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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怎么样 华讯投资:浙商证券代客理财为什么巨亏3000万? - 百...

更新:2023年04月14日 09:47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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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史 我想知道

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组织,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

简单浏览这一过程,不仅能够让我们对这种金融组织形式有完整的理解,更可以感受金融体系如何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创新和完善。对历史的一瞥,也许能够对我们今天面临的抉择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

基金的出现和发展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股票和债券市场直接融资为核心的金融体系的必然结果。当国民的财富主要体现为金融资产而非银行存款的时候,对专业的资产管理的需求就会旺盛起来,从而推动基金这种 *** 资产管理机构的发展。

历史学家们对基金起源的争论至今没有定论,有些人认为起源于威廉姆斯国王于1822年在荷兰成立的封闭式的投资公司,然而其他一些学者认为是一个名叫Adriaan Van Ketwich的荷兰商人在1774年创建的投资信托公司启发了国王。 英国是现代投资基金的发源地。

18世纪中期,英国在第一次工业革命后,凭借发展工业和对外扩张积累的大量财富,使得国内利率不断下降,资金开始向外寻求增值的出路。但在那个年代,投资者本身极度欠缺国际领域的投资知识,对国际投资环境没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一些投机欺诈分子利用他们急于向外投资的热情,设立了大量的股份公司,鼓励投资者高价购*他们的股票,然后宣布公司破产,携款逃之夭夭。大批投资者亏损严重,经过惨痛教训后,便萌发了 *** 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委托专人投资和管理的想法。

这一想法得到了英国 *** 的支持, *** 出面组织投资公司,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理财能手代为投资,并分散风险,让中小投资者能和大投资者一样享受国际投资的丰厚报酬,同时委托律师签订文字契约以确保投资的安全与增值。这种 *** 众人资金委托专家经营的投资方式,很快得到了投资者的热烈响应。

这便是早期的投资信托公司的原型。 1868年,世界上第一个投资信托―外国和殖民地 *** 信托(the Foreign and Colonial Government Trust)在英国诞生,是第一个专门为小额投资者取得规模经济的投资目的而进行集资的机构。

此信托以分散投资于国外殖民地的公司债券为主,总额达48万英镑,信托期限为24年,投资者每年达7%以上的回报率比英国 *** 债券当时3.3%的年利率要高出1倍多。这种基金跟股票类似,不能退股,也不能单位兑换,权益仅限于分红和派息。

其操作方式类似于现代的封闭式契约型基金,通过契约约束各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并实行固定利率制。这只基金的一些特征还体现了现代共同基金的特点,如3%的*费用以及25个基点的管理费用等。

将资金组合起来分散投资风险的方法在英国迅速生根发芽,并在19世纪90年代传到美国。波士顿的个人财富信托(The Boston Personal Property Trust)成立于1893年,是美国的第一个封闭式基金。

1907年成立于费城的亚历山大基金(Alexander Fund)被认为是向现代的开放式基金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这一基金每半年发行一次基金份额,并且允许投资者赎回投资。

创建于波士顿的“麻省投资者信托”(Massachusetts Investors?Trust)被认为是第一只完整意义上的现代开放式共同基金。它从投资于19只蓝筹股、14只铁路股、10只公共事业股和2只保险公司股开始,并把*费用有效控制在5%的水平上。

它最初是由哈佛大学200名教授出资组成的,宗旨是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其管理机构是马萨诸塞金融服务公司。第一年内,这只基金的32 000份单位信托共价值39.2万美元,发展到今天,其资产已经超过10亿美元,有85 000多位投资者。

开放式基金作为新生事物在历史上第一次真正诞生了。 1926~1928年3月间,美国建立的公司型基金多达480家,到1929年年底基金业资产高达70亿美元,为1926年的7倍。

但由于当时相关法律不 完备,因此随着20世纪20年代末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和全球股市的崩溃,刚刚兴起的美国基金业遭受重挫,大部分基金倒闭或停业,少数残存者也因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怀疑操纵股市而倍受冷落。基金业的总资产在1929~1931年间下降了50%以上。

1929年以前,美国 *** 基本上不对基金业施加管制,大危机使美国股市暴跌,许多共同基金公司倒闭,特别是以发行债券集资的封闭型投资公司更惨。美国 ***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了对经济、金融、股市的宏观管理,特别是对金融业进行了规范。

1932年,罗斯福当选为美国总统,开始执行 *** 调控政策代替共和党自由放任的政策。联邦 *** 努力制定一些保护措施,遏止之前自由放任时期在金融服务领域造成的诸多问题。

