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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更新:2023年02月01日 02:15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野生植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植物,包括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条 农业部按照《条例》第八条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主管全国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野生植物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由部内有关司局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野生植物保护第四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农业部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五条 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划定并建立国家级或省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和省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国家级或省级野生植物类型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和保护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制定。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组织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档案,为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保护方案提供依据。第八条 农业部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监测制度,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动态监测。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视、监测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变化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情况的影响,并将监视、监测情况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地或周边地区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是否影响野生植物生存环境作出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对上述专项评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建设项目提出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三章 野生植物管理第十三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四)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第十四条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
(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第十五条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并分别按以下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二)申请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由采集地的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三)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本条前两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疆*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利用、培育种植、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防风固沙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和其皮、根、茎、花、果及其衍生物等。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草原上的野生植物除外)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在制定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时,应当明确维护和改善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植物资源的内容。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培育种植珍贵、稀有野生植物。人工培育、种植野生植物已经形成规模化生产的,禁止采集同类珍贵、稀有野生植物。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野生植物资源的种类、数量、生长和分布状况等进行调查,并建立资源档案。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野生植物监测体系,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监测,掌握野生植物资源的动态变化,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第八条 建设项目对野生植物生长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评价;对其生长造成威胁的,应当就地采取拯救措施,必要时,应当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对其可能造成毁灭性破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兴建建设项目。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野生植物生物学特性和资源消长情况,确定野生植物禁采期和禁采区;在野生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区域,实行封育保护,每次封育期限不得少于3年。
确定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应当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禁采期、禁采区和封育期内采挖野生植物。第十条 县级人民*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结果,于每年年底以前向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年度适宜采集的野生植物的种类、数量的方案,经州、市(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由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自治区野生植物年度采集限额。第十一条 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珍稀濒危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分布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置保护标志。第十二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名录由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报自治区人民*批准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十三条 限制采集自治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需要,采集自治区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经采集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
采集自治区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应当经采集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采集林区、草原上的其他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审核、审批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负责签署审核意见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报送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发给采集证;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申请人。确需延长审批时间的,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三)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集证,应当抄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的具体物种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执行。第四条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给予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的保护工作,其管理野生植物物种的分工按照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执行。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第六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名录执行。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批准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禁止破坏、毁损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第七条 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掌握野生植物资源消长情况,建立健全资源档案,为保护和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解决。第八条 在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第九条 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条 建设项目对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必须对此作出评价,并提出相应保护措施;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第十一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严格限制采集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采集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限额制度。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对达到一定种群数量的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提出当年采集限额,经省辖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作为发放采集证的依据。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医药卫生、教学等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交包括采集用途、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等内容的书面申请,经采集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交与上述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向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将发放情况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第十三条 采集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并对野生植物的管护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严禁超采和采用灭绝性的方法进行采集。

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

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 篇1

中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

1.自然保护区

中国有动物10.45万种,是世界野生动植物种类最多的国家之一。仅脊椎动物达4400多种,占世界种类总数的10%以上。其中,两栖类210种,爬行类320种,鸟类1186种,兽类500多种,鱼类2200种。中国特有或主要分布在中国的珍稀动物达100多种。中国有高等植物32800种,占世界总数的12%,居世界第三位。

1988年,中国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并相继制订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珍稀濒危植物名录》等法规和行政规章。

中国从50年代开始建立自然保护区。到1994年,全国已建立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518处,面积达5126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5.34%.其中69处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并有长白山等7处自然保护区加入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网。自然保护区建设,使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2.野生动物拯救工程

中国有重点、有组织地实施对大熊猫、朱鹮、扬子鳄、海南坡鹿、高鼻羚羊、野马等濒危野生动物的“七大拯救工程”。

大熊猫保护工程:从1992年至2000年,新建14处大熊猫保护区,总面积4242平方公里,其中大熊猫栖息地2479平方公里。完善原有13处、总面积5380平方公里的大熊猫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建立17条保护区走廊带,在32个县建设大熊猫栖息地管理站。工程涉及四川、陕西、甘肃三省的34个县。目前,野外大熊猫数量稳定在1000多只,并已人工繁殖成活大熊猫54只。

