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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建设标准是什么

更新:2023年02月21日 21:13 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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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建设标准是什么

市政工程建设标准是什么

市政工程建设标准:
〖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2-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6-2009〗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7-2007〗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
〖CJJ8-99〗城市测量规范
〖CJJ11-93〗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12-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3-87〗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
〖CJJ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17-20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18-88〗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及污水处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8-200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29-98〗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30-2009〗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32-89〗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4-2002〗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36-200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7-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9-91〗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
〖CJJ40-91〗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43-91〗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
〖CJJ49-92〗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
〖CJJ50-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CJJ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T52-93〗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
〖CJJ/T53-93〗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
〖CJJ/T54-93〗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
〖CJJ55-93〗供热术语标准
〖CJJ56-94〗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CJJ57-9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8-2009〗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0-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61-200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62-95〗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CJJ63-200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64-2009〗城市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
〖CJJ/T65-2004〗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66-95〗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
〖CJJ67-95〗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
〖CJJ68-2007〗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
〖CJJ69-95〗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
〖CJJ70-96〗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南方地区)
〖CJJ71-2000〗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
〖CJJ72-97〗无轨电车供电线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73-2010〗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
〖CJJ74-99〗城镇地道桥顶进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T76-98〗城市地下水动态观测规程
〖CJJ/T78-97〗供热工程制图标准
〖CJJ/T81-98〗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83-9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6-2000〗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T87-2000〗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
〖CJJ/T88-2000〗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CJJ89-2001〗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
〖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CJJ93-2003〗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95-2003〗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
〖CJJ96-2003〗地铁限界标准
〖CJJ/T97-2003〗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CJJ/T98-2003〗建筑给水聚苯乙烯类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99-2003〗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
〖CJJ100-2004〗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101-2004〗埋地聚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T102-200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103-2004〗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
〖CJJ104-2005〗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
〖CJJ105-2005〗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
〖CJJ/T107-2005〗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
〖CJJ/T108-2006〗城市道路除雪作业技术规程
〖CJJ109-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110-2006〗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
〖CJJ/T111-2006〗预应力混凝土桥梁预制节段逐跨拼装施工技术规程
〖CJJ112-200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
〖CJJ113-200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CJJ/T114-2007〗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
〖CJJ/T115-2007〗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CJJ/T116-2008〗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通用规范
〖CJJ/T117-2007〗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主导、公众参与、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人民*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城市绿化用地布局,增加绿化用地面积,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将城市绿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步增长。
市、区人民*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绿地冠名权。第五条 市、区人民*按照规划组织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质量,严格保护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的行为。第六条 市人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绿化部门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水务、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负有绿地建设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和举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按照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的要求,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化体系。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在组织编制的详细规划中,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标准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第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编制城市绿化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老旧居住区需要建设的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在规定范围内的绿地由河道、公路、铁路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环路到绕城高速路之间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绕城高速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新建道路,主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五米,次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米;
(三)新建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城市生产绿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之二;
(五)新建工业园区与城市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五百米的防护绿地;
(六)其它绿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第四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市场运作、讲究实效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提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第六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设备和优良植物品种,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计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城市绿化建设计划应当重点安排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建设。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自然、人文条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等作为分界。
鼓励公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提倡垂直绿化,美化环境。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主要河道两侧的绿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立体绿化技术规范折算绿地面积。第十二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和城市干道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除城市干道以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技术指导。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监理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招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并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分工实施: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的管理机构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庭院内的树木,由居民负责。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专业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绿化管理和保护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第十条 *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三条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第十四条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及条文说明(GB 50688-2011 )能发我一份吗?40926582@*.com谢谢谢

《GAT 1215-2014 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pdf》百度网盘资源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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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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