伴随着金融业立法活动的展开,国会通过了四个影响共同基金行业的主要法律: ?1933年公布了《证券法》,涵盖了较共同基金更为广阔的领域,建立了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则。 ?1934年公布了《证券交易法》,提出了公开交易有价证券的交易规则;建立了*机构和代理人必须遵守的规则;代理人必须在相应的 *** 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1940年公布了《投资公司法》,详细规范了投资基金的组成及管理的要件,特别关注实践中发生的对国家公共利益和投资者造成的不利影响等问题,为投资者提供了完整的法。

二、证券私募基金历史发展过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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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995年:萌芽阶段,这期间证券公司与大客户逐渐形成了不规范的信托关系; 1996年-1998年:形成阶段,此期间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的咨询顾问公司成为私募基金操盘手; 1999年-2000年:盲目发展阶段,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大热,大量证券业的精英跳槽,凭着熟稔的专业知识,过硬的市场营销,一呼百应。

2001年以后:逐步规范、调整阶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业务向集中投资策略的转变,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资金推动和价值发现相结合转变。 2004年,私募基金开始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信托投资计划,标志着私募基金正式开始阳光化运作。

2006年,*下发了有关专户理财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每笔业务的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基金公司最多可从所管理资产净收益中分成20%。 由于专户理财只向特定客户开放,且有进入门槛、不能在媒体上具体推介,事实上就如同基金公司的私募业务。

2007年,《合伙法》颁布,私募基金开始建立合伙企业,标志着私募基金的国际化步伐明显加快。

四、史上最强大的私募基金经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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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平 创势翔 基金经理 创势翔1号 2014年收益率300。

80% 入选理由:2013年黑马冠军横空出世,斩获 125。55%超高收益!2014年凭借着12月不断轮动操作热点板块,单月获得57。

42%高收益,2014年年度收益高达300。 80%,成为第一个成功卫冕的私募冠军。

人物素描:超过15年的证券从业经历,拥有丰富的大资金运作经验,战绩卓著。尤其擅长挖掘年报高增长热点,从东湖高新、三安光电到广晟有色、三爱富,乐视网等都曾带来翻倍以上的收益。

2、徐翔 泽熙投资 基金经理 泽熙3期2014年收益率 216。 30% 入选理由: 虽然再度错失冠军宝座,但仍然是2014年的最大赢家,旗下产品均取得高收益,两只产品收益翻倍,5只股票策略产品今年以来平均收益高达112。

16%,两只产品携手进入前十名。 人物素描:作为私募界的传奇人物,18岁入市,历经证券市场多轮牛熊市的考验,虽有“宁波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的江湖传奇,但为人极其低调。

旗下产品连续多年入围股票私募前十榜单。 3、王茹远 宏流投资 基金经理 品质生活会员号 奔私产品独家首发 入选理由: 趁着牛市来临,一姐抢发多只私募产品,并创造了一天抢购16亿的神话,目前其资产规模已达到50亿。

成立的第13个交易日内,净值已达1。 4元,还进行了两次分红。

人物素描:王茹远任职基金经理期间,宝盈核心优势基金从一只单位净值不到7毛钱、规模不足1亿元的“小危”基金,迅速成长为净值增长超过80%、业绩称冠混合型产品、规模突破40亿元的明星基金。

五、国外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历程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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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30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

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泛,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化。目前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至5%。

迄今,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是其中的佼佼者。yle='mso-ansi-language:EN-US;mso-fareast-language:ZH-CN'>,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是最早的私募权投资公司。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史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上半期,中国证券市场逐渐形成和发展,私募基金开始萌芽,这一阶段主要以证券公司与大客户之间一种不规范的信托关系形式存在;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数量增加,到九十年代中后期,一些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承销商进行投资,众多咨询顾问公司成私募基金操盘手;在2001年后中国股票市场急速调整并持续4年多的熊市中,私募基金原有的操作手法和投资理念受到市场的挑战,大批私募基金倒下。

这一阶段,私募基金行业经历了痛苦的调整和转型。受市场调整和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影响,券商委托理财等业务受到整顿,合法私募基金开始出现,同时按传统方式运作的私募基金仍在悄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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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投资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事判决书,揭开了一起散户与纪念日大佬的投资纷争。部分情节曲折离奇,颇具反转意味。

这事还要从2015年说起。

据华讯投资了解,2015年老太周某茹在邻居李某路的陪同下开通了期货账户,结果不到3个月,账户里的3000万爆仓亏损只剩下45万元,事后发现账户曾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而李某路则是时任浙商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

