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点小编带来了武汉市停车系统品牌排行榜 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2020武汉停车新规:20点以后可路边停车不罚款 - 百度...
2020年5月6日恢复路边停车泊位收费,但是近碰嫌段时间不少市民晚上前往路边餐饮店停车,发现是不罚款的。武汉交警大队目前响应新的促进商业消费规定,对20点以后车辆将不罚款,非重点路段19点以后违停不贴罚单,下面我们来看新规消息。
一、2020年武汉路边停车新规
20:00至次日凌晨1:00间的停车不罚款,不罚分。
洪山交通大队目前积极响应《湖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对出于消费需要的临时性停车实施包容性管理,其中,对20:00至次日凌晨1:00间的停车不罚款,不罚分。
同时,交管部门也告知市民,要规范有序停车,不能乱停乱放,避免造成拥堵粗吵宴。希望就餐市民指引到不影响交通以及行人的位置停车。
二、武汉交警:晚上7时以后不贴罚单
在日常执法中,交警已经在实施更加包容的管理政策,每天
晚上7时以后,辖区内不管重点路段还是一般路段,都没有对消费场所附近路边违停车辆进行贴单处罚。
但是,若出现了导致交通阻塞的不当停车行为,交管部门仍将严格执法。东湖高新、武昌等地交管部门,工作人员均表示,也在执行相关包容性管理政策,但不允许堵塞消防通道,影响车辆通行。
三、停车疑问咨询
车主可拨打客服*027-88221111进行咨询。
各分中心客服*:
动物园分中心:027-84800987 027-50101382
二七分中心:027-82203066 027- 50669378
复兴路分中心:027-88756881 027-50461952
洪岩银山分中心:027-87771900 027- 51873913
武汉市停车收费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一、根据武发改价格〔2016〕174号文件,第1小时3元/小时,自第2小时起4元/小时,每天累计计时最高收费标准25元。 二、二类区域: 第1小时2元/小时,自第2小时起2元/小时,每天累计计时最高收费标准8元。 备注: 30分钟免费,车辆按实际占用泊位数计时收费。 三、收费范围 (一)中心城区(江岸区、江汉区、_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尺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范围原则上分为一类收费区域和二类收费区域,一、二类收费区域划分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收费时限。一类区域为:7:00至21:00;二类区域为:7:00至20:00。另:实行*定价的停车场及市政道路路内停车位,新能源汽车实行1小时(含)停车免费,超过1小时停车费减半收费。
【闹扰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 第七条第二款 城市停液困旦车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机制,形成合力,以停车入位为目标,加强对违法停车的执法力度,对影响公共安全和造成道路交通严重拥堵的违法停车行为,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针对违法占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停车行为组织专项治理,将违法、违章停车情况突出的区域、路段列为治理重点,努力维护城市道路停车秩序。对道路停车拒付费、超出规定时间停车等行为进行纠正。 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的教育管理,提高驾驶员的综合素质和入场停车的意识,做到依
武汉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武汉市路边停车收费标准:一类收费区域:小型车停车第1小时收费标准为每泊位3元,自第2小时起,收费标准为每泊位每小时4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累计计时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25元;大型车停车按实际占用泊位数计时收费。二类收费区域:小型车收费标准为每泊位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累计计时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8元;大型车停车袜宽按实际占用泊位数计时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伍戚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法律依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指导价、*定价3种定价形式。(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或*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告橘亮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含数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建设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第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项目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场养护、维修管理和道路临时停车场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本着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强与交通体系相协调的原则,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绿化、广场等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加强与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公共交通枢纽建设的衔接。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公共停车场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批准后执行。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
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依法采取招标拍*挂牌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并依法办理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者;没有投标人且确需建设的项谈氏首目,经市人民*批准后,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或者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实施中按照代建制的办法进行。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考虑机动车停放需求,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停车场的设计标准和核凯设置规范,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
配建、增建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标准和设置规范。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三条 *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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