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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陕西财政大厅即西安会计服务大厅的电话号码啊?

更新:2023年02月03日 07:12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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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陕西财政大厅即西安会计服务大厅的电话号码啊?

谁知道陕西财政大厅即西安会计服务大厅的*号码啊?

地址:西安市太白北路320号 (水司十字南100米路西华弘大厦一楼,西北大学西门斜对面)。
作息时间为上午9:00—下午5:00,双休日不休息。
联系*:88479346。

陕西省财政厅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的上午8点到下午18。陕西省财政厅,是陕西省人民*的组成部门,负责全省财政工作,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的上午8点到下午18。陕西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28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会计师1名(副厅级)省*驻北京办事处副主任1名。

陕西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每年几次 分别时间是什么

陕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每年共举行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具体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以陕西省财政厅公告为准。

建议及时到陕西省财政厅官网查看公告。

附截图作为参考

陕西省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分析预测全省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建议;研究拟订本省收入分配政策;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具体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三)政策法规处。
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四)税政处。
负责审核报批地方税收减免和税率调整工作;拟订本省地方税收政策及调整方案;协调处理本省财政与地方税务方面的相关问题;承办有关关税工作。
(五)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全省预决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省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承担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市、县财政预算;拟订地方*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六)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拟订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会计制度;拟订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 行政处。
承担行政、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援助经费;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车辆更新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国防与政法处。
承担军队、武警、政法等方面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相关部门专项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九) 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全省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省本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经济建设处。
承担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知识产权、交通、安监、煤炭、建设、环保、国土、地勘、供销、粮食、盐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全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全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一)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全省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十二)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三)企业处。
承担国有资产监管、中小企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本省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承担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省财政支持有关行业的政策;拟订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十四)金融处。
承担财政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全省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承担*外债的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外国*贷(赠)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五)国际合作处。
参与编制全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赠)款规划,制定管理办法,对全省拟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赠)款项目进行审核、组织评估、提出建议并向国家申报;对省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贷(赠)款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并监督落实偿债资金。
(十六)会计处。
负责全省会计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会计法规、规章;按规定承担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指导和推广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七)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十八)*采购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
拟订省级*采购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受理*采购的投诉及处理工作;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核定工作;拟订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益的收缴监督管理;指导市、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十九)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承担厅属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有关管理工作。
(二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拟订本省财政监督制度和办法;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财政收支预算执行、财政资金绩效、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会计信息质量等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或专项财政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财政监督检查派出机构;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1.综合处。
负责编制财政监督检查规划,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检查事项的审理和查出问题的处理处罚;负责监督检查局内部各项行政事务和相关人事管理工作。
2.监督一处。
负责省本级财政法规政策和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3.监督二处(省财政厅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财政资金的绩效。
4.监督三处。
负责驻设区市财政监督检查组的管理工作;组织各驻设区市财政监督检查组对市、县财税法规政策贯彻执行、财政收支预算执行、上级各项转移支付、重点资金使用、工资发放和财政收支平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各驻设区市财政监督检查组开展其他专项检查;负责派出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后勤保障等。
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全省农村综合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和推动改革工作。
承办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厅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哪有资金,项目,政策资源?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管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省*《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7〕28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我们制定了《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实现节能目标,根据《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省*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7〕28号)和《省*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节能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省级节能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第三条 企业是节能降耗的主体。*通过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税收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促进企业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节能降耗机制。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节能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发改委审定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省发改委负责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节能产业政策、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及“十一五”全省节能目标任务,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重点行业和标准,征集筛选节能项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下达年度项目和专项资金计划,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发改委《“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 确定的“十大节能工程”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区域热电联产、绿色照明等项目,重点用能企业其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先进节能产品、设备推广与应用以及配套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
(四)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培训、政策研究、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五)省委、省*确定的对完成节能任务突出的市县*和企业的奖励;
(六)其他节能工作支出。
第八条 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实行以奖代补为主,奖励补助资金与实际节能量挂钩,与工作实效挂钩。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九条 项目扶持标准: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150—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项目具体奖励标准根据行业性质和企业特点确定。
(二)先进节能产品设备推广与应用、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根据投资额、贷款金额或者产品推广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奖励标准。
(三)节能宣传、能力建设等基础性工作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和绩效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根据我省节能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有关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具体组织。
第十一条 申报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
(二)项目符合国家和省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申报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还应具备:(1)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2)省市重点用能单位,必须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并通过审核,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3)节能量在1万吨以下、3000吨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于当年已经建成投产或开工建设,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项目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第十二条 申报节能专项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及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土地、环评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证明等有关材料;
(四)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及审计报告;
(五)节能技改项目还须提交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节能量的核定,由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选择并委托具备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节能量审核确认办法,审核出具报告并承担责任。
节能量审核机构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属省属单位项目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属企业集团公司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属市县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同级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由设区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管县单位项目在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的同时,需报设区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形成项目初步计划在省发改委和财政厅网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7日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节能专项资金拨付手续。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单位项目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单位项目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市县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十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省财政厅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市(县)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专项资金的账务记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节能资金用于节能项目建设或节能基础性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实的审核机构,取消其审核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节能专项资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编造项目套取节能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挤占和挪用的,由财政部门全额收缴,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批中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22日起施行。
陕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29日印发