按照周某茹的说法,2015年4月,李某路回绍兴向周某茹描述证券市场投资前景,夸大投资收益,要求她开户投资,并承诺提供股票信息及参与浙商证券发行认购。

基于李某路在浙商证券的高管身份,以及双方的朋友兼邻居关系,周某茹相信了李某路的表述。2015年4月13日,按照李某路的要求,快速办理了全部开户手续,“并没有告知、测试风险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开设期货账户的有关资料上签字”。

周某茹对华讯投资表示,李某路曾告知她,开设期货账户只是帮助其拉拢资金做对冲业务,不会亏损。后周某茹应李某路要求向证券账户对应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周某茹称她本人“未自行也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行为”。

2015年6月30日,李某路*告知周某茹账户爆仓,3000万元仅剩下40多万元。2015年7月3日,周某茹再次查询账户时,发现仅剩45.06万元,损失达2954.94万元。

周某茹称,事发后,她打印交易账单发现“账户被人私自大肆操作,致使账户资金严重损失”。

周某茹认为,浙商证券和浙商期货违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疏于管理,缺乏监管,在开户时不作风险提示,开户后出现周某茹账户密码被篡改等情形,指使李某路以浙商证券名义进行营销,缺乏从业底线,欺诈并诱导周某茹开户;李某路违背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操作的规定,擅自修改客户密码恶意操作账户,致使周某茹蒙受巨大损失,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众所周知,2015年6月中旬沪指冲高后迅速回落,牛市草草收尾。

本案庭审中,还揭开了一个新的事实,华讯投资了解到,李某路和周某茹均认可:李某路自2005年开始为周某茹证券账户进行操作,银证转账和银期转账的密码相同。

也就是说,在2015年操作期货账户的十年前,李某路就已经开始操作周某茹证券账户。

在本案的纠纷产生后,周某茹曾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此外,她还曾向浙江证监局反映相关问题。

华讯投资查询到,根据浙江证监局于2016年2月29日向浙商证券出具的《关于对浙商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浙商证券存在公司原监事长李某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理财引发诉讼纠纷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存在风险。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述事实表明周某茹对李某路操作其期货账户进行交易是明知且认可的,故周某茹诉称其未委托他人进行任何证券**行为与查明事实不符。

法院同时认为,因李某路未经周某茹同意,在5月19日再次修改交易密码,客观上阻碍了周某茹即时了解和控制其期货账户的交易情况,且李某路修改密码后擅自进行交易的行为造成了周某茹期货账户的巨额亏损,侵害了周某茹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周某茹在李某路擅自修改密码后未即时加以制止,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后果。

法院查实,涉案期货账户在2015年5月19日期初权益为2013.84万元,当日入金785万元,在2015年6月29日期末权益为45.04万元,亏损金额2753.80万元,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路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1927.66万元。对于相关贷款利息的诉请,法院也予以支持。

总结:华讯投资提醒,高收益诱惑下代客理财不可取

证券从业人员严禁借用家人证券账户炒股、不能私下代客理财的规定本是券业的铁律,但仍不时有人“铤而走险”触碰行业红线。

代客理财的特征包括以全权委托、利润分成等方式,诱骗投资者汇款合作,或抛出对客户承诺投资收益或无投资损失的诱饵,诱使客户交出账户操作权,同意其直接代替客户操作。

对投资者而言,委托理财也要慎重,提高风险意识。

编辑:华讯投资

私募历史

七、怎样确定私募基金的历史最高净值

历史最高净值通常用于计算阳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浮动管理费),也就是说基金管理人只能在所管理的基金净值超过历史最高值后才能收取相应的绩效费(通常为20%)。

例如:一只基金年初成立时的净值是1.00元/份,第一年年末,该基金的净值上升到1.20元/份。该基金管理人第一年应得的浮动管理费为0.2元/份的20%(假定绩效费为20%),即0.2*20%=0.04元/份。

第二年末,基金净值下降到1.10元/份,无业绩报酬可以提取。第三年末,净值上升到1.30元/份,年末计算业绩报酬的公式为(1.30-1.20)*20%=0.02元/份,而非(1.30-1.10)*20%=0.04元/份。

