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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更新:2023年02月24日 11:59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山东省商品房*条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山东省商品房*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行为,保障商品房**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及商品房*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商品房*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本条例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给*受人,并由*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的商品房*给*受人,并由*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第四条 *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商品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商品房*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条件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商品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已完成基础工程,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业主临时公约;

五.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

七.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品房*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商品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商品房*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受人。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受人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受人未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应当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受人和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用途的监管。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推广建设绿色住宅、健康住宅,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

第七条 省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八条 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十条 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无偿占用或者压价购*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商品房,也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中长期住房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就下列事项,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条件意见,建设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建设周期和*方式;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等内容;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造方式、产业政策要求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安排等;

四.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相关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条件意见前,应当就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等内容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条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竣工联合验收等措施,监督建设条件落实。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支持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教育、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属于建设单位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规划设计方案予以调整。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开发企业和设计、施工单位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提高开发项目的建设质量。

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单项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第十六条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以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行向*受人收取;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更新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山东:商品房公摊面积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27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自2021年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合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商品房*条例》有关规定,将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若储藏室、车位、车库按个*,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济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何查询?

在*房的时候,我们通常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商提供齐全的“五证”、“二书”,其中“五证”就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允许房地产开发商进行现房*的标志,只有拥有这一证,房地产商的*行为才是有效的,如果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根据违法情节和后果,将处以不同等级的处罚。

那么,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济南如何办理和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济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许可事项: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办理机构: 市审批中心建委窗口咨询*:8656181

7.办理依据:

1.《山东省商品房*条例》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申报材料: 

1.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及附表加盖公司印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5.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验原件

7.济南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技术经济指标表加盖公司印章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1

0.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加盖公司印章1

1.商品房预测绘报告和商品房预售总档备案证明验原件1

2.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备案证明及委托合同复印件验原件1

3.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未设置抵押的,公司出具证明。加盖公司印章1

4.*楼盘申报价格具体到套一览表加盖公司印章1

5.商品房预售合同模版不同模版的分别提供1

6.配套工程建设同步完成进度情况说明加盖公司印章1

7.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内容必须与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加盖公司印章1

8.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说明加盖公司印章1

9. 在售网签情况说明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内。办事程序: 

1.在窗口领取并按要求填写预售许可证申请表此表也可从济南住宅与房地产网站www.jnfdc.gov.cn下载。

2.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查勘,初审和现场查勘合格的,发给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费依据与标准: 不收费济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询方法

1.登录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或者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查询:

2.到相关部门服务大厅咨询台,请工作人员帮您查核。以上就是关于济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何查询的全部介绍,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有预售许可证并不代表该楼盘所有商品房都有取得了预售许可,一定要仔细核对自己购*的商品房是否在预售许可证批文里。

淄博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管理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项目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等专业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发项目;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开发项目完成后,项目开发企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即行终止,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

七.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

七.

八.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资信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资质等级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市、县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提出开发项目,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立项。第十七条 开发项目确立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地方式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助、安置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控制性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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