陕西省代建项目财政部门*采购的职责

陕西省财政厅负责全省*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内设*采购管理处,办理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我省*采购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研充确定省级*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采购信息;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本省*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省*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下达省级采购机关年度*采购计划;
(十)处理省级*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采购的事务。

把陕西省财政厅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换成西安市财政厅的 ,有什么程序??谢谢了

你这属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
根据<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中, 持证人员申请调转时,应填写调转登记表,并向会计从业资格所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转申请。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受申请后,提供持证人员在本地管理系统中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供其核对确认。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审核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经签字确认的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等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将其电子信息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并将上传结果及时告知持证人员。 持证人员应在电子信息上传成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件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如何辨别陕西省财政厅事业性收费票据监制章真伪。

首先
1、审核发票的真伪
看发票的规格、档次、印色是否正确,防伪标志是否齐全,是否有水印,防止假发票报销。
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征:1、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或“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套印在发票联的票头中央。发票监制章是识别发票真伪的重要标志。2、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用肉眼可看到发票联水印纸上的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汉语拼音字母,发票联不加印底纹。3、新版普通发票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字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用紫外线灯照射有橘红色反应。有的省(市)税务机关还用无色荧光油墨在发票联加了防伪暗记,在紫外线照射下呈绿色荧光反应。
2、审核发票的印章
看发票的印章是否规范齐全。*类发票要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有财政部门监制章。开票单位的财务收款专用章、经办人签章是否齐全。开票单位印章与所购货物名称是否相符。
3、审核发票的经济业务内容
看发票记载的经济业务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经办人是否注明用途,发票所记载业务内容与开票单位经营范围是否相符,是否使用与经济业务内容相适应的行业发票。
4、审核发票的票面
看整张发票的字体书写、笔迹轻重及复写痕迹是否一致,是否异常,是否有涂改、添加、挖补、刮擦等痕迹;看发票有无“作废”、“已报销”等印章或字样;看发票备注说明中有无“不得报销”、“自费”等字样。发票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并在更正出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5、审核发票的开具时间
看同一经济内容同一金额的发票是否在相近时间内出现;看发票号码是否相连或相近,与实际情况有无矛盾,是否将过期作废的发票拿来重新使用等情况,必须查明原因,以防重复报销。
6、审核发票的价格和金额
看所购的物品与以往所相同的物品价格是否相同或相近;看所购的物品是否舍近求远、舍优求劣;看所购物品的数量、金额、品种等是否在计划控制范围之内,差异较大的,需说明原因。
看发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小写前是否有“¥”字样,大写金额前是否顶格;看数量与单价的乘积是否等于金额。金额有错误的,应当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发票上更正。
看发票所开具的内容和金额是否符合现行财政法规、财会制度以及地方的财务规章制度,如出差住宿费、会议费、车船交通费等,有无违反规定和扩大开支标准等现象。
7、审核发票的报销手续
看发票是否为“报销联”、“发票联”等字样的票据;看经手人、验收人、领报人等手续是否完备;看有无相关领导人的审批。如发票丢失,应取得原出具单位盖有印章证明,并注明经济业务内容、原发票号码、金额等。用复印原发票存根作证明的,必须加盖原单位印章。严禁用发票核对联、发票附联、发货联、发货随行联、无盖章的复印件等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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