这时,1.20元就是该基金的高水位线,而到第四年时,该基金的高水位线又从1.20变成1.30。

委托理财如何避免涉及非法经营罪

您好:
期货市场向来是一个残酷的地方,确实不适合大多数的散户,代客理财是合理的存在,但是当前由于政策法规的缺失,很多期货代客理财行为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缺乏应有的准入门槛和监管,很多代客理财协议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少来和讯期货论坛的网友希望能在这里找到一个高手帮助自己,但是上当受骗或协议纠纷时有发生,往往很多人事前缺少准备,在发生纠纷时就难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证券行情风起云涌、潮起潮落,而因为投资委托理财而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并随着行情的剧烈波动大量出现,成为困扰投资者的一个颇为头疼的难题,本文试从投资委托理财的主体、形式、性质、司法实务现状等角度出发,通过阐述希冀能对投资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有所帮助。
一、代客理财的概念和主体
委托理财又称代客理财,是同一业务从委托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称谓。委托理财指专业管理人接受资产所有者委托,代为经营和管理资产,以实现委托资产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标的行为,一般特指证券市场内的委托理财,即受托人以独立帐户募集和管理委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介业务。
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领域日渐专业化,投资人受自身精力和专业知识的现实,委托专业人士、机构帮其投资理财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实践中,委托理财的一方是投资人,而受委托的另一方往往有下列主体构成:
1、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在我国,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是专业的委托理财机构,应该引起投资者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证券公司均有委托理财资格。例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不可以从事投资委托理财业务。根据*关于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规定,禁止分支机构(营业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没有取得委托理财资质的,或者其分支机构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不得签订委托理财合同。
2、商业银行
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商业银行可以推出个人理财产品,从事个人理财业务。受托理财业务的范围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3、自然人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范围广,数量多,但因其规模小且过于分散,尚不至于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为有效,其可以作为委托理财的主体。但如果自然人在同一时期内共同或分别接受社会上不特定多人的委托从事受托理财业务,则另当别论,因该行为显然与其身份和资质不符。2008年5月,社会广泛关注的"带头大哥777"王秀杰就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5,612.72元上缴国库。
此外,现实中不少证券行业咨询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证券、期货行业经纪人和投资人签订了投资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并不是适格主体。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也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另依据《证券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证券、期货经纪人作为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均不能以个人名义代客理财。
二、委托理财的形式和性质
由于证券、期货行业蓬勃发展,委托理财也就进入千家万户,尤其在自然人之间其表现形式更是灵活多变、别有创新,一般有全权委托、保底分红、会员制等等。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资产是否转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资人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同时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因此而订立的合同性质即为信托合同。
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还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虽然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经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此类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称之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对一些民间出现的新型委托理财合同,可依其行为法律性质的不同,将其分类纳入到现有法律确定的有名合同中调整归纳。例如,对于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的委托理财,因其形同民间借贷,故作为借贷合同关系调整;对于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的委托理财行为,可作为合伙合同关系调整。
提及委托理财的形式,对委托理财合同中出现频率颇高的"保底条款"是无法回避的。"保底条款"在委托理财合同里主要以三种形式出现,分别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所谓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实际上是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条款。所谓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所谓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在实践中,还存在当委托资产发生损失后,受托人承诺补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的损失,或者再承诺赔偿收益损失的情形,这种填补损失的承诺,应归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中。
"保底条款"是投资资金趋利的反映,属于私法调整范畴,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认识并不统一。也有学者认为,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经济规律、及合同法等价有偿、公平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故因认定为无效,司法实务中支持此类观点的判例也屡见不鲜。
需要提及的是,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财合同中,是明文禁止出现"保底条款"承诺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的损失作出承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同时,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三、关于处理委托理财纠纷的法律实务
对于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现实中法律实务界是怎么处理的呢?
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被认定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的合同效力,应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贯原则认定。例如,约定的收益,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企业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如被认定为借贷性质后,因其违反了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资金占用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但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收缴和罚款一般不予处理,有些法院还判决资金占用方赔偿出借方的损失,该损失的计算依据即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对于被认定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订立"保底条款"的主体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受托人请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如证券公司承诺订立"保底条款"。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受托人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以已经向对方支付回报或对方已经享受盈利为由进行抗辩的,已经支付的回报或已经享受的盈利可以冲抵损失。当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辩的,法院不主动理涉。受托人以双方之间在本案所涉委托理财合同之外签订其他委托理财合同,并已经按约向委托方支付回报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4、对于以委托理财为名,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
以上是笔者在法律实务中对本省生效判决文书的一些理解和总结。但我国司法并不实行判例制,事实上全国各地各种委托理财案件频频发生,在审理中司法实务界也出现了各种重大分歧。以江苏、上海两地区为例,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往往约定的"受托方保证委托方交付的资金或资产本金不受损失,并按期向委托方支付保底收益"之类条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保底条款无效,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认定恰恰相反。
委托理财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大量堆积,主要因为缺乏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因争议太大,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审理委托理财案件时操作不一,遇到纠纷投资者*成本不堪其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至少已六易其稿,仍无法出台。时至今日,国内司法界、学术界、证券业界对"司法解释"中的一些条款仍在激烈争论。
委托理财"司法解释"至今无法出台,既有理论的难点,也跟背后各方面的利益博弈有关,即难以确立委托理财人和受托理财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作为投资者,也许看好自己的钱袋,慎重投资决策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三、私募股权的发展历程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