朱鹮拯救工程:从1993年至2000年,在陕西、北京等地建立13处、总面积4130公顷的朱鹮保护地,朱鹮的人工饲养繁殖和科学研究。

扬子鳄保护和发展工程:从1983年开始,在安徽省建立100公顷扬子鳄繁殖研究中心,建立440平方公里的扬子鳄自然保护区。

海南坡鹿拯救工程:从1984年至1988年,将自然保护区从400公顷扩大到1366公顷,建立稳定的人工驯养种群。

野马拯救工程:从1995年开始,在新疆吉木萨尔建立野马繁育中心,在甘肃武威建立荒漠动物繁育中心,进行野马的野化试验。

麋鹿拯救工程:从1986年开始在江苏大丰县建立麋鹿保护区,面积1000公顷,进行麋鹿圈养自然繁殖。

高鼻羚羊拯救工程:从1988年开始在甘肃建立了濒危动物中心。

3.珍稀野生植物保护

由于中国大部分地区未受到第四纪冰川覆盖的影响,因此保留了北半球其他地区早已灭绝的古老子遗种类和特有种,约有200属、1万余种。

中国已经建立400余处珍稀植物迁地保护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100多处植物园和树木园以及1.3万公顷种子园,使1000多种珍稀植物得到保护与繁殖。国家第一批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已有80%被迁地保存。

中国特有的金花茶、银杉、水杉、珙桐、普陀鹅耳栎、天目铁木等的人工培育已获成功。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中国项目介绍

1999年,FFI开始在中国青藏高原开展保护项目,2002年在北京设立办公室。之后在四川、广西、重庆建立了办公室。FFI的工作重点也逐渐确认为支持开展野生动植物的野外调查、多方参与式保护、保护能力建设等。

由于FFI通过与当地机构合作来寻找长久有效的保护措施,因此FFI时至今日都维持着较小的机构规模。我们为地方合作伙伴提供技术、资金、建议和指导,并通过建立网络,让他们有能力实施自己的优先保护行动。我们支持创新性的保护活动,并致力于让所有利益相关的群体——从*、NGO、企业到社区——都参与到保护中来,采取有效的行动保护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

目前FFI中国项目的主要项目示范地在广西、云南、海南、贵州、四川、青海、重庆等中国生物多样性丰富,自然环境脆弱的地区。重点开展了濒危灵长类保护项目、青藏高原野生动植物和草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根据自身的特长和保护的需求,FFI正在增强对中国濒危植物保护的关注,以及对喀斯特生态系统的保护。FFI在拯救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保护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

受威胁物种评估与救援——弥补物种野外信息空缺,进行快速物种现状的调查,和保护现状的评估。目前已经在海南、广西、云南等地开展多次调查,十几位名科学家参与,收集一手信息,并提出保护的对策;推动濒危物种的野外保护的紧急措施。

1)受威胁灵长类现状评估

2)受威胁树种现状评估

3)青藏高原野生动物现状调查

4)喀斯特地区生物多样性调查

保护行动与能力建设——在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现状评估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行动来降低受威胁的程度。比如在保护区和当地社区内支持开展长期的野生动植物巡护和监测;协助建立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小区;以及在当地通过培训等方式协助保护能力建设。

1)受威胁灵长类监测与巡护

2)受威胁树种保护行动

3)高原野生动植物监测与巡护

4)自然保护区规划与管理

5)青藏高原草地可持续管理

保护与可持续社区——促进*、企业、民间机构、社区、科研团体等在保护和发展层面的合作,协助发展资金的投入和保护行动的启动,努力的实践保护与发展和谐的可持续社区;

1)以社区为基础的野生动植物保护

2)青藏高原可持续社区发展

3)管理导向型的`参与式保护区区划

4)保护区周边以保护为基础的发展计划

保护政策倡导——利用实地实践积累的经验,积极参与自然保护与发展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通过主题活动等参与式活动,增加人们对自然的兴趣、对保护的支持。

1)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2)生态影响评价(EcIA)指南

3)野生动植物保护主题活动

4)长臂猿保护学习中心系列环教活动

5)野生动植物野外观察指南系列

6)野生动植物保护手册系列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使命和愿景

生物多样性,地球上形形*的生物体,在驱动着地球上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物种所依赖的生态系统。然而生物多样性正面临着无数的而且是日渐增加的威胁。在全世界,生态系统正在遭到破坏和退化,许多物种被推向灭绝的边缘。

在过去的150年内,大约80%的原始森林已经支离破碎或者退化甚至消失了。科学界最乐观的推测:目前物种灭绝的速度是地球历史上通常速度的10倍,目前地球上50%的生命形式可能最终会消失。

