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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规划设计有哪些现行规范?

更新:2023年02月24日 01:55 好一点

好一点小编带来了停车场规划设计有哪些现行规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停车场规划设计有哪些现行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有哪些现行规范?

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的;

2.《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

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5.《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

6.《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建标128-2010;

7.各省停车相关规范如《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等;

8.其他建设规范中与停车相关的指标要求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各省各市相关规划、建设、工程技术规范中对停车场设计都有相关条款要求;

9.各市停车相关规范如《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DB11/T595-20

8.《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等。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

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一月一日起施行。

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第五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但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的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鼓励境内外的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停车场库的个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内部或配建的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条 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处,并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停放。第十一条 按规定建设的停车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临时占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其他停车场库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单位新增车辆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机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到其恢复原有用途。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库的建设过程中擅自减少原设计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限期恢复原设计用途,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降低或取消其设计、施工资质;确实无法恢复停车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减少的停车泊位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但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站、道路客货运输场站、营运性停发场和私人停车场所除外。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土地、城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应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市区停车场的专业规划。经批准的停车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商业街区、旅游区、批发市场,必须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规划、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第八条 单体建设和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公共停车场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验收时,应吸收市公安机关参加。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停车场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批准,可适当减少配建停车位。

减少部分可以就近补建,也可以按减少部分的实际造价缴纳停车场建设费。停车场建设费由市公安机关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统一收缴,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市*统一安排,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不得挪用。凡未按规定缴纳停车场建设费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缴纳停车场建设费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就近为其指定停车位停放车辆。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专项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享受下列优惠:

一.免收城市综合开发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按划拨方式申请建设用地,或者按出让方式申请减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停车场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车位。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确需临时设置的,应当按照《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六条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代管费。

停车场的经营权可以有偿转让,产权可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对外提供停车服务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市公安机关统一*的标志上岗实施管理。

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城市规划建设停车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第十九条 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立体车库的设计要求是什么?

立体车库设计要求:

一.立体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符合城市交通、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地下汽车停车库应避开地下水位过高或地质构造特别复杂的地段以及不良地质地带,避开巳有的地下公用设施主干管、线。

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报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应征得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

三.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则》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面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70%。同时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本市、县人民*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县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差额费标准,由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不按*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停车场建设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或任意占用、出租、停用停车场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逾期不改正、不恢复的,处以每车位30000-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恢复。

五.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本市、县人民*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另建的停车场面积不得小于原停车场的面积,并应保持合理的服务半径。

停车区的地面坡度设计宜为多少,根据那条规范? 机动车停车位坡度最大可以做多少,机动车才不会溜坡?

停车场内坡度不宜过大以防溜车。最小纵坡0.3%,与通道平行方向的最大纵坡为1%,与通道垂直方向为3%。

出入口通道的坡度以0.5%-2%为宜,困难时最大纵坡不应大于7%。居住区停车场和车库的总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0.5%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地面停车场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靠近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有条件的居住区宜靠近住宅出入口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车库的人行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设置在非首层的车库应设无障碍通道与无障碍电梯或无障碍楼梯连通,直达首层。无障碍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出入口的地面应平整、防滑;室外地面滤水箅子的孔洞宽度不应大于15mm人性化建议:轮椅小轮趋于小型化,故孔洞宽度不宜大于13mm,且应与行进方向垂直;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宜只应用于受场地限制无法改造坡道的工程;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厅、过厅如设置两道门,门扇同时开启时两道门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建筑物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棚。

公园设计,停车位个数应该怎么确定???

主要看户型,物业,绿化,配套设施,停车位等。

一.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1.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控制在25~30平方米/车位;

2.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控制在30~35平方米/车位;

3.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控制在16~20平方米/车位;

4.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5.摩托车停车位控制在2.7~3.6平方米/车位;

6.自行车停车位控制在1.5~1.8平方米/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的配比应该:

1.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

2.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

3.最新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调整为最低1:0.8。

4.按规定小区都是要配备车位的,甚至有的小区会将车位作为配套设施一起*给用户,但是廉租房是不配置停车位指标的,在廉租房小区主入口处宜安排适当的访客临时停车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小区规划,然后报建、施工、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楼房来说,车库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

因此,小区内停车位可以*,但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也就是说非业主勿*;第二,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住宅区需要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

贵阳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管理办法(2004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停车场点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和其他区、县市人民*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公共停车场点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点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第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公安、建设、市政、土地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发展公共停车场。第四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根据专项规划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兴建公共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停车场点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所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市政、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同做好公共停车场点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者是增建公共停车场。

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入使用。 应当配建公共停车场而未配建或者停车场地不足的,应当逐步补建或者增建。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含有关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第八条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点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理设置。

经批准设置的占道临时停车点实行有偿使用,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接受管理。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点,不得停放大型车辆。第九条 已经建设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点经营实行管理与经营分开的原则。

行政管理部门向公共停车场点收取行政性费用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公共停车场点的经营性分配。 公共停车场点经营者应当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车位使用费或者车辆寄存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点实行计时收费。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保障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安全,自觉接受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和营业执照;

二.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四.场内发生火警、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可疑车辆,

六.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

七.不得在场内开展车辆维修业务;

八.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点内停放。第十三条 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遵守场内有关制度,按指定的泊位停放,并按规定交纳车位使用费或者车辆寄存费。第十四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和符合车辆停放条件的单位空闲场地开展社会停放业务。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停车场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动停车场设计图纸的;

三.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从事停车场经营的;

四.未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十六条 改变经规划批准建成使用的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点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大型地下停车场设计规范与要点

不应少于2个,条件困难时或停车容量小于50veh时,可设一个出入口,但进出口的宽度应采用9-10米.停车场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即以出口中心线向交叉口中心线左或者右作60度角内无障碍.最小坡度为0.3%,与通道平行方向的最大纵坡度为1%,与通道垂直最大为3%.停车位尺寸需要看车的种类及停车场车辆停放方式,车辆停发方式,尺寸均不一样。

请问国家对地下停车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 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 设计方案 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 相 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 停车场的 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

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有 关规定 收取停车管理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 停车场的 规划,并 对 停车场的 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对 违反本规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予以制止纠正,并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 关规定 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建筑许可证的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当地人民*批准实施,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本规定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 停车场的 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 国家 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 停车场的 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以上就是好一点整理的停车场规划设计有哪些现行规范?相关内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请查阅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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