市人才服务局是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为全市人才流动提供各类服务的相当副局级事业单位,现址东新路155号(和平广场东南面),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杭州人才市场成立于1988年,是由市人才服务局负责业务管理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现与杭州市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杭州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合署。
市人才服务局与人才市场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开展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工作;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人事代理、流动党员管理、集体户籍挂靠等相关服务工作;开展全市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工作;为用人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才招聘、人才派遣、政策咨询等服务。
目前人才服务局下设毕业生就业工作处等7个处室,人才市场下设交流部等5个工作部门,还出资建立了杭州江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和杭州人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自己的工作网站“杭州人才网”和“杭州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网”,设有办事大厅、人才交流大厅、招聘信息大厅、洽谈室、档案库房、办事人员信息登记区等服务区域。

相关部门

浙江省人才市场 莫干山路73号金汇大厦

杭州市人才市场 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155号和平家私城4楼

・ 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浙大分中心: 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东3教学楼104室

・ 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下沙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路786号

・ 杭州高新区人才中心:文三路199号

・ 杭州经济开发区人才中心:下沙怡乐路6号(物美超市对面)

・ 上城区人才中心: 惠民路26号

・ 下城区人才中心: 流水东苑3幢底层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内

・ 江干区人才中心: 庆春东路1号

・ 西湖区人才中心: 浙大路1号

・ 拱墅区人才中心: 文一路28号拱墅区行政服务中心内

obee* OBEE*怎么样/好吗

员工生活费重要还是领导外出考察经费重要-某甲致杭州市外经贸局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局长李玲、副局长朱菁的*

李玲、朱菁:
本人诉你局下属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聘用合同争议案,现在仲裁结果出来了,人事局完全按你们的意思判你们赢了,这下你们满意了吧!只要你们官位稳固,就有人维护你们永远正确,普通员工的死活就可以不管了!

人事局开庭的时候,找你们调解,据说你们这些领导们正在又一次“艰苦”地在国外“考察”。由于考察事关重大,你们一直没时间,也没兴趣考虑员工赖以生存的微薄劳动报酬的诉求。是啊!有限的财政经费应该用在刀口上,为了工作需要考察经费是需要首先保证的。员工则如蚂蚁,赏他们千八百块钱在杭州生活足够了,你们不需要解决他们的事。我祝你们永居高位,永无生活之忧,别走背运沦为可怜的员工!

在庭上,你们把招聘员工时许下的待遇承诺全部予以抵赖。但是,你们当初用谎言欺骗我的事实并不会因为这一纸裁决而改变。你们当时就是说了,一年至少有五六万的收入,还给分房子。你们还说,外贸局下属单位待遇怎么会差,工作怎么会不稳定呢?就是这些骗局,让我放弃了原来还不错的工作单位来国投中心上班,没想到你们就只发给我一千多块钱报酬,由于我的不满,还借故把我解聘!咆哮道:敢跟领导耍二�拢�领导比你还二�隆�

你们这些骗子,十足的骗子;你们欺上瞒下,左右逢源,以骗为生,以骗为事业的追求!你们知道不知道人类“良心”两个字是怎么写的?!

是啊,面对你们这些骗了多年的老手,我现在确实很难找到证据来证明你们当时的承诺,合同上也只写了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但是,你们扪心自问,你们的待遇也是按国家规定办理的,难道你们也只有一千多元一月吗?把你们的收入晒出来跟我的那点比一比如何!

我是按照专职招商员被聘用的,按理有机会国内外考察考察,但我得到这些机会了吗?你们千万不要告诉我出去考察是苦差,既累又赔钱!如果这样的话,我十分愿意替你们去承担所有这些苦差!

所有的体力和脑力劳动我替你们干了,剩下最后这点国内外考察的活你们倒替*了,你们还真能勇挑重担,任劳任怨啊!

你们说国家规定每个人的待遇就是每月一千多,我索要你们承诺的待遇没有国家规定为依据。那你们呢?们的考察经费,你们的福利待遇,是否都有充足的国家依据,晒出来大家看看!敢于见光吗?

我天天超负荷加班,对依法应得的一点点加班费,你们竟然强辩说,按照浙江省人事厅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加班不付工资。你们这是信口雌黄!你们去问问人事厅,是这么规定的吗?文件上是说,如果给了补休就不需要付加班费,但你们给我补休了吗?员工干的可是体力活啊!当然,对有些人在国内外考察时的加班工作,我觉得不补休、不付加班工资倒也无所谓!

如果让我出去考察一下,按局里标准付点外出津贴给我,我这点加班工资倒也可以不要,补休也可以放弃。

你们通过各种无聊的潜规则,逼我离职;我不同意,你们就编造不存在的理由给我警告,还发出解聘通知,抹黑我。我愿有一天你们也得到同样的对待!

你们胡乱克扣我的工资,扣我的档案和职称证书,但愿有一天你们也得到同样的回报!