19世纪末,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国际PE产业先后经历了4个重要时期的发展。

1946~1981年的初PE时期,一些小型的私人资产投资以及小型企业对私募的接触使PE得到起步。1982~1993年的第一次经济萧条和繁荣的循环使PE发展到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出现了一股大量以垃圾债券为资金杠杆的*浪潮,并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几乎崩溃的杠杆*产业环境下仍疯狂购*著名的美国食品烟草公司雷诺纳贝斯克(RJR Nabisco)中达到 *** 。

PE在第二次经济循环(1992~2002年)中得到洗涤并经历了其第三个时期的进化。这一时期的初期也就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逐渐浮现出一系列金融和经济现象,比如储蓄和贷款危机,内幕交易丑闻以及房地产业危机。

这一时期出现了更多制度化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在1999~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时期达到了发展的 *** 。2003~2007年成为PE发展的第四个重要时期,全球经济由之前的互联网泡沫逐步走弱,杠杆*也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从而使私募企业的制度化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从2007年美国黑石集团(Blackstone Group)的IPO中我们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证。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阔,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5%。

迄今为止,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是其中的佼佼者。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变迁轨迹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且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市场背景和特点。

一、行业发展初期阶段,形成全新投资概念1999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入股上海银行标志着私募股权投资的模式开始进入中国,这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是一个非常新的投资概念。首批成立的主要还是外资投资基金,投资风格以风险投资(VC)模式为主,受当时全球IT行业蓬勃发展的影响,外资对中国的IT业的发展较为认可,投资的项目也主要集中在IT行业。

但是由于2001年开始的互联网危机,人们开始对IT行业的过热发展开始进行重新审视,国内的IT风险投资受到重创,这批最早进入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大多没有存活下来。与之相应的是当时我国股票市场不完善,发起人股份不能流通,投资退出渠道存在障碍,这些都成为制约这个阶段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因素。

2002年*担任中国*主席后,在2004年着手开始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这是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举措之一,为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一直到2006年10月9日,“G”股标识正式告别沪深股市,股市也就真正进入了“全流通”时代,股票市场才开始步入正轨。终结该阶段的标志性事件――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流通时代。

二、行业快速发展阶段,内资股权基金迅猛发展从A股股权分置改革开始,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在此阶段主要特点体现在:一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我国股票市场的规范化、二级市场的高估值使得A股成为国内公司青睐的上市平台,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畅通,而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在A股上市中具有本土优势,使得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猛;二是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

在2006年之后,我国的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国际市场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越来越强烈,国家外管局对外币的兑换作出了限制,海外上市企业在海外融资后存在着货币贬值的风险,外资基金发展受到限制; 三是政策对外资基金的限制。 *** 和市场都有着顾虑,以防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辛苦创立的优秀民族品牌被外资*控制,2006年8月由商务部牵头,六部委联合发布十号文《关于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核心的思想就是限制内资企业在海外上市,这对于外资股权投资基金来说是当头一棒,外资基金自此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这短短的三年时间,国内货币政策相对宽松,外资基金发展受到抑制,给内资股权投资基金腾出了快速发展的空间和机会,是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春天,大量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出现了,并取得了快速发展,机构数量迅速增加,基金规模逐渐放大。在该阶段,市场整体入股价格在6-10倍市盈率,略微高于国际水平。

三、行业发展过热甚至疯狂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一级市场持续高温,市场整体的价格在10倍市盈率以上,甚至出现了以20倍市盈率入股的项目,这在国外是非常罕见的,可见市场的疯狂程度,远远偏离了市场理性。该阶段的非理性发展现象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第一,二级市场的关联效应。

二级市场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下游,其发行状态的好坏直接影响了一级市场的价格,2009年下半年随着金融风暴的渐渐平息,我国的股票市场也开始有所复苏,虽然大盘整体水平不高,但是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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