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Fauna&FloraInternational简称FFI)正在参与解决这些威胁地球生命的问题。FFI致力于在科学基础上,充分考虑人类的需求,选择可持续性的解决方法保护全球的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希望在全球获得支持,与自然为邻的人们能有效的保护生物多样性,成就一个可持续的未来。

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 篇2

一、动物的多样性

1、内容:包括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2、关系:遗传多样性是物种多样性的基础,生态系统多样性为不同种类的动物提供了各自的栖息环境。

3、保护措施:要在遗传物质、物种、和生态环境三个层次上加以保护。

二、动物多样性的保护

1、就地保护:为保护动物多样性和珍稀野生动物资源,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区域划分出来,进行保护和管理。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最有效措施,它保护了珍稀野生动物及其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

(2)措施:建立自然保护区是就地保护的主要措施。

2、易地保护:把野生动物从栖息环境中移到濒危动物繁育中心等地,进行特殊的保护和繁殖管理,然后向已绝灭的原有分布区实施再引入,以恢复野生种群。

(2)原因:栖息环境不复存在、种群数量极少或难以找到配偶等。

(3)意义:作为就地保护的补充措施,为行将灭绝的动物提供最后的生存机会。

三、法制教育的管理

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等法律文件。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野生植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我国野生植物。第四条 野生植物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积极发展和合理利用的方针。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野生植物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
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林业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林区与非林区具体界线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植物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野生植物的保护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每年四月为全省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月。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野生植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植物资源档案。
野生植物资源调查至少每十年组织一次。第十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批准并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我国野生植物,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应当列入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域,符合自然保护区建立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可以建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以下简称保护小区(点)〕。第十二条 保护小区(点)由县级人民*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村民委员会(包括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与森林、林木、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后划定,报县级人民*批准并公布,并报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特别重要的保护小区(点),经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县级人民*报省人民*批准并公布。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和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和设施。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野生植物保护信息系统,加强对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监视、监测,维护和改善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及时消除影响野生植物生长的不利因素。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对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对野生植物生长环境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第十六条 林木采伐、造林、抚育的作业设计方案应当根据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成果,标明作业区内的野生植物。
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生产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野生植物。
禁止在野生植物保护小区(点)内进行毁坏野生植物的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

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改善自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植物采挖、经营、研究和其他涉及野生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珍贵、稀有、濒危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植物;所称野生植物产品,是指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水生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野生植物资源和野生药村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同时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第三条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引种、培育和发展野生珍稀植物。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消长情况。第五条 野生植物保护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统一安排。第六条 对珍贵、稀有、濒危的野生植物实行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实行名录管理。
重点保护的植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公布,并报省人民*备案。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可以根据需要,在下列地域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理条件有代表性的、天然植被保存较好的适当区域;
(二)国家级重点保护植物和省级重点保护植物自然分布集中的区域;
(三)已无天然植被,次生植被保存较好,通过各种管理措施,能够恢复原来植被的区域;
(四)重要的野生药用植物、野生经济植物集中分布地,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植物品种野生种源的原产地,以及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有重要意义,适于划定自然保护区的其他区域。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零散分布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古树所在地人民*应当划出保护区域,制定具体措施,负责管理。第九条 严格防止工矿企业及城市生活的废水、废气、废渣、农药及其他有害物质对野生植物的污染和破坏。产生污染、可能造成野生植物资源破坏的单位要限期治理。已经造成了野生植物损害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禁止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经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必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进行森林采伐和造林、抚育等营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注意保护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挖野生植物,应当采大留小,适时采挖。禁止采用灭绝性的采集方法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第十三条 任何人都有责任检举、揭发、监督、制止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
持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然保护检查证的工作人员有权对一切采集重点保护植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和加工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制止和扣留非法采集的野生植物。第十四条 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必须先向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进出口管理费。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一)建立和管理自然保护区、树木园、植物园等,在保护和发展野生植物资源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做出显著成绩者;
(三)发现新的植物种和新的用途者;
(四)宣传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做出显著成绩者。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毁损野生植物或违反本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没收采集的全部植物或超采部分的植物以及所使用的工具,并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补偿损失和排除损害的各项费用。
(二)非法经营、运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除没收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外,对当事人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三)阻碍自然保护管理人员和林政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容留、窝藏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人员的,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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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7月02日
为什么中科大不招文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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