为了骗我当你们的廉价劳工,你们*地谎称工资还没算出来,让我拿一点生活费先过。你们真是*效能标兵,居然用了近五个月才算出一个员工的工资。你们不按法律规定及时签定合同,就是希望员工想着你们承诺的高薪去工作,等到西湖国际博览会结束后,你们就无顾忌地亮出工资只有一千多的合同,眼前的人走了,大不了明年用同样的方法再招。解除合同又不按《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还说《劳动合同法》对你们不适用,但愿所有人类的法律对你们都不适用!

你们没有足额按月为我交纳社保,我但愿你们将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大富大贵,千秋万代!

本次仲裁,我受到优待按每月400元的标准,共裁到1600元生活费;我愿意把这笔钱赏赐给你们,夏天来了,让你们的孩子*几根冰棍吃去吧!

你们用诈骗的手段把我骗来为你们当血汗工人,为你们在西博会上加班加点免费当翻译,你们招聘的“专职翻译”、“引进人才”闲置到哪里去了?这些缺乏专长的人如何被你们运作进事业单位的,现在工作这么难找,人事局这一环节是如何操作的?这些坑蒙拐骗的招术是不是你们在官场步步上爬的成功秘诀呢?

发信人:某甲
2009.6.25.2009

附:杭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杭人仲字〔2009〕1号)
杭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杭人仲字[2009]1号

