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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评审专家人数要求
法律分析:《*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深圳经济特区*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法律依据:《*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省*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设立评标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从省*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有特别规定的,可以适用其特别规定。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水利、交通、建设、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50人;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不得被聘为评标专家。第七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八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有关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条件进行评审,并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标专家的确定过程及结果应当*书面记录存档。
评标专家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评审合格的可以续聘。第九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专业分类、抽取方式等基本情况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个人简历、聘书编号、出席评标活动次数、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继续教育及考核情况、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的依据。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三)在评标结果公布之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对抽取过程和最终确定结果进行书面记录,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日常管理机构及网络终端操作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当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被确定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及时向专家库管理机构报告。
招标单位的评委不能超过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是什么规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拓展资料:对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委资格有何规定?(一)评委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与项目所涉及的专业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评委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三)评委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评标专家应从省级以上人民*提供的有关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五)评标专家应具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熟悉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并具有一定的招投标实践经验;
(六)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评委参与评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能派几个评审专家代表?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比如;5个人之中招标人2个,那么专家代表就要3个。
拓展资料招标;第一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评标委员会成员7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人还可聘请除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以外的其他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比如,对一些大型的或国际性的招标采购项目,还可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哪个文件规定招标人代表不超过评标委员会人数1/3
你好,根据《招标投标法》里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规定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拓展资料:
1、作为一个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组织法人。
2、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设立。这个条件有两层意思。第一,其设立必须合法,其宗旨和宗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架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模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其次是法人设立审查登记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人设立程序必须合法。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独立经费的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登记为法人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设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批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3、 必须有必要的财产或者资金。这不仅是社会组织作为法人独立参与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保障。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其拥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或纠纷时,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串通投标是投标活动中的一个突出现象,其形式多种多样。串通投标的实质是指在投标过程中,通过非法提前协商,排除其他投标人,控制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多少?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在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确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相关学科的专家名单;一般招标项目可随机选择,特殊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那些已经进入的应该被替换。评标委员会是指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招标、*采购活动中相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设立的临时职权机构,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拓展资料:
1、评标委员会依法设立,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设立。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在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直至确定_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会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奇数,其中技术和经济专家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委员选举或者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相同的表决权。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从省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单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随机选择,也可以直接确定。一般物品可随机选择;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国家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不称职的,可直接由招标人确定。
3、专家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招标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招标项目相关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投标人的近亲属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价的;在招标、评标等与招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委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或对投标结果感兴趣的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披露投标文件的评比、中标候选人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信息。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的人数不应少于多少?
五人以上单数即可。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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