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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助学校安全:可对欺凌暴力行为学生必要惩戒

更新:2023年04月22日 01:54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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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助学校安全:可对欺凌暴力行为学生必要惩戒

  近日通过的《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69条,主要针对*及有关部门安全管理职责、校内外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及各方主体责任作出规范。据悉,这是河北省专门规范学校安全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郑爱军说,《条例》既注重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部门管理的难点及实际工作中的痛点,又兼顾学校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既注重现实操作性,又注重适度超前,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为学校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遵循。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将防范欺凌、暴力作为学校公共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明确了教师教育惩戒权,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惩戒措施。

  坚持问题导向

  河北省现有各类学校30879所,在校生1574万人。河北各级*和部门持续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安全基本得到保障。但是,由于学生群体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社会矛盾日趋多元复杂,学校恶性事件和意外事故仍时有发生,尤其是校园欺凌暴力事件,给学生带来身心伤害。

  河北省教育厅副巡视员侯建国坦言,当前河北的学校安全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部门、学校及学生、家庭关于学校安全工作及学生安全的责任不明确,一些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设施设备配备不均衡,一些学生、教师的安全意识不强,应对处置学校安全事故的机制、手段不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缺乏强有力的法治手段。

  “为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有必要出台河北学校安全工作地方性法规,推进学校安全管理法治化,形成有法可依、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科学规范的学校安全管理局面,避免或减少学生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侯建国说。

  为此,制定学校安全条例列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河北省教育厅经过大量调研、论证,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2019年5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7月进行了二次审议,9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在此期间,河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和法制委广泛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及专家意见,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了由部分中小学校长、安全处长等一线工作者参加的座谈会,赴多地实地调研,会同河北省教育厅结合各方面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

  “可以说,这部法规较好体现了科学立法、*立法、依法立法精神,坚持了问题导向,发挥了地方立法小切口、有特色、真管用的特点,汇聚了各方面智慧,凝聚了全社会共识。”郑爱军说。

  明确*职责

  《条例》分为总则、安全管理职责、校内安全管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章,涵盖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方方面面,按照校内、校外不同区域,硬件、软件不同环节,*、部门不同层级,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不同类型,学校、教师、家长、学生不同身份等几个维度,分别提出法律要求,内容全面,适用性、针对性很强。

  专章规定*及有关部门安全管理职责,是《条例》的首要亮点。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机制,分别对学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的学校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形成了系统的预防、管控与处置学校安全风险责任体系。

  《条例》将学校安全范畴扩展至校内及周边,规定市县人民*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危害学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当地*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台账并制定方案,以解决中小学学生上下学时段学校周边交通拥堵问题。此外,还鼓励幼儿园、中小学校与社区、学生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秩序等各项措施。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学校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条例》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学校安全隐患,实现*监管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其中规定,学校应当邀请学生监护人代表或者成年学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等相关内容。

  明确“校闹”行为

  针对学生伤害、校园欺凌暴力事件,《条例》建立了学校欺凌、暴力防范与处理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制度,预防和制止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发现侵害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以及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安全意识、防范能力及心理健康是当前学校安全管理重要内容。为此,《条例》强化了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规定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的宣传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辅导和疏导干预工作。

  针对学校食品安全问题,《条例》要求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机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学校及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及时公布日常监督和检查情况的内容。学校应当利用公共平台等方式向学生、教职工及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

  当然,学校安全并非学校一方职责,不是“无限责任”,而是“有限责任”,《条例》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在安全事故中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条例》明确了*、部门、学校及学生、家庭关于学校安全工作及学生安全的责任,对七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规定学校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依法不承担责任,并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

  “《条例》的实施必将形成‘*负责、部门推进、社会参与、学校为主、规范管理、依法处置’的学校安全管理格局,有力推动河北学校安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更好地保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侯建国说。(记者 周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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