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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怎么申报

更新:2023年02月26日 05:13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新闻出版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怎么申报,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新闻出版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怎么申报

新闻出版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怎么申报

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4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办函〔2014〕408号、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做好2014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皖新出办[2014]58号精神和要求,现将我市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有关...。

收视率是如何统计出来的?

收视率数据采集方法有两种,即日记法和人员测量仪法。日记法是指通过由样本户中所有4岁及以上家庭成员填写日记卡来收集收视信息的方法。

样本户中每一家庭成员都有各自的日记卡,要求他们把每天收看电视的情况包括收看的频道和时间段随时记录在自己的日记卡上。日记卡上所列的时间间隔为15分钟。每一张日记卡可记录一周的收视情况。人员测量仪法是指利用“人员测量仪”来收集电视收视信息的方法,是目前国际上最新的收视调查手段。样本家庭的每个成员在手控器上都有自己的按钮,而且还留有客人的按钮。

当家庭成员开始看电视时,必须先按一下手控器上代表自己的按钮,不看电视时,再按一下这个按钮。测量仪会把收看电视的所有信息以每分钟为时间段甚至可以精确到秒储存下来,然后通过*线传送到总部的中心计算机或通过掌上电脑入户取数据。

国家广电总局网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的把握、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活动宣传交流监管等一系列与影视娱乐相关的业务。2013年国务院将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所以,你搜到的那个网站就是的。

请问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证在哪里考?怎么考?

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是全国广播电视系统工作人员获得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播音员主持人证的重要前提。参加该考试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且具备一年以上在广播电视系统实习或者工作经历之后,由所在单位向省级广电局申报,经批准后才能获得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播音员主持人证。

一.材料准备: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报名材料 :

一.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报名人员在报名网站真实、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并下载打印报名表,在现场确认时提交审验。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

三.本人学历证书在校大学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

四.有免试科目的考生必须带上2011年资格考试成绩单。

现场确认时,当场摄取本人证件照片。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准考证。

二.考试科目:

一.公共科目:

1.综合知识。

2.广播电视基础知识。

二.专业科目:

1.编辑记者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广播电视业务。

2.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专业科目:

1.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笔试。

2.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扩展资料:

1.报名参加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依据广电总局制定的《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2.少数民族考生可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也可用汉语言文字答卷,但当年所考各科目答卷含口试,只能选择使用一种语言文字。

3.2013年1月中下旬发布考试成绩,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届时,考生可登陆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报名网站查询。

国家广电总局是干什么的?

广电局的工作内容有:

1.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2.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4.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5.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6.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广播电视局是行政单位,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管理规范当地广播电视相关行为的。

一般其下属会成立广播电视公司,而两者往往由于历史管理等问题,存在密切关系。就广播电视局而言,其只是一个广播电视行业的行政监管部门。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规范地组织新闻出版统计工作,保障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服务新闻出版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闻出版统计是指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为满足新闻出版行业管理工作需要,依法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组织实施的各项统计活动。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第三条 新闻出版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新闻出版版权活动的相关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新闻出版统计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五条 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第六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出版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建立统计工作责任机制,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第七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为新闻出版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九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全国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并依法定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第十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地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经上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统计机构审批。

补充性地方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上级新闻出版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第十一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应由本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编号,并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法定标识。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依法制定的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制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核验、行政记录等方式,开展新闻出版统计调查,做好数据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统计调查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统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十五条 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并对基层数据上报情况及本期数据中异常变动情况予以说明。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报送年度统计资料后,应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送本地区年度统计分析报告。第十六条 统计数据报出后,如发现内容有误,报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更正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管理;地方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由各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统计资料。第十九条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依法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全国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审核、公布;各地新闻出版版权统计资料,由地方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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