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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常用规范有哪些?

更新:2023年02月03日 21:21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建筑设计常用规范有哪些?,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建筑设计常用规范有哪些?

建筑设计常用规范有哪些?

常用的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

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01) (2006年版)

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

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02)

4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03)

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8)

6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2001)

7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

8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9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 (2005年版)

1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2004)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第七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
(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第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应当明确规定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方法和措施。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六章 罚则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框架结构中的构造柱设置有具体规范吗?

当无混凝土墙(柱)分隔的直段长度,120(或100)厚墙超过3.6m,180(或190)厚墙超过5m时,在该区间加混凝土构造柱分隔;

120(或100)厚墙 当墙高小于等于3米时,开洞宽度小于等于2.4m,若不满足时应加构造柱或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180(或190)厚墙 当墙高小于等于4m,开洞宽度小于等于3.5m,若不满足时应加构造柱或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拓展资料:

本规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3 7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2008年汶川地震震害经验,对灾区设防烈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有关山区场地、框架结构填充墙设置、砌体结构楼梯间、抗震结构施工要求的强制性条文,提高了装配式楼板构造和钢筋伸长率的要求。

此后,继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注册一级结构需要哪些资料?

一级结构工程师申报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依法登记注册挂靠,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结构工程师申报注册材料:
(一)初始注册挂靠(需要同时网上申报数据)

1、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需要与申报数据一致)
2、资格证书复印件;(需要有带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一页和个人信息一页)
3、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二面都需要复印)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6、相应的业绩证明;(附在申请表上,需要加盖聘用单位印章)
7、逾期(取得资格证书超过3年)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延续注册挂靠(需要同时网上申报数据)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需要与申报数据一致)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注册挂靠(需要同时网上申报数据)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需要与申报数据一致)
2、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用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5、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1、办理变更注册时,原执业印章需要上交原聘用单位所在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想详细了解请看用户名
2、一级结构工程师在变更注册的注册材料和申报数据由现聘用单位上报。跨省变更注册挂靠的需先将变更注册材料交原聘用单位所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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