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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螯合固化后还是不是危险废物

更新:2023年01月21日 15:25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螯合固化后还是不是危险废物,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螯合固化后还是不是危险废物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螯合固化后还是不是危险废物

飞灰经过固化稳定化处理满足GB16889相关要求后,不属于危险废物,属于豁免的危险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这里的垃圾填埋场不是随意堆放,而是寻找固定地方进行堆放填埋。不能与正常垃圾进行合并堆放。

虽然是豁免,但是运输还是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的方式进行运输。

如何鉴别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哪些公司能做

您好,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技术指标,危险特性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4 鉴别程序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4.1依据法律规定和GB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4.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4.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和GB5085.6,以及HJ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5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5.1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5.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5.3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6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6.1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6.2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6.3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在鉴别是否是危险废物,并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找到对应的废物类别、代码及特性后,咨询当地的环保部门。在环保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定期公布的危废利用处置企业信息中进行查找,或电询当地环保部门,去寻找拥有危废处置合法资质的单位。

国家标准将居民区生活垃圾分类为哪几种类?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参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095-2019)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中明确指出生活垃圾将分为四大类别,分别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 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 表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厨余垃圾 表示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 表示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运输的要求有谁知道

您好,可参考《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1、《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1.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
【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关信息应与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备案信息关联并一致。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时,可先使用纸质联单,并于纸质联单办结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子联单。除另有规定外,禁止运输和接受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联单编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十四位*数字组成。第一至四位数字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移出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移出地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流水编号。
【填写要求】危险废物移出人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栏目的相关信息及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危险废物承运人应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路径、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危险废物接受人应填写接受处理意见、利用处置方式、接受量等信息。
【运行要求】危险废物移出人每转移一车次(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危险废物,应当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可以使用同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多个类别危险废物。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次为多个危险废物移出人运输危险废物时,每个危险废物移出人应当分别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联运要求】采用联运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移出人栏目事项、前一承运人栏目事项及危险废物相关信息。
【确认接受】危险废物接受人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后,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接受人栏目相关信息,并在接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接受,结束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运行流程。
【管道输送】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人和接受人应当分别配备流量记录设备,将每天危险废物转移的种类、重量(数量)、形态和危险特性等信息纳入相关台账记录,根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条【保存期限】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数据(包括转移信息台账记录)应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留30年。
1.2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
【总体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开展区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合作协议简化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手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豁免运输环节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危险废物,未经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移。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2.1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2.2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2.2.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2.2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2.2.3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2.2.4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2.2.5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2.2.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2.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2.2.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2.2.9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2.2.10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2.11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2.2.12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2.2.13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2.2.14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2.2.1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2.2.1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2.2.17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2.2.18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2.2.1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2.20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2.2.21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2.2.22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同时废止。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出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尽量在境内进行无害化处置,减少出口量,降低危险废物出口转移的环境风险。
禁止向《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第三条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并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出*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出口申请与核准第五条 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越境转移通知书(中、英文)。
(三)出口者与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数据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五)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过程、地点、工艺和设备的说明。
(六)危险废物在进口国(地区)处置或者利用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以及处置或者利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方法等。
(七)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在进口国(地区)获得的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的授权或者许可的有效凭证。
(八)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九)危险废物运输的路线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境内运输路线(包括途经的省、市、县)、离境地点、过境国(地区)过境地点、进口国(地区)入境地点以及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等。
(十)出口者的书面承诺文件或者有效的保险文件。出具书面承诺文件的,应当承诺在因故未完成出*动或者由于意外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时,承担危险废物退运、处置、污染消除和损失赔偿等有关费用。
(十一)出口者的营业执照。
前款所列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核准出口决定:
(一)进口国(地区)的利用者需要将该危险废物作为再循环或者回收工业的原材料,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该危险废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所需的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适当的处置场所,且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并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准出口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八条 对已作出初步核准决定的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函,并自收到同意进口和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出口决定。
对进口国(地区)主管部门或者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不同意危险废物出口或者过境的,不予核准出口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是不是实验室废液都是危险废物,大家是怎么处置的

属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有疑问请咨询环保顾问。

铅玻璃是固废吗?

、水性漆包装桶加装内衬袋后未沾染包装桶是否属于危废?
为减少危废产生,公司计划联合水性漆供应厂家,在水性油漆包装桶内追加一层高强度内衬袋。水性油漆使用完毕后,将沾染水性油漆的内衬袋按危险废物处置。工艺操作过程中内衬袋如有破损,内衬袋及包装桶均按危险废物处置。但针对内衬袋完好,不沾染水性油漆的包装桶按一般废物处置。 以上可否?
答:支持此类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的措施,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2、环保油属不属于危险废物?对人体是否会造成危害?
答:(1)“环保油”是甲醇燃料的俗称,含95%以上甲醇,同时掺入了一定比例的汽油、组分油等其他液体燃料,遇热源和明火易燃烧爆炸,即使暴露在28摄氏度的空气中也有可能挥发,继而燃烧,属危险化学品。
(2)环保油的成分以甲醇为主,甲醇属中度危害毒物,对中枢神经系统、呼吸道、视神经等都有损害。环保油燃烧产生的废气主要成份是水和二氧化碳。
(3)废弃的环保油属于危险废物。
3、聚合氯化铝、石灰的包装袋(塑料编织袋)是否属于危废或者固废?如何合法处置?
答:根据危险废物名录,沾染了毒性物质的包装物属危险废物。建议聚合氯化铝、石灰的包装袋(塑料编织袋)送有资质单位处理或自行清洗干净后,按一般固废处理。
4、四氯乙烯废弃包装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答:四氯乙烯具有一定毒性,使用完四氯乙烯后,废弃的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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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概念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的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
常见的具有腐蚀性的危废废物有:废碱液及碱渣、废酸、酸泥、酸渣;
常见的具有毒性的危废废物有: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废电路板等;
常见的具有易燃性的危废废物有: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脚、溢出废油或乳剂、废石蜡和润滑油;
常见的具有反应性的危废废物有:*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含爆炸品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炭、TNT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红水、红水以及废水处理污泥;
常见的具有感染性的危废废物有: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为防止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
关于危险废物的鉴别
危险废物的鉴别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法律规定和GB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 和GB5085.6,以及HJ298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4、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危险废物混合后怎么判定?
1、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1、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2、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3、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附:GB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2007版和2019版标准的变化对比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经螯合固化后还是不是危险废物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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