申请人:某甲,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兴龙,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457号。
法定代表人:朱菁,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彩霞,该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钱梁,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甲诉被申请人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履行聘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邬秀君、姚志根、张国华组成仲裁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兴龙、被申请人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郭彩霞、钱梁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8年7月20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但申请人直至2009年12月2日才与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且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承诺兑现工资要、福利等待遇,申请人于2009年2月1日和9日两次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辞职。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的辞职要求,但未办理离职手续,未履行应向申请人承担的其他义务,而是在2009年4月10日以申请人旷工为由出具了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申请人为此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约11000元;支付加班费约7000元;支付延迟签订聘用合同的赔偿金14000元;1个月工资补偿4000元;对上述欠款加付赔偿金36000元;补交2008年7月以来缺交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其他损失20000元。在审理期间,申请人又增加仲裁请求,要求撤销被申请人2009年2月作出的对其旷工一事作通报批评的决定,补发据此扣发的工资;撤销对其作出的解除合同证明书,补办离职手续,交付职称证书,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等并赔偿拖延办理离职手续造成的损失13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从未拖欠申请人的工作报酬,从2008年7月开始,被申请人按照事业单位薪级工资标准每月支付申请人工资,不存在欠薪或少发工资情况,并按规定为申请人输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被申请人从未要求申请人加班,且根据有关人事规定,即使申请人加班,被申请人也无义务支付加班工资。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08年12月的是聘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申请人要求支付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鑫及其他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2009年2月1日申请人递交了一份困难补助申请,因萁 不符合困难补助要求,被申请人没有接受。同年2月9日,申请人递交辞职报告并要求经济补偿,被申请人不同意其经济补偿要求,双方救济不解除聘用合同达成合意。申请人自2月17日至今未到被申请人外工作,也未办理请假手续,构成旷工,被申请人自于2009年4月10日解除了与申请人的聘用合同,并已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履行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行为,要求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申请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杭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证明双方建立人事聘用关系;2、学员手册和培训结业证书,证明申请人于7月20日开始上班;3、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一份,证明2008年12月21日,医生建议申请人休息一周;4、《关于对某甲同志旷工一事作通报批评的决定》,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错误的处理决定;5、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了错误的解除决定;6、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和浙江省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及快递回执一份,证明2009年2月15日和2009年2月23日,医生分别建议申请人休息一同和5天,并证明申请人将病假证明害羞被申请人处;7、经济(金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明申请人现又通过考试取得其他职称;8、杭州市人事局术人专[2008]384号文件,证明申请人已获得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证书在被申请人处;9、申请人原同事4月7日发给申请人的*短信,证明被申请人2月9日就同意离职,其后所作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侵权。
被申请人提供了下列证据:1、第一组证据,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薪级工资套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变动审批表、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发放表及银行付款凭证,证明被申请人已依法足额支付申请人全部工资报酬;2、第二组证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5]19号)文件,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不发给加班工资;3、第三组证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审批表,证明被申请人及时为申请人办理了进编手续,申请人要求支付未及时签订聘用合同的金没有依据;4、第四组证据,申请人2009年2月9日的辞职报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文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告知解除聘用合同的邮件、考勤卡,证明申请人仅提出一次辞职申请,且被申请人并未同意,申请人的单方解除要求未生效,被申请人基于申请人旷工的事实依法解除聘用合同;5、第五组证据,杭州市水业集团有限公司杭水集团[2008]91号文件、在职人员缴费花名册,证明申请人在原单位养老金缴纳到2009年7月及被申请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6、第六组证据,结业证书、挂职锻炼总结、实习鉴定、考勤卡,证明申请人从2008年7月21日至今的考勤是完整的;7、第七组证据,《关于对某甲同志旷工一事作通报批评的决定》,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08年12月22日至12月26日的旷工行为作出了处理;8、第八组证据,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招聘工作人员公告,证明被申请人按规定实施公开招聘,且未在福利待遇方面向申请人做过承诺;9、第九组证据,《杭州市外经贸局机关若干制度》、请假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年休假审批单,证明被申请人对请假程序有明确规定,申请人清楚请假程序并曾办理过其他请假手续。
经过质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对证据1-2无异议,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聘用关系和开始工作的时间,本委予以确认;对证据3-4,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3只反映申请人曾经患病,不能证明申请人已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证据4证明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旷工通报批评决定是符合规定的,本委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旷工处理,与本案双方解除聘用合同无关联性,本委不予认定;对证据5-6,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申请人未履行请假手续构成旷工,申请人解除合同符合规定,本委认为证据5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证据6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提出辞职后,曾向被申请人寄送病假证明,本委予以确认;对证据7-8,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申请人是按管理岗位公开招聘并从事管理工作,不能按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资,证据8无法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被申请人处,与本案无关联性,本委认为,证据7系申请人自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证据8证明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申报取得了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予确认;对证据9,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该短信发信人是被申请人的员工,且被申请人也未委托其他员工代表被申请人发过这个短信。本委认为,申请人与原同事之间的*短信,无其他证据证明是被申请人要求其工作人员所发,不予采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第一组证据中的工资变动审批表,认为是事后补办的,且审批表职级一栏空白,证明单位在确定工资时未把职称考虑进去是错误的;对第二组证据,认为申请人加班,按规定应给予补休,未补休的,应补发工资;对第三组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2008年7月22日就为申请人输了进编手续,却到2008年10月14日才办理工资审批,进一步印证第一组证据中的工资变动审批表是事后补办的;对第四组证据,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辞职作出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是不合法的;对第五组证据,认为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也是从十月份开始缴纳,未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对第六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七组证据,认为单位旷工认定错误,要求补发申请人被认定旷工期间的工资;对第八组证据,认为招聘公告里没有工资福利待遇等的承诺,不能代表被申请人就未对申请人做过这方面的承诺;第九组证据,认为被申请人并未申请人未要适用《杭州市外经贸局机关若干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之前的两次请假也是事后补办手续的,并不清楚单位的请假手续,申请人12月工23日也曾填写了请假单,被申请人却未提供,说明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有选择性,不能反映事实真实情况。本委认为,对第一组至第六组证据,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能证据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申请人的出勤情况以及双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过程和依据,应予认定;对第七组证据,申请人虽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旷工处理,与本案双方解除聘用合同无关联性,本委不予认定;对第八组证据,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经公开招聘录用的管理人员,应予确认;第九组证据中的《杭州市外经贸局机关若干制度》明确规定了上述制度适用于直属事业单位,申请人的其他请假单能证明请假程序,本委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申请人经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输了进编审批手续,并自2008年7月20日起,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工资至2009年2月,从2008年8月开始为申请人缴纳医疗和失业保险。2008年12月2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2009年2月1日申请人曾递交了一份申请,但申请人一方认为是辞职申请,被申请人认为是困难补助申请,申请未被接受。2月9日,申请人递交了辞职报告,明确要求辞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迟延签订聘用合同的赔偿金8552.5元。被申请人不同意其赔偿要求,也未在三十日内就该辞职申请给予书面答复。2月17日开始至今申请人未到被申请人处上班,2月15日--28日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子两家医院建议主体的诊疗证明书。被申请人于4月10日以申请人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为由单方解除了与申请人之间的聘用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是事业单位,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公开招聘的在编工作人员,双方的人事关系,应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调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2002]35号)是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国务院另有十分之”的范围,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应当适用该文件的规定。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迟延签订聘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及其他相应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5]19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不发加班工资,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问题,申请人系被申请人招聘的管理人员,其工资确定和发放符合有关人事规定。申请人虽于2008年9月30日取得了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但申请人从事的是管理工作,未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的规定,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因此申请人不能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确定相应工资。本案被申请人已按规定足额发放了工资,申请人要求补发工资不予支持。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音乐会其本人的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关于社会保险旨的缴纳,被申请人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按规定不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对申请人要求补缴养老保险查账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但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后应当为其办妥社会保险衔接手续。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后应当为其办妥社会保险衔接手续。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存在迟缴行为,但未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对申请人要求补缴工伤保险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聘用合同的解除,申请人于2009年2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辞职申请,在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并输解除聘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只邮寄了两人份病假证明,自同年2月17日起不再上班,存在过错。被申请人未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同意,亦未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邮寄的病假证明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也有过错。被申请人在未对申请人的辞职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情况下,直接以申请人旷工为由,于4月10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于情不合,应予撤销。在聘用合同正式解除前,被申请人应按规定继续为申请人缴纳各项保险,并按杭州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人的生活费。
据此,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 撤销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2009年4月10日作出的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二、双方的聘用合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双方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办结聘用合同解除手续。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应向某甲交付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输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手续(各项保险费缴纳至2009年6月),并转递档案。
三、杭州市国际投资促进中心支付某甲2009年3月至6月的生活费人民币1600元。
四、驳回某甲的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席仲裁员:邬秀君
仲裁员:姚志根
仲裁员:张国华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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